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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建筑领域包工头行贿现象分析/赖兴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56:23  浏览:8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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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建筑领域包工头行贿现象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各行各业的基础建设投资规模也正突飞猛进地增长,建筑行业成为拉动经济指数上长的"热点"行业。然而,伴随着高楼大厦拔地而起,经济犯罪的数量也在明显地增长。从2003年以来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查处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来看,因建筑工程而引发的职务犯罪案件就有19件19人,约占商业贿赂案件总数的44%,分析这些人的犯罪轨迹,绝大部分是收受了包工头的财物而利用职务之便为包工头大开绿灯,最终走上犯罪的。因此,要打击此类犯罪,我们不能只把眼光放在受贿人上,也应该把行贿人作为关注的对象,从这个角度来讲,对当前建筑领域包工头行贿现象进行分析和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建筑领域内的经济犯罪非常必要。
  一、当前建筑领域包工头行贿特点
  1、行贿目的性、贪利性明确。很多包工头在建筑工程发包过程中通过行贿的方式得到了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使工程款及时到位,又采取经常性的行贿方式获取工程款;在工程决算过程中为了加大工程预算款,也采取行贿的办法争取更多的不当利益,甚至一些包工头为了蒙混过关,买通建设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人员,有意降低工程质量,可以说包工头行贿行为贯穿在整个工程中,而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工程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2、行贿手段隐蔽,形式多样。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包工头不断变换手法,有的“一对一”秘密交易,有的采取“夫办事妻收贿”的形式,有的借逢年过节,领导干部婚丧嫁娶、子女上学之机,送超出正常额度的礼金,甚至有的以 “赞助”、“付回扣”、“请客吃饭”,“搓麻将”等“合法”、“正当”的名义行贿赂之实。 
  3、行贿数额越来越大。从五华检察院查处的受贿案件来看,建筑领域行贿涉及的金额数额越来越大,少则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逐年呈上升趋势。如去年查处某镇中学校长汤某一案,其在任职期间,收受承建该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包工头等人送的贿赂就达26.8万多元。
  4、行贿行为长效化。大多数包工头已经不再是为一时、一事之利而行贿,而是谋求与一些领导干部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通过细水长流的人情往来,将这些领导干部牢牢地控制住,为以后办事打基础,可谓该出手时就出手。
  5、行贿环节多,常引发窝案、串案。在建筑工程中,一项基建项目从批准立项、动工到竣工,工期环节多,牵涉面很广,包工头为承建工程,需打通各个关节,特别是一些技术水平差资质不高的包工头,为了层层闯关,往往多头送礼,多环节行贿。因此检察机关在查处建筑工程贿赂案件时,常常一挖一串,一抓一帮。
  二、当前建筑行业包工头行贿多发的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是产生包工头行贿的根源。很多包工头的文化程度不高,做为社会上的大老板往往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认为“金钱是万能的”,他们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把追逐私利看成是满足某种物质生活及精神生活的手段。甚至有些包工头认为送钱给一些单位负责人是一种“行规”,你承包了工程,就必须给予这些单位负责人一些好处。
  2、建筑工程的高额利润,是驱使包工头铤而走险的动力。由于建筑业投入资金巨大,有着广阔的利润空间,大量的工程队一哄而起,在建筑行业形成了“卖方市场”,竞争相当激烈,因此,在高额的回报面前,一些包工头为了承接工程,不惜铤而走险大肆进行行贿,专用“糖弹”攻击那些手中握有权力的意志薄弱者。
3、权力过分集中及运行中的蜕变,为包工头行贿创造了条件。由于现行管理体制的弊端,使一个单位的权力都集中于一把手的身上,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一把手”手中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时常个别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影响,干预建筑市场,他们通过打电话、批条子,帮助包工头承揽工程,因此一些包工头为了获取工程,只要将钱集中用在一把手身上,而没必要另谋其它途径。
  4、相关部门监督无力,为包工头行贿提供了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筑工程必须公开招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而实际上有些负责招标的有关人员与包工头相互勾结,违反招标规定,有意泄露标的数额,进行暗箱操作。同时有些包工头利用金钱贿赂负责招标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主管领导,达到中标目的,造成招标会未开之前,此项工程已经"名花有主",招标只是流于形式。
  5、立法宽松,执法不严,为包工头行贿开辟了空间。一方面,与盗窃、诈骗等一般财产犯罪相比,行贿立法过于宽松,对行贿犯罪分子的处罚体现不出法律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刑法规定如果行贿人并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同时,在执法工作实践中,由于贿赂案件取证难,为取得行贿方提供的证据,往往事前做好工作并讲明不追究行贿的责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行贿人,结果一些包工头依然有恃无恐的行贿。
  三、预防建筑领域包工头行贿的主要对策
