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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0:31:36  浏览:8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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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

1964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甘肃省公安厅:
你厅劳改局〔63〕公劳管字第201号《关于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的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对于群众要求保释的、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的劳改罪犯,不宜采取提前释放和监外执行的办法保释。个别罪犯改造良好又确因家中有实际困难,群众要求放回,当地公社或公安机关来信证明的,可以采取假释的办法处理。假释的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和放出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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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环境保护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世界银行环境项目贷款为我省经济和社会的长期发展提供一个可持续的环境基础,有效管理和顺利实施本项目,根据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署的《信贷协定》、《贷款协定》、《项目协定》、《转贷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世界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项目办、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 根据“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云南省环保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是全国负责世界银行贷款云南环境项目的组织领导机构,实行例会工作制度,由组长根据项目的需要,定期召开例会,对项目进行总体部署及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级项目办公室职责
一、云南省环境保护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项目办)职责:
省项目办是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省环保局,是世界银行贷款云南环境项目的总执行机构,负责项目总体组织、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监测;负责与国家、省、地(州)、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并作为云南省一致对外的窗口,与世界银行、国际咨询公司的协调工作;负
责落实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协调《信贷协定》、《贷款协定》、《项目协定》的落实,定期向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和世行汇报;负责组织项目的国内外考察、培训。
二、各城市项目办(以下简称市项目办)职责:
在省项目办的统一协调下,负责本市各子项目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指导、质量保证和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包括有关奖惩办法;负责落实《信贷协定》、《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中的相关条款和《转贷协议》的工作,并促使其按时完成。
三、各项目业主单位职责:
实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投资包干责任制。在省、市项目办的协调和指导下,按有关项目批复负责落实自筹部分配套资金;负责按时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工作,即子项目的具体建设、营运管理当中的各种事务和还贷,包括项目设计、征地搬迁、采购清单、技术标书编制、招标等有关工
作;配合省、市项目办完成世行要求的工作和二期技援工作,提供有关资料,根据项目总体要求和具体情况制定有关计划等,履行《信贷协定》、《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中的相关条款和《转贷协议》。
四、各级项目办、项目业主必须配备合格的、充足的、专职的、相对稳定的项目管理、招标采购、财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级计委、财政、环保、经委、建委、土地、商检、金融、规划等管理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本项目有关事项 ,切实落实有关政策。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规划
本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各市项目办根据省项目办的统一部署,按照所要求的格式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上年8月10日前上报省项目办。省项目办根据总体情况审核、调整、汇总,于9月10日前报省计委、省财政厅,由省计委纳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第八条 项目报告
一、例行的项目报告为项目季度报告、征地搬迁行动计划内部监测报告、项目监测报告、有关实施情况报告、统计报表等,其他报告将根据项目的具体需要安排编制。各级项目办、业主单位要按照所要求的格式,认真编制有关项目报告和统计资料。
二、各市项目办根据业主单位报来的资料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以前,向省项目办提交上季度的项目季度报告、征地搬迁行动计划内部监测报告,省项目办于下季度第一个月30日以前,向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和世行提交项目季度报告。各市项目办于下年第一个月10日以前,向省
项目办提交项目监测报告,省项目办在30日前向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和世行提交。
第九条 项目准备
一、可行性研究
由有关部门议标选定的设计、科研院(所)对所承担的项目编写可行性研究大纲,经有关部门及专家审查后,作为可研报告的编制及合同依据。由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并参考国际设计、审核、顾问(DRA)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后,报省计委审批

