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49:45  浏览:8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01号


  《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柴松岳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个人及其管理部门,均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石油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石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工商、技术监督、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劳动、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点、严格管理。
  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第八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许可证生产化学危险物品。
  第九条 省石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
  第十条 申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符合安全、消防要求的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储存运输条件、公用工程设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证明;
   (三)与生产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证明;
   (四)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申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市(地)石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市(地)石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石化主管部门;
   (三)经省石化主管部门核准并核发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
  石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通知申领单位。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除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立项、用地等审批手续外,应由所在市(地)石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安全生产审查意见,并经省石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申请办理前款规定的审核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具有相应的化工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所提供的设计文件;
   (三)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五)劳动保护、环境影响评价;
   (六)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取得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持生产许可证及有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无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必须严格按照小试、中试、工业化生产的程序,具备相应的安全、职业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条件,并通过技术鉴定。
  第十五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人员和设施,并在作业场所设立固定监测点,定期监测。
  第十六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防治措施,切实保护环境。
  第十七条 销毁、处理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禁止出厂。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九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许可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二十条 省商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申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安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仓库及器材、设备的证明;
  (二)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证明;
  (三)消防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申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市(地)、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商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报省商业主管部门;
  (三)省商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商业主管部门委托受理申请的商业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四)省有关部门所属企业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向省商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商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商业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商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取得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对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营业执照。

  第四章 储存和运输
  第二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实行专库、专柜储存,专人负责管理。
化学危险物品库、柜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承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交通部门核发的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营运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并悬挂化学危险物品明显标志;
  (二)配备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三)专车专用,禁止客货混装和无关人员搭乘;
  (四)装运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其槽(罐)体外表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二十七条 承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船舶和装卸化学危险物品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交通(港航监督)部门有关安全航运的规定。
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搬运、装卸规则,不得野蛮作业。
  第二十八条 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石化或商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一)超越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
  (二)转让、买卖、涂改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 无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或持失效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石化或者商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无营业执照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有关公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负责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验证制度。具体验证办法由发证机关规定。验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教育部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


教育部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教人[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工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提高高校师德水平,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制定并实施《规范》,对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建设,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自身修养,弘扬高尚师德,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

  长期以来,广大高校教师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默默耕耘、无私奉献,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教师和先进模范人物,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体现了教师职业的崇高和伟大,赢得了全社会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也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和开放的条件下,高校师德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教书育人意识淡薄,缺乏爱心;有的学风浮躁,治学不够严谨,急功近利;有的要求不严,言行不够规范,不能为人师表;个别教师甚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严重损害人民教师的职业声誉。这些问题的存在,虽不是主流,但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规范》是推动高校师德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把学习贯彻《规范》作为加强高校师德建设的首要任务,与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自律与他律并重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教师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

  一要认真抓好《规范》学习宣传。各地各校要组织宣讲会、讨论会、座谈会等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规范》的热潮。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规范》精神,努力营造重德养德的浓厚氛围。通过学习宣传活动,帮助广大教师全面理解《规范》的基本内容,准确把握《规范》倡导性要求和禁行性规定,使师德规范成为广大教师普遍认同和自觉践行的行为准则。

  二要全面落实师德规范要求。各地各校要根据《规范》要求抓紧制订或修订本地本校的师德规范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规范、学术研究规范、校外兼职兼薪规范等配套政策措施,将师德规范要求落实到教师日常管理之中。要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环境,将教师权益保障与责任义务要求相结合,科学引导和规范教师言行。

  三要切实加强师德教育。各地各校要将学习师德规范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作为新教师岗前培训和教师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典型宣传和警示教育相结合的有效形式,全面加强和改进师德教育。通过定期开展评选教书育人楷模和师德标兵等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奖励优秀教师,激励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树立高校教师良好职业形象。

  四要改进和完善师德考核。各地各校要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完善师德考核办法,将《规范》作为师德考核的基本要求,结合教学科研日常管理和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全面评价师德表现。建立健全师德考核档案。对师德表现突出的,要予以重点培养、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要及时劝诫、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要加强师德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校要紧密结合实际,制订本地本校贯彻实施《规范》的工作方案,提出落实的具体措施,精心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要以实施《规范》为契机,及时总结交流好经验好做法,加快推进师德建设的改革创新。要紧密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高校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广大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把师德建设工作引向深入。各地各高校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范》情况要及时报送教育部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

  附件: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商品交流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系指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内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实行封闭管理的一个特定区域。交易市场位于大嶝岛东北部,包括大嶝运输码头及以南区域约0.8平方公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在交易市场的实施;

  (二)制定或拟定有关交易市场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三)负责对交易市场的船舶停靠、人员进出、商品进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市场秩序、安全保密及相关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 

  (四)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工商等国家机关依法在交易市场内设立办事机构,在职能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遵循简便、高效、公开、公平、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处理交易市场内的各种相关事宜。

  第五条 交易市场运营主体在管委会指导、监督下,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进入交易市场的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负责交易市场的卫生、安全、消防等经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

  (三)维护市场秩序,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入交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等相关手续,并与交易市场运营主体签订有关协议。

  第七条 进出交易市场的运输工具、人员、货物、物品及交易市场的有关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工商等国家机关的监管和检查。

  第八条 大嶝运输码头作为台湾船舶停泊点,台湾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物品、行李进出停泊点的,由边防、海关、检验检疫等国家机关依法监管和检查。

  第九条 台湾商品进入交易市场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从台湾进口到交易市场的台湾产卷烟,可以免于交验《自动进口许可证》。

  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市场。

  第十一条 经海关批准,进入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可以从金门或台湾其他地区通过大嶝运输码头直接进口,也可以通过其他口岸转关进口。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取得对台小额贸易经营权的公司,通过交易市场向台湾地区出口商品或从台湾地区进口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台小额贸易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进入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海关采取便捷通关措施,方便申报。

  对进入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安全、便捷的原则,常态下简化有关检验监管手续。

  第十四条 对进入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携带出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按有关规定相应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第十五条 对进入交易市场的非海关监管商品,由管委会会同工商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交易市场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