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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30:37  浏览:9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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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贵阳市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五年





贵阳市行政许可听证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依法被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四条 对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要求行政听证。

(一)多人同时竞争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

(二)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相邻权人或者当事人利益的;

(三)对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他同业经营者经济利益的。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听证由一名听证主持人、两名听证员组织,也可视具体情况由一名听证主持人组织。

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该许可事项的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听证组织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熟悉听证规定,具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够胜任听证主持人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中立、客观、全面地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意见;

(二)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决定中止或者延期听证;

(四)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权限;

(五)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六)就行政许可的证据、理由询问听证参加人;

(七)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八)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是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该行政许可申请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回避由行政许可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告知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的登记条件、报名期限等内容。

行政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按以下程序选择、确认利害关系人:

(一)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其合法权益受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利害关系人相对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要求利害关系人到行政机关登记。

(三)利害关系人应按前项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告知或者公示要求,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四)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时,由利害关系人推举代表;代表难以推举产生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抽签等公平、公开的方式挑选代表。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确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名单;

(二)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以及行政许可审查建议;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申请提出证据、理由,并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申请的理由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申辩,并对其他听证参加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所有与行政许可申请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质证;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六)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以及行政许可审查建议;

(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的内容;

(九)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就听证情况及审核意见写出听证报告,并随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听证组织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二)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调查或者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由听证主持人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暂时不能确定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记录员的;

(二)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到场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前款延期原因消除后,应当在5日内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

(二)听证会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

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被视为放弃听证请求的,不得再次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听证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法制机构可以派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听证义务,或者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组织行政听证会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对《贵阳市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给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开、公正、公示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的过程。应当组织实施听证的事项,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组织听证的事项;二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是依法被告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组织听证的事项。为了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使行政机关在实施听证过程中,遵守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合法,避免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制定《贵阳市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以上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起草过程:按照市政府2005年立法计划,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起草了《贵阳市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于2005年2月初形成初稿。在起草过程中,将初稿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属有关实施行政许可部门的征求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同时,又将修改后的稿子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再次作了修改,形成现在的送审稿。

起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并借鉴了外地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而制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问题。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这里“他人”是指行政机关和申请人的以外的同行政许可的实施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主要体现在相邻权方面,如某个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周围的采光影响、噪声污染、水源污染等,给周围个人、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带来较大影响,或者给周边的原有企业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要求行政听证。(1)多人同时竞争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2)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相邻权人或者当事人利益的;(3)对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他同业经营者经济利益的。”

(二)关于程序选择、确认利害关系人的问题。

利害关系人是指行政机关和申请人以外的同行政许可的实施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许可法将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权授予行政机关,为了规范利害关系人直接参与听证活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按以下程序选择、确认利害关系人:(一)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其合法权益受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利害关系人相对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要求利害关系人到行政机关登记。(三)利害关系人应按前项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告知或者公示要求,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四)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时,由利害关系人推举代表;代表难以推举产生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抽签等公平、公开的方式挑选代表。”

三、关于公示听证和申请听证的问题。

公示听证:应当进行公示听证的,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是行政机关认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后,按法定时间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组织听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告知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的登记条件、报名期限等内容。

行政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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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直接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直接报告制度》的通知

1985年3月20日,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

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集中力量保证重点建设的方针,及时检查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进展情况,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于1984年联合布置了《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直接报告制度》。一年来各建设单位贯彻执行情况总的说是比较好的,但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我们根据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和各单位的意见,对《直接报告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直接报告制度》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1985年新增加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要按《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要求,设立和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综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承担这项工作,并切实加强统计和计划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必要的原始记录、台帐制度,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内部各职能机构向综合统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的制度。原有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要进一步完善统计机构、统计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加工,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准确、及时、全面地填报《直接报告制度》要求的报表。
随着改革形势的发展,这项《直接报告制度》还将不断地改进,请在执行中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直接报告制度

