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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能否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06:56  浏览:89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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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能否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能否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7月4日请示的:一、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对被拘留人不在本地的,能否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二、关于代为执行的法院对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民事拘留的,能否审查决定等两个问题,经
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故意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必须十分慎重。尤其是到外省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作出决定的法院一般应报其上级法院同意后,再行委托实施。
(二)对被拘留人不在作出民事拘留决定的法院所在地的,作出决定的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说明情况,面交委托书和《拘留决定书》,请该院代为执行。受委托的法院应及时派出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连同委托书和《拘留决定书》一并送当地公安机关,由当地公安机关
予以看管。
(三)受委托的法院对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应向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转达或提出建议,由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审查,作出决定。



198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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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6号


《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23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刘士合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规划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等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卫生、民政、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经费投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

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现有建(构)筑物及工程设施,应当采取必要抗震加固措施;对具有地震危害性大,次生灾害严重,但无加固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工程设施,应予拆除重建;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标准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重大建设工程、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抗震设防烈度原则上不得低于八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a≥0.20g)。除此之外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市、县城区,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烈度不得低于七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a≥0.15g);未开展地震小区划的县城区,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时,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审查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批件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第九条 学校、医院、商场、体育馆、幼儿园和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烈度不得低于八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a≥0.20g)。
  第十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积极参加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按照地震小区划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的结果,提出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层、可能发生地震砂土液化、软土震陷以及其它地震地质灾害和抗震不利地段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专项审查制度。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建造具有抗震性能的住房。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房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章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应当设立抗震设计专篇。
  抗震设计专篇应当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等级等内容。
  第十四条 凡是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特殊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土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专项审查,以提升设计审查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建设单位。
  经审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由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审。对审查结论有争议的,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可以申请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或者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工程部位的抗震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工程建设的下一道工序。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并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经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抗震设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不得交付竣工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国家和省属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30层以上,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大型及大型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和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四章抗震加固

  第十九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四)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公共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经费由该建(构)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多渠道筹措,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章农村抗震设防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积极推广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居住用房,指导进行加固改造,提高抗震性能。
  第二十四条 农村的公共设施及3层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村民自建的2层以下房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通过科普宣传、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方式,指导村民自建房屋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发现建设工程未进行抗震设防的,应依法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七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般建设工程,不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国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防控甲型H1N1流感室内环境净化指南(试行)

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 国家室内环境和室内环保产品质检中心


防控甲型H1N1流感室内环境净化指南(试行)

  一、指导思想

  当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坚强领导下,在高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我国对国际上正在流行的甲型H1N1流感采取了有效的防控措施,已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近日随着甲型H1N1流感疫情继续在全球较大范围内传播,世卫组织再次拉响了警报,将要把流感大流行预警级别提至最高级别6级。

  由于甲型H1N1流感是一种新的甲型H1N1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可通过室内环境中的空气飞沫进行传播。特别是随着我国夏季的到来,集中空调器和家用空调器的大量使用,天气炎热和长时间使用空调会造成人体抵抗力下降,容易感染流感等流行性疾病。

  为指导全社会做好甲型H1NI流感的室内环境污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推荐先进的科学的净化技术,创建达到室内环境卫生标准的室内环境,为全社会提供净化室内环境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有效方法,降低和减少甲型H1NI流感的发生和危害,在世界环境日和全国第四个室内环境保护宣传月之时,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和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和国家室内环境与室内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特制定本指南。

  二、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关保护环境、安全卫生、防疫减灾等法规和标准,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科学、有序、有效地开展防控工作。

  2、各相关单位根据本《指南》推荐的净化室内环境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方法,根据用户建筑与室内环境的特点,制定防控甲型H1N1流感净化室内环境的预案。

  3、开展全社会室内环境生物污染控制的科普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人们提高室内环境质量与卫生标准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净化室内环境,保障人们健康水平的科学知识和卫生理念,引导和支持更多的民众参与实际行动。

  4、动员全国室内环境保护行业在室内环境净化、防控微生物污染方面的技术创新,鼓励有更多、更好的技术为防控空气微生物传播疾病,保障人们的健康水平提供高科技的装备。

  三、基本方法

  (一)室内环境通风的方法

  1、开窗通风是改善室内环境质量的常用方法。在使用开窗通风方法改善室内环境质量的时候,应注意:

