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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57:09  浏览:9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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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1994年9月20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当竞争,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消费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并使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政府规定,采取不正当的价格手段,超过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幅度,获取超常利润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县物价局是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主管机关。各级物价部门的价格检查机构负责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标准计量、公安、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物价部门及其价格检查机构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向各级物价部门及其价格检查机构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本规定所管理的价格,系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
  市场调节价格即放开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制定,在市场交易中形成。


  第七条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遵循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市场的价格秩序,不得侵占购买者的合法经济利益。


  第八条 政府鼓励、支持和保护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通过正当的价格竞争获取合理利润,反对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实行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


  第九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凭借垄断地位实行价格垄断的;
  (二)违反规定,互相串通,订立协议或达成默契,共同提高价格的;
  (三)采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手段,蒙骗消费者的;
  (四)不明码标价或商品标价牌、标价签标价内容不实的;
  (五)串级串规、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
  (六)采取短尺少秤,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
  (七)散布不实的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的;
  (八)强买强卖、强行服务的;
  (九)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牟取暴利行为:
  (一)监审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超过政府规定的差价率、毛利率、利润率的;
  (二)非监审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超过物价部门认定的行业协议价格水平和浮动幅度的;
  (三)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级的中准浮动幅度价格,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
  (四)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价格,超过物价部门认定的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幅度的。


  第十一条 同种商品是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工艺、产地、牌号相同或相近的商品;同一地区是指同在本市或本市区、县范围内;同一时间是指各类商品相应的时令季节或另有规定的时间;同一档次是指企业等级、经营场地、设备设施、服务质量等相同或相近的档次、等级。


  第十二条 商品的市场价格水平,是指该商品在市场正常交易和服务中,形成的多种价格相对平均水平,包括相应的一般价格、一般差价率、一般利润率。
  合理幅度,是指该商品在市场价格水平基础上,允许上浮的幅度。上浮的幅度取决于商品与居民基本生活关系密切程度、单价高低及市场供求情况,并应当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对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的市场价格水平和合理幅度,按规定程序,分别由下列机构负责测定:
  (一)由物价部门组织测定;
  (二)由物价部门委托价格行业管理机构组织测定;
  (三)由物价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测定。
  经营者应当配合做好测定工作,测定后物价部门予以认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价格检查机构在监督检查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时,经营者和知情者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或情况。


  第十五条 价格检查机构在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对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调查、询问;
  (二)查阅、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薄、单据及相关资料;
  (三)对拒绝接受检查者,有权根据事实依法认定其价格违法行为;
  (四)被投诉、举报的经营者,不能提供商品进货成本及定价资料的,按照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的同种商品的一般价格的合理幅度认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检查机构给予处罚:
  (一)对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价格欺诈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将非法所得退还给消费者,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牟取暴利行为的,按照《南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罚;
  (三)对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三)、(四)项牟取暴利行为的,责令其将非法所得退还给消费者,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或100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有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市财政。


  第十七条 价格检查机构对拒缴非法所得或罚没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没有银行帐户或帐户上没有资金的,可将其商品变卖抵缴。


  第十八条 对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价格检查机构在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应当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价格管理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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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成府发[2008]4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七日
             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我市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  