实 施 办 法
一、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骨干工程,是迎接九十年代经济振兴,实现本世纪末战略目标的重要条件。重点建设的成败,关系现代化的前途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了反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方针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检查了解这些重点项目的施工准备、建设进度、投资效果情况及存在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国家计委计基〔1984〕2660号文件确定的169个重点项目,都要执行本报告制度,今后国家计划安排确定新增加的国家重点项目,也要执行本制度。
三、本报告制度内容
本报告制度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按现行全民所有制基本建设统计制度报送的报表;二是重点项目增报的报表。具体内容如下:
1.按现行基本建设统计制度报送的报表
------------------------------------------------------------------------------
表 号 | 表 名 | 报 送 方 式
----------------------------|------------------------|----------------------
国统基41表、基年基2表| 建设规模和单项工程完成| 在报送所在地省、市、
| 情况一览表(年报) |自治区统计局和上级主
国统基42表、基定基1表| 基本建设完成情况月报 |管部同时,加报国家统
国统基43表、基定基2表| 按资金来源分的基本建设|计局一份(月报逢季加
| 投资(月报) |报)。
------------------------------------------------------------------------------
2.重点建设项目增报的报表
----------------------------------------------------------------------------
表 号 | 表 名 |报告期别|报送日期
------------------------|--------------------------|--------|------------
国统基44表、基重1表|建设项目主要经济指标 |年 报|年后十日前
国统基45表、基重2表|已建成投产的主要单项工程投|年 报|年后十日前
| 资效果 | |
国统基46表、基重3表|投资包干和招标承包情况 |季 报|季后七日前
国统基47表、基重4表|设计图纸供应情况 |季 报|季后七日前
国统基48表、基重5表|主要物资供应情况 |季 报|季后七日前
国统基49表、基重6表|主要工程形象进度和实物工程|季 报|季后七日前
| 量计划执行情况 | |
国统基54表、基重7表|基本建设资金平衡表 |季 报|季后十日前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时,还要报送《全部建成投产报告》,按国家统计局制发的全民所有制
基本建设统计制度中的《全部建成投产大中型项目报告制度》执行,不再另行布置报表。
四、填报单位和报送份数
上述各表及文字说明,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指挥部负责填报,除直接报送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外,其中增报的部分(基重1—基重7表)要加报国家计委基建综合局、重点建设局、国家物资局、国务院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各一份。
由于填报本报告所需资料涉及面广,各重点建设单位都应建立和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综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来承担这项工作,建设单位内部的计划、工程、设计预算、物资供应、财务等职能机构要负责向综合统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承担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要负责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以满足上报的需要。
五、几项具体规定
1.本报告制度报送的统计报表和各项指标的口径、范围,应按国家统计局1982年9月印发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试行本)》和1983年9月印发的《建筑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试行本)》及1984年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填报。未列入这两本《指标解释》的指标,按本制度编表说明及其他有关规定填报。

2.为了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和适应统计计算技术现代化的要求,本报告制度基层表和填报用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发各重点建设单位填报。
3.文字说明为本报告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如实地反映建设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4.填报各项指标时,要注意前后报告期数字的衔接,如数字有较大调整,应在报告中说明原因。
六、实行时间
本制度从1985年7月报送六月份和二季度资料(同时补报一季度资料)起实行。1985年新增加的重点项目第一次报送时,按统计部门布置的基层表式向国家统计局补报1984年年报资料一份。

