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20:12 浏览: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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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国务院关于新厂委托老厂培训职工的工资问题的暂行规定(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新厂委托老厂培训职工的工资问题的暂行规定
1956年9月25日,国务院
为了便于调动由新厂委托老厂培训的职工,对他们在培训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培训新招收的工人(包括外招工人、转业军人,以及送老厂深造的技校毕业生等),如老厂工资标准低于新厂的工资标准时,按老厂工资标准发给;老厂的工资标准高于新厂的工资标准时,则按新厂的工资标准执行,低于老厂工资标准的部分,可予以差额临时补助。培养的学徒,按老厂学徒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老厂为新厂抽调的工人、职员,在进行培训时,按照他们原来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工人、学徒在老厂培训期间,凡具备升级条件的,应该按照工人技术标准经过考试合格后,予以升级。学徒升为工人时,其工资待遇,可按照上项办法处理。
(四)新厂职工在老厂培训期间,关于津贴、奖励、生活福利等问题,按照老厂现有的有关规定执行。回到新厂后,按照新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所根据的工资总额的范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所根据的工资总额的范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注解:一九七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计提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基金的工资总额的补充规定》,对计提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基金的职工工资总额范围作了如下补充规定:“在‘未列为职工的其他用工’中,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常年参加企业生产的亦工亦农人员
和个别企业用集体所有制的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其工资可以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基金的基数。”)
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和企业基金应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百分比计算提取。
国家统计局今年十月颁发的《一九七八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规定,企业的“全部人员”,除包括“固定职工”和“临时职工”外,还包括“未列为职工的其他用工”。前两类人员是企业的职工,后一类人员不是企业的职工。因此,在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企业基金时,职工工资总额应
仅包括“固定职工”和“临时职工”的工资总额,不应包括“未列为职工的其他用工”的工资总额。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工资总额”项目,也应按此范围填报。“固定职工”和“临时职工”的范围,以统计制度的规定为准。
197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