  1、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防治权力蜕变和滥用。当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自由度”空间大,少数人利用手中权力搞权钱交易,是引发出行受贿犯罪重要因素,因此,对领导干部要加强权力的监督,避免由“一把手”随意决策、个人说了算。对此,一方面,要抵制权力过分集中,将易于发生贿赂现象的权力分解成由若干人,若干部门,或若干层次共同掌管与行使,改变那种在人、财、物上“一支笔”,“一人说了算”的权力结构;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权力行为责任制,规定权力的运行范围,使这些人有章可循,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防止权力的蜕变和滥用,
  2、规范工程制度建设,铲除发生经济犯罪的可能因素。要切实加强投资工程的建设程序和资金管理,从工程项目的确定、工程方案的编制、工程手续的办理,到工程及设备材料的招标发包,都要规范制度。一是评估制度。对建筑工程造价的评估一定要准确合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合理降低工程的利润空间,让包工头觉得如果通过行贿方式中标后得不偿失,减少行贿现象的产生。二是监察制度。建设项目管理者、监理和质监部门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防止包工头在工程建设中变更方案或增加投资,在施工过程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三是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对工程承发包、大宗材料采购等实行公开招投标,杜绝私下交易,实行阳光下操作,公开监督,提高透明度,从而从制度上铲除发生经济犯罪的可能因素,不给行贿的包工头留下空间和缝隙。
  3、建立和完善包工头廉政档案及行贿“黑名单”,实行工程项目廉政准入制度。建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包工头廉政档案,对包工头在工程建设中的廉政情况记录在案,提高在工程建设中没有发生廉政方面问题的包工头的信誉度,并把信誉度作为招标的参考,促使一些包工头不得不考虑行贿的后果。同时检察机关依照查处的年份和行贿人的单位、性质进行分类,形成建筑领域的“行贿人资料库”,将部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贿者划入“黑名单”,使工程招标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建设部门或者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中标的包工头的信誉度以及有无行贿记录。甚至在必要时对通过送礼行贿等到不正当手段揽取工程项目的包工头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准参加有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从源头上净化工程建设市场环境。
  4、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注意保护包工头合法权益。行贿犯罪是受贿犯罪的根源和起因,受贿犯罪导致国家、集体直接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在建筑领域检察机关必须要“两手抓”,在严厉查处有关人员利用招投标、原材料采购、工程款发放等环节受贿的同时,也要突出打击那些利用行贿等手段进行不当竞标或者提高工程造价的包工头,坚决清除建筑市场内行贿受贿的犯罪分子。另外,在重力打击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应注意保护和维护包工头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拦截工程款,利用职权向包工头索贿的主管人员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对于一些有“自首”和“检举揭发受贿罪”情节的包工头,应当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的,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5、 对包工头、部门“一把手”及招投标从业人员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和其他有效方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发挥社会化大预防网络,群防群治,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建立起预防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一方面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报道,使一些包工头明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谁犯罪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对一些行贿情节较轻的包工头及时进行警示谈话教育,并责成其写一份廉洁承诺书,确保以后不再违法违纪。另一方面结合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对一些部门“一把手”及招投标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尤其是“一把手”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和德政意识,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遏制行贿受贿腐败行为。(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赖兴平 魏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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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客观性是指某项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时是否客观,待证事实是一个假设,证明就是运用法律许可的手段,确立证据对该假设的关联性、可靠性和证明力。审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在坚持三个标准的前提下,面对各类不同的证据,如何作到有针对性地审查,将“三性”落实到具体证据的审查判断上,以下将律师长期代理或辩护的经验简明扼要总结如下:
一、证人证言的审查重点
1、审查证人的主体资格。刑事诉讼法第60条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审查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主要审查是否有亲疏关系或者感情上的联系,或者案件的处理与其有某种程度上的利害关系。