编 表 说 明
一、按现行基本建设统计制度报送的报表
根据现行全民所有制基本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编表说明及《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试行本)》填报。
二、增报的报表
(一)建设项目主要经济指标
本表各项指标,应填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的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数字。未经批准的指标,可填报上报的计划数字,但要注明“未经批准”字样。主要指标含义和计算口径如下(见附件二):
1.甲栏只填形成主要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单项工程。
2.建设规模:是指设计任务书中规定的整个建设项目及其主要单项工程的全部生产能力或效益。扩、改建项目的建设规模,系指扩、改建工程设计规定的全部新增加的能力或效益,不包括扩、改建以前原有的生产能力或效益。
3.计划总投资: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建成计划需要的总投资,根据总概算填报。最初批准投资,填报第一次经上级批准的总概算投资;修正总投资,填报至报告期止经上级批准最后一次修正总概算投资。未修正的,可以不填。
4.计划建设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水利、交通、铁路等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项目,应以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的时间为开工年月。计划建成日期,工业项目是指整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生产性工程及相应的辅助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移交生产的时间。非工业建设项目是指设计文件规定的主要工程(单项工程)全部建成,计划交付使用的时间。
5.外部协作配合条件:是指设计任务书中规定的投产后每年需要的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及供应单位,每年产品销售数量及销售对象,每年铁路运输量(包括运入运出)及运输条件(铁路专用线长度及接轨的铁路干线)。供销数量均按主要品种填列。
6.设计占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总体设计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需要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全部房屋建筑面积。扩建项目只填扩建部分的占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7.全部建成投产后计划达到的效益:只要求生产性企业填报。计划年总产值、利润、税金,一般应按设计文件上的数字填报,设计文件上没有的,可按设计要求的生产能力计算全年总产值和实现这些总产值相应可能获得的利润和应缴纳的税金。扩建项目只填扩建部分投产后计划年总产值、利润、税金。
(二)已建成投产的主要单项工程投资效果
1.凡至报告期末止本项目已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包括本年建成投产的及以前年度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均须填报本表(见附件三)。
2.单项工程建成投产:对工业项目来说,是指能够生产出设计规定的主要产品的车间或生产线,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经试运转,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生产的单项工程;对非工业项目来说,是指能够发挥设计规定的主要效益的独立工程,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经验收鉴定合格,正式交付使用的单项工程。
3.工期:是指一项工程从实际开工到建成发挥效益,所花费的日历时间,如果在建设过程中曾停建过,则应扣除停建时间。停建时间是指工程开工后在建设过程中经上级批准实际停建的月数。
4.总投资:最初批准数与修正概算数应与基重1表《建设项目主要经济指标》中的第2、3栏有关项目数字一致。自开始建设至报告期累计完成数字,已经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投产项目按决算数字填报;还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投产项目按截至报告期止累计完成数填报。这组指标设置的目的在于观察主要单项工程自开始建设到全部建成所花费的投资,与新增生产能力对比,可以计算单位能力投资,实际花费的投资与修正概算投资、最初批准投资对比,可以观察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投资使用节约和超支情况。遗留工程尚需投资,是指已投产的单项工程,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以内的工程内容,尚未全部完工,遗留的尾工所需的投资。
5.产量:填列已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本年的计划产量和实际产量,如果本年没有安排计划产量,可只填实际产量。设计能力按容量表示的(如发电机组)或日产量表示的(如矿石采选),均按设计年利用小时或作业天数折合成年产量表示的生产能力,以便与实际产量对比,考核生产能力利用情况。
6.利润、税金:是指单项工程投产后实现的产品销售利润(已实行利改税的单位,指税后利润)和税金,不单独进行经济核算的工程,可根据产量、产值和产值利润率、税率等有关资料估算填报。非赢利的建设项目可以免填这项指标。
对投资超概算(或节约)、工期拖期(或提前)及产量是否达到设计能力的原因,要逐项进行因素分析,填写文字说明。
(三)投资包干和招标承包情况(附件四)
1.投资包干情况:本表所反映的投资包干,是指建设单位对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资包干,不包括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实行的投资包干。凡是建设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并已签订协议或合同的项目,均应填报本表。整个项目全部实行投资包干的,可只填总计数,部分包干的,除填写包干的工程合计数外,还要将已包干的主要工程逐项列出。概算投资指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投资。向国家包干的投资,按包干协议或合同填列,与概算投资可以不相等。投资包干的形式,分为设计概算包干、新增生产能力造价包干,或平方米建筑造价包干等,根据实际情况填列。
2.招标承包情况:本表所反映的招标承包,是指工程施工的招标承包。凡建设单位以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经过招标投标,业已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发包合同的单项工程均应填写本表。
招标工程概算投资,是指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招标工程的概算投资,即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投资数。
