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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辆、船舶肇事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9:25:59  浏览:9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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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辆、船舶肇事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革委会


江苏省机动车辆、船舶肇事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革委会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严肃法纪,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根据公安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处理交通事故,必须坚决按照党的政策和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进行,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赶赴肇事地点,抢救受伤人员,维护交通秩序,进行现场勘察,调查肇事经过,作出详细记录。要同时派出专人监护肇事人员,防止串供或其它意外情况的发生。
在不影响勘察和调查肇事现场工作的情况下,应迅速疏通过往车船。事故现场勘察完毕,应立即撤除现场,恢复交通。遇有特殊情况,可先撤除现场,恢复交通。任何人不得阻止现场撤除,不准砸、扣车船,不准殴打和围攻肇事人员。
处理事故的人员,应根据现场勘察的情况和有关人员的申诉,按照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大公无私、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鉴定。
处理事故的人员,对事故性质和责任的结论在未公布之前,不得向外(包括伤亡者家属)泄露。处理事故不准接受请客送礼,徇情包庇,违者以违纪论处。
对事故结论,如果有关方面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达到统一认识;如果意见仍不能统一,则由事故处理机关实事求是地予以裁决。
事故处理的结案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事故的善后处理。
1.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应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人员、肇事者和死伤者单位领导以及死伤者家属代表参加,按照党的政策和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会议,充分讨论,达成协议,妥善解决。
2.死者尸体的处理,应本着移风易俗、注意节约的精神,就地火化;如果因处理事故需要短期保留尸体时,最长不得超过七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挠和拖延。
3.对受伤者应在就近医院治疗,如需要转院的应经医院同意;经诊断确定应该出院的要按时出院,不得拖延,否则继续住院医疗的一切费用均由受伤者自理。
4.对伤亡善后处理的经济负担,应参照国家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全部属于驾驶员的,大人最高不超过一千五百元,小孩最高不超过七百五十元(包括丧葬费),医药费按实支付;责任全部属于伤亡者的,由伤亡者的单位负担;无单位的,有关抢救
、医药、埋葬费用由车辆所有单位负担;驾驶员同伤亡者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担。
伤亡者是享受劳动保险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原单位按劳保条例规定给予抚恤外,如驾驶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可按责任的大小由肇事单位另发给适当的补助费,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七百五十元。
四、对肇事责任者的追查处理。
对违章肇事的责任人,本着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区分初犯、重犯或屡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留或缴销驾驶证、罚款、赔偿损失以及行政拘留等处分。
对造成人身死亡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因领导严重失职,或胁迫、纵容驾驶人员违章开车、开船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人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领取驾驶证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除应追究肇事者责任外,还应同时追究发证人员的责任;无证开车、开船,造成事故者,应加重处理。
车辆管理人员发现车辆安全部件(制动器、转向器)失灵,徇情准其行驶而造成重大事故者,应追究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车辆破烂不堪,继续行驶而造成重大事故的,除应追究肇事者责任,从严处罚外,还应吊销其车辆牌照和行驶证。
未经公安和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得占用街道、公路、航道施工作业,不得在公路上挖沟引水。在街道、公路上,不准违章堆放物资、支搭棚阁、摆摊,不准积肥、放牧牲畜、打谷晒场;在航道上,不准设置建筑物和固定渔具、种植水生植物,不准抛放泥土、沙石和倾倒垃圾、废物,
任意停放排筏等。对因此堵塞交通而造成重大事故的,除应由违章单位(或个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外,还应追究指使者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因交通指挥人员玩忽职守或指挥错误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要同时追究交通指挥人员的责任。
在处理事故中,不得聚众闹事,冲击肇事车船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无理取闹、妨碍正常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对其主谋者和为首者应依法处理。
对伪造事故现场者,肇事人员开车、开船逃跑者,以及有意包庇肇事人员者,要从严处理。
对蓄意制造事端,破坏交通安全者,要严加惩办。
现役军人开车、开船发生事故,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提出处理意见,交军人所在部队处理。
五、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交通事故处理有不同意见时,应在十五天内,可向事故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有关单位接到申诉后,应认真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更不得刁难申诉者。
六、各车船单位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在交通安全和处理事故中成绩显著的人员,要大力表彰、奖励。
非机动车、船肇事事故的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7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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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大对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持卡人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奥运支付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决定自2008年4月至7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侦破一批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有力震慑犯罪分子;进一步健全银行卡违法犯罪防控机制;强化用卡安全宣传工作,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用卡意识;进一步消除银行卡支付体系存在的风险隐患,为奥运会成功举办营造安全、良好的支付结算环境。