3、审查取证过程是否合法:主要审查取证的地点、取证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变相限制证人人身自由,或者诱证、骗证、指证、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取证等非法取证情形,对于非亲笔书写证言的证人的陈述笔录,还要审查是否将笔录内容交证人阅读或向证人宣读。
4、审查证人作证时是否受人为因素影响:主要是审查证人作证前是否受到外界影响,如受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威胁、收买、欺骗或者受到自己亲友的劝说、丛恿、指使等,这些外部人为因素的干扰,都有可能造成证人故意作伪证。
5、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台环境:主要审查证人感知事实时的天气、光线、周围噪声、对环境的熟悉程度。如光线不清就容易失准,机器轰鸣就对人物对话的声音判断容易失实。
6、审查证人感知案件时的主观环境:如括证人的感知力、视觉、听觉、触觉、味觉等,以及证人心理的智力水平,如经验、情绪、性格等。如交通事故的目击证人是否具有驾驶经验,当时的心理状态,注意力是否集中,对感知的准确性产生一定影响。
7、审查证人记忆所感知事实的状况:证人陈述以前所感知的事实的准确性,依赖于其记忆状况,这种记忆受多方面的影响,审查年龄对记忆的影响,案件事实对证人而言是极不寻常的还是司空见惯的,证人感知事实到陈述事实之间的时间间隔的长短,证人感知事实时是有意识的记忆还是无意识的记忆,证人感知事实后是否受到外界的暗示进而影响其对事实的记忆。
8、审查证人表达所感知事实的状况:作证时的语言能力和表达能力,是积极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是聚精会神地回忆还是心不在焉地信口开河,是非常肯定的语气还是似是而非的或者带有猜测推断的语气,证人作证时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回忆还是非常仓促地作出陈述。
9、审查证人的内容:对证人证言本身的审查是判断证言真实性的重要手段,审查前后是否有矛盾,是否前后不连贯,是否有违生活常识、生活规律或普遍情理之处,是否存在前后多次作证但内容存在重大出入的情况。
10、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性:主要审查证言是否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不能排除的实质矛盾,是证言中主要事实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还是次要事实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是与其他证据中的个别证据存在矛盾还是与大多数证据存在矛盾,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证人证言高度一致,如事实的各个方面、事情发展的每个细节都陈述得完全一致,甚至连陈述的语句、用词都完全吻合的,同样要怀疑这些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排序规则是: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密切关系的人的证言小于普通证人证言,内容稳定一致的证言,大于内容不稳定的证言,多个证人或证人与当事人就某一情节作证存在合理矛盾的证言大于一致的证言。
律师要注意,正是因为证人感知事实时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证人同时感知同一事实,其各自所作的证言也必然存在差异,所以证人证言永远是真实与虚假的结合,没有一份证人证言百分之百真实的,也没有一份证言是百分之百虚假的,不能因证人证言中存在虚假部分或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地方,就一概否认该证言的证明力。
二、被害人陈述的审查重点
被害人陈述直接涉及自身利益,在这一点上又缺乏证人证言所具有的中立性,因而可能因为被害人主观偏见而失实,审理重点是被害时是否因为造成精神紧张而影响感知能力,是否存在因对加害人的仇恨而故意夸大案件后果的可能性,其他方面可参对证言的审查。
三、物证的审查重点
物证的特点是相比言词证据,其证明力更加稳定、客观,证明力具有被动性,而要其他证据配合共同证明案件事实;证明力具有片断性,任何物证都不能证明案件全部事实。
1、审查物证的来源:
2、审查物证的关联性:
3、审查物证的调取程序是否合法: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提取物证必须作出书面证明,对搜查提取的,必须有搜查笔录,并经被告人、见证人签名。
4、审查扣押程序是否合法:主要审查物证扣押清单是否有物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是否当场清点、当场签名,清单上描述的物证特征和实物特征是否相符,包括数量、特征、颜色、规格、包装等情况。
四、书证的审理重点
1、审查书证的制作动机:
2、审查书证是否有改动或变造:
3、审查书证的内容关联性:记载的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程度,来源等。
4、审查书证收集程序是否合法:对于书证原件要审查该原件调取来源,对于复印件是否有复印出处证明与原件一致的盖章。
五、鉴定意见的审查重点
1、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格:
2、审查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足:
3、审查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一致:
4、审查鉴定时间对鉴定意见的影响效果:如轻伤案件,轻度损伤、内脏损伤等一般在伤后即可鉴定,但对于容貌损伤、肢体、视力、听力等器官损伤及损伤后果的严重程度不是伤后马上能确定的,一般要待伤后病情稳定才适宜鉴定,鉴定时间过早不能反映真实伤情,鉴定时间过晚又会错失鉴定时机。
5、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两名以上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意见是否告知当事人,有无依法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委托鉴定是否办理委托手续及选定的鉴定机构是否程序合法等。
6、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科学:主要审查鉴定意见内容是否完整,鉴定过程是否翔实,反映鉴定事项是否真实,依据的鉴定标准是否统一有效,分析意见是否客观科学,与案件事实是否吻合,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等。
六、视听资料的审理重点
1、审查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
2、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
七、嫌疑人供述的审查重点
1、审查嫌疑人供述和侦查机关取证的先后顺序:先供后证的证明力较强,先证后供的证明力弱;