承包单位中标投资,是指中标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工程价值,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建设单位承担的不可预见费用,和其他应增加的费用。
计划工期,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工期或标底工期。中标承包工期,指中标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上规定的工期。
(四)设计图纸供应情况(附件五)
1.甲栏按“主要单项工程”分列,包括主体工程、主要辅助生产工程和公用工程,不包括生活福利设施。
2.凡是列入本年施工计划的上述主要单项工程,不论是否开工都要填报。1—4栏按“单位工程”个数填列。
3.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通常按照不同性质的工程内容,根据能独立施工的要求,将一个单项工程分成若干个单位工作。1栏≥2栏+3栏。4栏只填报因图纸问题(包括设计变更,设计方案不定,致使无法出图或图纸供应拖期,图纸供应不齐及图纸质量差等)影响施工进度的单位工程个数。
4.乙栏填写因设计图纸问题影响工程进度的设计单位名称。
(五)主要物资供应情况
本表反映国家重点建筑项目物资分配、供应、消费情况。为保证统计资料完整,需由现场施工的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本工程实际消耗、结存物资等统计资料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统一汇总本建设项目全面数字上报。
名重点建设单位填报本表时,要分别下列情况来确定填报内容(见附件六):一是项目使用的主要物资,由国家物资局统一组织配套承包供应的,要按本表甲栏所列物资目录的全部品种填报;二是本项目使用的主要物资由主管部门自行组织供应的,只填报本表甲栏目录中的第1—4类
即钢材、金属制品、木材、水泥四类物资。第5—11类物资可不填报。
本表各个统计指标的含义、计算口径和计算方法,除本表另有要求的下列几项指标外,均按国家统计局《物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有关规定执行。
1.国家分配计划供应指标:是指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分配计划指标,经平衡分配确定给项目的物资计划供应指标数字。
2.订货量:是指根据国家分配计划供应指标数,经和供方单位签订的合同数量。订货量要分别按“建设单位订货量”和将计划供应指标交由为本项目施工的或加工构件等的“施工(或加工)单位订货量”填列。
3.收入量中的“其他收入”:是指本工程项目物资主管单位通过市场采购或自行从其他非计划渠道取得的物资。凡通过主管部门或国家物资局统一组织调度,调剂而得的物资,则应计入“上级机关调入量”中。
4.拨出量中的“加工拨出”和“拨交施工单位”:是指建设单位拨给加工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数量。这些物资数量拨出后不再向建设单位核销。施工单位从甲方取得物资用于工程消耗后,再向甲方核销的物资,则应从“拨交施工单位”拨出量中冲减,同时作为消费量计入第9栏内,将剩余数量作为库存计入第16栏“期末库存量”内。
5.上级机关调出:是指按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物资局统一组织调剂、调度而外调的数量。本项目自行对外拨出,计入第14栏“其他拨出”中。
(六)主要单项工程形象进度和实物工程量计划完成情况(附件七)
1.主要单项工程形象进度
(1)甲栏填列本年计划安排施工的主要单项工程。
(2)工程形象进度按单项工程的大的施工阶段进行划分填报。一般分为:土建施工(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单机试车、联动负荷试车、试生产、正式投入生产。一个单项工程前后阶段交叉进行施工的,按实际情况填报,如“主体结构施工,开始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并进行单机试车”等。
2.实物工程量计划执行情况
(1)本表由煤炭、水电、石油、冶金矿山和铁路建设的重点建设单位填报。
(2)甲栏填报目录如下:
煤炭:巷道掘进进尺(米);
露天矿剥离(立方米);
水电站:大坝浇筑混凝土工程(立方米);
钢铁、有色金属:矿山掘进进尺(米);
矿山剥离量(立方米);
铁道:正线铺轨(公里)。
石油:钻井进尺(米)。
(七)基本建设资金平衡表
1.本表各栏均按基本建设会计报表中的有关科目填报。(见附件八)。
2.资金来源合计数应同资金运用合计数相等。甲栏一、二、三节之和等于合计;第三节的1、2、3、4、5、6项之和等于本年基本建设拨款。乙栏一、二、三、四、五、六节之和等于合计;第五节的1、2、3项之和等于期末在建工程投资。
3.转出投资是指基本建设单位拨付其他单位的基建款,包括(1)建设单位拨付给有关部门的各种“抽头”投资(如地材发展费、施工单位技术装备费、公用设施配套投资等);(2)参加统建住宅的投资;(3)同其他单位合建工程而拨付主办单位的投资。
4.结余资金是指基本建设拨款中,尚未用在工程上的资金,包括器材(设备、材料)、货币资金及预付、应收款与应付款差额。即;本期期末结余资金=(预付及应收款+器材款+货币金额)--应付款。期初结余资金即上期期末结余资金。
《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直接报告》封面见附件一。
附件一 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直接报告(封 面)
1.建设项目名称:------------------
2.详细地址:------------------------
3.隶属关系(注明是直属、直供、还是地方):------
4.国务院归口部:------------
5.国民经济部门(行业)种类:------------
6.批准计划(设计)任务书的机关、文号:--------
7.批准初步设计的机关、文号:----------
8.是否实行投资包干----投资包干形式:------
9.实际开工年月:------;其中:生产性工程开工年月:------
10.建设阶段:------------------
11.第一次部分建成投产年月:------
12.建设性质:------------------
13.利用外资方式:--------------
14.客户国或地区名称:--------------
15.建设单位通讯地址:--------------
16.电话:--------电报挂号:--------
单位负责人(签章)--------统计负责人(签章)--------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198 年 月 日
附件二建设项目主要经济指标 (198 年)
建设项目名称:
----------------------------------------------------------
| 建设规模 |
主要单项工程名称 |------------------------------|
|生产能力(或|计算单位|数 量|
|效益)名称 | | |
------------------------|------------|--------|------|
甲 | 乙 | 丙 | 1 |
------------------------|--------------------------------
项目合计 |
----------------------------------------------------------
----------------------------------------------------------
原材料、燃料、动力 |外部协作配合条件
产 品 名 称 |--------------------------------
|计算单位|计划数量|供应、销售单
| | |位和运输条件
------------------------|--------|--------|------------