二、工作重点

按照“打防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排查银行卡支付体系的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落实银行卡发行、交易、清算等环节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加大对银行卡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探索建立跨部门之间预防和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是北京、上海、天津、沈阳、秦皇岛、青岛等奥运项目举办城市和部分重点旅游城市。

三、工作内容

(一)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对各自银行卡业务、技术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发卡银行要认真自查本行银行卡业务开展情况,及时查漏补缺,加强对银行卡申领人的资格审核,严格执行账户实名制及银行卡业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完善业务流程,提高技术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ATM机(即自动柜员机,下同)的安全维护工作,建立ATM机巡查和实时监控制度,提高ATM机监控设备的安装率,布放在奥运场馆周边、奥运城市重点街区的ATM机的监控设备安装率要达到100%;加强用卡安全教育工作,在持卡人申领卡片时应逐一发放安全用卡宣传资料。收单银行要加强对特约商户和POS机(即银行卡销售点终端,下同)的管理,强化特约商户风险控制,认真审核特约商户资质(所审核资料至少应包括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相关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防止拓展不合规、高风险商户;建立健全对POS机具的管理和日常监控机制,加强对商户收银员在识别伪卡等方面的培训工作。中国银联在确保银行卡清算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协助各业务参与方完善跨行交易风险监控和管理手段,尽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入网商户、银行卡机具交易监控和管理系统,增强对可疑交易的识别和监测能力;联合各业务参与方开展奥运期间银行卡安全支付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银行卡风险防控工作。

(二)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打击职能,集中力量查处一批银行卡犯罪案件。要严厉打击伪卡欺诈、针对ATM机窃取用户资金、涉外银行卡等银行卡犯罪行为,组织精干力量,侦破一批案件,摧毁一批犯罪团伙,力争在短期内形成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强大声势,以有效遏制银行卡犯罪案件高发态势。要树立情报主导警务的理念,深挖线索,扩大案源。对各类金融机构移送和群众举报的犯罪线索,要及时进行梳理分类,准确甄别案件性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开展侦破工作,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要建立大要案部、省两级分级督办制度,将案情复杂、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列为督办案件。对列为督办的案件,办案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办案力度。

(三)加强安全用卡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此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口号是“迎奥运、放心用卡、安全支付”。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因地制宜,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实效性,可通过在银行网点、ATM机布放地点和特约商户营业场所张贴或发放宣传材料、举办银行卡安全使用知识进社区活动等方式,多方位、多角度、经常性地开展银行卡安全使用知识宣传,营造良好的用卡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对专项行动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和揭露银行卡犯罪行为,为公安机关侦破银行卡犯罪案件提供线索。公安机关要及时曝光银行卡犯罪的典型手段,及时发布预警防范信息,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4月)。

各商业银行总行、中国银联要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及时制定本系统专项行动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督促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分公司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措施,积极落实各项要求。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至5月)。

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认真开展排查、整顿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地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分公司排查、整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排查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开展查处工作。

(三)督查阶段(6月)。

根据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自查自改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组织开展督查工作,重点督查北京等6个奥运城市和部分旅游重点省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四)总结巩固阶段(7月)。

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及时总结专项行动情况,认真梳理、分析排查出的线索和问题,积极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深入开展整改工作,确保排查出的隐患治理到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地公安机关要在督促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分公司认真做好总结、整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安全用卡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奥运会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将对专项行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懈怠、行动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当前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专项行动。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安部成立专项行动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电话010-66275328),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工作。中国银联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积极协助整治办开展各项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也要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成立本地区专项行动办公室,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专项行动。

(二)加强协作,确保实效。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地公安机关要与辖区内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分公司建立顺畅的情报信息交流机制,密切合作,凝聚专项行动合力。要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深入开展排查、整顿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国家有关银行卡管理法规的规定和做法,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公安机关内部的经侦、治安、刑侦等各警种间也要加强协作,专项行动期间,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受理和查处的涉及银行卡违法犯罪的情况,应及时进行通报,并由经侦部门归口报整治办掌握。

(三)及时报告,认真总结。专项行动期间,各地专项行动办公室要于每月1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整治办,重要情况和查获的大案、要案要及时予以报告。对专项行动取得的战果和发现的银行卡犯罪新手法等内容,整治办将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整治行动结束后,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探索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和商业银行、中国银联等单位之间建立银行卡违法犯罪预警和研判机制、情况通报机制、案件侦办协作机制、安全用卡宣传教育机制,最终构建科学高效、务实全面的预防和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长效机制,为有力打击银行卡犯罪夯实基础。

      上网时间:2008-4-2

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07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机构:

