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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3:55:35  浏览:9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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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

四川省人大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



四川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c.gov.cn  2007年06月28日 来源: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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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

第226号

苟建丽

  危险化学品不仅在经营、储存等方面还存大着较为严重的污染和安全隐患,而且和老百姓的生活习习相关,许多工业产品、食品药品等里面都有相应的化工原料和添加剂。作为生产厂家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作为普通老百姓无法也不能判断和获知相关信息。

  鉴于化工产品的危险性,其在经营、储存、生产上可能对环境、对百姓的日常生活造成的各种安全方面的影响,我们建议:

  一、从生产源头上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防止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对化工厂、化工市场、化工仓库、经营商家实行有效监管,对相关空气、土壤、水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化验和抽查,对老百姓反映的有关问题高度重视,查实,控制潜在的污染源。

  二、对各种食品中的公工原料的添加,严格制定和执行统一标准

  可参照国际标准和一些发达国家的制定的有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就高不就低。对于国家;不能监控的严禁使用,如一些饲料添加剂中,以控制最终进入人体。

  三、对生产后的化工原料的废料、废液的处理形同虚设。

  四、赋矛监管执法部门独立权力,不与有关利益集团相交叉

  某些监管部门的专家就是某些利益人,使对某些单位的监管流于形式。

  五、建立无论大小污染均须上报制度,对于瞒报、谎报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在污染的问题上,无论大小,一律上报,形成制度,免得一些单位和个人钻空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提高制造污染并企图瞒报、谎报的成本,加大惩处力度。

  六、加大宣传作用,提高老百姓自我保护的能力

  很多普通老百姓对化工污染的认识不足,明知企业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但被施以小恩小惠便帮助污染单位共同隐瞒事实,最终对自己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老百姓有了自我保护的能力,就无形地自发形成一道监督屏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九届政协五次会议第226号提案的答复

苟建丽委员:

  您在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提案第226号)收悉。经我们会同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食品药监局、省编办、省政府应急办等部门认真研究办理,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生产源头上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问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我省各级政府始终坚持把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关口前移,切实抓好源头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一是严格项目的安全审查、审批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执行严格的安全审查制度,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设立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二是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所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单位都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此前提下,工商部门才准予核准登记,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的行为。三是加大对违法案件查处的力度。坚持实行巡查和年检制度,对凡不履行行政审批手续、不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经营的,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快查、严处、重罚,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违法成本,努力把保障安全生产经营变为企业的自觉行为。

  二、关于对食品中化工原料添加制定和执行统一标准问题

  目前食品安全方面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而国家标准又分为食品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标准间有交叉、重复,也有空白;规定的检测方法也不尽相同,得出的结果也就有差异。同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有部分自律性较差,一些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对有毒有害材料缺乏充分的科学研究,一些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防腐剂、色素等各类食品添加剂。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不断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形成了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在制定和执行统一标准方面,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有力措施,向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测体系而努力,为有效规范食品安全生产和经营行为、净化食品市场创造条件。

  三、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问题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政府及有关部门近年来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尽量做到妥善处置。围绕废弃化学品的环境安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自去年5月以来,对全省废弃化学品的产生源、产生数量和类别、处置方式等开展全面普查,摸清情况,建立信息库。二是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申报登记工作,各产废单位每年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本单位所产生的废弃化学品名称、数量和处置等情况。三是严格执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许可制度,目前全省已有30余家专门从事该类经营的企业。四是对转移危险废弃物的,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落实各自的责任。五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一方面积极指导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一方面不定期开展环保执法检查。近期将针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确保环境安全。

  四、关于赋予监管执法部门独立权力问题

  按照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分别由经贸、公安、质监、环保、铁路、民航、交通、卫生、工商、邮政等多家职能部门负责。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省政府于2004年对部门职责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来由省经委、省商务厅等分散管理的职责作了整合,集中交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在该局内部单设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从我省机构设置情况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由政府授权分别行使独立履行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与您的建议是一致的。目前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体系基本健全,但也存在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

  五、关于建立污染事故上报制度问题

  危险化学品的污染比较敏感,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因此污染事故的发生属于公共事件。为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今年2月对改进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发出通知,就严格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时限和程序、方式和渠道、责任主体、工作考核等问题,都做了详细规定。目前,各地各部门已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加强宣传问题

  为减轻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有关部门始终把做好宣传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在宣传对象上,以生产经营企业、在校学生和社会公众并重;在宣传内容上,以科普知识和应急知识以及增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为重点,努力提高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能力。考虑到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等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办公厅去年4月印发了《四川省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组织实施、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等方面,制定了若干规定。目前,该方案已在我省全面实施。

  特此答复。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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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切实防范洪涝等自然灾害确保中小学生安全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防范洪涝等自然灾害确保中小学生安全的紧急通知

教基[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日,我国南方一些地区暴雨成灾,造成人员伤亡,也威胁着中小学生的安全。同时,当前也是学生溺水事故的高发期,广西、湖南等地陆续发生了学生结伴在水库、江河戏水引发数名学生溺水死亡事故。