己 | 庚 | 4 | 辛
------------------------|--------|--------|------------
| | |
| | |
| | |
一、投产后主要原料 | | |
二、投产后需要燃料、动力| | |
1.煤 炭 | 万吨 | |
2.电力负荷 |万千瓦 | |
3. | | |
三、投产后年产品销售 | | |
1. | | |
四、铁路年运量 | | |
| | |
| | |
| | |
| | |
| | |
----------------------------------------------------------
表 号:国统基44表
基 重 1 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号:(85)统固字110号
----------------------------------------------------------------
|计划总投资(万元)|计划建设工期 |
|------------------|------------------|
| 最初 |修正 | 计划 |计划建成|
|批准投资|总投资 |开工年月|投产年月|
|--------|--------|--------|--------|
| 2 | 3 | 丁 | 戊 |
|--------------------------------------|
| |
|--------------------------------------|
|--------------------------------------|
|| 设计占地和 | |
||房屋建设面积 |数量 |
|| | |
|| | |简要说明
||--------------------|--------------| 各项计划(或设
|| 壬 | 5 |计)指标的依据,计划
||--------------------|--------------|总投资变动的原因及
|| 设计占地面积(亩)|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其中:厂 区 | |
||设计房屋建设面积 | |
|| (平方米) | |
|| 生产性房屋 | |
|| 生活设施 | |
||------------------------------------|
|| 全部建成投产后 |
|| 计划达到的效益(万元) |
||------------------------------------|
|| |计划年|计划年利|其中: |
|| |总产值|润税金 | 利润 |
||----|------|--------|------------|
||癸 | 6 | 7 | 8 |
||----|------|--------|------------|
|| | | | |
----------------------------------------------------------------
附件三 已建成投产的主要单项工程投资效果 (198 年)
建设项目名称:
------------------------------------------------------------------
| 工 期 |总投资(万元) |
| | |
主要单项工程名称|------------------|--------------------------|
| |实际| | | |自开始建|遗留|
|实际|建成|停建 |最初|修正|设至报告|工程|
|开工|投产|时间 |批准|概算|期累计完|尚需|
|年月|年月|(月)|数 |数 |成 |投资|
----------------|----|----|------|----|----|--------|----|
|乙 |丙 |丁 |1 |2 | 3 |4 |
----------------|----|----|------|----|----|--------|----|
合 计 |-- |-- | | | | | |
(以下按主要| | |-- | | | | |
单项工程分 | | | | | | | |
列) | | | | | | | |
------------------------------------------------------------------
----------------------------------------------------------
|自开始|新增生产能力 |产 量|投产后至报告期
|建设至|(或效益) | |实现利税(万元)
|报告期|----------------|----------|------------------
|累计新| | | | | | | |在合计
|增固定|名称|计算|数量|本年|本年|合计|其中|中本年
|资产 | |单位| |计划|实际| |利润|利润税
| | | | | | | | |金
|------|----|----|----|----|----|----|----|------
|5 |戊 |己 |6 |7 |8 |9 |10|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已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投资超概算(或节约),工期拖期(或提前)及产量是否达到设计能力的原因分析
附件四
投资包干和招标承包情况 表 号:国统基46号表
(198 年1— 季) 基重3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 号:(85)统固字110号
建设项目名称:
1.投资包干情况
--------------------------------------------------------------------
|概算投资 |向国家包干投资|投资包干形式
------------------------|----------|--------------|--------------
甲 | 1 | 2 | 乙
------------------------|----------|--------------|--------------
已包干的工程合计 | | |
(以下按包干工程分列)| | |
--------------------------------------------------------------------
简 要 说 明
--------------------------------------------------------------------
(投资包干协议签订情况,投资包干中还有哪些问题尚待解决等)
--------------------------------------------------------------------
2.招标承包情况
------------------------------------------------------------------------
|招标工程|承包单位|计划工期|中标承包|
中标主要工程名称|概算投资|中标投资| |工 期|中标单位名称
|(万元)|(万元)|(月) |(月) |
----------------|--------|--------|--------|--------|--------------
甲 | 1 | 2 | 3 | 4 | 乙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招标工作进行情况,及尚待解决的问题,中标承包工程在节约投资
和缩短工期方面的效果等)
----------------------------------------------------------------------
附件五 设计图纸供应情况
表 号:国统基47表
(198 年1— 季) 基重4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 号:(85)统固字110号
建设项目名称:
------------------------------------------------------------------------
|本年计划|单位工程按图纸供应情况分(个)|
主要单项工程名称|施工的单|------------------------------|
