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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50:09  浏览:91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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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度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在当地预交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2001年预交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和大连海运分公司从2001年度起,不在当地预交所得税,由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各销售分公司2000年度在当地预交中超交的所得税,统一由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抵减2001年度应预缴的所得税。


200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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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98]7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

  (一)将《规定》第二十条(九)项修改为“在开发区内自建房屋或购置新建房屋,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内资企业缴纳的房产税,从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在八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二)将《规定》第二十条(十)项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内资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在八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将《规定》第十条修改为“在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留用年限内,对企业交纳的下列税款,实行税务征收,财政返还:

  (一)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房屋缴纳的房产税;

  (二)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三)使用开发区内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吉安市阳明小区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安市阳明小区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吉府字〔2003〕18号 )
2003-1-27


吉州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安市阳明小区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吉安市阳明小区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做好阳明小区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该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范围:东起中文山路,西至国防大厦、市林业局与区政府结合部,北起阳明路,南至中人民路(详见阳明小区拆迁规划红线图)

二、拆迁形式:该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分期拆迁。

三、拆迁补偿方式:对被拆迁区委、区政府两院内的办公用房和附属建筑物及构筑物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它公屋、私房根据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实际情况,结合房屋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四、拆迁补偿标准:

(一)公房部分

1、非经营性房屋补偿

(1)直管公房:按评估价的100%补偿。

(2)单位自管房:凡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面建筑物按评估价的100%补偿。区委、区政府两院内的办公用房和附属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企业的土地按基准地价补偿,地面建筑物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以国土部门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

2、商铺补偿

(1)区委、区政府已办产权证的商铺150元/M2补偿。

(2)自管房已办产权证的商铺(包括直管公房)根据商铺结构的不同,补偿基本价最高不超过2000元/M2(具体补偿视临街状况、商铺结构和新旧程度而定)。面积30M2以内(含30M2)据实计算,超出部分按住宅计算。

(3)商场(以产权证使用性质为准)1200元/M2补偿。

(二)私有房屋部分

1、商铺补偿

(1)商品房商铺,凭产权证和购房发票扣除折旧后进行补偿;已建好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商铺按最高不超过2000元/M2补偿。

(2)临街、临路原为住宅后改造成商铺的,应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正在营业、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工商、税务证照齐全有效,有交纳税费的凭证,根据营业商铺结构的不同,补偿价最高不超过2000元/M2(具体补偿视临街状况、商铺结构和新旧程度而定)。面积30M2以内(含30M2)据实计算,超出部分按住宅计算。

(3)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评估价的90%补偿。

2、住宅部分补偿

(1)私有住宅按评估价的100%补偿。

(2)房改房成本价的按评估价的100%补偿,标准价的个人部分按其所占产权份额补偿,补偿后个人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单位部分按其所占产权份额50%补偿。房改房进行补偿后,应向市房管局交纳1%的土地出让金。

五、其他补助费

住宅:搬迁补助费40元/间;水电补助费各200元/户;电话补助费100元;有线电视补助费120元;管道煤气:原管道煤气拆除,个人向煤气公司交纳1200元后,可重新开户。

六、拆迁工作要求:凡属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逾期的将按有关规定执行,直至强制拆除。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高度重视,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

七、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证建筑,均不予补偿,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视为自动放弃,由市拆迁办派员拆除,以料抵工;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八、以上房屋价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评定。

九、本办法仅适用于阳明小区房屋拆除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未尽事宜,按吉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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