二、利用国外贷款方案
由省计委及省项目办组织编制利用国外贷款方案,并由省计委上报国家计委批复,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三、初步设计
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院(所)进行初步设计,并按程序由各级建委报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审批。
四、详细设计
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院(所)进行项目详细设计。设计过程中密切与国际咨询专家配合,最终成果需由国际咨询专家审查后,提交世行代表团审查。
五、采购清单
各市项目办负责向省项目办上报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可的项目采购清单,省级项目直接报省项目办。省项目办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计委确认,再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十条 征地搬迁
一、在项目实施期间和项目完成后,云南环境项目将实施综合的征地搬迁内部、外部监测和评估,确保征地搬迁按照征地搬迁行动计划进行。
二、本环境保护项目,涉及征地搬迁的当地政府应根据有关法规减免有关费用。征地搬迁有关重大问题由省环境项目征地搬迁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三、外部监测机构提供的报告必须能反映出云南环境项目征地搬迁是否达到监测评估计划的要求。同时必须满足世行的要求,并负责协调云南省与世行在项目征地搬迁方面的关系。
第十一条 项目监测
为保证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云南环境项目实行项目监测制度。省项目办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包括项目监测指标的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管理
各市项目办和业主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建设根据国家、世行有关规定及本管理办法管理进行。
第十三条 各业主单位应定期向市财政局、市项目办报送财务报表及报告,包括按月、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报告。各市项目办应同时向省项目办报送经市财政局审核过的同类报表及报告,由省项目办负责汇总后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各类财务报表、报告报送时间应与
项目季度报告同步。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时,业主单位应从速编制项目竣工申请验收报告,按程序报送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清查验收已形成的各项资产,审核财务收支决算。验收合格后,在省财政厅、省项目办的监督下,业主单位按验收结果办理资产和帐册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中涉及跨项目的物资分配、串换及资产转移、调拨、事前必须报经省项目办审查并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发生资产损益,应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置意见,报省项目办审核并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办理,业主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章 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本项目执行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进出口办)和世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各项目办依据《项目协定》以及有关备忘录和有关批复中的采购方案进行招标采购工作。各子项目采购方案需调整时,由业主单位报各市项目办,经市项目办报省项目办,由省项目办根据具体情况、时机统一与世行协商。在未得到世行认可之前,必须按原方案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省项目办统一组织国际竞争性招标和二期技援招标,以及相应的国际招标代理的选择和委托。各市项目办负责组织国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招标代理的选择和委托。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费按照国家外经部〔1991〕外经贸财字第9号文执行。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查
一、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包括技术规范、标准、量单、图纸及技术说明,由业主单位组织完成。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包括投标人须知、格式等由招标代理完成。招标代理负责汇总全套招标文件,复制后,国际招标文件交省项目办,国内招标文件交市项目办。
二、招标文件中的特殊合同条款,由业主单位提出草案,经项目办、业主单位、设计院和招标代理共同讨论确定。
三、世界银行审查招标文件时提出的问题,技术部分主要由业主单位负责解释,商务部门主要由招标代理负责解释,并经省项目办审核后回复世行。
四、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分为设备供货和安装以及土建。设备供货和安装招标文件由省项目办组织省、市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审后,省项目办报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进出口办),经省进出口办向国家进出口办送审。在收到国家进出口办批件后,由省项目办报世行审批。

土建招标文件由省项目办组织省、市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审后,报世行审批。
五、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由各市项目办组织省、市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审。根据审查意见,由招标代理和业主单位负责修改完善后提交市项目办。市项目办报省项目办,由省项目办报世行审批或候审。
第二十一条 投标资格预审
对须做投标资格预审的合同,由招标代理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交省项目办,由省项目办报请省进出口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省项目办协助省进出口办组织审查。招标代理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交省项目办。省项目办报请省进出口办向国家进出口办报批。在收到国家进出口办批件后,由省项
目办报世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标和开标
一、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发售,国际招标文件在北京发售,国内招标文件在昆明发售。
二、开标地点。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开标地点原则上在北京,国内竞争性招标的开标地点原则上在昆明。
第二十三条 评标
一、国际竞争性招标的评标,对货物采购采用省评标委员会、国家评标委员会两级评选的方式,国内竞争性招标的评标,采用省、市联合评标委员会一级评审的方式。
二、省评标委员会由省、市财政厅(局)、计委、建设厅(局)、项目办以及省进出口办(设备招标)、业主单位和社会对口专家组成。委员会人数随具体项目而定,其中人员分配比例为:省、市有关部门占1/3;业主单位占1/3;社会对口专家占1/3。省级项目、国际招标项
目由省项目办任组长,各市项目、国内招标项目由各市项目办任组长。
三、国家评标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
第二十四条 谈判、签订合同
根据评标结果和世界银行审批意见,由招标代理组织业主单位同中标商进行合同谈判,省、市项目办及有关部门参与,并由招标代理代表、业主单位与中标商签订设备供货、安装或施工合同。
第二十五条 根据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草案,需要派遣执行合同小组或订货小组出国的项目单位,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应向省项目办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派遣出国小组的人员、出国时间及任务等,经省项目办会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项目办报有关部门审批。省、市项目办应
配合招标代理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货物投入使用时,业主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省项目办提供该批货物采购的书面总评和监理报告。

