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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中国人民银行请示修改中国银行章程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42:46  浏览:8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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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中国人民银行请示修改中国银行章程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对中国人民银行请示修改中国银行章程的批复

1980年9月22日,国务院

国务院批准修改的《中国银行章程》,由中国银行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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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转发教育部等10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委关于转发教育部等10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办〔2006〕74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日前,教育部、公安局、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卫生部、文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10部门以部长令(第23号)形式发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各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下同)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组织全员学习,排查安全隐患。各学校主管部门要在开学前,将《管理办法》下发到所属各中小学幼儿园,认真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并对学校领导和专任教师进行专题培训。要结合开学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提出具体要求。要指导各中小学幼儿园严格对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自查和排查安全隐患,重点要抓好民办学校、民工子女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校园风险勘察工作,督促学校整改,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进一步消除校园内安全隐患。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和贯彻落实情况,于9月30日前报市教委学校后勤保卫处(联系人:陈宇红;联系电话:23116772)。

  二、纳入评估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常态、长效管理机制。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校领导年度考评体系,扎实推进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的落实。要将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设、日常安全管理和学校安全教育等列入专项教育督导工作内容,积极推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向全员化、全过程、全方位方向发展。

  三、主动协调力量,同步推进学校周边环境建设。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卫生、文化、工商、质检、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积极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有效地解决学校周边存在的安全等问题,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四、与安全文明校园创建相结合,不断提高校园安全管理水平。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落实《管理办法》各项规定与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相结合,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类指导。尚未获得市安全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要对照《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安全文明校园评估指标体系》,落实责任制,完善管理制度,要继续落实岗位工作法,不断提升安全防范水平,积极争创全国安全文明校园。   

  附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

教职成厅[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为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我部成立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启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以下简称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专业教学标准是指导和管理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纲领性教学文件。为做好专业教学标准的制订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坚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作用,推进中高职协调发展,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全面提升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课程开发的专业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

  2.坚持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课程教材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的深度对接。以职业资格标准为制订专业教学标准的重要依据,努力满足行业科技进步、劳动组织优化、经营管理方式转变和产业文化对技能型人才的新要求。

  3.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做中学、做中教”,重视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强调实训和实习等教学环节,突出职教特色。

  4.坚持整体规划、系统培养,促进学生的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正确处理公共基础课程与专业技能课程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学时比例,严格教学评价,注重中高职课程衔接。

5.坚持先进性和可行性,遵循专业建设规律。注重吸收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课程教学改革优秀成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兼顾行业发展实际和职业教育现状。

  三、专业教学标准内容

  专业教学标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专业名称、入学要求、基本学制、培养目标、职业范围、人才规格、主要接续专业、课程结构、课程设置及要求、教学时间安排、教学实施、教学评价、实训实习环境、专业师资等(详见附件1)。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入学要求与基本学制。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要建立更加灵活多样、满足学生需求的学习制度,积极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建立“学分银行”,允许学生采用半工半读、工学交替等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

  (二)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他们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能够将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结合起来;具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素养、继续学习的能力和创新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必要的文化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具有较强的就业能力和一定的创业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具有基本的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各专业的专业教学标准应按照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本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

  (三)课程设置与要求。

  中等职业教育是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两类,专业技能课包括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技能)方向课。

  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文化课、体育与健康课、艺术课及其他选修公共课程。课程设置和教学应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加强与学生生活、专业和社会实践的紧密联系。

  德育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等)、计算机应用基础课,体育与健康课,艺术(或音乐、美术)课为必修课,学生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物理、化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类课程,可作为公共基础课程列为必修课或选修课,也可以多种形式融入专业课程之中。不同专业还应根据需要,开设关于安全教育、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人口资源、现代科学技术、管理以及人文素养等方面的选修课程或专题讲座(活动)。公共基础课程必修课的教学大纲由国家统一制定。

  专业技能课程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采用专业核心课程加专业(技能)方向课程的课程结构。课程内容要紧密联系生产劳动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并注意与相关职业资格考核要求相结合。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根据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学习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部分基础性强、规范性要求高、覆盖专业面广的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大纲由国家统一制定。

  实训实习是专业技能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提高综合职业能力的重要环节。实训实习包含校内实训、校外实训和顶岗实习等多种实训实习形式。实训实习应明确校内实训实习室和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及其必备设备等实训实习环境要求,保证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基本一致。

  (四)教学时间安排。

  每学年为52周,其中教学时间40周(含复习考试),累计假期12周。1周一般为28学时。顶岗实习一般按每周30小时(1小时折1学时)安排。3年总学时数约为3000—3300学时。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一般16-18学时为1个学分,3年制总学分不得少于170。军训、社会实践、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活动,以1周为1学分,共5学分。

