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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小口径步枪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2:46:37  浏览:84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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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小口径步枪的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小口径步枪的管理办法
市政府



一、小口径步枪射程1200公尺,杀伤力在800公尺以内有效,应列入武器管理范围,私人不得持有和购买。
二、开展射击运动所用的小口径步枪,允许机关、团体、工厂、企业、学校集体购买和集中保存,不得发给个人持有,必须将枪枝牌号、数量、号码送公安机关登记批准,领取证照。
三、各单位对所有枪枝应详细登记,指定专人保管,并将保管人的姓名、职务送公安机关备查。
四、小口径步枪只准在指定的射击场所使用,严禁在射击场以外的任何地方射击。
五、实弹射击应有组织的进行,并遵守射击场的各种制度;使用民用射击场射击的单位应将射击的日期、地点、参加人数事先向当地公安分局备案;射击前后对枪、弹应严密进行检查,保证安全。
六、射击运动的领导机构和公安机关,对于枪枝、弹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有责进行检查。
七、个人现已持有的小口径步枪,应在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到当地公安分局登记,听侯处理;单位现有的小口径步枪,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八、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因射击造成伤亡事故者应负刑事责任。
九、全体市民对于使用小口径步枪的人,都有按本办法进行监督之责



195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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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指导各地做好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卫生保健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申请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工作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工作。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3]411号

1993-03-0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国税函发[1990]28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2年底已经到期。考虑到劳改劳教单位的特殊性和目前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在1995年12月31日前,仍按我局国税函发[1990]280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三月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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