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第三次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54:58  浏览:9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第三次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第三次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2月21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4年10月23日江苏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实施监察。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劳动计划,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招收(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以及考核的内容,方法。招收(聘)简章报当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所需职工,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下,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组织招收
(聘)。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招收(聘)职工。招聘境外员工,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有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收(聘)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以及国家规定不能录用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聘)在职职工,除国家规定限制流动的人员外,原单位应当予以支持。职工与原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合同规定处理有关问题。如有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聘)职工,应当贯彻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对职工的培训义务,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八条 中方企业同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时,原有职工未被录用的,应当由中方企业安排。企业自行安排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安排。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被录用职工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应当规定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劳动合同规范文本,供企业使用。
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时,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双方约定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当地劳动行政
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签,需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在劳动合同期内因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多余的职工或者根据劳动合同规定需辞退的职工,可以辞退,但必须在一个月前通知被辞退的职工。
对上述被辞退以及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职工和在劳动合同期内被辞退的职工,由所在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待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对待;原从外地招用、聘用者,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劳动合同期内的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企业均不得辞退。对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有关劳保福利的规定对待。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合同期内申请辞职,须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出,理由正当者,经企业同意,可以辞职,但不享受补偿金。辞职职工如系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培训的,在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合同规定的年限,须按照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主决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同行业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百分之一百二十的原则确定,并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和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适时增加职工工资。国有企业同行业工资
水平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供。
外商投资企业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工资的日期应当相对固定。工资必须足额发放(含国家规定的各类假期工资),企业不得非法扣除和以任何形式延付。发放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在聘用合同中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为中方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退休医疗保险。其保险金由企业向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的计算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养老保险按照所在地国有企业缴纳比例缴纳,记入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失业保险按照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

退休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倡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伤、医疗、丧葬、抚恤以及女职工生育等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对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提取住房补助基金,由企业工会监督,用于解决职工住房。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对职工进行奖励或者处分。企业辞退、解雇和处分职工,应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生产劳动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应当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限制延长劳动时间。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事先与企业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般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尊重职工意愿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
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企业不得因职工未延长劳动时间而给予任何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时间不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支付的报酬应当高于正常劳动时间的报酬,具体标准为:安排职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休息日安排职工劳动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劳动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报酬。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规定,改善劳动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严重职业中毒、职业伤害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并接受有关部门对事故的检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分娩和计划生育等假期。上述节假日期间,企业应当照常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由争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如有一方不服仲裁,可以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投资兴办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决定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生产劳动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
、法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应当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7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是指市和区、县文化、电影系统和市级群众团体所属的剧场、电影院、影剧场(院)和专业书场。
第三条 上海市文化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局)和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电局)分别是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对各自直属的营业性演出场所、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各级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
第四条 新建项目按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提出立项申请,区、县文化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15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审批;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30天内作出立项审批决定。经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
局批准并经产权人同意后,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改建、迁建、拆除的其他审批手续。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转业或者撤销,必须经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审批。
第五条 新建、改建、迁建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必须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剧场规范)或者《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影院规范)以及市文化局和市广电局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改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改变演出功能或者电影放映功能;
(二)不减少总建筑面积和观众厅的使用面积;
(三)设在高层建筑或者多层建筑内的,应当安排在底层,便于观众进入和疏散。
第七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迁建,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址与文化设施的规划布局相一致;
(二)迁建用地和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八条 有偿出让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负责该场所的重建。重建后的场所归原场所单位使用。
(二)出让地块位于内环线以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必须在原地或者原地附近重建营业性演出场所或者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出让地块位于内环线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可在原地重建或者迁建营业性演出场所或者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原 地重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迁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对已建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维修,保持场所及其设施的完好。
第十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电影放映场所的附属设施,应当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建筑物的正面不得设置与演出或者电影放映内容无关的商业性霓虹灯、灯箱等广告;场所的门厅内不得设置电子游戏机或者经销除食品、饮料以外的其他商品。
第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服从市文化局、市广电局或者区、县文化局的管理,并接受检查。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市文化局、市广电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文化局、市广电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文化局和市广电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21日
多妻制的古代传统与现代社会的遗迹

现代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制为标志。历史地讲,一夫一妻婚姻的合法性,制度上起源于古罗马,观念上源于基督教。逻辑上看,一夫一妻制对应于团体婚制或多元婚制,其中包含了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团体婚姻或多元婚姻是一个性别中立的术语,它指有多个配偶的婚姻,并不管性别的组合。

