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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37:41  浏览:95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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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等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等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其他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外经贸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的《关于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转知所属,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采取各种积极措施,以确保此项工作在北京地区的顺利实施。
二、各家商业银行要将各自总行和本单位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备案。
三、各外经贸企业要抓住机遇,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封闭贷款”,努力扩大有效益的出口业务,扭转当前外贸出口下降的局面,进一步加大开发海外劳务承包工程项目的力度。
四、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封闭贷款”的管理,把防范金融风险同促进外经贸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在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反映。
附件:关于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贸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199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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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8号 关于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8号 关于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现予以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0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2号,以下简称《分配原则》)、《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1号,以下简称《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10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最终用户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下一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10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前分配时未申请2010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者需在9月1日至15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递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对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于9月1日开始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分别进行申报,并于9月20日前将申请按时间顺序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照网上申报的顺序对用户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10月1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最终用户。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小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每个申请者的申请均可获得满足;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大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根据《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进行再分配。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分配原则》、《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外经贸厅)组织实施。

  附件:《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9/1283501121396.do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印尼归国华侨要求公证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印尼归国华侨要求公证的请示的复函

1961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2月13日(61)沪高法刑发字第180号对印尼归国华侨要求公证的请示报告收悉。我们已与外交部、华侨事务委员会进行了研究,并于3月2日先用电话答复你院。现再函复如下:
一、同意对这些印尼华侨要求公证事项办理公证。
二、归侨把国外财产转让给在外亲属,出具财产转让声明,可能被解释为有代价的转让。驻在国可以借此说华侨进行套汇,为避免误解,以统一用赠与书形式为好。
三、在公证文书中直接表明将继承的权利转让给其亲属,不如在文书中明确写明将继承的某某财产(具体写明)赠与其亲属为好,以免对“权利”的含义发生争执。文书中凡用“充分的权利”字样,可以改为“完全的权利”。所附陈美兰的“声明书”可根据上述意见改为“赠与书”。
四、公证文书的印尼译文在上海翻译如有困难,可请北京华侨旅行服务社代为翻译,最好不用英文译本代替。这点要考虑到印尼方面的要求。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印尼归国华侨要求公证事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办理印尼归国华侨要求公证的案件中,由于我们对印尼情况不熟悉,又涉及到外交政策和两国关系,对下列问题是否可给他们公证,如何公证没有把握,为此请示如下:
一、在受理印尼归国华侨要求公证的案件中,有二种情况,第一种是归国华侨的亲属在印度尼西亚死亡,死后在印尼遗有房屋等财产,为避免印尼当局借口继承人不在印尼而留难,故他们拟将应继承的一分财产,让给他们在印尼的中国籍亲属所有,来院要求为他们公证转赠书。第二种是因印尼当局于1960年9月24日颁布法令,规定外国人(指非印尼籍人)不得持有土地,外国人持有的土地须在六个月内(1961年3月24日前)移转给印尼籍人,逾期收归国有。归国华侨为了避免他们继承所得或自己买有的在印尼的房地产被没收,来院要求公证将他们在印尼之房地产转赠给他们在印尼的印尼籍亲属。
我院研究后认为,为了保护我国侨民在国外的合法利益,可予公证。但予公证是否会产生对我不利的问题,没有把握。
二、该项公证文书如赠予书等大多是由归国华侨在印尼的亲属起稿寄来,文书中用词先以本人放弃继承他们亲属遗产的权利,随后再写将他们应继承的一份遗产转让给他们在印尼的亲属所有。在文字上,我们认为,既然放弃继承权利,又称将其应继承的一份遗产转让给其亲属,似互相矛盾,故拟不写放弃继承权利,直接表明将继承的权利转让给其亲属。但究竟如何公证较好,亦无把握。再此项公证文书的印尼译文在上海翻译有困难,是否可用英文译本代替。
为了便于研究特附上陈美兰、蔡鸿林案例及公证文书稿,其中转赠房地产的公证案件急须在本年3月24日限期前办妥,故请迅予指示。
1961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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