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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铁路局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几项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02:30  浏览:9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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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铁路局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几项规定

铁道部


1991年铁路局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几项规定
铁道部

规定
“七五”期间铁路实行“投入产出、以路建路”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各铁路局广大干部职工充分发挥了主动性和积极性,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承包任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991年是“八五”计划的第一年。铁路要在治理整顿中深化改革,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兴利除弊,进一步完善经济承包责任制。在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努力提高铁路的经济效益;继续把安全和路风建设放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加强企业管理和基础工作,改善企业
经营机制;加强宏观调控和审计监督,提高铁路综合能力和整体效益,为铁路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在“八五”铁路对国家的承包方案尚未确定的情况下,铁路内部的承包准备分两步走。第一步,1991年在“七五”承包方案的基础上对承包办法做一些必要的调整,实行滚动承包一年,作为过渡;第二步,待铁路对国家的承包方案确定后,再做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制定比较规范的
铁路局“八五”承包方案。为此,对1991年铁路局经济承包责任制作如下规定:
一、承包内容
各铁路局承包的运量、运输进款收入和上缴建设资金、更新改造和大修任务以及安全和设备质量要求,均按“七五”后三年经济承包方案规定的项目执行。具体指标按铁道部下达的1991年度计划执行。如运量、收入指标分高低限,则以低限为考核指标,以高限为奋斗目标。
1991年铁路局承包,只包生产经营,不包基本建设,铁路局可根据部下达的建设任务,实行项目承包。
二、承包层次
铁路局的经济承包,只包到分局,铁路运输基层站段仍实行以任务、安全、质量、效益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指标管理与考核。
三、收入分配方式
1、1991年运输收入分配,仍实行“双挂钩”和“现收现支”两种方式。哈尔滨、沈阳、北京、呼和浩特、济南、兰州、郑州、上海、广州、成都十个铁路局实行“双挂钩”的分配方式,柳州、乌鲁木齐两个铁路局继续实行“现收现支”。广州局收入分配方式由“现收现支”改为
“双挂钩”以后,广深公司按“广深模式”实行独立核算;海南铁路公司仍实行单独核算,自我滚动。
2、从1991年起,调整“双挂钩”铁路局的清算单价。
3、对继续实行“现收现支”的柳州、乌鲁木齐铁路局,按全路统一的方式核定上缴基数和超基数上缴办法。
4、对运输收入的超收部分,制定办法给予奖励。
四、强化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1991年的铁路经济承包要把强化成本管理放在重要位置上,依靠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来控制成本。
1、各铁路局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节约支出。
2、1991年起对铁路局逐步推行分级负责的目标成本责任制,分清成本中主、客观因素和分级责任,对客观非控因素,制定分级负担的补偿办法。
3、制定运输支出的节奖超罚办法,鼓励铁路局节约成本。
五、1991年铁路局留利的确定,采取以下办法
1、根据铁路局承包的运量、运输收入、目标成本和利润核定留利。铁路局完成上述任务,可得基数留利。基数留利包括福利费和一定的生产发展基金。
2、各铁路局的超计划利润(含工附业)按不同比例与铁道部分成。
六、局间联合劳动的补偿
1、1991年继续实行货车有偿占用。同时,着手作好准备,将固定资产有偿占用的办法扩大到内燃、电力机车。
2、现行各种补偿办法要不断完善,对客车跨局开行、货车中转要适当提高补偿单价。同时,对在联合劳动中直接付出劳务的单位,铁路局要制订措施给予鼓励。
七、“万含”工资
1991年铁路局“万含”工资仍按换算周转量进行分配,但要着手组织研究改进“万含”分配办法,使“万含”工资分配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
八、更改大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更改大修资金仍实行“按局定率,适当集中,分级管理”的办法。部集中管理的更改、大修资金的比例仍按部铁计(1990)55号文的规定执行或略有提高。为了改善职工住房紧张状况,1991年在局留更改资金中用于住房建设的比例可增加到30%。
2、广州、柳州、乌鲁木齐三个铁路局的更改、大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从1991年起按全路统一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办法办理。
九、机车、车辆、工务、电务及生产房屋建筑物的设备质量考核指标,将根据减少指标数、增加透明度的要求适当修改。
十、多种经营利润仍按铁财(1990)117号和铁体法(1990)106号文执行。各铁路局要大力支持和扶植铁路多种经营的发展。
与本规定配套的具体办法,由铁道部另行公布。



1991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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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1992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确保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正常维护和使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排水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系指城市排水管道、明渠、沟塘、泄洪渠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贯彻谁排水、谁交费的原则。
第五条 向城市市政排水设施(以下简称排水设施)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的
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缴纳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
第六条 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l8—86)》的规定。超标排放污水,腐蚀、淤塞、损害排水设施的,应限期治理。
第七条 排水费作为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和建设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八条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可委托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 排放污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每一立方米征收0.08元排水费;排放污水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每一立方米征收0.10元排水费。
排水费收取标准的变更,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十条 污水排放量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对具备实测条件的排水单位,按排水总出口实测数据计算;对暂不具备实测条件的排水单位,按其给水量的85%核算;
(二)产品以水体为主要原料的酿造、制冰、饮料等排水单位,在扣除产品用水量后按百分之八十五核算;
(三)无给水表的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实测核定排水量;
(四)基建施工排放污水量,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至二立方米计算。
第十一条 排水单位应与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签定委托银行代为收缴排水费协议,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争议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排水单位应于每季首月十日前向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申报上季度排放污水报告表,载明单位名称、用水总量、排放污水量、应缴纳排水费数据、开户银行及帐号。对每月排水量超过五百吨的单位,可实行按月收取排水费。
第十三条 排放污水报告表经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核实后,对在银行开户的排水单位,可委托银行收款;对未在银行开户的排水单位,应向其签发征收排水费通知单。
第十四条 排水单位所在开户银行,应自收到加盖“劳务款项”的委托银行收款结算凭证后,按照同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办理劳务款项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将应缴纳的排水费转入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开户银行的专户内。
第十五条 排水单位未在银行开户的,应自收到征收排水费通知单十日内,到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缴纳排水费。
第十六条 基建施工的排水费,在办理建筑许可证后,凭证到市政设施管理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排水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转入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开户银行专户内。 第十八条 征收排水费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缴纳符合国家排水标准的排水费从成本中列支;
超出国家排水标准的排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基建施工的排水费,由建设单位从基建准备费中列支;超出国家标准的排水费从施工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厂服务区域的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排水单位不按协议规定申报排放污水报告表的,责令补报;瞒报排水数据的,予以警告,并追缴应交费额。
第二十二条 排水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排水费,责令限期缴纳。拒绝履行的,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二)经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核减其供水指标;
(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停止其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管理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予以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市)、矿区的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1988年发布的《石家庄市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2009年5月27日通过)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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