|位工程 |已交齐施|未交施工|因设计图 |设计单位名称
|(个) |工图纸的|图纸的 |纸影响工 |
| | | |程进度的 |
----------------|--------|--------|--------|----------|------------
甲 | 1 | 2 | 3 | 4 | 乙
----------------|--------|--------|--------|----------|------------
合 计 | | | | |
(以下按主要单项| | | | |
工程分列) | | | | |
------------------------------------------------------------------------
附件六
简 要 说 明
--------------------------
(设计图纸不能及时供应的原因及对工程的影响)
表 号:国统基48表
主要物资供应情况 基重 5 表
(198 年1— 季)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 号:(85)统固字110号
建设项目名称:
----------------------------------------------------
| | 计 |年|国家|
|代 | 算 |初|分配|
主要物资名称 | | 单 |库|计划|
|码 | 位 |存|供应|
| | |量|指标|
| | | | |
| | | | |
--------------------------|----|------|--|----|
甲 | | 乙 |1|2 |
--------------------------|----|------|--|----|
1.钢材合计 |01| 吨 | | |
其中: | | | | |
(1)重 轨 |02| 吨 | | |
(2)大型型钢 |03| 吨 | | |
(3)中型型钢 |04| 吨 | | |
(4)小型型钢 |05| 吨 | | |
(5)线 材 |06| 吨 | | |
(6)中厚钢板 |07| 吨 | | |
(7)无缝纲管 |08| 吨 | | |
(8)焊接钢管 |09| 吨 | | |
2.金属制品 |10| 吨 | | |
3.木材(折合原木材积量)|11|立方米| | |
4.水 泥 |12| 吨 | | |
5.平板玻璃 |13|标准箱| | |
6.石油沥青 |14| 吨 | | |
7.铸造生铁 |15| 吨 | | |
8.铸铁管 |16| 吨 | | |
9.油毛毡 |17| 卷 | | |
10.石棉瓦 |18|标准张| | |
11.钢窗、钢门 |19|平方米| | |
----------------------------------------------------
----------------------------------------------------------------------------------------------
|订 货 量 |收 入 量 | | 拨 出 量 | |按工
|------------|--------------------| |--------------------------------|盘盈期 |程进
|建设|施工 | |国家|上级|其|消| |加|拨交 |上级|其 |(+)未 |度尚
|单位|(或加| |合同|机关|他|费| 合 |工|施工 |机关|他 |或 库 |缺物
|订货|工)单|合计|直达|调入|收|量| |拨|单位 |调出|拨 |盘亏存 |资数
|量 |位订货| |到货| |入| | 计 |出| | |出 |(--)量 |量
| |量 | | | | | | | | | | | |
|----|------|----|----|----|----------------|----------|----|----|----------|------
|3 |4 |5 |6 |7 |8 |9 |10|11|12|13|14|15|16|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七 主要工程形象进度和实物工程量计划完成情况 (198 年1-- 季)
表 号:国统基49表
基重6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 号:(85)统固字110号
建设项目名称:
1.主要单项工程形象进度
--------------------------------------------------------------------------
主要单项工程名称 |计划要求本季末|至季末止实际已|提前完成计划形象进度
|达到的形象进度|达到的形象进度|或未完成计划的原因
------------------|--------------|--------------|----------------------
甲 | 乙 | 丙 | 丁
------------------|--------------|--------------|----------------------
| | |
--------------------------------------------------------------------------
2.实物工程量计划完成情况
----------------------------------------------------------
| | 全 年 |本 季
主要实物工程量|计算|----------------|------------------
名 称|单位|年计划|自年初 |季计划|本季实际
| | |累计完成| |完 成
--------------|----|------|--------|------|----------
甲 |乙 | 1 | 2 | 3 | 4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本项目主要工程形象进度和实物工程量进度是否适应工期计划的要求,存在哪些问题,打算采取什么措施等)
附件八
表 号:国统基54表
基本建设资金平衡表 基重7表
(198 年1-- 季)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建设项目名称: 文 号:(85)统固字110号
--------------------------------------------------------------------------------
资 金 来 源 |金 额 | 资 金 运 用 |金 额
|(万元)| |(万元)
----------------------------|--------|----------------------------|----------
甲 | 1 |乙 | 2
----------------------------|--------|----------------------------|----------
| | 合 计 |
合 计 | | 一、交付使用财产 |
一、年初结余资金 | | 其中:固定资产 |
二、年初在建工程投资 | | 二、转出投资 |
三、本年基本建设拨款 | | 三、应核销投资 |
1.国家预算内基建拨款 | | 其中:报废工程损失 |
2.国内贷款 | | 四、应核销其他支出 |
其中:建设银行贷款 | | 五、期末在建工程投资 |
工商银行贷款 | | 1.建筑安装工程 |
3.利用外资 | | 2.设备、工具、器具购置|
4.煤代油资金 | | 3.待摊和其他投资 |
5.各级自筹资金 | | 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
(1)中央各部自筹 | | 征用土地费 |
(2)各级地方自筹 | | 迁移补偿费 |
(3)企业、事业单位自筹| | 勘察设计费 |
6.其他资金 | | 六、期末结余资金 |
| | 其中:需安设备 |
| | 材 料 |
--------------------------------------------------------------------------------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



