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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三包门前”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53:17  浏览:94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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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三包门前”实施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印发《韶关市区“三包门前”实施办法》的通知(韶府[2002]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区“三包门前”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七日

韶关市区“三包门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确保市区市容整洁,环境优美,秩序良好,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韶关市区市容市貌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主、次街道沿街两侧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协调、督促检查,各区具体组织实施,市公用事业局、市公安局、韶关市工商局等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
第四条 “三包门前”的内容
(一)包门前人行道的卫生保洁和门前乱堆物的清理。做到随脏随扫随清理,保证人行道上无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废弃物长时间滞留,沟渠畅通,路面无积水,无乱堆乱放。
(二)包建筑物正立面、卷闸门及公共设施上乱张贴的清理。做到随贴随清,并与其他部门配合,彻底清除城市“牛皮癣”。
(三)包门前人行道非机动车、摩托车摆放。做到非机动车、摩托车在公安交警部门划定的地段内摆放整齐,杜绝乱停乱放的现象。
第五条 “三包门前”的时限为:每天(包括节假日)8:00~23:00。
第六条 “三包门前”的路段为:市区范围内的所有主、次街道。
第七条 “三包门前”的经费来源
清扫保洁队伍的经费由沿街门店(单位)负担,按照门店(单位)所对应的人行道长度,经营性单位、门店每米每月交纳6元、非经营性单位每米每月交纳4元清扫保洁有偿服务费。
第八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点的规划和画线,始终保证线条清晰。对违章停放的车辆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治。
第九条 对无故不交纳清扫保洁费的工商户,工商部门不予以年审,待交费后再予以年审。
第十条 各区要成立“三包门前”领导小组,由各区主管城管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成员由各区建设局或卫生局分管领导及环卫所长等组成,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清扫保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招聘,签订临时用工合同,统一着装上岗。
第十二条 沿街单位、门店凡交纳清扫保洁费者,均有权对“三包门前”工作实施监督,如对工作不满意,可直接向市城管办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市区未实行“三包门前”的内街,仍按《韶关市区“门前三包”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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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金华市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十九日


金华市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开展对外经贸交流与合作,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为除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外的在金华市范围内由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经正常年审合格、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企业派团组和人员出国(境)从事设备验收、技术培训、市场调研、产品推销、参加展销、洽谈合资合作等经贸、科技活动,向市外侨办申办报批手续。企业执行经贸、科技任务以外的因公出国(境)团组,由市外侨办审核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四条 企业人员出访条件。
  1、企业应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赴国(境)外执行任务;
  2、企业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领导根据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纳入《金华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管理);
  3、企业向外单位长期借调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一般满6个月以上并有正式借调合同,在征得借出单位同意后,可以选派其临时因公出国(境)执行任务;
  4、企业招聘的流动人员,被招聘人员在聘用单位一般正式工作一年以上(以有效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部门鉴证日期为准);
  5、与外方合资、合作企业中的中方人员。
  企业不应当选派以下七类人员因公出国(境):
  1、刑事案件被告人或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有未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不按时纳税、有偷税漏税行为的企业和人员;
  4、有可能泄漏企业技术秘密,转移、抽逃企业资金的人员;
  5、逃避兵役的企业务工人员;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接受调查尚未受到处罚的人员;
  7、其它不宜因公出国(境)的人员。
  第五条 申报程序。市直属企业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无主管部门的可由企业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市外侨办办理审批手续;各县(市、区)企业经当地外事部门审核后报市外侨办办理审批手续。市直属享受直报待遇的企业,可直接向市外侨办办理审批手续;各县(市、区)享受直报待遇的企业,报市外侨办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报当地外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企业因执行出访任务需要,邀请其它相关人员或参加其它团组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申报。
  1、邀请党政机关(含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相关人员或参加党政机关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团组,纳入《金华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管理;
  2、邀请本省其它企业人员参加的,需提供该企业及其县级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3、邀请国家部(省)属或外省(市)驻金单位(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的,该人员的任务报批手续由其所在部(省)属单位或外省市任务审批部门办理;
  4、邀请省内垂直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需事先提供其上一级管理单位的同意意见;
  5、邀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人员参加或者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团组执行参展以外的经贸、科技任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出访团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更改、增加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任意增访国家(地区)或有意绕道旅行。确需临时增加顺访国家(地区)或延长停留时间,必须先报经国内原任务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来不及向国内报批时,须报请我驻外使领馆同意,并由使领馆出具同意凭证,回国后即行补办报批手续。
  第八条 加强对派出人员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出访人员不得泄漏机密,损害国家安全,从事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格和人格的活动。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遇到渗透、策反、监控、窃密和其它危及安全的情况,以及发生叛逃等事件,团组负责人应迅速向我驻外使领馆(处)报告,接受使领馆(处)领导,并在回国后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组织、外事和国家安全部门。
  第九条 加强对因公护照(通行证)的收缴和管理。因公出访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应上交护照(通行证)。企业负责对出访人员护照(通行证)的收缴,并及时上交当地外事部门,对未及时或拒绝上交的企业,将被列入限制因公出访企业名单。
  第十条 出访企业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国家机密等行为,由组织、外事和国家安全等部门联合查处;发生出走或滞留不归情况的,企业须在7天内书面报告出国(境)任务审批机关和出国(境)人员审查机关,并由国家安全和外事等部门联合查处;对于企业利用组团之便,从事非法移民活动的,国家安全、公安、工商、外事等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在为企业构建便捷的因公出国(境)通道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企业因公出国(境)行为。市、县两级外事部门要认真执行因公出国(境)有关规定,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负责地做好审核工作。对于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加强企业因公出国(境)情况的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外事部门每季向当地政府上报企业因公出国(境)情况;市外侨办每季向市政府和省外办上报企业因公出国(境)情况。
  第十三条 经济类行业协会组织因公出国(境),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章振国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
       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通过了第一批21个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现予以公布。


