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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审计局拟订的《关于实行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试行)》、《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办法(试行)》、《关于自筹基建资金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28:04  浏览:9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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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审计局拟订的《关于实行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试行)》、《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办法(试行)》、《关于自筹基建资金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审计局拟订的《关于实行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试行)》、《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办法(试行)》、《关于自筹基建资金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审计局拟订的《关于实行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试行)》、《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办法(试行)》、《关于自筹基建资金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审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审计局拟订的《关于实行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试行)》、《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办法(试行)》、《关于自筹基建资金审计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实行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关于“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的范围。目前主要是在实行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的全民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对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其他企业暂按其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时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审计的内容主要是:(一)任职期间完成经济目标情况、措施及其效果;(二)企业的财产是否完整,盈亏是否真实;(三)各项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四)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得当;(五)各项基建、措施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归
还和实现经济效益的情况。
第四条 审计原则。进行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要贯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计中,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议。审计评议要经被审计的厂长(经理)签署意见,再送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
第五条 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各级审计机关负责实施。审计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负责审计,审计结果要报告审计机关。必要时审计机关可进行复审。
第六条 具体审计办法,由审计机关会同市经委等有关部门制定。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定期审计,逐步实现审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范围。凡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事业费和补助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审计机关按规定时间,实行定期审计。公安、安全、外事、国防等机关属于绝密事项的经费,暂不进行定期审计。
第三条 审计时间。根据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条件,在定期审计时限上采取三种形式,即月审、季审、半年审。
第四条 审计方式。实行报送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凡实行就地审计的,接受审计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第五条 审计分工。各区、县审计局对本区、县行政事业一级预算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市审计局对市属行政事业一级预算单位实行定期审计。
对二、三级预算单位的定期审计工作,由各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可视其具体条件逐步开展。各区、县审计局和市审计局直属分局对上述单位实行重点抽审。
第六条 审计内容。主要审计内容是:财政、财务收支,会计资料处理,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财务、财产管理等。
第七条 审计依据。审计机关依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标准,有关审计工作的文件,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和定额进行审计。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如下资料:
(一)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
(三)会计报表;
(四)有关文件、规定、制度等资料;
(五)对上期审计结论或决定的执行报告。
第九条 保障措施。为了保障定期审计制度的实施,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被审计单位不按要求报审、拒绝审计或无故不认真执行审计结论的,应进行批评,必要时审计机关可商财政部门同意,暂停或减少其财政拨款。
(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会同财政机关实行上期开支不经审计财政不拨本期用款的方法。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审计制度,可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方法。市审计局和各区、县审计局,从一九八七年起都要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已经搞完试点的审计机关,要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尚未试点的审计机关,要先试点,待取
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争取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