(2003年8月1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0月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



┌────────┬───────────────────┬─────┬────┬─────┬────┬─────────────────────┬────┐

│ 执收部门 │ 收费(基金)项目 │ 收费范围 │收费性质│ 管理方式 │审批机关│ 批 准 文 号 │ 备 注 │

├────────┴───────────────────┴─────┴────┴─────┴────┴─────────────────────┴────┤

│一、保留执收项目(249项) │

├────────┬───────────────────┬─────┬────┬─────┬────┬─────────────────────┬────┤

│ 政府办(无委) │无线电管理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8]218号、青价费[98]066号 │ │

├────────┼───────────────────┼─────┼────┼─────┼────┼─────────────────────┼────┤

│ 计 划 │价格调节基金▲ │ 城 市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青政[92]99号 │ │

├────────┼───────────────────┼─────┼────┼─────┼────┼─────────────────────┼────┤

│ │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计建设[96]526号 │ │

├────────┼───────────────────┼─────┼────┼─────┼────┼─────────────────────┼────┤

│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财综[99]106号、青价费[92]233号 │ │

├────────┼───────────────────┼─────┼────┼─────┼────┼─────────────────────┼────┤

│ │涉案(不含刑事)物品价格鉴证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国清[2000]3号、青清整[2000]2号 │ │

├────────┼───────────────────┼─────┼────┼─────┼────┼─────────────────────┼────┤

│ 经济贸易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财综[98]157号、青财综[2000]8号 │ │

├────────┼───────────────────┼─────┼────┼─────┼────┼─────────────────────┼────┤

│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104号、青价费[92]132号 │ │

├────────┼───────────────────┼─────┼────┼─────┼────┼─────────────────────┼────┤

│ │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 │

├────────┼───────────────────┼─────┼────┼─────┼────┼─────────────────────┼────┤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计价格[2002]434号、青价费[94]020号 │ │

├────────┼───────────────────┼─────┼────┼─────┼────┼─────────────────────┼────┤

│ │食盐专卖批发许可证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财综[98]182号 │ │

├────────┼───────────────────┼─────┼────┼─────┼────┼─────────────────────┼────┤

│ │食盐准运证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财综[98]182号 │ │

├────────┼───────────────────┼─────┼────┼─────┼────┼─────────────────────┼────┤

│ 电 力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国办发[93]34号、财工[92]576号 │ │

├────────┼───────────────────┼─────┼────┼─────┼────┼─────────────────────┼────┤

│ 教 育 │城市教育附加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国办发[86]50号、青政[95]8号 │ │

├────────┼───────────────────┼─────┼────┼─────┼────┼─────────────────────┼────┤

│ │地方教育附加▲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财综函[2003]16号 │ │

├────────┼───────────────────┼─────┼────┼─────┼────┼─────────────────────┼────┤

│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财综[95]16号、青财规[2000]582号 │ │

├────────┼───────────────────┼─────┼────┼─────┼────┼─────────────────────┼────┤

│ │普通高等学校学(杂)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教材[92]42号、青教计[92]412号 │ │

├────────┼───────────────────┼─────┼────┼─────┼────┼─────────────────────┼────┤

│ │普通高等学校委培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教材[92]42号、青教计[92]412号 │ │

├────────┼───────────────────┼─────┼────┼─────┼────┼─────────────────────┼────┤

│ │普通高等学校住宿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教材[92]42号、青教计[92]412号 │ │

├────────┼───────────────────┼─────┼────┼─────┼────┼─────────────────────┼────┤

│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 │

├────────┼───────────────────┼─────┼────┼─────┼────┼─────────────────────┼────┤

│ │成人教育(电大函大夜大)学杂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 │

├────────┼───────────────────┼─────┼────┼─────┼────┼─────────────────────┼────┤

│ │中专职业学校学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 │

├────────┼───────────────────┼─────┼────┼─────┼────┼─────────────────────┼────┤

│ │中专职业学校住宿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 │

├────────┼───────────────────┼─────┼────┼─────┼────┼─────────────────────┼────┤

│ │普通高中学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 │

├────────┼───────────────────┼─────┼────┼─────┼────┼─────────────────────┼────┤

│ │普通高中住宿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 │

├────────┼───────────────────┼─────┼────┼─────┼────┼─────────────────────┼────┤

│ │义务教育杂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 │

├────────┼───────────────────┼─────┼────┼─────┼────┼─────────────────────┼────┤

│ │义务教育借读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 │

├────────┼───────────────────┼─────┼────┼─────┼────┼─────────────────────┼────┤

│ │中小学计算机上机学习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政办函[99]61号、青计价[2000]310号 │ │

├────────┼───────────────────┼─────┼────┼─────┼────┼─────────────────────┼────┤

│ │中小学取暖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2]205号、[98]181号 │ │

├────────┼───────────────────┼─────┼────┼─────┼────┼─────────────────────┼────┤

│ │幼儿园、保育院学杂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1]486号 │ │

├────────┼───────────────────┼─────┼────┼─────┼────┼─────────────────────┼────┤

│ │幼儿园、保育院住宿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1]486号 │ │

├────────┼───────────────────┼─────┼────┼─────┼────┼─────────────────────┼────┤

│ │自学考试辅导班辅导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1]486号 │ │

├────────┼───────────────────┼─────┼────┼─────┼────┼─────────────────────┼────┤

│ │各类中短期培训班培训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计价格[2002]838号、青价费[92]156号 │ │