  ①雾霾天气和沙尘天气不宜通风换气;

  ②城市空气质量低于“优”和“良”的情况下要选择性的进行通风换气。

  ③居住在交通繁华的公路和高速路旁边的家庭和单位,注意在车辆通行高峰时间不宜通风换气,

  ④居住在大型医院附近,或者住房附近有养殖场、垃圾场、化工厂和食品加工厂要注意选择性的进行通风换气。

  ⑤注意在在中午和晚饭时间不要通风换气,防止厨房排放的油烟污染影响室内空气质量。

  ⑥注意通风时间,城市居民通风换气时间最好在上午9点到11点,下午1点到4点之间,或者晚上7点-10点。每天通风不少于2小时,

  ⑦开窗通风注意根据不同户型,将窗户全部打开,形成对流以保持室内通风和空气新鲜。

  2、疑似病人或确诊病人的隔离室通风。隔离室、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严禁开窗通风与使用未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中央通风系统,预防病菌通过空气扩散与传播疾病。隔离室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应当采取负压通风,排风应进行严格的消毒,排风中的致病菌不能检出。

  3、居家医学观察人员的居室对环境有着特殊要求。可以在医疗部门的指导下合理进行通风推荐采用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新风系统和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应当经过卫生学评价,其主要指标为出风口的细菌总数应≤500cfu/m3,真菌总数应≤500cfu/m3,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

  (二)室内环境净化与消毒的方法

  1、健康人群家庭和办公室

  室内环境一般不需要消毒,但要控制室内各项污染物浓度,主要控制可吸入颗粒物、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等污染物浓度,使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制订的《室内环境质量标准》(GB18883-2002)。对于健康人群,推荐有条件通风与使用空气净化器的方法,保证室内空气全面、恒定地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2、弱势人群的家庭和办公室

  弱势人群主要包括高危人群、易感人群和亚健康人群:

  l 高危人群是指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后易发生严重并发症甚至死亡的人群,包括:

  (1)5岁以下儿童(2岁以下者更易发生严重并发症);(2)65岁及以上老年人;(3)妊娠妇女;(4)伴有以下疾病状况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高血压除外)、血液、神经、神经肌肉系统或者肾、肝、代谢、内分泌疾病,免疫功能抑制者(包括应用免疫抑制剂或HIV感染等致免疫功能低下者),19岁以下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者;(5)集体生活于养老院或其他慢性病疗养机构的人员。

  l 易感人群,包括医院的医护人员、厨师、美容师、出租车司机以及某些职业场所

  的人员;

  l 亚健康人群,包括由于工作紧张、压力大、连续劳累等原因,出现短时疲劳、免疫

  能力低下等症状的人员和行业。

  弱势人群的室内环境应达到室内环境卫生标准。其主要污染物细菌总数的浓度应≤500cfu/m3。

  推荐采用物理消毒与空气净化的方法有效解决室内环境与空调通风系统的污染问题。推荐采用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静电吸附式空气净化消毒器、紫外线循环风以及其他具有卫生部消毒药械批文的动态空气消毒器。

  3、医院的隔离室

  医院的隔离室等重点部门应当按照医院消毒规范对室内环境进行严格的消毒,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经过消毒后,室内空气中的细菌总数应≤200cfu/m3, 物体表面细菌总数应≤5cfu/cm2, 医护人员手上细菌总数应≤5cfu/cm2。

  推荐使用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静电吸附式空气净化消毒器、紫外线循环风以及其他具有卫生部消毒药械批文的动态空气消毒器。

  4、所有的室内空气净化设备与药剂必须具备省级以上的有CMA资质的空气净化器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书。对于细菌指标的检测,必须有国家检测中心省级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消毒设备和药剂,必须具备卫生部消毒药剂与消毒器械卫生批件,符合我国《消毒管理办法》。

  (三)空调器的净化与消毒方法

  1、空调器的过滤装置、换热系统与中央空调的风管系统的积层会成为细菌等微生物大量繁殖的温床。应当定期对空调的上述部件与系统进行清洗。

  2、民用壁挂式、柜式与天花板式分体式空调,一般市民可以自行清洗,清洗包括过滤网与换热器的翅片,也可以委托专业的服务机构进行规范的清洗。

  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要求进行定期清洗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清洗机构进行。

