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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31:42  浏览:9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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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

1986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民监字6号《关于王淑梅诉李春景姐弟等人赡养费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及所附材料,被申诉人王淑梅于1951年12月与申诉人李春景之父李明心结婚时,李明心有前妻所生子女李春景等五人(均未成年)。在长期共同生活中,王淑梅对五个继子女都尽了一定的抚养教育义务,直至其成年并参加工作。1983年4月王淑梅与李明心离婚。1983年8月王淑梅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第一、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继子女李春景姐弟五人受过王淑梅的抚养教育,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在王淑梅年老体弱,生活无来源的情况下,对王淑梅应履行赡养义务。李春景姐弟对判决不服,以王淑梅已与生父离婚,继母与继子女关系即消失为由,拒不承担对王淑梅的赡养义务,并向你院申诉。你院认为,王淑梅与李明心既已离婚,继子女与继母关系事实上已经消除,李春景姐弟不应再承担对王淑梅的赡养义务。
经我们研究认为: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五人之间,既存在继母与继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继母王淑梅与生父李明心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负担能力的李春景姐弟等人,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王淑梅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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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14号令)



各有关单位: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有关电力建设、生产、经营、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遵循真实、及时、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披露内容

第五条 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下列信息:
(一)发电机组基础参数;
(二)新增或者退役发电机组、装机容量;
(三)机组运行检修情况;
(四)机组设备改造情况;
(五)火电厂燃料情况或者水电厂来水情况;;
(六)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七)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一)输电网结构情况,输电线路和变电站规划、建设、投产的情况;
(二)电网内发电装机情况;
(三)网内负荷和大用户负荷的情况;
(四)电力供需情况;
(五)主要输电通道的构成和关键断面的输电能力,网内发电厂送出线的输电能力;
(六)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和检修执行情况;
(七)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八)输电损耗情况;
(九)国家批准的输电电价;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能交易输电电价;大用户直购电输配电价;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
(十)发电机组、直接供电用户并网接入情况,电网互联情况;
(十一)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用户披露下列信息:
(一)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二)国家批准的配电电价、销售电价和收费标准;
(三)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
(四)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情况;
(五)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一)电网结构情况,并网运行机组技术性能等基础资料,新建或者改建发电设备、输电设备投产运行情况;
(二)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
(三)发电设备、重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和执行情况;
(四)年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和电网中长期运行方式,电网年度分月负荷预测;电网总发电量、最高最低负荷和负荷变化情况;年、季、月发电量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
(五)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电量交换情况;
(六)并网发电厂机组的上网电量、年度合同电量和其他电量完成情况,发电利用小时数;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各机组峰、谷、平段发电量情况;
(七)并网发电厂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纪律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提供调峰、调频、无功调节、备用等辅助服务的情况;
(八)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考核所得电量、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有关信息;
(十)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三章 披露方式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范围和内容,确定相应的披露方式和期限。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电力企业的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信息发布会;
(四)简报、公告;
(五)便于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并方便相关电力企业和用户获取。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的机构和人员,公开咨询电话和电子咨询邮箱,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每年对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立法原意的理解

胡伯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是关于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如何计算其侦查羁押期限及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上述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的规定。本条是根据取消收容审查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实际需要,在总结司法和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的规定。共二款。
第一款是关于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如何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实践中,在侦查犯罪嫌疑人被立案的罪行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这就使犯罪嫌疑的罪行或罪行线索超过了立案时侦查的范围,从而加重了侦查机关的侦查任务,使原来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满足侦查任务的需要。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罪行,必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但法律又没有规定,造成实际上的非法超期羁押,违背了依法办案的原则,也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为解决上述问题,保证侦查任务的顺利完成,在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中作了关于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新的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这一规定作了修改,并纳入其中,即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一规定包含三层意思: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是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另有重要罪行”是指立案时没有掌握的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而这些犯罪事实可能与立案侦查的罪行是同种性质的犯罪,也可能不是同种性质的犯罪,但必须是另外的罪行,即与正在侦查的罪行没有内在联系。2、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须依法进行。即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需要继续延长,必须具备法定情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3、计算方法是从发现犯罪嫌疑人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之日起计算。
第二款是关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如何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及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上述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的规定。增加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适应取消收容审查后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是过去收审的对象之一,而且在收审的人员中占有相当比例。实践中,对这部分人的审查处理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他们长期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需要很长时间进行审查;二是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长期查不清的犯罪嫌疑人无法处理,造成长期关押。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保证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对犯罪嫌疑人及时依法处理,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本条规定。这一规定包含了三层意思:1、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限制,其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2、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即调查其身份与侦查其犯罪行为并行,这样规定可以保证侦查活动不失时机地获取案件证据,以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3、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不论犯罪嫌疑人有无真实姓名、住址,身份是否清楚,都可以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移送,没有自报姓名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能够移送的也可以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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