1957年人类学者默多克提出,世界文明中75%的人群实行着某种程度的多妻制,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并不普遍,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称此制存在于喜马拉雅山脉地区,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专文探讨过那里的多夫制。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当代婚姻法学者有时候作出形式上的界定和实质上的界定。从形式上讲,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因为从法律上讲,“妾不是妻”;从实质上讲,一个男子与多个女子共时同居,妻与妾并无实质上的差异,因此,古代中国实际上为多妻制。

现代法律反对多妻制,但是现实生活中,多妻制的遗迹普遍存在。在美国,大约有3万到10万个家庭实行着多元婚姻。19世纪30年代,约瑟夫·史密斯创立了摩门教,教徒们实行多妻制。1890年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打压之后,曾销声匿迹一段时间。不过,到了20世纪,原教旨主义者们一度要复兴摩门教,信奉并秘密实行多妻制。他们把自己的信仰视为“天堂婚姻”或者“天堂法则”,称之为“宗教信仰、政府结构和良好宪法自由的核心”。他们称“多妻制属于婚姻的习俗,是上帝的盟约和法律”,“在适当的规则下,它是神圣的、正义的、善良的、纯洁的制度。以上帝的名义,它丰富地保佑、保存和兴旺了一个民族”。除摩门教外,还存在着其他的多妻制信仰者,其中包括福音基督教徒、非洲希伯来耶路撒冷犹太人、亲伊斯兰民族和逊尼派的穆斯林。

激进的女性主义者和黑人种族主义者也支持多妻制。有些黑人团体认为,多妻制是保持黑人家庭的方式。在他们看来,67.1%的黑人孩子出自于婚姻之外,34.5%生活于贫困之中。实行多妻制,能使黑人女子得到男人的资助,孩子得到现实的和忠诚的父亲。激进的女性主义者们则把多妻制当做性别战争的潜在武器,“夫主外妻主内”的婚姻使女子在家庭及社会中处于从属的地位。多妻制却给了她们一种选择,它能够在婚姻中提供一种“姐妹情”,由此平衡工作和家庭义务,使每个妻子有更多的休闲时间。犹他州妇女组织副主席露西·马琳说,“对职业女性而言,多妻制看上去是一个很美妙的主意,她在职场上战斗,家里有个放心的人在照看她的孩子”。南非现任总统是一个多妻制赞同者,将多妻制当做一种抗击艾滋病的武器,法国第一夫人卡拉宣称多妻制优于一夫一妻制。南非承认了包括多妻制在内的旧式婚姻,加拿大政府一度研究是否应该将多妻制合法化。

美国摩门教的多妻制习俗与现代法律的围剿

19世纪,摩门教在美国东北和中西部地区兴起。北纽约一个叫做史密斯的农民,称他从一个天使那里接受到了一只金盘,上有摩门书。书中描述了一段历史,讲述面对被驱逐的希伯来人如何迁徙到美洲大陆。他翻译了此书,与他的几个追随者于1830年正式建立了摩门教。

1830年,史密斯及追随者们在美国中西部(俄亥俄和密苏里)建立了共同体,他们争取地方政治和经济的控制权,在地方、州和联邦层面上担任政治公职。从其早期开始,就有传闻摩门教实行多妻制。摩门教与对立势力的紧张关系最终导致了武力冲突,州长发布命令驱逐和“消灭”摩门教徒。史密斯以叛国罪被宣判死刑,他让他的继任者扬把摩门教迁移到伊利诺衣。当史密斯逃出监狱后,他在那里与摩门教徒会合。1839年,摩门教公开实行多妻制,那一年,史密斯娶了一位16岁的女孩。摩门教徒与当地非教徒的冲突依然存在。异议者的报纸谴责史密斯和他的教会头目们对市政府的政治控制,并谴责他们的多妻制。教会控制的市理事会则突袭了报社办公室,捣毁了印刷厂。市政府后对史密斯和其他教会头目提起指控。史密斯在特殊的保护下被送进了监狱。不过,由于安全措施疏漏,他被一个愤怒的暴徒杀死。扬于1845年至1848年将摩门教从伊州经爱荷华州和内布拉斯加州最后到达犹他州,此后,多妻制才成为公开的教会官方教义。摩门教特别选择一个无人居住的地方,以求自治不受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涉阻扰。1852年,扬公开批准了多妻制,教会和头目们广泛地致力于多妻实践。1856年至1857年间,也就是著名的摩门教改革时期,一夫多妻迅速增长。在其最为流行时期,近20%的摩门教徒实行多妻制。1857年6月,布坎南总统任命犹他州新州长,同时任命一大堆司法和行政官员。为了保护他们,且在犹他重建联邦秩序,总统派送了2500名骑兵。联邦军队与摩门教徒在盐湖城交战。次年,总统派员与摩门教达成和解,扬投降,新州长上任。

