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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17:16  浏览:8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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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8〕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8年8月1日,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南排土场发生特别重大垮塌事故,垮塌滑体平均长度548米,平均宽度178米,总体积约100.3万立方米,造成4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3080万元。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这次事故的沉痛教训,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就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排土场专项整治。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将正在开展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有机地结合起来,针对排土场的特点,制定周密的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查清本地区危险级、病级和正常级排土场的基本情况,建立排土场数据库。要督促企业高度重视排土场的安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规定的内容对排土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隐患的排土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停止废渣排放,对受隐患威胁的下游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转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排土场的矿山企业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排土场安全状况的监测监控。同时要规范排土场的设计和运行,加大安全投入,整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排土场垮塌等事故。对地基不良影响安全的,应补做专门的地质勘探工作,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企业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排土场安全度。对危险级排土场,要立即停产整治;对病级排土场,要限期按照正常级标准进行整治,促其达标。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做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切实加强排土场周边的安全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清理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边坡面、边坡脚扒渣捡矿等违规行为,保证排土场边坡稳定以及底层留存大块岩石。同时,要加强对排土场周边的安全检查和管理,严禁在安全距离内有居民点或建设与排土场安全设施无关的其他建筑物,一旦发现应及时组织搬迁或拆除。企业要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率,降低排弃废石中的矿石混入率,从源头上杜绝扒渣捡矿行为。

  五、强化应急管理工作。要督促企业制定排土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责任,明确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要科学、快速、有力、有序、有效施救,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此外,要防止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请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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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杯系列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杯系列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2]72号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杯系列轻型客车,经认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测和一致性生产检验,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上述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缴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轻型客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减征消费税的轻型客车清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 注
1 SY6480系列 轻型客车 SY6480B2 2000.01.01
2 SY6480B2G 2000.01.04
3 SY6480B2C 2000.01.01
4 SY6480B2CG 2000.01.09
5 SY6480B2CH 2000.01.01
6 SY6480B2CGH 2000.01.04
7 SY6500系列 轻型客车 SY6500B2C 2000.11.28
8 SY5031系列 专用车 SY5031XYC-B2 2000.03.16
9 SY5031XYC-B2C 2000.03.16
10 SY5031XYCF-B2 2000.03.28
11 SY5031XYCF-B2C 2000.03.28
12 SY5031XKC-B2 2000.05.15
13 SY5031XKC-B2C 2000.03.04
14 SY5031XKC-B2CH 2000.05.17
15 SY5031系列 专用车 SY5031XQC-B2C 2000.03.07
16 SY5031XQC-B2 2000.03.07
17 SY5031XJE-B2 2000.03.01




2002-5-18 

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试行办法

交通部 财政部


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试行办法

  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指示”,认真做好航道养护费征收入使用工作,使航道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完成国家运输任务,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管理的内河航道。

  三、所有专区和县管理的内河航道,以及不由事业费拨款养护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的内河航道,其养护经费均以征收航道养护费的办法解决。由事业费拨款养护的航道,则不征收航道养护费。

  四、凡在征收航道养护费的航道内航行的下列各种船舶和浮运排筏,均须缴纳航道养护费:
  1、国营(包括地方国营)运输部门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
  2、集体所有制的专业运输企业和人民公社专业运输队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
  3、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浮运排筏;
  4、机关、企业、合作社、农场、水产和林业部门等担负运输或经营副业生产的机动、非机动船舶和排筏;
  5、其他有经营运输业务性质的机动、非机动船舶和排筏。

  五、凡属下列的船舶,免征航道养护费:
  1、交通部门的各种非营运船舶(如工程船舶等);
  2、军事、公安、农业、卫生、铁路、地质、科研等部门招待国防、治安、消防、救护、测量、防洪、抽水、钻探、检疫、医疗、科研查勘、教练、体育活动等任务的船舶;
  3、其他部门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非经营运输的专用船只;
  4、轮渡和城乡渡船;
  5、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核准免征收的船舶。

  六、航道养护费的征收费率,根据运输情况,航道条件和实际需要,在下列范围决定:
  1、各专业运输企业和水运合作社和船舶,按运费收入计征,一般不得超过5%,个别省区航道自然条件较差养护工作繁重,需要提高费率的,应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委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8%。
  2、竹木排、筏应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按吨(立方米)公里计征,其费率不大于对专业运输船舶所征收的相应费率。
  3、机关、企业、合作社、农场、水产和林业部门等经营运输或进行本单位副业生产的船舶、其他有经营运输业务性质的船舶以及免征船舶参加经营运输的,可根据船舶的登记吨,比照专业运输船舶的费率按月或按次计征。

  七、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对象,原则上由船舶和竹木排、筏所有者负担缴纳,国营企业和生产单位列入成本开支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列入经费开支。如果有的集体所有制专业运输部门目前交纳航道养护费确有困难时,如何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委根据具体决定。
  八、运输船舶(包括中央直属企业的船舶)跨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费的航道上航行并起运客货时,应按通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段里程和当地规定的收费办法向当地交费;至于船籍省(自治区、直辖市)本身收费时,应将以上款额扣除,不能重复征收,如果双方跨越的船舶数量、通过的航段里程、航道养护工作量以及上下货源相差悬殊时,也可由双方协商,根据不平衡的情况按期由一方拨给对方一定款额,作为航道养护之用。
  对于过境船舶,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收费。如过境船舶很多,所经过的航道养护工作量较大而又是收费的航道,也可由通过协调由船籍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期拨给过境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定款额,作为航道养护费。

  九、对于经常航行于以事业费养护的航道的船舶,在驶入征收养护费的航道并承担起运客货运输时,应按通过当地的里程和规定的费率以吨公里计算征收。对于经常航行于征收养护费的航道的船舶,在驶入事业费养护的航道时,事业费的航段不征费。

  十、航道养护费的征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统一领导,指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工作。负责征收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察。

  十一、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和使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统收统支、继往开来平衡、合理分配、专款专用的原则,作为省级特种资金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统一掌握和分配使用,并根据各级主管航道部门的年度计划,进行全面安排平衡,在分配上要干、支兼顾,统筹安排,先满足维护正常航道的需要,后考虑改善航道的通航条件,在使用上,必须全部用于航道养护管理,不许移作他用;并须加强管理监督和核算工作,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十二、航道养护费的使用范围:
  航道养护费的收入,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于航道养护工作,包括:航道养护的测量、疏浚、导治和炸礁工作,清除障碍、航标等助航设备的设置和维护,航道导治建筑物的养护管理,一般的水毁修理,航道工程船舶和机具设备的保养修理,技术革新和技术试验;教育培训和奖励,以及航道基层管理机构的经费等。在保证航道养护需要的前提下,征收的航道养护费确有余裕时,也可以适当用于购置航道养护所需的小型船艇、机具设备和仪器、建筑少量段站房屋等。但应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委批准后列入计划执行。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就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工作的需要全面安排,综合平衡,编制年度航道养护计划和相应的材料供应等计划,报省计委审核批准,下达执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编制航道养护费的年度收支预算,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核定后,报财政部、交通部备查。使用航道养护费的单位,应按期编报决算送交通(航运)厅(局)审查汇送同级财政厅(局)批核销。年度决算在汇送财政厅的同时,并抄报财政部、交通部备查。

  十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共同拟订或修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抄报交通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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