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8:23  浏览:8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运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切实提高我市出租车驾驶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行为,提升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我局依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订了《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
  该办法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适应城市文明建设需要,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服务资格证》)是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申领和使用《服务资格证》。
  第四条 《服务资格证》设正证和副证。正证为8*14cm过塑硬卡,正面有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二寸数码彩色打印照片、驾驶员姓名、服务单位名称、车号、编号及有效期等内容;副证为IC卡,记录经营行为与服务质量。《服务资格证》式样由杭州市出租车管理处统一制作。
  第五条 《服务资格证》管理,包括《服务资格证》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核发、登记,持证人员的复训、审验、档案管理和违章处理。
  第六条 《服务资格证》实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职业道德、服务规范、专业常识和安全防范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经营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名,参加服务资格业务培训和考核。《服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一)具有杭州市、区、县(市)常住户籍,非杭州市、区、县(市)常住户籍的须持有杭州市、区、县(市)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明;持有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二)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杭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DIC卡,以及杭州市、区、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证明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八条 经业务考核合格者可以在三年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服务资格证》。申请时应当递交以下材料:
  (一)《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聘用协议。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为驾驶员整体办理《服务资格证》的,应当在办证的相关表格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并委派专职人员具体负责。
  第十条 每辆客运出租汽车,申领《服务资格证》不得超过三张。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参加营运时,必须携带并规范使用《服务资格证》正证和副证。《服务资格证》正证应当正面朝向乘客,放在副驾驶室前方专用支架上,并主动接受乘客监督。专用支架不得摆放其他物品。
  第十二条 《服务资格证》实行证、车、单位对号管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服务资格证》上指定的服务单位和车辆参加营运和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资格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准转借,变造或伪造。
  第十四条 《服务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应在《服务资格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到经营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业务复训或者考核,并持原《服务资格证》及经复训考试合格的证明,在《服务资格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五条 变更《服务资格证》内容,换证或补证的,应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服务资格证》遗失的,还须登报声明作废并由本人申请补办;换聘的,还须提交新的聘用协议。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建立完整的从业人员档案,不得聘请无服务资格证人员和已解聘待岗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
  第十七条 取得《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因辞职、解聘或其他原因待岗的,应当将《服务资格证》正证交回经营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重新聘用后,凭副证及新单位的聘用协议办理新的《服务资格证》正证。待岗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应申请参加业务培训,成绩合格者可凭原副证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或协议办理《服务资格证》正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服务资格证》内容变更或损坏的,须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换发。
  第十九条 杭州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实行IC卡记点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服务资格证》无效。
  (一) 有效期超出核定年限的;
  (二) 虚假变造证件内容的;
  (三) 伪造、模仿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注销《服务资格证》。
  (一)超过有效期90日未换证的;
  (二)确认违章后,超过规定期限60日拒不接受处理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服务资格证》的;
  (四)持证人死亡的;
  (五)持证人因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刑、刑事拘留或有其他违法行为,不具备从业资格的;
  (六)一个考核年度累计扣分两次达20分以上的;
  (七)连续两年审验不合格的;
  (八)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九)有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违章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吊《服务资格证》。
  (一) 侮辱、殴打乘客或运管人员,情节恶劣的;
  (二) 在一年内严重违章经营受到暂扣营运证或一千元以上的罚款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被注销《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属于第二十一条(一)、(二)、(三)、(七)项情形的,可重新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申领《服务资格证》,属于第二十一条(五)、(六)、(九)项情形和被吊销《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服务资格证》 。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公正的执行本办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杭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施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代理省长的人选。
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议,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经省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
第六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顾问和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七条 在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市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经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代理检察长人选,并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顾问和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十条 省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经所在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人选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转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在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需要撤换,经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由市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要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先向省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四条 凡属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一律由省人大常委会发给任命书。
第十五条 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免的单位发给人事任免通知。
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人员死亡时,由提请任命的单位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 须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人员,报送单位要认真审查,写出正式报告,并附名单、简历(免职的可不报送简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1983年9月29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的通知

