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发行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0:53:11  浏览:9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发行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发行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债券发行业务管理,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和兑付债券会计核算手续》,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债券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是从建设银行业务发展的实际出发,本着积极实用的原则制定的。其内容包括债券的设计印制、调拨、领取、押运、发售、兑付、销毁和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建设银行发行和代理发行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各种债券的业务。

第二章 债券业务的分工与管理
第四条 债券发行业务涉及筹资、会计、出纳、保卫、计划等部门,各有关部门必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建立健全既协作配合,又相互制约的组织管理体制。
第五条 筹资部门是全行归口管理债券业务的部门,负责对债券发行业务实施全面的管理。
主要职责:
(1)制定债券发行计划、章程及相应的管理和操作办法。
(2)组织协调债券印制、调运、发售、兑付、销毁等具体工作。
(3)负责整理和保管债券发行档案。
(4)设立业务台帐:
①债券实物库存台帐(见附式一):按种类、分年度、分面额立户,分别反映未发售、已兑付债券实物的收发、上交、销毁及结存数量。
②债券资金台帐(附式二):按种类、分年度、分行处立户,反映债券发售资金划转和债券兑付资金拨付情况。
第六条 会计部门是全行债券业务核算部门,负责债券发行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债券发售、兑付的会计核算手续。
(2)负责债券发售资金划转及债券兑付资金拨付。
(3)设置债券核算帐务:
①表内科目资金帐:分别发行、兑付的债券,按种类、分年度设明细帐,核算各行处发售、兑付各种债券资金的划转及拨付。
②表外科目帐:分别未发行、已兑付的债券,按种类、分年度设明细帐,反映库存未发行债券和已兑付债券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七条 出纳部门是债券实物保管部门,负责未发行债券和已兑付债券的保管领发工作。
主要职责:
(1)办理领发未发行债券和收回已兑付债券的出入库手续。
(2)保管库存各种债券。
(3)建立库存债券登记簿:
①未发行债券登记簿,按种类、分年度、分面额设户,反映未发行债券实物的调领入库、分发出库及实际结存情况。
②已兑付债券登记簿:按种类、分年度、分面额设户,反映已兑付债券收回入库、上交(或销毁)出库以及实际结存数量。
第八条 保卫部门是全行债券发行警卫部门,负责债券押运、分发、出售、兑付、销毁等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债券营业机构(指经批准设立的办理债券业务营业机构)和办理债券发行业务的储蓄所及会计债券专柜,具体办理债券发售和兑付业务。
主要职责:
1.办理居民个人或单位的现金购券和转帐购券业务。
2.办理持券人到期债券的兑付业务。
3.建立发行债券的明细帐簿。
(1)债券营业机构按规定建立各种发行、兑付债券等明细帐的帐簿:
①发售债券帐,按种类、分年度设户,反映出售债券的资金收入、划转情况;
②兑付债券帐,按种类、分年度设户,反映兑付债券的资金垫付、清算情况;