2、审查供述内容:有多份供述的,审查几份供述内容是否存在雷同,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作一份审讯笔录后,再抄或复制粘贴一份,另行签字,写上数日后的时间,这是一种非常恶劣的伪造证据的行为,需要引起辩护律师的高度重视。
3、审查嫌疑人是否有翻供:看是否存有翻供理由,综合判断其合理性。
4、审查供述时间:有多份供述的,是否存在连续性,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证据的合法性就存在疑问。
5、审查供述地点:如要侦查机关供述与在羁押场所供述不一致的,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就值得注意。
6、审查供述有无校正:有修改的至少说明阅读过,供述较自愿,具有客观真实性的可能性较大。
7、审查签名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笔录上必须有侦查人员两人的签名,如果没有或只有一人签名的,提取程序多受质疑。
八、同案供述的审查重点
1、审查是否分别羁押:看有无串供可能性。
2、审查供述是否依法取得:确定是否能够排除刑讯逼供或诱供、指供等违法取证因素。
3、审查各嫌疑人的供述内容:看是否对基本事实供述一致,如果内容出现重大差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各嫌疑人供述完全一致,或对描述用语上完全一致,表明同案供述的可采性值得怀疑。
4、审查供述数量:嫌疑犯只有两名时,原则上不能仅凭口供的相互印证定案,更不能相互指证,要谨慎行事。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管资〔2009〕22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我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 管 局

二○○九年七月二日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公务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办〔2007〕293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符合本标准,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标准是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的数量、价格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五条 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
  1.台式计算机1台;
  2.打印机1台;
  3.电话机1部。
  第六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台式计算机1台。
  第七条 司局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便携式计算机2台;
  2.复印机1台;
  3.碎纸机1台;
  4.扫描仪1台;
  5.投影仪1台。
  第八条 处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打印机1台(按房间配置);
  2.电话机1部(按房间配置);
  3.传真机1部。
  第九条 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条 办公设备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正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文件柜1个,书柜2个;
  4.三人沙发1个或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三条 副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文件柜1个,书柜1个;
  4.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四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
  3.文件柜1个。
  第十五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机构公用家具应按房间配置,每个房间可另配:
  1.文件柜1个,书柜1个;
  2.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六条 会议室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会议桌1组;
  2.会议椅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大小匹配;
  3.茶水柜1个。
  第十七条 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八条 办公家具规格标准根据办公室空间确定,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不得配备高档家具。
  第十九条 办公家具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二)执行。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标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具体配置标准,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备案。具体配置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因特殊工作和特殊情况需超过本标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附属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国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

项  目
单价上限(元)

台式计算机 6000
便携式计算机 11000
打印机(岗位) 1600
打印机(公用) 3000
电话机 200
传真机 2100
碎纸机 800
复印机 16500
扫描仪 1600
投影仪 10000



附表二: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准

项  目
岗  位
单价上限(元)

办公桌 司局级 2000
处级及处级以下 1500
办公椅 司局级 800
处级及处级以下 500
桌前椅 -- 500
会议桌 -- 1000(每平方米)
会议椅 -- 450
折叠椅 -- 120
文件柜 -- 1000
书 柜 -- 1000
单人沙发 -- 1000
三人沙发 -- 2500
大茶几 -- 750
小茶几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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