  公共基础课程学时一般占总学时的1/3,累计总学时约为1学年。允许不同专业根据行业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上下浮动,但必须保证学生修完公共基础课程的必修内容和学时。

  专业技能课程学时一般占总学时的2/3,其中顶岗实习累计总学时原则上为1学年。要认真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确保学生实习总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集中或分阶段安排实习时间。

  对文化基础要求较高或对职业技能要求较高的专业,可根据需要对课时比例作适当的调整。实行弹性学习制度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学活动的时间。

  专业教学标准的课程设置中应设立选修课程,其教学时数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不少于10%。

  (五)教学评价。

  教学评价应体现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过程的多元化,注意吸收行业企业参与。校内校外评价结合,职业技能鉴定与学业考核结合,教师评价、学生互评与自我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不仅关注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掌握,更要关注运用知识在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水平,重视规范操作、安全文明生产等职业素质的形成,以及节约能源、节省原材料与爱护生产设备,保护环境等意识与观念的树立。

  (六)实训实习环境。

  实训实习环境要具有真实性或仿真性,具备实训、教研及展示等多项功能及理实一体化教学功能。校内实训基地应包括岗位技能实训室和综合技能实训中心,校外实训基地应满足专业教学要求。实训设备配置应不低于相关标准。

  (七)专业师资。

  建立“双师型”专业教师团队,应有业务水平较高的专业带头人,并聘请行业企业技术骨干担任兼职教师。专任教师应为相应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所要求的业务能力;具备良好的师德和终身学习能力,适应产业行业发展需求,熟悉企业情况,积极开展课程教学改革。

  五、制订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一)组织分工。

  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领导,实行领导小组、专家组和行业工作组相结合的方式,整体部署,分步实施,分层管理,协调推进。

  领导小组负责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质量监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专家组主要负责确定制订标准的原则、规范、框架;指导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分期分批开展专业教学标准的制订工作等;参与研究并解决制订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负责专业教学标准的审定、汇总以及整理等组织工作。专家组成员根据分工对口指导相应行指委相关专业教学标准的制订工作。

  行业工作组具体负责开发相关专业教学标准,按照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的统一规范和要求,依靠本行业的骨干企业和重点学校,做好本行业负责专业的教学标准的制订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二)工作程序。

  1.筹备部署。教育部成立标准制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形成《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全面启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

  2.申报专业。行指委根据相关要求和实际情况,自主申报分批次开发的专业教学标准。

  3.成立行业工作组。行指委根据获批专业,组建专业教学标准制订行业工作组(人员构成中行业企业、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以及高等职业学院代表应占合理比例),并制订工作计划(计划应包括目标、实施步骤、队伍构成情况以及保障等内容)。

  4.开展调研。工作组搜集信息,组织相关调研工作,完成调研报告,填写工作岗位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5.起草标准。工作组根据调研结果研究制订《专业教学标准(草稿)》,并及时与专家组沟通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6.内部审定。各行指委组织行业内部审定会,审阅调研报告和专业教学标准,专家组委派相关专家参加。行指委根据有关意见和建议修改并完成送审稿。

  7.审定发布。行指委申请专家组审定并提交调研报告、专业教学标准送审稿以及专业标准制订工作报告。专家组通过相关程序分批审定,经领导小组审批后集中发布。

  立项出版单位可根据整体规划,同步研究开发专业教材。

  (三)加强领导与管理。

  各有关方面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与管理。各行指委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集中力量调动资源,严格依据本意见的规范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专家组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严把审定关。

  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负责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日常工作,并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家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为本单位参与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的专家提供便利条件。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编写框架.doc

    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调研方案及要求.doc


教育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7日


附件1: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编写框架
   
   一、专业名称(专业代码)
   ×××(×××)
   二、入学要求
   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三、基本学制
   3年。
   四、培养目标
   本专业主要面向××××等行业企业,从事××××等工作的××××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五、职业范围
序号 对应职业(岗位) 职业资格证书举例 专业(技能)方向
1            
2        
…… …… ……
   六、人才规格
   本专业毕业生应具有以下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和产业文化素养)、专业知识和技能:
   (一)职业素养
   1.
   2.
   ……
(二)专业知识和技能
   1.
   2.
   ……
   专业(技能)方向1
   ……
   专业(技能)方向2
   ……
   七、主要接续专业
   高职:××××专业
   本科:××××专业
   八、课程结构

   
   
   
   
   
   
   
   