③库存现金帐,反映发售债券的现金收入、上缴和兑付债券的现金提取、支付情况;
④内部往来帐,反映债券营业机构与管理行处会计部门在发生单位转帐购券、转帐兑付和发售资金划转、兑付资金清算以及提取兑付债券现金等款项的往来情况;
⑤未发行债券登记簿,按种类、分年度、分面额设户,反映债券的领取、出售、退回以及结存数量;
⑥已兑付债券登记簿,按种类、分年度、分面额设户,反映已兑付债券收回、上交(或销毁)以及结存数量。
(2)储蓄所兼办债券发行业务,只在“应付及暂收款”和“应收及暂付款”科目内按种类、分年度核算债券发售和兑付业务,并在“有价单证”表外科目下设“未发行债券”和“已兑付债券”两个登记簿(见附式三)。发生的转帐款项和现金收付,直接在“内部往来”和“库存现金
”中核算。
(3)会计债券专柜,每日发售和兑付的债券(含收款单)于营业终了直接并入会计营业柜台统一进行核算,对领用和兑付收回的债券及收款单,应设未发售债券、已兑付债券和重要单证(见附式四)三个登记卡,按种类、分年度、分面额立户登记。

第三章 设计印制
第十条 债券的设计印制由筹资部门负责。组织发行行筹资部门负责提出票面设计的内容、格式、图案、底纹、暗记、颜色等具体意见,经主管行长审定(代理发行的债券,还应征得发行单位的同意),如有必要,应送同级人民银行认可。然后,交人民银行认定的具备印制债券条件的
厂家印制。
第十一条 设计印制前,筹资部门应与印制厂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设计标准、制版要求、印制数量、质量、工艺、包装、价格、交货日期和地点、结算方式、印后版面处理、保密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印制过程中,筹资和保卫部门要对债券印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残损债券的处理情况,防止发生意外。

第四章 调领押运
第十三条 印制债券经验收合格或收到上级行发来的债券调拨通知文件后,筹资部门应会同出纳、保卫等部门及时组织领取。
第十四条 领取押运债券时,筹资部门负责与印制(钞)厂或上级行筹资部门办理领券手续;出纳部门依据印制协议、厂方交货单或上级行签发的债券调拨单、债券出库单清点债券的数量、面额;保卫部门负责债券押运途中的安全警卫。
第十五条 领取债券时,领券人员必须携带行政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到上级行领券,还应携带债券调拨单)。保卫人员必须携带武器和“特货免检证”,携带枪支时,应同时持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持枪证”。
第十六条 调运债券视同调运现钞,押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押运员守则》。必须坚决遵守“双人领券、双人押运、专车运送、双人入库”的原则。对于路途较远,中途需要停车就餐或休息的,必须提前与当地建设银行联系,办理债券寄库。
第十七条 采取火车或飞机运送的,保卫部门应事先与火车乘警和机上保安人员联系,取得配合、支持,押运人员一般应乘坐软卧包厢或坐飞机舱的有利座位,做到人不离券。
第十八条 债券经办网点在管理行处领取债券,应填制“债券领用单”一式四联,加盖办事处或储蓄所业务公章、领券人签名或盖章,据以办理领取手续。

第五章 入库保管
第十九条 债券押运回行后,应依据债券印制协议和厂方交货单或上级行签发的债券出库单,由经领人填制“债券入库单”一式三联(见附式五),筹资部门审查无误盖章后,在三联入库单“业务部门签章”处盖章,连同债券和上级行签发的债券出库单或印制厂交货单一并交金库保管
员。
第二十条 金库保管员审核单据、清点债券无误后,办理债券入库。并在三联入库单上加盖名章。第一联交会计部门登记“未发行××债券”表外科目明细帐,第二联由出纳部门留存记载“未发行债券登记簿”,第三联退筹资部门凭以登记“债券实物库存台帐”。