2003年5月13日 财会〔2003〕1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第二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03年3月28日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和第二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现将工作大纲和会计准则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印发。
附件:1.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
2.第二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1: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

第一章 委员会

第一条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咨询机构,旨在为制定和完善中国的会计准则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委员会的委员由财政部聘任,委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理论界、会计职业团体、中介机构和企业界等方面的代表。
第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会计准则的总体方案、体例结构、立项等提供咨询建议;
(二)对会计准则制定中重大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等有关基础理论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提供咨询并反馈有关信息。
第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讨论委员会工作及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委员会工作大纲,会计准则总体方案,会计国际协调,会计准则制定中的重大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会计准则实施机制和其他重大事项。
全体会议及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提出,报经主席批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全体会议由主席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主席或秘书长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本专业委员会开展会计准则咨询工作的重要事项。
专业委员会会议及会议议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出,报经秘书长批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专业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专业委员会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并邀请会计准则项目研究、制定的有关咨询专家及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应对会议讨论的议题、讨论情况和结果,形成会议纪要,通过委员会办公室寄送委员,待委员确认后正式公布,同时提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办公室主任由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兼任。

第二章 委 员

第九条 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以及会计准则国际、国内研讨会,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会议召开七至十个工作日前取得会议讨论的各种文件资料;
(二)对上述各种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咨询意见;
(三)及时获得专业委员会对有关会计准则项目的研究报告,以及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四)就会计准则制定与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向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建议;
(五)及时获得其他委员和有关方面对会计准则的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咨询意见或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六)优先取得委员会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有关会计准则的文件和正式出版物。
第十条 委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委员会召开的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参加委员会举办的研讨会等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按规定事先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二)按时完成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需要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
(四)向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通告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
(五)对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三个专业委员会:
(一)会计理论专业委员会
负责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等与会计准则相关的会计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企业会计专业委员会
负责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与实施提供咨询意见。
(三)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
负责对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与实施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委员组成,各专业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和两名副主任,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主席提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和成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报主席、秘书长同意后确定。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通过组成若干项目研究组开展咨询工作。
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制定计划,以及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中的重要问题,确定项目研究组及项目活动计划。
项目研究组设主持人一名,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从委员会聘请的会计准则咨询专家中选定。项目研究组主持人提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活动计划,报请专业委员会主任确定。专业委员会主任确定的项目组成员及项目活动计划,通过委员会办公室报秘书长同意后实施。
项目研究组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咨询工作,主要活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交会计准则项目研究报告;二是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交的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提出咨询意见。项目研究组成员可列席专业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专业委员会及项目研究组可优先承担财政部立项的会计准则研究科研课题。
专业委员会对本委员会完成的准则项目研究报告,以及对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的咨询意见,应通过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后提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委员个人征求对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的意见,可由委员直接反馈给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第四章 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职能如下:
(一)在主席及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研讨会等各种会议,准备会议材料并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委员;
(二)负责委员会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之间、委员会与委员之间、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之间的沟通与联络,以及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传达和传递;
(三)跟踪管理专业委员会及项目研究组承担的会计准则项目科研课题;
(四)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管理委员会的财务;
(六)负责委员会与国际会计组织之间的联络,以及委员会主席或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委员会经费的来源:
(一)政府补助;
(二)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委员会经费的用途:
(一)会计准则项目的课题研究经费;
(二)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召开各种会议的会议费用;
(三)对委员的工作补贴;
(四)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缩写为CASC。
第十九条 本工作大纲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附件2:

第二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一)会计理论专业委员会
主 任:葛家澍
副主任:孙铮 汤云为
成 员:刘玉廷 陈毓圭 张为国
(二)企业会计专业委员会
主 任:冯淑萍
副主任:汪建熙 贡华章
成 员:许善达 阎达五 刘玉廷 周勤业 朱祺珩
(三)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
主 任:楼继伟
副主任:阎达五 董大胜
成 员:许善达 张通 刘玉廷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