美国内战后,国会、法院和州联手对付摩门教。1862年,国会通过了莫利尔法案,禁止多妻制。该法案规定:“有一夫或一妻共同生活的任何人,在美国境内或排他司法管辖区内嫁娶其他人者,……将被判处重婚罪。犯罪一旦确立,他将被处以不超过500美元的罚金,不超过5年的监禁。”任何宗教或者慈善团体不得获得或者保有超过5万美金的不动产,超过部分将没收归于联邦政府。1874年国会通过的波兰德法案,则选择通过司法来反对多妻制。从此,立法与司法开始合并发挥作用。该法案取消了犹他法院除离婚外的民事、刑事和大法官事务案件的管辖权。于是,多妻制的诉讼集中于联邦法院,摩门教领袖们遭到联邦检察官的逮捕。

此法案下的瑞诺尔兹案最为著名。此案中,被告是扬的私人秘书,在发案之前几个月刚娶了他的第二个妻子。被告不是教会的头目,只是在教会里享有受尊重的位置。他被挑选出来作为多妻制的公共形象:老男人娶小女孩。起初,本案双方曾达成妥协:被告方提供证人,检方不定罪。但是,当摩门教得知官方会反悔的时候,他们都拒绝作证。被告几乎无法被认定犯罪的时候,非摩门教的律师建议传唤被告的第二个妻子亚美利亚出庭。亚美利亚的怀孕体态,成为被告多妻的证明。陪审团判定被告有罪,被告不服,上诉直至联邦最高法院。双方都聘请了杰出的律师,检方集中讨论多妻制、道德性和人道主义,被告方则讨论宗教信仰自由,还引用了麦迪逊和杰弗逊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论。最高法院同意检方的意见,认定摩门教徒没有多妻的宪法性权利。斯卡里大法官在判决书里写道,“在北欧和西欧各国中,多妻制永远是可憎的。直到摩门教建立为止,它几乎是亚洲和非洲民族的专门生活特征”。大法官引用检方的说法:“多妻制是亚洲人和非洲人的生活方式,它劣于西北欧洲的生活方式”。多妻制是“未开化的”陋习,类似于印度教中妇女被火焚的殉葬制度。大法官的结论是,多妻制会损毁民主自由的国家。

此后,1882年和1887年两部爱德蒙法案依然通过诉讼打压多妻制,到19世纪末,摩门教徒开始定居他所,如亚利桑那、内华达、怀俄明和科罗拉多,另外一些则去了他国,如加拿大和墨西哥。1891年,摩门教主席武德鲁夫发布声明:以上帝的名义放弃多妻制实践。2年后,犹他宪法正式宣告“多妻制度和多元婚姻永远被禁止”。如今,多妻制在全美国范围内都是违法的。同时,因为证明的困难,法律执行机关对多妻制采取“自生自灭”的态度。在法律层面上,州政府采取间接的方式应付多妻家庭,比如禁止儿童重婚,提高同意结婚的年纪,对逼迫年轻女子多妻的犯罪提高刑罚。

中国过去的一夫一妻多妾制与现代香港法的应对

前已提及,在中国古代,形式上为一夫一妻制,实质上则实行多妻制。古代社会,但凡官宦殷实之家,男主人大多纳妾。于是,中国古代家庭内的称呼是异常复杂的。以《唐律疏义》为例,《名例》篇涉及“母”名号的地方,有“亲母”(生母)、“继母”(嫡母死亡或者被休,父亲再娶的为继母)、“嫡母”(父亲非生己身的妻、庶子称父之正妻为嫡母)、“慈母”(妾无子女,或者妾的子女失去母亲的,父亲指令他们成为母子,称为慈母)、“出母”(被休弃离家之母)、“养母”(无儿,收养宗族内人的儿女,称养母)。以女子名号区分,则有“妻”、“妾”和“媵”(唐五品以上通贵之高官,有资格在妻之下、妾之上增加媵)。