├────────┼───────────────────┼─────┼────┼─────┼────┼─────────────────────┼────┤

│ │高、中等教育自考报名考试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0]599号 │ │

├────────┼───────────────────┼─────┼────┼─────┼────┼─────────────────────┼────┤

│ │高、中等教育自考毕业审定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0]599号 │ │

├────────┼───────────────────┼─────┼────┼─────┼────┼─────────────────────┼────┤

│ │高、中等教育自考委托开考费 │ 开考单位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教计[89]127号 │ │

├────────┼───────────────────┼─────┼────┼─────┼────┼─────────────────────┼────┤

│ │普通高校、中专报名考试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 │

├────────┼───────────────────┼─────┼────┼─────┼────┼─────────────────────┼────┤

│ │成人高校、中专报名考试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 │

├────────┼───────────────────┼─────┼────┼─────┼────┼─────────────────────┼────┤

│ │研究生报名考试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财综[95]16号、青计价格[2000]599号 │ │

├────────┼───────────────────┼─────┼────┼─────┼────┼─────────────────────┼────┤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财综[99]110号、青财综[97]1253号 │ │

├────────┼───────────────────┼─────┼────┼─────┼────┼─────────────────────┼────┤

│ │高中毕业会考报名考试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0]59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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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 技 │国家省级科技奖励评审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国科发奖[96]50号、青价综[92]1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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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安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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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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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枪支管理证件工本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财综[97]162号、青财综[98]13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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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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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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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签证及证件费 │ 省 级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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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居民往来签证费 │ 省 级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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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来港澳证件费 │ 省 级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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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机动车辆号牌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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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证件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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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辆检验审验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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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员考试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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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及驾驶员异动登记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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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2]09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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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政 │社会福利基金▲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国发[93]34号、财社字[98]12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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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证书(证明书)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9号、青价综[92]17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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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登记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349号、青价费[92]20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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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登记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9号、青价费[97]9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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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财综[99]119号、青价费[2000]02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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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法 │律师事务所执业登记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青财规[2000]145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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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青财规[2000]145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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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执业登记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青财规[2000]145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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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年检注册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青财规[2000]145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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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 政 │农牧业税附加▲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国财字[64]29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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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据工本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计价费[98]374号、青价费[92]23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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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333号、青计价格[2000]67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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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收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2]23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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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工本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2]23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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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计价格[2001]527号、青价费[92]23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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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资格证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2]23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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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事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工本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计价格[94]830号、青价费[96]1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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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4]09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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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财综[2000]3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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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专业资格考试收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计价费[98]1060号、青财综[2000]3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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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办 │事业单位登记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财综[99]192号、青财规[2000]51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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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和社会保障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68号、青计价[2000]40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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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劳动鉴定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青价费[94]0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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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证工本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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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资格证书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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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医疗保险证件工本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6]159号、青财规[2000]144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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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及命题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7]05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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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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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鉴证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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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工学校招生报名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劳人劳力[92]28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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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工学校学杂费、委培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劳人劳力[92]28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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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工学校住宿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劳人劳力[92]28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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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财综字[95]1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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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建设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财综[99]117号、青财综[2000]18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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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补偿费 │ 全 省 │ 行 政 │预算内专项│中央项目│青地发[94]90号、青财预[97]107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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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51号、青价费[92]19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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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成果资料有偿使用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251号、青价综[92]14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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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251号、青价费[99]17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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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记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国土籍[90]93号、青土[91]04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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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管理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597号、青价费[94]17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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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及安置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597号、青价费[94]17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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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资格证书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财综[95]158号、青价费[97]09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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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176号、青价综[92]09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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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176号、青价综[92]09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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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176号、青价综[92]09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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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财综[99]74号、青政办[2003]13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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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设 │市政设施配套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国办发[87]4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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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 西 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财预王字[64]第38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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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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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书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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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监理证书工本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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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定额测定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计价格[94]508号、青价费[95]07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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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监督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3]149号、青价费[93]1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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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城市(镇)│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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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城市(镇)│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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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城市(镇)│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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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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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专业资格考试收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计价格[2002]2546号、青财综[96]30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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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缴存证工本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财综[96]01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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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 通 │公路养路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交工[91]714号、[94]青交计15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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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客运附加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计价管[98]1104号、青交计[93]08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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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路运输管理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3]17号、青价费[94]16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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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等设施检验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3]17号、青价费[94]158号 │ │

├────────┼───────────────────┼─────┼────┼─────┼────┼─────────────────────┼────┤

│ │船舶港务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191号、青价费[94]168号 │ │

├────────┼───────────────────┼─────┼────┼─────┼────┼─────────────────────┼────┤

│ │船舶登记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191号、青价费[94]16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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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员考试发证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191号、青价费[94]16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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