   九、课程设置及要求
   本专业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技能课。
   公共基础课包括德育课,文化课,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以及其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类基础课。
   专业技能课包括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技能)方向课,实习实训是专业技能课教学的重要内容,含校内外实训、顶岗实习等多种形式。
   (一)公共基础课
序号 课程名称 主要教学内容和要求 参考学时
1 职业生涯规划 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职业生涯规划教学大纲》开设,并注重培养学生……等在本专业中的应用能力。 32~36
…… …… …… ……
6 语文 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语文教学大纲》开设,并注重培养学生……等在本专业中的应用能力。 192~216
…… …… …… ……
   (二)专业技能课
   1.专业核心课
序号 课程名称 主要教学内容和要求 参考学时
1 ××× 了解××;掌握××;能××;会××;……
…… …… ……
   2.专业(技能)方向课
   (1)专业技能方向1
序号 课程名称 主要教学内容和要求 参考学时
1 ××× 了解××;掌握××;能××;会××;……
…… …… ……
   (2)专业技能方向2
序号 课程名称 主要教学内容和要求 参考学时
1 ××× 了解××;掌握××;能××;会××;……
…… …… ……
   3.综合实训
   4.顶岗实习
   十、教学时间安排
   (一)基本要求
   ……
   (二)教学安排建议
课程类别 课程名称 学分 总学时 各学期周数、学
时分配
1 2 3 4 5 6
公共基础课 职业生涯规划            
职业道德与法律
经济政治与社会
哲学与人生
语文                
数学                
英语                
计算机应用基础                
体育与健康                
艺术(或音乐、美术)                
……
公共基础选修课1
……
专业技能课 专业核心课 专业核心课1                
专业核心课2                
……                
专业(技能)方向1 专业(技能)方向课1                
专业(技能)方向课2                
……                
专业(技能)方向2 专业(技能)方向课5                
专业(技能)方向课6                
……                
专业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1
……
综合实训 ……
顶岗实习 ……                
   十一、教学实施
   (一)教学要求
   1.公共基础课
   …………
   2.专业技能课
   …………
   (二)教学管理
   …………
   十二、教学评价
   …………
   十三、实训实习环境
   本专业应配备校内实训实习室和校外实训基地。
   校内实训实习必须具备×××、×××等实训室,主要设施设备及数量见下表。
序号 实训室名称 主要工具和设施设备
名称 数量(生均台套)
1


2
……
   校外实训基地……。
   十四、专业师资
……
   十五、其他



附件2:

专业教学标准调研方案及要求
   
   一、调研目的
   调研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工作的必要环节,为标准制订工作奠定基础。
   二、调研框架
   调研对象:主要包括行业企业及职业学校两类主体。
   总体要求:通过企业调研,主要反映出相应行业的人才结构现状、行业企业人才需求状况、企业岗位设置及对人才结构类型的要求、岗位对知识技能的要求、相应的职业资格要求。通过学校调研,了解现行专业教学情况、学生就业去向、学生继续学习的要求与培养现状、企业对现行专业教学的要求与建议等,为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提供比较全面、客观的依据。
   调研范围:以所承担的专业为主,重点调查相应的岗位或岗位群。
   重点调研范围与内容:
   1.行业发展研究
   ----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依据)
   ----相关行业发展现状(行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及国际化发展趋势)、行业人才结构现状及需求,中高等职业教育供求状况
   ----相关行业文化、职业道德素养状况
   2.企业调研
   重点调研相关企业技术变化(工艺、设备、材料等);运营方式变化(商业业态、分销系统发展、服务类型);劳动组织变化(流水线、小组工作、岗位轮换、一人多岗等)等内容,重点研究上述三个方面变化提出的专业培养目标变化要求,以及岗位职业能力的变化情况,要求列出专业能力和非专业能力各不少于10项。
   3.学校调研
   ------现行专业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专业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课程结构比例等)
   ------学校生源状况
   ------就业与升学情况(专业就业率、对口就业率,升入高一级学校的比例及对口率)
   4.毕业生调研
   对本专业课程设置、职业技能训练等教学过程与效果的意见和建议。
   三、基本要求
   1.采用直接调研、间接调研、材料搜集等形式,要求对调研结果进行分析,并形成相应的研究报告。并从产业、专业调研出发,分析工作任务和职业标准,确定职业能力,填写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2.企业调查要兼顾地域的发达欠发达、规模的大中小、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数不少于10个。
   3.学校调查要兼顾地域的发达欠发达,类别的国重与省重,中专与职高、技工等。学校数量不少于20所。
   4.调查时限为近5年的相关内容。如有近3年内的相关调研报告,可以做补充调查后采用。
   5.本报告作为专业教学标准的附件内容,字数要求在
10000~15000字。
   附: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工作项目 工作任务 职业能力
1 1.1 1.1.1
1.1.2
……
1.2
1.2.1
……
…… ……
2 2.1 2.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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