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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新药审批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4:41:25  浏览:9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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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新药审批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新药审批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近据反映,一些地区出现了在《药品管理法》实施前突击审批“新药”的现象,有些已审批的新药,资料不全,质量不高。这种做法与加强药品管理和即将执行的《药品管理法》是相违背的,也为以后药品整顿工作增加了困难。3月15日,部党组在讨论贯彻《药品管理法》加强新药
审批时指出:目前由于审批不严,造成药品品种十分混乱,特别是滋补药品更甚,应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为了切实加强新药的审批,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坚决制止突击审批新药。药品研制单位申报的每一个新药品种,必须具备完整、科学的研究资料。卫生厅(局)要严格审查把关,凡资料不全,数据不足的一律不予批准。属卫生部审批的新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转报卫生部审批。
二、鉴于以“健字号”审批,各地掌握不一,易引起混乱和降低要求的问题不断出现,经研究决定,从文到之日起,凡新审批的药品,取消“健字号”批准文号;具备治疗或辅助治疗作用的,并经实验、临床证明,按新药进行审批,符合审批要求者发给“卫药准字”文号。
以上请你厅(局)加强法制,严格贯彻,切实执行。



198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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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权的性质看复转军人进检察院

杨涛


关健词:检察权 性质 军人 检察院

内容概要:检察权的性质是包含有行政权、司法权的法律监督权。检察工作中具有行政权性质的侦查业务及其他工作对法律知识要求并不高,而主要要求的是人的阅历、实践经验,特别是敏锐的直觉与对人对事的洞察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复转军人在此方面有着法学院学生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允许部份没有法律背景的复转军人进检察院从事非司法性质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一直为法学界学者们所推崇,为修订后的法官法所确认,也为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所肯定与倡导,提高法官准入的门槛与限制没有法律学历背景的复转军人进法院已成大势所趋。与此同时,在作为我国政治体制下两大司法机关的另一司法机关??检察机关,随着检察官法的修订,提高门槛也成了必然,那么,没有法律学历背景的复转军人进检察院是否没有可能和必要呢?

一. 一.检察权的性质

司法权,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居中裁判的权力,司法活动是从对立的双方提供的证据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最终作出判断的活动。在西方大多数国家,只有法院才能称得上是司法机关,检察院所行使的公诉权是一种求刑权,是带有主动性,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行政性质的权力,检察机关也是政府下属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

在我国,关于检察权的性质是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

一种学说检察权性质是行政权,因为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及在检察机关内部统一受检察长的领导的体制决定了其行政权的特点。

一种学说认为检察权的性质是司法权,因为公诉权是一种求刑权,要求审查证据材料,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带有居中裁判的性质。

一种学说认为检察权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权,因为从我国政治体制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检察机关的任务是对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制约与监督,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性质是法律权。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享有以下权力:1自侦案件的侦查权;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3公诉权;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5 刑事审判监督权;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6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7司法解释权。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一.检察权包含侦查权,不是纯粹的司法权。侦查权的行使,不仅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强调侦查效率即破案率,而且具有严密的组织性,要求检察长或部门领导人组织一定规模的侦查队伍实施计划周密的侦查行为,具有鲜明有行政性。①

二.检察权包含公诉权,不是纯粹的行政权。公诉权中审查证据材料和决定是否起诉的行为,龙其是对侦查结果的处分,同法官的裁判行为极为近似,都是适用法律的行为,都是以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目标,具有浓厚的司法性质。②

在我看来,简单地称检察权是行政权或司法权都不妥当,从我国的宪政体制、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检察权应是包含行政性质与司法性质内容的法律监督权。

二.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工作性质对人员的素质要求

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作为居中裁判的司法活动是一种理性活动,是运用证据材料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需要较强的逻辑判断能力与丰富的法学知识。无疑,审判活动首先要求审判人员具备法学素养,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从这个意义上讲,限制没有法律学历背景的复转军人进法院也是必然。