  现发布《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发布当年不足一个自然年度的考核记分,结转下一个自然年度累积计算。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主承销商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增强诚信意识,建立证券发行推荐和承销业务的良性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发行证券继续由具有主承销商业务资格的证券机构(以下称“证券机构”)负责推荐,并履行推荐的责任,承担相应的风险。根据审核工作和市场的需要确定通道推荐的原则和总量,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对各证券机构的通道数量进行自律性管理。

  二、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单位对证券机构主承销执业不良表现进行动态跟踪记录并进行记分,并统一归口委托协会对记分进行累积,记分情况由协会通告有关证券机构。

  三、证券机构在一年之内不良表现记分累积达12分的,暂停一个通道,暂停期为六个月。

  暂停期满,证券机构可向协会提交恢复通道的申请,并说明暂停期内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四、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五、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良表现累记积分与通道总数之比最高的前5名证券机构,次年第1、2名扣减2个通道,第3-5名扣减1个通道。当两家以上证券机构上述比例相同,按“通道周转率孰低”原则处理。(通道周转率=当年推荐家数/拥有的通道总数)

  六、一个自然年度内上述不良表现累记积分与通道总数之比最低且周转率在150%以上的前5名证券机构,次年第1名增加2个通道,第2-5名增加1个通道。当两家以上证券机构上述比例相同,按“通道周转率孰高”原则处理。

  七、证券机构合并时通道合并计算,并可酌情增加1-2个通道。

  八、证券机构主承销执业不良表现记分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推荐函(或核查意见、尽职调查报告)遗漏所推荐公司前三年对发行上市有实质影响的违法违规记录,每发生一次记1分。

  (二)提交的申请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制作或存在缺件情况的,每发生一次记1分。

  (三)因推荐原因被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进行正式批评或监管谈话并记录在案(经谈话双方签字确认)的,记2分。

  (四)所推荐的公司被终止审核或不予核准的,每发生一次记2分。

  (五)在发行审核中发现未披露对发行上市条件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风险隐患,每发生一次记1分。

  (六)自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函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予以书面回复且无正当理由、并导致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审核的,每发生一次记1分。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干扰发行初审及发审委工作的,每发生一次记1分。

  (八)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发生变更的,变更的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总额30%的记1分。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司募集资金投入进度低于募集说明书计划50%的记1分。

  (九)所推荐公司发行(上市)当年的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同期下滑50%以上的,每发生一次记6分;出现亏损的,每发生一次记12分。发行(上市)次年下滑50%以上的,每发生一次记2分;出现亏损的,每发生一次记5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系统性风险,且证券机构有证据表明系其不能预测且难以控制、并已尽勤勉尽责义务的,可适当从轻记分。

  (十)未能尽责履行回访责任及其他承诺义务的,每发生一次记1分。

  (十一)公开募集文件刊登后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重大误导或重大遗漏的,每发生一次记5分。

  (十二)因主承销业务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警告以上处罚的(需做出其他处分的从其他处分),每发生一次记5分。

  (十三)因违反协会有关主承销业务的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受到协会书面批评以上处分的,每发生一次记1分。

  九、中国证监会视证券机构不良表现的情况,可要求其另行聘请信用较好的证券机构进行协助推荐,并提出有关具体要求。

  十、证券机构在从事主承销业务过程中,如存在以下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的,即暂停受理其推荐行为,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有证据证明协助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制造虚假文件并导致严重后果。

  (二)有证据证明故意欺骗监管机关逃避发行监管并导致严重后果。

  十一、对涉及不良表现记分的有关当事人建立信用监管档案,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记分单位将涉及记分的项目负责人(签名于募集说明书的项目负责人)及投行部门直接负责人记录在案,并由协会告证券机构。

  (二)协会建议证券机构对不良表现记分满5分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同一证券机构出现暂停通道达2次以上的投行负责人进行适当处理。证券机构应将处理结果报协会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单位。

  (三)协会在网站上设置专栏公布记分所涉及的项目负责人的名单及记分情况,以及出现暂停通道达2次以上的投行负责人,供公众随时查阅。

  (四)对同一项目负责人涉及的不良表现积分达12分的,中国证监会在积分满12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字推荐的项目。已受理的,需另行确定项目负责人并经证券机构重新内核。

  十二、协会对证券机构涉及记分的项目、记分累积情况及出现暂停受理推荐的情况,在网站设置专栏或其他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布。

  十三、证券机构认为记分或有关处理意见不符合实际的,可自收到不良表现记分通知或有关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请申诉。

  申诉由协会负责受理,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协会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复核结果作出申诉决定。

  十四、协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自律性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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