第二十一条 债券收款单领回后,要入库保管。入库时,由经领人填制“重要单证入库单”一式三联(同附式五),经筹资部门审查后交出纳部门入库保管,第一联交会计部门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分户帐,第二联由出纳部门据以记载“重要单证登记簿”,第三联交筹资部门登记“债
券实物库存台帐”。
第二十二条 筹资部门每月应与会计、出纳部门核对一次库存未发行债券明细帐目,保证三方帐簿上的债券数量、金额相符。主管行长和出纳负责人应不定期检查库存债券,确保帐券一致。

第六章 分发出库
第二十三条 筹资部门根据所属地区的债券发行市场等情况和所属行的发行意向,分配下达各行处债券发行任务,按数量、面额、金额、号码编制“债券发行任务分配表”送出纳部门,并填写“债券调拨单”一式四联(见附式六),加盖部门公章和制单人名章,第一联留存,第二、三
、四联一并寄所属行。
第二十四条 出纳部门接到债券分配表后,按分配表所列行名、数量、面额、号码配债券。
第二十五条 下级行筹资部门接到上级行发来的调拨单后,凭以填制“债券出库单”一式四联(见附件七),在债券出库单和调拨单第二联上加盖行政公章,携带调拨单、行政介绍信和领券人身份证件到上级行办理领取债券手续。
上级行筹资部门审验领券人出具的出库单、调拨单、介绍信无误后,把身份证号码登记在介绍信上,将调拨单与留存的调拨单第一联及出库单核对无误后,在四联出库单“业务审核处”加盖名章后,连同介绍信一并交领券人到出纳部门领券。
第二十六条 出纳或保管人员审核经筹资部门审验的出库单无误后,在四联出库单“出纳管库”处签章,根据第二联出库单(分行介绍信件附件)配发债券,并凭以登记“未发行债券登记簿”;第一联送会计部门记帐;第三联退领用行;第四联送本行筹资部门,凭以登记台帐。
第二十七条 会计部门收到出纳部门送交的出库单及有关单证审查无误后,以出库单第一联作表外科目付出凭证,登记表外科目明细帐。
第二十八条 管理行处向所属经办网点分发债券时,不填调拨单。办理领券手续时,筹资部门应认真审查经办网点填制的一式四联“债券出库单”,加盖审查人员名章,将第三联留存登记“债券实物库存台帐”,其余退领券人交会计部门,经记帐员审查盖章后,凭第一联登记“未发行
债券”明细帐,二、四联交领券人到出纳部门领券。出纳部门核对盖章,凭第二联付给债券后留存记载“未发行债券登记簿”,第四联由领券人随同债券带回证券经办网点交经办员点收债券后,由复核员凭第四联记载“未发行债券登记簿”。
第二十九条 管理行处会计部门设立债券发售专柜(简称会计债券专柜)领券时,由筹资部门填制“债券出库单”一式四联,经领券人签字后,第三联留存登记“债券实物库存台帐”,其余交领券人比照上述程序领券后,第一联由会计部门登记分户帐,第二联出纳部门据以记载登记簿
,第四联由会计债券专柜记载“未发行债券登记卡”。
第三十条 会计债券专柜领用债券收款单(代债券,下同)时,由筹资部门填制“重要单证出库单”一式四联,比照上述手续办理后,第三联留存登记“债券实物库存台帐”,第一联会计部门登记有关表外科目分户帐,第二联出纳部门办理收款单出库后,记载“重要单证登记簿”,第
四联由会计债券专柜记载“重要单证登记卡”。

第七章 票样管理
第三十一条 筹资部门在印制债券时,应同时印制票样,并在票样正面显著位置印上“票样”、“禁止流通”字样,根据确定的印数另外编号、捆扎、分包。
第三十二条 债券票样由筹资部门根据需要分发给有关债券业务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机构备查。分发时要填制“债券票样分发单”一式三联(见附式八),第一联作存根,留筹资部门,第二联随票样送收样单位,第三联作回单由收样单位盖章后退回发样部门。
第三十三条 筹资部门下发和接收票样均应建立“债券票样登记簿”(见附式九),按种类、分年度、券别立户,详细记载票样种类、券别、数量、编号。
第三十四条 对于债券票样,筹资部门要确定专人,视同重要单证保管,平时要存放在保险柜里。其中暗记为绝密件不得泄露。保管人员变动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并由部门负责人监交并履行必要的签章手续。
第三十五条 债券票样因保管不善,发生被盗、遗失的,要立即报告发行部门和本行保卫部门。如发现票样流入市场,筹资部门或经办网点应予以没收,同时由筹资部门会同保卫部门追究来源。