中国人讲究等级有序的礼制,在家庭内部也是如此。为了让成群的妻妾有序,法律于是规定了妻妾不同的法律地位。法律等级既定,妻妾地位则不许僭越。《礼记》载,夫妻为“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妻是娶的,妾则是买的。《唐律疏义》解释说,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买卖,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辈类;妻讲究门当户对,夫妻平等。《说文解字》说,“妇,与夫齐者也”,妾则讲究男女恩爱;妻只有一个。《唐律疏义》解释说:“一夫一妇,不刊之制。有妻更妻,本不成妻”,妾则无定数。

妻子只能够有一个,因此,法律禁止一女两许,更禁止有妻再娶。《唐律疏义》第175条“许嫁女已报婚书辄悔及更许他人”规定:悔婚者,杖六十;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第177条“有妻更娶妻”规定: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妻妾不得乱位。第178条“妻媵妾乱位及以婢为妻”规定:以妻子为妾,以奴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地位高于奴婢)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若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唐律疏义》解释道,乱位者,亏夫妇之正道,亵渎人伦法则,颠倒上下尊卑,混乱了经典礼制。另外,婢虽放良,也不得为妻。

同理,发生夫妻媵妾打斗的地方,刑罚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依唐律《斗讼》篇第325条,夫殴妻致伤者,减凡人二等,致妻死亡的,以凡人论。夫殴妾者折伤以上者,减妻二等。妻子殴伤杀妾,与夫殴杀妻同。夫过失杀死妻妾的,多无罪。第326条规定,妻殴夫者,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人斗伤三等。致死者,斩。媵及妾犯夫者,各加一等。过失杀伤夫者,各减二等。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妾犯妻者,与夫同。媵犯妻者,减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杀者,各斩。

1949年前,中国婚姻制度一直保持着一夫一妻多妾制的传统。1950年婚姻法确立了大陆地区的严格一夫一妻制度。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妾”,法律上并无规定,实践上采取自生自灭的态势。国内学人对此的法学探讨也鲜见于法律文献。不过,东南亚和香港地区的司法实践,倒是反映了西方现代法律对东方多妻制的应对。

西方人在东方殖民之后,适用了西方的法律。在财产制度方面,按照西方人的理念塑造东方人的生活,不在话下;而在人格身份方面,推行西方的生活方式,却困难重重。多妻制的问题,尤为突出,因为总不能够让妾携子流落街头,滋生社会问题。在香港,一夫一妻多妾婚姻称为“旧式婚姻”。黄海如博士写有《香港法律对旧式婚姻妇女权益的保护》一文,详细地分析过旧式婚姻在现代法律体系下的应对方式。总体的原则是,法律维护婚姻上的一夫一妻制,不过,过往既成的妾类,其法律上的权利应该受到人权法的保护。

这里,以黄海如博士所引用的一宗发生于2007年的继承案件,我们可以看到现代香港人如何处理妻妾的财产纠纷。死者被继承人为一医生,他的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也无遗嘱。被继承人有两位母亲,一为被其父休出之生母,一为妾升为妻的慈母,被继承人对慈母有养育之恩。被继承人死亡后,慈母为遗产执行人。生母为了得到财产,状告了慈母,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法律的问题是,二位母亲如何继承死者的遗产?依据香港1971年《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第7款,无配偶及无子女者,父或母可以继承财产。该法为现代法律,并没有考虑到母有妻妾的问题,而现代法律精神则只承认子女只有一对父母。本案中,原、被告都是死者的母亲,就当初的身份而言,一为妻,一为妾,前者生了被继承人,后者养育了被继承人。但是,现代法律却不承认“妾”作为死者的“母”的身份,因此,二级法院都没有支持这位被告“妾”。被告上诉到了终审法院,援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她要求提供慈母继承的权利。终审法院仍然不支持被告依照《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继承死者的遗产。法院认为,只有一位母亲可以继承财产,也就是死者的生母,即原告。不过,被告对死者有养育之恩,因此,被告仍然可以按照1995年《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三条第1款和第4款,从死者的遗产中获得经济的给养。

历史上讲,多妻制是古代社会的普遍现象,后来多存在于亚洲和非洲,但也特殊地存在于西方社会。以西欧、北欧和北美为代表的“文明”社会,多妻制被视为野蛮和邪恶。在那里,多妻制因与现代平等和民主原则冲突,受到法律的强力打压,而在东方社会,现代法律则保持了宽松和变通的方式,那就是:在推行一夫一妻婚姻的前提下,对历史遗留的多妻制所涉人群,适当予以人权保护。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