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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06:42  浏览:87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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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对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曾联合下发了(89)外经贸进出进字第98号《关于加强化妆品管理的通知》。现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化妆品的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外商独资旅游宾馆(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旅游宾馆)进口供客房用化妆品,如确属宾馆所必备的客房服务项目,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海关应凭批件核定合理数量,予以征税放行。
外商投资旅游宾馆内设美容厅及外商投资美容店进口自用的化妆品,可不受(89)外经贸进出进字第98号文限制,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时海关照章征税。
上述化妆品不得在国内出售或转让,如有出售或转让的,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允许外商投资旅游宾馆、公寓、写字楼附设的商品部自行进口供外宾购买的化妆品,限在本商品部出售。上述化妆品进口时,海关凭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征税放行。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原材料生产属(89)外经贸进出进字第98号文中列名的化妆品,在批准的合同内销比例范围内内销的,海关征税放行,对超出比例内销的,须经经贸部批准,海关凭批件征税放行。
四、(89)监一特字第10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自本文件下达之日起废止。
以上请按照执行。



198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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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4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4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04年11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天津市2004年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查,鉴于从2004年开始国务院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以及我市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使市级财政收入发生了较大变化,决定: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2004年市级财政收入预算由265.7亿元调整为220.7亿元。同意天津市2004年预算调整方案。

关于安排荷兰马铃薯种薯隔离种植检疫试验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安排荷兰马铃薯种薯隔离种植检疫试验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7〕7号)

 

大连动植物检疫局、大连市农业局:

  最近,中荷两国农业部商定,在采取严格检疫措施的条件下,从荷兰引进少量的马铃薯种薯进行隔离种植检疫,验证危险性有害生物是否会随进口荷兰马铃薯种薯传入我国,以便确定今后能否从荷兰进口马铃薯优良品种。经研究,此项试验将安排在大连长海县进行。现将试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验由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牵头、国际合作司和农业司共同组织实施。

  二、具体试验由大连动植物检疫局和大连市农业局承担。请加强此项试验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三、试验时间为两年,面积为两公顷。试验有关费用由荷方承担。请大连动植物检疫局与大连市农业局协商尽快确定试验地,并对此项试验所需的经费做出预算,报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

  四、整个试验须按中荷双方制定的方案进行。在试验用的马铃薯进口时,按我国规定实施检疫;在马铃薯生长期间,须进行疫情监测,发现有害生物及时鉴定;收获后,对马铃薯进行检疫并对土壤进行检测。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立即报告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并采取有效的扑灭措施。

  整个试验过程中,需作详细记录,每一次试验结束时,请作好试验总结报部。

  五、试验期间,要加强管理,严禁种薯丢失。

  望积极准备,相互配合,力争1998年开始试验研究。

 

                              农业部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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