第三十六条 某种债券全部兑付后,除送交档案部门归档一套外,其余票样应随债券销毁。

第八章 发售
第三十七条 债券发售只能在债券营业机构、有条件的储蓄所和会计债券专柜(简称经办网点)具体办理,不得设临时摊点发售债券。
第三十八条 各经办网点发售债券时,应坚持双人临柜、交叉复核、帐券分开、券款分管、日清日结、当日报帐的原则,做到帐券、帐款、帐帐、券款四相符。
第三十九条 发售债券,其操作程序是:
1.购券人持现金购买债券时,应由购券人填写“购买债券交款单”一联(见附式十),列明姓名、地址、购买金额等,连同现金交经办员。经办员审核交款单,清点现金无误后,发给购券人铜牌,并在交款单上注明铜牌号码,加盖名章,将现金、交款单交复核员。
复核员复核无误收妥现金,按交款单配付债券,在交款单上加盖名章和“现金收讫”戳记,并在交款单上注明券别、张数,然后将交款单和债券一并交经办员。
经办员按交款单注明的券面金额复点债券,核对印鉴无误后,呼叫牌号,核对购券人姓名与铜牌号无误后收回铜牌,将债券交购券人。在交款单上加盖“券已付”戳记,留待营业终了办理转帐,并逐笔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
2.购券人持转帐支票购买债券时,分别两种不同情况进行办理。
(1)购券单位在本行开户时,应填写“购买债券交款单”一联,连同转帐支票一并交经办员。
经办员审查支票签发日期,核对购券人名称、开户行、帐号无误后,将交款单、转帐支票一起通过内部传送会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
会计部门审核各种凭证,按照付款程序办妥手续,在交款单、转帐支票上加盖名章和“转讫”章,将转帐支票留存作付方记帐凭证,交款单退债券经办网点。
经办员收到会计部门退回的交款单后,经查验印鉴齐全,将交款单交复核员。
复核员复核单证无误后,加盖名章,按交款单配付债券,并在交款单上注明券别、张数,然后将债券和交款单一并交经办员。
经办员复点债券无误,在交款单上加盖“券已发”戳记,留待营业终了办理转帐。将债券交购券人。
(2)购券单位在他行开户时,应填制“购买债券交款单”一式两联(一联代“临时收据”),连同转帐支票一并交经办员。
经办员审查支票和购买人名称、开户行、帐号无误后,记载“转帐划款登记簿”,在两联交款单上加盖名章和“他行票据收妥抵用”专用章,一联由复核员加盖名章和公章,确定领券时间、退购券人作为临时收据,届时凭交款单(临时收据)领取债券。另一联交款单和转帐支票一起送
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收到后,以交款单填制收方记帐凭证,逐笔登记“应付及暂收款明细帐”,将他行支票按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交换。待他行支票收妥抵用后(即按当地票据交换场次,约定不退票的时间),购券单位持“交款单”(临时收据)通过柜台送会计部门后,再予以冲销应付及暂
收款。
当购券单位持“交款单”(临时收据)在约定日期来行领取债券时,将“交款单(临时收据)交专柜经办员。经办员审核无误后,发给铜牌,并在“交款单”(临时收据)上注明铜牌号码,送管理行处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取出专夹保管的“交款单”与单位送交的“交款单”(临时收据
)核对无误后,在“交款单”(临时收据)上加盖名章并和另一份“交款单”(存根)一并退发售网点。
网点经办员收到会计部门退回的“交款单”经审查款项确已收妥后,即销记“转帐划款登记簿”。然后按上述程序配付债券,交购券单位,并在“交款单”上加盖“券已发”戳记。
3.本行开户单位认购债券按规定由经办银行签发债券收款单(代债券)时,由会计债券专柜直接办理。发售时,认购单位应填写“购买债券交款凭证”一联(代付方记帐凭证),交会计债券专柜,由经办员审查无误后,发给购券单位铜牌。在交款单上注明铜牌号码,交复核员。复核