  据气象部门预报,近期我国主要降雨区为江南地区南部、华南地区,降雨量将比常年同期偏多5成至1倍;华北、东北、黄淮等地局部地区将时有短时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地震灾区也将有降雨天气过程。为有效防范洪涝等灾害及学生溺水事故,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人身安全,现做出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切实防范洪涝等灾害对广大师生的危害。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暴雨、洪水、雷击、泥石流、山体滑坡、校舍倒塌等灾害事故发生情况,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确保师生安全。地震灾区复课和转移安置的中小学校要做好应对余震及洪水、泥石流、山体垮塌、传染病流行等次生灾害的防范工作。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尤其是农村地区和边远山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要特别检查地处低凹地段学校、幼儿园。重点检查校址自然地质环境、防雷设施和校舍安全。南方各地要重点检查受洪水冲击、雨水浸泡的校舍,发现危房要立即停用。暴雨严重地区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受灾校舍和危及学校安全的易滑坡的山体、挡土墙进行全面勘察和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暂时不能消除隐患的学校,可以适当调整上课时间、提前放假或将学生转移到安全场所上课。

  三、各地中小学校要在放暑假前对全体师生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要在广大师生中普及预防各类气象和地质灾害的基本知识,并针对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校舍倒塌等灾害事故,组织师生开展专门的紧急疏散和自救、互救与逃生演练活动。要教育学生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和玩耍,教育学生不要盲目下水救助落水同伴,要尽可能向成年人求救,避免发生因盲目施救而导致更大伤亡。

教育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经费项目收支标准试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经费项目收支标准试行办法

1988年12月4日,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国家教委、财政部(87)教考字0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收入类
一、报名考务管理项目:
1.报名费:每人每门课2元
2.考务费:每人每门课3元
3.毕业生审定费:专科每人4元,本科每人5元
二、委托、验收和认定学历的考试费用项目:
1.受业务部门委托,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协调的考试,由业务部门向全国考委支付一定的命题协调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部门向当地自学考试机构支付考试补助费。
支付考试补助费(含复考)计算的标准为:
①全年报考人数3001人次以上的(每人报考一门课为一人次),每人次9元。
②全年报考人数2001至3000人次的,每人次10元。
③全年报考人数1001至2000人次的,每人次11元。
④全年报考人数1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15元。
参加委托考试的应考者应按当地规定交纳报名费,每人每门课2元,各地自学考试机构不得另收其它考试费用。
2.验收和认定学历的考试,被验收单位和被检查单位除应支付考试命题协调费外,还应向各地自学考试机构支付考试补助费,每人次8-10元(含报名费)。
省自学考试机构应将收取的部分考试补助费拨给地(市)、县(区)自学考试机构作为考务费用。

支出类
一、考务管理项目:
1.租借考试场地费:每天每室10-20元。
2.监考人员补助费:每天每人5-10元。
3.考场服务人员补助费:每天每人3-6元。
4.集中入闱期间直接参与试卷印制工作,以及考试期间负责试卷运输和保管等项工作的人员保密补助费:每天每人3-5元。
5.报名期间参与工作人员补助费:每天每人3-5元。
6.登分、统计等费用:
登分、统计、填写成绩单和合格(毕业、专业)证书等登统工作补助费,按每份试卷或每份单科合格证书付0.03-0.15元。
7.评阅试卷劳务费:
评阅试卷每份(按实考试卷计)0.4-0.8元。
从试卷送入评阅点到试卷经检查合格后交付给省自学考试机构止。
8.参加阅卷的工作人员(省自学考试机构选派的)补助费:每天每人3-5元。
9.参加毕业生审核工作人员补助费,每天每人3-5元。
第4、5、6、7、8、9款规定的补助费,由省自学考试机构统一组织集中食宿的,均不包括伙食和住宿费。
二、命题、审配(组)试题项目:
1.教师集中入闱命题、审配试题和组建题库补助费:
依据入闱时间长短每天每人5-10元(伙食和住宿费除外)。
2.分散征集试题,应根据试题题型和质量合理地付给教师费用,每题0.3-1元。
3.采用套题计算费用,每套试题(含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50-120元。
4.参加入闱命题工作人员和教师人数比例不应超过1∶5。如教师人数不足十人其工作人员不应超过三人。
工作人员除提供伙食和住宿外,每天每人补助费3-5元。

其 他
一、承担自学考试工作的学校及制订编写考试计划、大纲和教材所需经费项目:
1.根据(87)教考字00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普通高校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所支出的费用,一般应在上级核定的高等学校经费预算中列支。
2.制订各专业考试计划、编写大纲和课程教材应按有关规定支付费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机构确立的科研和实验费用,应根据工作量多少及有关规定核拨适量的经费。
二、课程实验(外语听说)、毕业论文答辩(设计)费用应根据当地学校的标准酌情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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