第五章 技术援助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世行贷款项目的技术援助与培训,是指按照世行规定和项目的实际需要,使用项目贷款或国内配套资金聘请国际、国内咨询公司(专家)和项目有关人员国内外考察、培训,以及相关的设备配置。
第二十八条 省项目办负责根据世行的要求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制定云南环境项目的技术援助与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出国考察团
省项目办负责本项目出国考察、培训的统一管理。具体按省财政厅〔1996〕云财外字第56号文执行。

第六章 项目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的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贷款的有关协定以及世行有关规定是云南环境项目的审计依据。
第三十二条 云南环境项目的审计是指对本项目(对公用事业公司,包括整个公司)的执行程序、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财务资料、财务报表和报告中相应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检查和审核。
第三十三条 省审计厅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审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有关单位必须接受审计,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和财务报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交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被审计单位有义务及时予以澄清或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项目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1997年10月13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搬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搬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府〔2008〕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搬迁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搬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搬迁办公用房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构建节约型社会,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144号)和《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审判机关、市检察机关以及与市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办公用房搬迁。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具体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第四条 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根据计投资〔1999〕2250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按编制定员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单位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指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如需设置上述用房,以及除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按单位实际情况核定面积。

第六条 办公用房搬迁应遵循统筹安排、厉行节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凡市属单位搬迁办公用房的,原则上要整体搬迁。如单位确因客观特殊原因需部分搬迁的,其审批、面积配置标准等事项同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办公用房搬迁审批权限及搬迁优先顺序

(一)对涉及市行政办事中心、原市委大院内办公用房的搬迁,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其他办公用房的搬迁,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办公用房搬迁遵循调剂、租用、购买、新建的优先顺序:

1.调剂。单位办公用房能通过在现有政府物业中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能租用、购买、新建办公用房;

2.租用。单位办公用房确实不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可采用对外租用办公用房解决。租用办公用房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东莞市政府采购市级工作程序》(东财〔2006〕63号)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3.购买。单位办公用房确实不能通过调剂、租用解决的,可采用购买办公用房解决。

4.新建。单位办公用房确实不能通过调剂、租用、购买解决的,可按照国家有关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的规定和要求,通过新建办公用房解决。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单位方可进行办公用房搬迁。搬迁后原办公用房如属市政府投入构建、财政资金形成,或通过接受社会捐赠形成的,均属市政府物业,由市政府收回统筹处理。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一)办公用房属整体搬迁的,原办公用房由市人民政府收回统筹处理;办公用房属部分搬迁的,继续在原址办公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四条有关标准解决办公用房,剩余办公用房由市人民政府收回统筹处理。

(二)为完善单位迁出后原办公用房空置期间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属市行政办事中心、原市委大院内单位搬出的,原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接收;属其他单位搬出的,原办公用房由原使用单位负责物业资产的维护管理,待有其他单位迁入,再由有关单位办理物业移交手续。

(三)整体搬迁的单位,其物品应全部由该单位继续使用,原则上不配置新办公设施。如办公设施已达报废标准确需报废处置的,须按《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144号)、《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东府办〔2007〕83号)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进行处置;如属不能移动的固定资产(水电设施、基建配套设施等),则与办公用房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四)搬迁单位与接收单位应做好房屋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实物及帐务移交手续,由移交方填报资产移交表格,并提交有关原办公用房的产权资料,接收方进行确认,交接双方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和资产移交表格进行帐务调整。市财政局负责监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帐实相符。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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