关于自筹基建资金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44号)和《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74号)中“各级审计部门要对自筹基本建设进行审计监督”的要求,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
987〕5号)精神,为了加强宏观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严肃财经纪律,制止和纠正乱拉资金、盲目上项目给国家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促进加强计划管理,合理安排资金,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逐步实现自筹基建资金审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筹基建资金审计的范围:凡列入我市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自筹基建资金,均属于同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范围。
第三条 自筹基建资金审计的重点和内容:
(一)自筹基建项目是否按照国家和市下达的自筹基建指标进行安排,有无超过计划指标而安排的自筹基建项目;
(二)自筹基建项目的总投资和当年投资是否落实(包括应缴的建筑税),有无资金不落实留有缺口的情况;
(三)自筹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合法,有无不按规定乱拉资金搞自筹基建的情况;
(四)自筹基建项目是否按国家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报批,有无违反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改头换面等乱上项目的情况;
(五)自筹基建资金是否执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原则;
(六)审计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否与批准的扩初设计概算相符,设计、预算变更手续是否完整,各项费用是否按国家规定计算,投资支出中有无虚列费用和盲目采购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七)审计自筹基建财务会议报表:数字是否完整、正确,有无错列、漏列支出问题,基建结余资金、其他收入和应收应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有无弄虚作假和转移挪用资金、物资或其他违纪问题;
(八)审计自筹基建投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决策目标,重点分析建设工期、投资效益,达到设计能力的年限和投资回收年限四项指标。
第四条 自筹基建资金审计,要以国务院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和市计委、建委、财政局、建设银行市分行等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自筹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为审计依据。
第五条 自筹基建资金审计的方法:
(一)各部门、各单位申请自筹基建计划时,应在报送计划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用于自筹基建的预算外资金审核签证资料,要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各级计划部门编制的各级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应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各建设单位编报的统计资料和
财务决算应在报送有关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经常性的自筹基建资金的审计监督。
(二)各级审计机关还应对本地区的自筹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和投资结构、投资效益等进行专项调查审计。
第六条 自筹基建资金审计的处理:
(一)对资金留有缺口的项目,应督促其落实资金。对资金缺口无力弥补或虽能弥补但来源不当的,应区别情况由审计部门提出压缩投资规模,或停、缓建的建议并反馈到计划部门作为审批或调整计划的依据。
(二)对资金来源不正当的要进行调整,归还其原资金渠道。对挪用专项资金,截留国家税利等违纪问题,要限期追回;属于乱提价、乱摊派、乱集资作资金来源的,按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国发〔1986〕4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中央部门挤占地方计划指标、全民单位挤占集体计划指标的项目,应坚决纠正。
(四)对计划外项目一经查出,应按有关规定建议停建。其中,确实需要上马的项目,要补办报批手续,纳入计划后方准施工。
(五)对其他违反基建程序和财经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各级计划、财政、建设银行等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支持审计机关的工作,如实提供审计机关所需情况和资料,给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搞好自筹基建审计工作。



198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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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张中伟