第二章 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

  第五条  规委会设主任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城乡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规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规委会委员由公务人员和专家、公众代表组成。设名誉主任1名,由市委书记担任;设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公务人员由省政府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副秘书长和各区(市)县政府、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信息办、市林业园林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人防办、市交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专家、公众代表共7人,任期3年。
  第七条  主任委员会委员由规委会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顾问委员会委员由规划、交通、建筑、工程、地理、环境、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国内外资深专家组成。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由规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委员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公众代表并不少于15人的单数成员组成。
  专家、公众代表任期3年。
  第十条  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主任1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主管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规委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规委会全体委员会主要职责:审议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县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乡发展战略以及城乡规划政策、制度、标准。
  (二)审议区(市)县县域总体规划、区(市)县城市总体规划、重点镇总体规划、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市级以上风景旅游区规划、市级及中心城区专项规划、全市近期建设规划、重要地段[注1]城市设计等规划的定位、范围、目标、规模、功能布局等。
  (三)审议重要地段和重大项目[注2]规划方案的选址、标准、形态、建设标准和规模等。
  (四)审议我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体制、机制,听取全市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五)确定规委会专家、公众代表、顾问委员会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
  (六)审议规委会工作章程、规定等。
  (七)审议规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规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顾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受规委会委托,就审议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全市其他重要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二)审议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三)审议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审议规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城乡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  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受规委会委托,就审议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非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
  (二)审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三)审议规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规委会章程、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等。
  (二)承办规委会的各类会议。
  (三)负责收集规委会议题(拟上报规委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议题应经议题申报部门的分管副市长同意)。
  (四)负责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文件档案的整理、存档工作。
  (五)负责推选专家、公众代表和顾问委员,报规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并将专业委员会专家和公众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布。
  (六)督办规委会决定、意见的执行,定期向规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七)负责处理规委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八)负责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规委会的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规委会会议分全体会议、主任会议、顾问咨询会议、专委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由规委会主任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参加,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本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由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任委员会委员参加,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审议议题由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会议纪要由规委会办公室整理,规委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条 顾问咨询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会议由专委会主任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7人,其中,与审议议题有关的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参加。审议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会议纪要由规委会办公室整理,主持人审核,规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列席规委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委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规委会主任会议和专委会会议采用议决制,重要事项可由主持人决定采用票决制。票决须获得参会人数的1/2以上委员同意方可视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议通过的城乡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相关审批机关审批,其中:
  (一)重点镇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二)市级及中心城区专项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三)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全市其他重要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由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根据主任会议纪要或专委会会议纪要签发批复)。
  (四)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政府审批(由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根据主任会议纪要或专委会会议纪要签发批复)。

  第五章 规委会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为:专家聘用、咨询调研、各种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 规委会工作经费预算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编制,报规委会主任会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1:重要地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地区:
  (1)人民路:起于火车北站广场,南至天府大道府河大桥,全长18.2公里。
  (2)东大街:西起盐市口,东至三环路,包括攀成钢片区和沙河堡综合交通枢纽片区,全长8.3公里。
  (3)红星路—盐市口片区:东起天仙桥街,西至顺城街,南至东大街,北至蜀都大道,面积0.83平方公里。
  (4)天府广场—陕西路片区:东起顺城街,西至东城根街,南至红照壁,北至中央公园北侧,面积0.81平方公里。
  (5)骡马市片区:东至顺城大街,西至东城根街,南至中央公园北侧,北至八宝街,面积0.74平方公里。
  (6)猛追湾片区:东至顺城大街,西至锦江内环线,北至建设路北二段,南至新华大道,面积约1平方公里。
  注2:重大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
  (1)政府投资的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2)天府广场、市级及市级以上行政中心等特殊区域周边的建设项目。
  (3)重大市政项目。
  (4)“注1”所指重要地段的标志性建筑。




关于2010年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名单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2010年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名单的公示

建村建函[2010]064号
 

  根据《关于开展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市、区)统计公布工作的通知》(建办村函[2009]616号)要求,按设垃圾收集点的自然村比例、建立保洁制度的行政村和乡镇的比例、村镇垃圾无害化处理比例均在90%以上的标准,我部对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70个县(市、区)村镇垃圾治理情况进行了评审,拟将北京市丰台区等30个县(市、区)确定为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市、区)。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名单见附件),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从10月13日起至10月26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评审意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将书面意见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的应署实名,并留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人:马楠   联系电话:010-5893470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2010年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市、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 1.2010年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市、区)名单
http://www.mohurd.gov.cn/lswj/gs/jcjh201006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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