昆明市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第一批)


市政府首批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涉及21个部门,共报审批事项456项,其中取消56项,改为登记备案22项,下放17项,转为咨询服务2项。取消精简率为21.27%。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的审批事项(11项)
1、非财政性投资的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企业一般非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
4、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建项目
5、不需要财政投资和配套投资的农林水利和社会事业项目
6、企业自筹投资,1000万元以上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和生产性新建项目(含外资)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仍需进行审查)
7、旅店业价格审批
8、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审批(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9、高级住宅及非住宅商品用房价格备案审批
10、餐饮业价格等级评定审批
11、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制
下放县(市)区计划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4项)
1、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型商场、宾馆、饭店除外)
2、符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鼓励类,能自行平衡生产建设条件,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3、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一般性商业设施
4、企业自筹投资,在1000万元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和生产性新建项目(含外资)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及云南省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昆明市的行政审批权限
2、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审批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取消的审批事项(3项)
1、工交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
2、市属工业生产性危房改造审批
3、汽车延期报废审批(归口公安部门履行)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2、新办工业企业的审批
转为咨询服务的审批事项(2项)
1、直属企业人事劳动工作审核、转报及咨询服务
2、受理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资金、运输、供水等事项
三、市建设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外地建筑企业进昆承担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
四、市粮食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5项)
1、计划外新生婴儿落粮
2、弃婴(儿童)收养落粮
3、从农村收养不满十四周岁子女落粮
4、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转入落粮
5、归侨、港、澳、台居民回大陆定居,外国人来华定居落粮
五、市科学技术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技术经营机构成立审核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新办民营科技企业
2、昆明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六、市卫生局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办理外埠食品卫生许可证
2、视力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
七、市民政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社区服务项目审批(由社区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八、市外经贸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直属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九、市房产管理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2项)
1、安居工程
2、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公有住房租金超过标准的审批
十、市教育局
下放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事项(5项)
1、开办民办小学
2、开办民办幼儿园
3、开办农村学前班的审批
4、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情况停课的审批
5、普通小学正常转学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4项)
1、市级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各学科竞赛的审批
2、审批成人初等文化教学班开办
3、师生大型集体活动申报
4、普通初中、小学借读
十一、市体育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3项)
1、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2、市内体育社团组织设立审批
3、非经营性体育活动(健身、表演、培训)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经营性体育活动审批
十二、市旅游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6项)
1、涉外旅游定点饭店(宾馆)
2、涉外旅游定点商店(单位)
3、旅游定点餐馆
4、涉外旅游客运汽车
5、旅游从业人员资格审查
6、定点购物单位(经营贵重旅游商品)审批
十三、市农业局
下放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的审批事项(7项)
1、牧草籽种生产许可证
2、牧草籽种经营许可证
3、农业机械操作证
4、农田作业操作证
5、农田作业驾驶证
6、农田作业行驶证
7、公安委托上道路各型拖拉机的号牌及行驶证
十四、市园林绿化局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城市绿化经营企业设计、施工年检
十五、市公安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4项)
1、计算机经营公司(不包括网络服务和软件经营公司)设立审批(归口工商部门办理)
2、边境证延期、新增地区签证
3、前往边境地区申请表
4、保安人员培训合格证(保留保安人员资格证)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3项)
1、对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审核登记
2、技防产品销售审核登记
3、技防产品生产登记备案
十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4项)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资基金的审核
2、企业政策性调入人员
3、企业调出人员
4、审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方案、办理《下岗证》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企业劳动工资基金审批
十七、市乡镇企业局
取消的审批项目(6项)
1、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商标使用的审查登记
2、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化学工业品生产使用的审批登记(归口公安部门审批)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归口环保部门审查)
4、直属企业工商登记(归口工商部门办理)
5、直属企业劳动执法审核(归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
6、新办和改制企业审核
十八、市商贸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2项)
1、商业连锁经营初审
2、拍卖行业初审
十九、市文化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2项)
1、经营摄影服务文化经营许可
2、餐间舞乐演出活动审批
下放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1项)
书刊零售文化经营许可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台球、保龄球审核
二十、市水利局
取消的审批项目(3项)
1、滇池钓鱼许可证
2、鲜活水产品批发、销售许可证
3、小<一>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
二十一、云南省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外埠酒类进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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