二○○○年七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客运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客运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是指在道路上以机动车为运输工具进行营业性的旅客运输活动。
城市建成区内公共汽车的客运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道路客运安全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好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客运业主必须将安全作为客运活动的首要目标。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客运安全责任制度。
第五条 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员,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合格后,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查验卡》(以下简称《安全查验卡》)。核发手续应当简明、快捷。
更换客运车辆或者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重新换发《安全查验卡》。
《安全查验卡》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印制。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1月内应到核发单位办理年度续签手续。核发、续签《安全查验卡》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严禁下列车辆经营客运:
(一)货运车辆、两轮摩托车、拖拉机或悬挂拖拉机号牌的车辆;
(二)报废车或以报废车零部件拼装的车辆。
第七条 持A类驾驶证的驾驶员1年以上未驾驶大客车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后,方能驾驶客运车辆;持B类驾驶证安全驾驶经历满3年,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的驾驶员,方能驾驶9座以上、19座以下的客运车辆;持C类驾驶证安全驾驶经历满3年,经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的驾驶员,方能驾驶8座以下的客运车辆。
第八条 驾驶跨县客运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熟悉客运线路和路况,应跟随在该线路安全行驶1年以上的驾驶员行车1月以上,方可单独驾驶该线路的客运车辆。
第九条 客运业主应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知识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登记备查。
客运业主应建立旅客安全投诉制度,并应在其经营场所和营运车辆上公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投诉电话。
第十条 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
客运车辆未改变客运性质时不得退保。
第十一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或乘务员应在发车前向乘客介绍安全乘车要求,在高速公路、山区道路和其他危险道路行驶时,应提醒注意安全,指导乘客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客运车辆应按规定实行强制维护保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保持车况良好。
第十三条 客运车辆维修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维修质量。由于维修质量原因发生的故障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车辆维修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修复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客运机动车不得设置或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设施或物品,并应在车内漆喷乘车安全须知内容。
第十五条 严禁客运车辆超过核载人数搭载人员,不得擅自改装、加装座位。客运车辆应在车身明显位置漆喷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和“严禁超员”字样。
客运车辆的载质量不得超过核载人数与每人20千克随身携带物品的总和。
第十六条 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驾驶无号牌的客运车辆;
(二)不准驾驶已达报废条件的客运车辆;
(三)不准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客运车辆;
(四)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客运车辆;
(五)不准慢行揽客、违章停车揽客、强行超车;
(六)不准超速行驶。
第十七条 客运业主不得指使、强迫驾驶员和工作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作业。
第十八条 在道路上往返行驶700公里以上或夜间行车3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轮换驾驶,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警察应加强道路安全巡查,对违规客运车辆及时查处,并应强化对超长线路、危险路段、旅游线路和风景名胜区道路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道路建设、维护单位和经营业主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改造和维护等级道路,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对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的危险、病害路段应当重点整治、及时治理。
对等级以外道路的危险路段,由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安全治理计划,逐步减少危险路段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客运安全监督检查职能,对存在客运安全隐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向客运业主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客运业主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或者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
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客运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查验卡》从事道路客运的;
(二)指使、强迫驾驶员和工作人员违法作业的;
(三)擅自改装、加装座位的;
(四)未在客运车车身明显位置漆喷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和“严禁超员”的字样的;
(五)不按规定组织安全知识培训的;
(六)客运车辆上设置和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设施或物品的;
(七)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强制维护保养的。
第二十三条 客运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规定实行违章记分:
(一)驾驶无号牌的客运车辆的;
(二)驾驶已达报废条件的客运车辆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客运车辆的;
(四)驾驶未取得《安全查验卡》的客运车辆的;
(五)驾驶员未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驾驶客运车辆的;
(六)驾驶与准驾不符的客运车辆的;
(七)不按规定速度行驶或强行超车的;
(八)行驶时慢行揽客、违章停车揽客的。
对违反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暂扣车辆,责令补办有关手续;车辆经检验不合格的,强制维修;依照规定应当报废的车辆和用报废车零部件拼装的车辆,按规定强制报废;对驾驶员并处吊扣驾驶证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客运机动车每超载一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客运驾驶员处50元罚款;同时实施违章记分处理,超载达到核定人数20%的记6分,超载人数未达到20%的记3分;并责令将超载乘客就地卸客转乘,转乘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客运业主或客运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罚没收入按国家和省罚缴分离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5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通知



教党〔2004〕9号

  最近,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坚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并重,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做出的重要部署。《意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论述了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性,总结了我们党领导哲学社会科学的历史经验,明确了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导方针,提出了新时期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是新时期指导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推动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献。现就教育系统学习贯彻《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哲学社会科学重要性的认识。

  《意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地位和作用作了深刻论述,明确指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大任务”,“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能力和成果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现代化,应该有发达的自然科学,也应该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意见》对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意义所作的这些概括,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新一代领导集体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和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的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也是我们党对哲学社会科学地位和作用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对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的需要出发,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真正提到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大意义。要结合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讲话,充分认识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四个同样重要”,认识哲学社会科学在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到对哲学社会科学的“五个高度重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

  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意见》的各项工作。高校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同志要把学习《意见》作为近期理论学习中心组的主要内容,集中学习讨论。通过深入学习,加深理解,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当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贯彻落实;要从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的战略高度,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作为教育战线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努力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有一个新的更大的发展,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整个高等教育事业全面、迅速、健康发展。

  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教师特别是哲学社会科学教师认真学习讨论。通过举办专题学习讨论会、座谈会、学术研讨会等形式,把高校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动员起来,把《意见》的要求化作广大教师的实际行动,在整个高等教育战线形成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新高潮。

  二、明确指导思想,坚持哲学社会科学的正确方向。

  《意见》指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保证。”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坚持正确方向,坚决抵制和批判各种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潮,决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把是否体现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中国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性质、方向和水平的根本尺度。

