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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43:27  浏览:90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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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8〕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乌海市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奖励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强化管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我市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当年及前三年毕业生规模均在100人以上普通高中的优秀应届乌海籍高中毕业生、毕业年级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
  第二条 一中、十中前三年二本以上上线率,其它高中本科以上上线率的平均值为各普通高中当年的基础目标。
  第三条 当年一中、十中二本以上上线率,其它高中本科以上上线率每高出基础目标1个百分点奖励毕业生800人以上学校5万元,500-800人的学校2万元,200-500人的学校1万元,100-200人的学校5000元。
  第四条 对照本校前三年重点本科上线率的平均值,当年重点本科上线率每高出0.1个百分点奖励毕业生800人以上的学校1万元,500-800人的学校5000元,200-500人的学校2000元,100-200人的学校1000元。
  第五条 被985学校(不含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录取者,每有1名奖励2.5万元,其中奖励班主任5000元、其它科任教师(指高考文化科目)每人3000元、被录学生5000元。
  第六条 被清华大学或北京大学录取者,每有1名奖励8万元,其中奖励班主任2万元、其它科任教师(同上)每人1万元,被录学生1万元。
  第七条 上述奖励资金全部由市财政安排。其它学校内部奖励由学校自筹资金,自主安排。
  第八条 上述奖励资金总额为每年100万元,按照第六条、第五条、第四条、第三条的顺序,依次安排。
  第九条 各项指标的计算均以在册应届乌海籍毕业生数为基准,以市招生办提供的数据为依据。相关数据需由教育局、监察局、财政局、新闻等部门人员组成评定小组予以认定。
  第十条 在教学管理、招生、报考或考试中违反教育政策、法规或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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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主要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提拔任用与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化工部


关于对主要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提拔任用与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6年8月27日,化工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和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重申和建立的“五项制度”,结合化工部的实际情况,就建立健全对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提拔任用与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重申和明确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在提请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一)部党组管理的主要领导干部(指机关正、副司局长、直属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在提请部党组讨论决定前,人教司应提前将拟任人选的情况征求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的意见。
(二)各主管局、总公司、总院管理的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在提请党委讨论决定前,上述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提前征求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三)部直属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二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在提请党委讨论决定前,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提前征求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四)在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考察过程中,各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部党组下发的化党发(1994)31号《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勤政考核暂行办法》,并建立干部廉政勤政档案。
第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换届(以下简称“使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同意。
(一)部党组管理的纪检、监察干部的使用,在提请党组讨论前,人教司应事先征得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京外单位除外,下同)的同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联合考核,也可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作必要的考核。
(二)各主管局、总公司、总院管理的纪检、监察干部的使用,在作出决定之前,上述单位的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本条(一)的规定办理,并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备案。各主管局、总公司、总院监察处长的使用,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同意。
(三)上述归口管理之外的其他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使用,在作出决定之前,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征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同时,还要征求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意见。干部任免后,要将任免通知及时抄报备案。
(四)实行干部交流制度。在保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做好干部交流工作。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两届的,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原则上要进行交流。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干部在交流前,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征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同意。
第三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加强对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他们行使各自的职能,及时做好必要的组织协调工作,注意总结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经验。
第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和业务建设,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规定和中央纪委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工作中要加强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协助各级党政领导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把廉政勤政、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区规划控制区基准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区规划控制区基准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7)20号
1997年1月20日


城区、泽州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市区规划控制区基准地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晋城市市区规划控制区基准地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规范土地市场,完善地价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规划控制区、独立工矿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准地价,是指市区规划控制区、独立工矿区各个级别土地的商业、住宅、工业的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是指某一宗地土地使用权的实际评估价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公布之基准地价的测算依据,是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第五条 按国家《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制定技术方案,进行调查、资料收集,通过本市各行业的专家论证进行因素选择、权重确定,再根据《规程》规定计算分值,将市区规划控制区土地分为五个级别、六个亚级(具体见附表一)。并对各级商业、住宅、工业基准地价进行模型拟合测算,得出基准地价(见附表二)。

晋城矿务局及各矿所在地的基准地价,单独按独立工矿区进行测算,其土地级别和估价结果见附表三。

第六条 具体宗地的地价,由市地价评估机构以宗地所在级别、位置和基准地地价为基础进行评估、修正,最后确定。

第七条 具体宗地的标定地价计算程序如下:

(1)按土地定级规程,计算出其宗地的因素分值总和;

(2)按基准地价查取该宗地所处的土地级别和级别地价;

(3)按下式计算:Pn =Tn × P d宗地基价=宗地因素分值和 ×宗地所处级别平均地价Pd =V n× A宗地所处级别平均地价=级别综合基价× 该级别因素分值中值

A=

Pv =P n× r宗地行业地价=宗地基价 ×宗地用途比值系数

(4)按上述工式计算出的地价,须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方法作修正,并以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进行计算,然后加权求出宗地标定地价。

(5)各用途地价比值系数见附表四。

第八条 招标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市地价评估机构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确定出让底价。

第九条 基准地价可根据市区规划控制区、 独立工矿区经济发展、 物价上涨指数和土地供求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经政府名义公布。

基准地价未作大的调整时,受经济发展水平、 物价上涨和土地供求等因素影响,基准地价每年可自然升幅10% 左右。 具体长幅情况,由市土地管理局、 市物价局在每年十二月底公布下年度基准地价升幅比例。

第十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村庄农民安置问题,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原按晋市政发(1993)52号文执行的征用土地亩产值,相应提高20%。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部门、 物价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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