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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17:36  浏览:8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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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3]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两工"和"一事一议"操作程序,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切实巩固改革成果,保持农村稳定,根据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一事一议"试点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事一议"基本政策必须严格按照赣府发〔2002〕17号文《江西省村级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九府办发〔2002〕100号《关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定要做到有事必议,没有经过规定程序由农民评议的筹资筹劳项目,农民有权拒绝接受,县级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有权查处。
 三、"一事一议"程序要严格按照下列七个步骤规范操作。
 第一步:议事立项。由三个以上村民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村民委员会拿出立项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的渠道、筹资筹劳额度、分摊办法和减免对象。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二步:项目评审。村民委员会立项报告经村民小组长、党员会议形成正式议案,并明确责任人,即发给全体村民酝酿讨论,在此基础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表决。所议事项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同意并签字认可,形成"一事一议"决议。由特困户个人申请减免事项一并在会上讨论确定。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三步:项目审核。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定形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将《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农户代表签字盖章原件等相关资料报乡经管站审核。乡经管站对村上报的筹资筹劳决议及附件要认真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主要审核议事范围是否合理,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分摊对象是否适当,筹资筹劳标准是否超限额,签字是否真实等。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四步:项目审批。乡经管站将审核后的《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审核意见报乡政府审批。乡政府根据《决议》等有关材料指定项目实施监督人。对重大项目要实地察看。审批后的《决议》报县级减负办备案,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按规定分解到户,造好到户花名册,并在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上填写。花名册要一式三份,县、乡、村各留存一份,以备核查。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五步:项目管理。"一事一议"所筹资金,由村民委员会依手册收取,并向出资人出具合法票据,收取资金须于3日内缴乡经管站管理,实行村有村用乡代管。乡经管站对"一事一议"所筹资金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县级减负办和乡纪委监督。村民委员会统一到乡经管站领取专用票据。
 第六步:决算公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实施完成后,村委员会须在30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并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经管站交决算报告,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经管站审定后,向农民予以公布。公布内容的重点是:计划筹资筹劳情况、实际筹资筹劳情况、减免情况、资金使用项目及金额。决算报告须报县级减负办备案,以备审计监督。
 第七步:审计监督。乡经管站要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群众意见较大的反映较强烈的,县级减负办应组织专门力量重点审计,对确有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 以上七项程序可根据所议事项的繁简程度合并进行,每个程序所需时间要因事制宜,但最多不能超过各程序所核定的最长时间。
 四、在"一事一议"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一是充分听取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由他们在"一事一议"工作中"唱主角",属于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事,任何人不能自以为是,越俎代庖。
 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注意及时解释和引导,使农民把"一事一议"同他们切身利益、农村未来的发展和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紧密联系起来理解,使广大农民能积极参与、大力支持这项工作。
 三是因事制宜,创新工作方法。对大村和小村议事如何组织;常年外出劳力比例较大,如何扩大受益农民的参与面等问题,要在实践中摸索、完善,要切实做到既符合政策,又有可操作性。
 四是工作要做细、政策要把准。对动态的人口数据,按政策减免的对象和农户申请减免的对象等,都要做过细的工作,务求把情况查明,并建立完备基础数据档案。
 五、严格执行"两工"的政策规定。"两工"只能由农村劳动力承担,不准按人口平均分摊,不准强行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以资代劳的工价,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不同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二月底前由政府向农民公布。2005年"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
 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坚决查处。《 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赣纪发〔2002〕6号和九纪字 〔2002〕12号)明确规定:"违反'一事一议'规定向农民筹资筹劳,或筹资金额突破人均控制每年15元上限标准,或收取资金没有定向使用或超越范围用工、强行要农民以资代劳,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开除党籍处分。",凡违反此规定的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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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3]5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三年六月八日



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科学合理地安排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其中扶持民营企业不少于80%。贴息范围按《关于调整〈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2]5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对高起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品产业技术目录的技改项目,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企业办理申报享受国家相关减(免)税事项。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扶持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鼓励工业行业的龙头企业以及具备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对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效运作给予积极扶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扶持区域特色产业镇区或特色产业基地建立技术创新服务机构,为行业和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对成效显著的特色产业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经评定之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扶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对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成绩突出的中介机构,经评定之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由市政府提供场地,鼓励中介服务机构集中办公,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对迁入的集中办公场地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租金支持。
第六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鼓励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和运用专利技术。对通过市级以上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新技术或科技成果,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根据其新增产值、税收、出口创汇等情况,经评定之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引进国外专利技术用于技术开发,属于国内首次适用的可凭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申请经费补贴。企业或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可申请专利申请费和实审费的部分资助。
第七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对中小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经济贸易局、科技局、财政局提出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府〔 2004 〕 131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等构筑物的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街景的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管线附属箱、附属亭是指交警信号灯控制箱、有线电视箱、通信交换箱、供电配电箱、路灯控制箱、燃气调压箱、电话亭、书报亭、信息亭、邮政信箱、自动售货机等。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以及道路两侧设置的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等构筑物,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新建、改建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必须按规定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的设置需满足下列原则 :

(一)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等构筑物应当结合周边建筑、绿化以及小品设置,原则上必须退出规划道路红线;

(二)城市道路交叉口严禁设置任何箱、附属亭等构筑物;

(三)结合周边建筑、绿化以及小品设置的箱、附属亭要与四周建筑及环境协调。

第六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置原则和有关技术规定对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等构筑物实施规划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 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

(二) 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

(三) 箱、亭的定位图、具体尺寸图、效果图各两份;

(四) 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 1/500 地形图一份。

第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的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等构筑物,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总造价 3%-15% 的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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