从我们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检察权也具有准司法权的性质。公诉权中审查证据材料和决定是否起诉的行为,同法官的裁判行为极为近似,都是适用法律的行为,同样要求检察人员具备法律素养,无法律学历背景的复转军人进检察院也应限制。

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治安管理与刑事侦查权力。侦查活动从本质上一种实践活动,侦查人员当然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更重要的是人的阅历、实践经验,特别是敏锐的直觉与对人对事的洞察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公安机关对法学素养要求不高,也不拒绝无法律学历背景的复转军人进入。事实上,在西方国家对警察也不要求法学院的背景。

我们刚才也分析了,检察权具有行政权的性质,特别是与公安机关同样行使了侦查权,自侦活动的侦查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无甚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讲,拒绝无法律学历背景的复转军人并不妥当。

三从检察机关的具体业务看对检察人员的素质要求

从上述分析,我们似乎得出了两种结论。我们先把争议搁置,从实践上一一分析,各项检察机关的具体业务看对检察人员的素质要求。

我们先从检察实际内设部门来分析,我们主要分析省辖市一级检察院(含省、直辖市、自治区检察院分院)和县一级检察院,因为这二个级别的检察院在整个检察系统所占,人员最多,也承担了大多数任务。

关于转发(86)财文字第637号文件做好地方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等


关于转发(86)财文字第637号文件做好地方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86)财文字第63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如何贯彻这一文件,做好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志愿兵,下同)医疗保健工作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经费由民政部门掌握使用;实行合同记帐的办法就医,其医疗待遇和医药费报销范围按北京市公费医疗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二、区、县卫生局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人数和居住地情况,按就近就医和享受地方同职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的原则,指定合同医院,建立合同医疗关系;并负责对民政部门在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待遇方面的指导。各医疗单位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就医,要按地方同职级
干部接待,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
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费的来源是:到地方报到(包括变通接收停止时)当年剩余月份部分,由军队移交单位一次性划拨给区、县民政局;从报到的第二年起,由市财政下拨。为了保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调剂各区、县医疗费负担,市里暂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每人每年二百四
十元的标准,随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其它各项经费一道拨给区、县。区、县财政局要将此项经费列入专项,及时、如数地拨到民政部门,并监督其开支情况。对于一九八七年前三个月的医疗费用和今年一季度报到并由卫生部门收取的后九个月的医疗费的结算,由区、县民政部门与卫生部门按
中央规定的标准办理。
四、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经费的管理,单列科目、单独记帐,实行专款专用;当年剩余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如有超支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应先从上年结余中弥补,或从本部门经费中调剂,如仍不足时由区、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上报,由市财政局、市
民政局帮助解决。
五、变通接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包括变通接收的军队离休干部的无工作直系亲属),因其医疗关系仍在原部队,他们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经费不向地方移交;从第二年起直至批准搬进专项住房为止,他们的医疗费按中央规定的标准,由区、县民政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拨给原
部队,其超出市财政下达数额的部分,先由区、县民政部门垫支,然后造册,通过市有关部门审核,由市财政局追拨。
六、区、县民政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中设立门诊部或医务室,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诊治,节约开支,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提供医疗方便。门诊部或医务室的主要任务是:(1)负责危重病员送医院抢救前的处置;(2)负责日常的卫生防疫和
健康保健;(3)负责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4)掌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健康状况。其所需人员编制,从市里下达的专项编制中解决;所需开办费,从市里下达的开办费中解决。
七、军队离休干部无工作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和医疗费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执行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5)安35号文件的规定。其医疗经费个人应交部分,每年交纳一次,于头年年底前交到区、县主管部门;未交纳者按军队的惯例,视为未建立医疗关系
看待,其间的医疗费用自理。变通接收结束或新报到者,也应提前交费并建立当年的医疗关系。除此之外,诸如医疗经费的来源和管理,医疗费超支部分的解决办法,以及合同医院的指定等,均暂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级财政、民政和卫生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确保他们老有所医,按规定落实好各种医疗保健待遇。



198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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