  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导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推进理论创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不断增强实践意识和创新意识,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要加强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课题的研究,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在研究和解决重大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提高创新能力,努力构建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创新体系,积极推动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加强学术规范建设,努力营造生动活泼、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形成支持大胆探索和勇于创新的良好氛围。

  三、抓住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

  《意见》指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抓住《意见》印发的大好机遇,认真思考建设一所什么样的大学,如何建设好这样的大学,并紧紧围绕这一目标,认真思考高校如何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做贡献;要把建设强大的哲学社会科学纳入高校的发展规划,把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摆在学校发展的同等重要的地位,认真规划学校的发展和未来;在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高水平重点学科的过程中,要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主要的组成部分。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结合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启动实施,结合“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的实施,认真落实《意见》提出的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各项任务。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计划,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意见》明确提出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任务。教育系统要动员和组织全国高校的研究力量,发挥高校在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国家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任务。要切实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加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研究,把最新的研究成果及时地反映到教材中去。组织编写全面反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以及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史学、新闻学、文学等学科的教材,进一步推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

  2、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建设。要充分发挥高校在基础学科和基础研究方面的优势,通过努力建设,尽快形成具有时代特点、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教材体系和理论创新体系。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建设,积极培育学科新的生长点,努力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渗透。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把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教学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适应建设学习型社会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在国民教育中加大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比重,不断提高全民族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造就数以亿计的具有较高人文素质的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同时,要加快科研成果向教学的转化,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更新。

  3、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要把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紧密结合起来,以应用对策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以基础研究带动应用对策研究。高校不仅要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为国家做出贡献,而且要通过加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学科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的综合创新能力和国际学术竞争力,努力产出一批世界一流水平的科研成果,建成一批世界一流学科,为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做出贡献,为解决国家建设的重大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为振奋民族精神、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通过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加大投入等措施,努力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要在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的同时,把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组织跨学科、跨学校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优秀成果应用于党和政府的决策中,应用于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突出问题,发挥好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4、造就一支高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队伍。《意见》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要求必须建设一支宏大的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按照“四个同等重要”的要求,把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建设摆在和自然科学队伍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在三个层次上规划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建设,一是造就一批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学贯中西的思想家和理论家;二是造就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学科带头人;三是造就一批年富力强、政治和业务素质良好,锐意进取的青年理论骨干。要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队伍的思想道德和学风建设,通过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哲学社会科学教师的学术水平。紧紧抓住培养人才、吸引人才和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加强创新团队建设,使高校成为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和人才汇聚的重要基地。

  5、积极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管理体制改革。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按照《意见》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的要求,把制度创新作为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关键,以改革求发展,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优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配置。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建设,要在总结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加大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力度,积极推进研究机构开放和研究人员流动,形成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建立跨院系、跨学校乃至跨国界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科研组织,努力形成一批在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要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的教学改革,以提高教学质量和课堂效果为重点,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要完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选拔和管理机制,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建立既能体现哲学社会科学特点,又能发挥市场作用的新的人才管理体制。要积极探索以社会资金为主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制度的建立,通过面向社会开展研究咨询服务,广开研究经费渠道;要建立科学公正的评审制度和评价体系,引进公平竞争机制。

  6、要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做到组织落实、投入落实、行动落实,为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造有利条件。《意见》强调,开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新局面必须加强党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领导。按照《意见》的要求,教育部成立了社会科学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规划和领导全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党委、行政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领导,努力把握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改进领导方式,提高领导水平;要适应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合理配备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建立健全高校社会科学管理部门,增强服务意识;要加强科学和民主决策,发挥专家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参谋咨询作用。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条件的改善,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证哲学社会科学经费随着教育事业经费的逐年增加而相应增长,特别要为中青年学术骨干的成长、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的运用和重大课题的研究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和充足的经费资助。要进一步密切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系,努力营造有利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繁荣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列为重要工作,加强指导,抓紧抓实。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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