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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1:53:03  浏览:8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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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湖北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预算法》规定,为加强省级预备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备费是在各预算中不规定具体用途的当年后备基金。根据省级财力状况,一般按照当年省级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
第三条 省级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具体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较大自然灾害的预防、防汛等特殊性支出;
2、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后的抗灾、救灾、救济等支出;
3、政治或经济上重大改革的一次性支出;
4、必须从省级预备费中列支的其它支出。
第四条 省级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省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审批。各部门、各地区要求使用省级预备费的请示,由省财政厅核实提出意见,报常务副省长批示后,提请省长办公会决定,审批结果通知省财政厅执行。在特殊情况下,经省长、常务副省长批准,先由省财政厅执行,事后
报告省长办公会。
第五条 省级预备费一般控制在下半年使用。自每年七月份起,适时提交省长办公会集中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199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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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03年2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宁人常[2003]8号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人〔2008〕5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高等学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高等学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组织实施“高等学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人才基金项目”),加强“人才基金项目”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设立“人才基金项目”,是专门面向高校优秀青年教师的人才培养项目。其宗旨是实施高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加强我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选拔和培养一批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加速培养高校新一代学术骨干和学科(专业)带头人,提升全省高校师资整体水平。
第三条 “人才基金项目”采取项目资助方式,通过竞争择优,每年支持一批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开展项目研究。部属高校教师,省教育厅按立项经费的50%予以资助;安徽省属高校教师,省教育厅按立项经费全额予以资助。所在学校按省教育厅资助经费全额予以配套。凡未落实配套经费的高校,取消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四条 “人才基金项目”由省教育厅人事处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人才基金项目”采取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申请“人才基金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者应是在我省高校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发展潜力,申请当年1月1日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职教师。
2、申请项目应是跟踪学科前沿和新学科生长点,学术意义较大,学术思想新颖,立论充分的基础研究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与国家和地方重要科技任务相衔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前期研究项目;为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而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3、申请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合理可行,项目经费预算合理,提交成果具有可考核性,具备能够满足研究工作的条件。
4、根据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的需要,“人才基金项目”实行导师制,项目组成员中必须有一名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作为指导教师参与研究。
5、申请者不得同时主持厅级以上研究项目。原则上,作为项目参加者只能同时参与申请项目2项。
6、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申请金额,人文社会科学人才基金项目以1万元为上限,自然科学人才基金项目以2万元为上限。
第七条 “人才基金项目”申请程序
1、“人才基金项目”,每年在全省高校组织申报一次。由各高校统一组织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
2、 各高校“人才基金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
3、根据申请条件,高校青年教师自愿进行申请, 并按规定要求填写《高等学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申请书》。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遴选,对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实现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条件的保证等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水平、学校学科建设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
4、所在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推荐意见,按省教育厅下达的申报限额推荐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人才基金项目”评审立项程序
1、省教育厅根据“人才基金项目”申请对象和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2、省教育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高校同行专家组成“人才基金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3、 根据“人才基金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省教育厅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并在安徽教育网和安徽教育人事网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即批准立项。
4、省教育厅印发项目立项通知到相关高校。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人才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经批准立项的“人才基金项目”,其实施期一般由项目下达的次月算起,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对 “人才基金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填写《高等学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年度检查情况汇总一览表》报至省教育厅人事处。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人才基金项目”实行中期随机检查制度,中期随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成果等。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随机检查的项目或中期随机检查不合格的项目,省教育厅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终止项目。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人才基金项目”,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更改项目研究内容。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项目申报渠道提出变更申请。
1、因健康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2、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
3、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进行调整的。
第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中止或撤销处理:
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3、组织管理不力。
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仪器设备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项目申报渠道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四条 “人才基金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向所在学校人事处提交项目结题验收申请报告,由所在学校人事处核准后向省教育厅人事处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委托高校人事处负责本校的项目结题验收工作。一般项目由所在学校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结题验收。重点项目,由省教育厅聘请5—7名专家进行验收,其中项目验收学校专家不超过2名。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1周内,学校人事处应向省教育厅人事处提交参加验收专家名单和专家验收意见,方认定项目的结题工作基本完成,项目执行情况将记录到承担学校和项目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凡经认定已经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由所在学校颁发项目结题证书。
第十七条 对结题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结题验收:
1、未完成《人才基金项目申请书》规定任务的;
2、提供的结题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3、擅自修改《人才基金项目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十八条 凡是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的,取消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省教育厅项目资格,并将视情况核减所在学校申报省教育厅项目的数量,同时记录信誉档案。
第十九条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与预期不符难以继续开展研究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作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由所在学校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考察或其他形式核实后,予以调整或中止。
第二十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高等学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资助”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将“人才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性或按年度核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人才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学校负责管理,必须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人才基金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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