  4、建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检测中心和省、市级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其主要的技术指标与出风口的空气质量应达到有关的卫生要求。

  5、弱势人群生活、工作与活动的室内,在使用空调的时候,应注意经常保持密闭室内空气的流通。有条件的应当配备空气净化器,要求使用空气净化器的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的含量要≤500cfu/m3。

  6、在有可能存在传染病菌传播危险或其他生物污染突发情况下,未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或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但未经卫生学评价的中央空调系统应当停用,直至危险消除或紧急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经过卫生学评价。

  7、医院疑似病人或确诊病人的隔离室以及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应当使用医用空调系统,而不能使用普通的民用空调。

  (四)防止卫生间和厨房管道污染的方法

  房间卫生间和厨房通风道、设备管道和下水道也是疾病病毒传播渠道。特别是房间的地面地漏、洗衣机地漏、浴室地漏、洗手盆下排水口、墩布池排水口等向外排水的通道,是污染室内环境的细菌病毒和臭气、蟑螂、蝇蝶的侵入口。2003年非典的淘大花园教训值得注意。

  一是注意检查厨房排烟道是否串烟、堵塞或者安装不合理的情况。

  二是注意下水道是否返味,返水弯是否安装合理,原来的这些通道下都有存水弯,排过污水后有一段存水在管道中,这样就可以阻挡啦!

  三是经常检查室内卫生间和厨房的地漏水封是否缺水,特别是在夏季和冬季气候干燥的季节,及时进行补水。

  四是在密闭性好的房间开启厨房油烟机时候,要开启门窗,进行空气对流,防止形成空气负压,造成室内生物污染和臭气污染,建议再安装一个排风扇。

  (五)利用植物进行室内环境杀菌消毒方法

  一些植物具有杀菌消毒的作用,在室内和家庭庭院进行养植,可以起到净化空气的作用。注意四条原则:

  1、根据室内环境污染有针对性的选择植物。有的植物对某种有害物质的净化吸附效果比较强,如果在室内有针对性的选择和养殖,可以起到明显的效果;玫瑰、桂花、紫罗兰、茉莉、柠檬、蔷薇、石竹、铃兰等芳香花卉产生的挥发性油类具有显著的抑菌和杀菌作用。蔷薇、石竹、铃兰、紫罗兰、玫瑰、桂花等植物散发的香味对结核杆菌、肺炎球菌、葡萄球菌的生长繁殖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

  2、根据房间的不同功能选择和摆放植物。夜间植物呼吸作用旺盛,放出二氧化碳,卧室内摆放过多植物不利于夜间睡眠。卫生间、书房、客厅、厨房装修材料不同污染物质也不同,可以选择不同净化功能的植物。

  3、根据房间面积的大小选择和摆放植物。植物净化室内环境与植物的叶面表面积有直接关系,所以,植株的高低、冠径的大小、绿量的大小都会影响到净化效果。一般情况下,10平米左右的房间,1.5米高的植物放两盆比较合适。

  4、利用花卉植物净化室内环境的健康安全

  ①忌香。一些花草香味过于浓烈,会让人难受,甚至产生不良反应。如夜来香、郁金香、五色梅等花。

  ②忌敏。一些花卉,会让人产生过敏反应。像月季、玉丁香、五色梅、洋绣球、天竺葵、紫荆花等, 人碰触抚摸它们,往往会引起皮肤过敏,甚至出现红疹,奇痒难忍。

  ③忌毒。有的观赏花草带有毒性,摆放应注意含羞草、一品红、夹竹桃、黄杜鹃和状元

  红等。

  ④忌伤害。比如仙人掌类的植物有尖刺,有儿童的家庭、或者儿童房尽量不要摆放。另外为了安全,儿童房里的植物不要太高大,不要选择稳定性差的花盆架,以免对儿童伤害。

  ⑤忌污染。室内养植的植物和花卉施用的农药、杀虫药和化肥设备必须安全,符合国家农作物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防止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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