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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职工退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16:50  浏览:88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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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职工退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职工退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国家劳动总局


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局:
你局保险福利处内劳险便字(82)第6号函收到。对所询问题现复如下:
二、关于曾经办理过正式退职手续,以后又参加工作列为单位正式编制的工人,其退职前的工龄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我们意见,退职前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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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为加强人民法院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更好地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决定。

  一、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进人大代表了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保障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促进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审判工作,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深化法院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对人民法院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二、人民法院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法院的中心任务进行。

  三、人民法院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必须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各项权利,做到诚恳礼貌,热情周到,实事求是,优质高效。对人大代表的建议,要认真进行研究,及时全面予以答复;对人大代表的来信,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人民法院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工作机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由办公厅(室)主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负责与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室,省会市、特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中级法院原则上也应成立专门机构,其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地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选配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和审判业务水平、具有综合协调能力、严谨细致工作作风的人员从事人大代表联络工作。

  五、人民法院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具体措施,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认真协助人大机关做好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对法院工作的评议活动。对人大代表在视察、评议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逐项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人大代表通报。

  ——建立健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来信的工作制度。要按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来信,并将办理结果或办理进展情况及时答复人大代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合理化建议要重点研究落实。

  ——建立向人大代表通报法院重大工作事项制度。要将人民法院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事项,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

  ——建立走访人大代表制度。要采取走访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认真征求并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走访人大代表活动要由院领导带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旁听,进一步增进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了解,扩大办案社会效果。

  ——建立向全国人大代表赠阅人民法院报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统一为全国人大代表赠阅《人民法院报》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各地法院要协助做好订阅报纸工作,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人大代表赠阅报刊。

  六、人民法院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必须树立全局观念。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要密切配合,积极办理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各项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事项,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开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情况。

  七、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与人大代表的联络活动,加强对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总结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经验,积极探索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

  八、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决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并予以落实。同时,要重视并做好与全国政协委员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发〔2008〕1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予印发。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系统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树立新一届政府“为民、务实、清廉”的新形象,根据中纪委二次全会和省纪委三次全会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兢兢业业工作,干干净净做事。

二、不准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

三、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

四、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到基层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五、领导干部要管好家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也不准默许或授意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自己的旗号以权谋私。

六、外出调研、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不准动用警车扰民,不准违章行车,严禁逆行、闯红灯,严禁占用公交车道;所到地方负责同志一律不搞辖区边界迎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就餐一律吃自助餐或工作餐,中午一律不准喝酒,在市区内活动一律回单位就餐。

七、对领导干部调研、考察活动的宣传报道要突出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群众关心的内容,尽量减少报道领导的一般事务性活动。

八、严格控制和精简会议,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推进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每年对各项会议作出具体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严禁以开会、考察、招商、研讨、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在各类会议中赠送礼品或纪念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开业庆典活动,必要的庆典活动举办单位一律不准赠送礼品或纪念品,参加庆典的政府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接受和领取礼品或纪念品。

九、部门之间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和送礼,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严格执行省、市有关车辆管理使用的规定,严禁为领导干部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工作人员一律不准私自借用下级机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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