员根据交款凭证签开“债券收款单”一式三联(“收款单”如填制有误,应加盖“作废”戳记,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连同交款凭证一并通过内部传递给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核无误,按付款程序办妥手续,在债券收款单(存根联)加盖“转讫”章及个人
名章后退债券专柜。
债券专柜复核员收到会计部门退回的“债券收款单”经查验无误后,第一联代收方凭证,第三联留存,专夹保管,将第二联交经办员,经办员呼叫牌号,核对单位与铜牌号无误后,收回铜牌,将“收款单”第二联交购券单位。
第四十条 每日营业终了,各债券经办网点应分别办理结帐、对帐和报帐。
1.会计债券专柜,每日营业终了,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对;
①经办员根据现金购买债券“交款单”按券别汇总编制“债券发售清单”一式两份(见附式十一),复核员清点现金与发售清单核对无误后,连同现金收入日记簿一并交出纳部门。出纳人员核对发售清单与现金收入日记簿一致,点收现金,在清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一份作库存现
金付方记帐凭证附件,一份退债券专柜留存。债券专柜经办员根据“交款单”汇总填制收方记帐凭证,“交款单”作附件,一并交会计部门办理转帐。
②将本行支票购买债券的“交款单”按券别汇总填制二份“××债券发售清单”。其中一份留存,一份凭以编制付方记帐凭证(清单作附件),根据“交款单”填制收方记帐凭证,“交款单”作收方记帐凭证附件,交会计部门办理转帐。
③将他行支票购买债券已收妥抵用的“交款单”(临时收据)按券别汇总填制二份“债券发售清单”,其中一份留存,一份凭以编制付方记帐凭证(清单作附件),同时将“交款单”(临时收据)及“交款单”(存根联)附在一起,汇总编制收方记帐凭证(收据、存根联作附件),一
并交会计部门办理转帐。
根据留存的现金、转帐购买债券的发售清单,编制两份“汇总发售清单”(以发售清单代),自留一份据以登记“未发行债券登记卡”,一份送筹资部门登记台帐。“未发行债券登记卡”当日“付出”合计必须与汇总清单的合计数一致,“余额”必须与剩余债券金额一致。
④根据当日签发的“债券收款单”第三联填制“汇总开出债券收款单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作“开出债券收款单”表外科目收入凭证,一份交筹资部门登记台帐。并与“重要单证登记卡”的“付出”合计栏核对一致后,以“收款单”第一份为依据,汇总填制收方记帐凭证(收款单作附
件),交会计部门办理转帐。
2.储蓄所发售债券,每日营业终了,记帐员根据“购买债券交款单”汇总编制“债券发售清单”一式两联,出纳员清点现金、库存债券数量、金额,进行以下核对:
(1)债券发售清单总金额=购买债券交款单总金额=当日付出债券总金额=当日收入售券现金总金额。
(2)昨日结存债券数量+当日领用债券数量-当日发售债券数量=当日结存债券数量。
经核对无误后,记帐员和出纳员在“债券发售清单”上加盖名章,一联留存填制表外科目付方凭证,登记“未发行债券登记簿”,一联加盖公章送事后监督转交筹资部门备查。
然后,由储蓄所记帐员根据“债券发售清单”和“购买债券交款单”填制收付方记帐凭证,通过“应付及暂收款科目”,并入储蓄业务统一进行核算。
3.债券营业机构,每日营业终了,经办员和复核员应按照上述会计债券专柜的操作程序办理结帐和对帐。然后,由经办员填制“汇总发售清单”一式两联,加盖经办、复核人员名章,一联留存作表外科目付方凭证附件,记载“未发行债券登记簿”,一联送管理行处筹资部门备查。同
时,由复核员根据“债券发售清单”和“购买债券交款单”填制有关债券发售科目收方记帐凭证和现金付方凭证及内部往来付方凭证(转帐交款单作附件),加盖经办、复核人员名章,据以登记债券发售有关科目明细帐。
第四十一条 各级建设银行分配给所属信托投资机构发售的债券,其网点操作程序可视具体情况比照债券营业机构或储蓄所有关规定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银行筹资部门报送“债券发售汇总清单”,以便全面掌握债券发行进度。各级建设银行上报资金平衡表时,其表外科目未发行
债券余额,应包括信托投资机构期末未发行债券金额。

第九章 资金划转
第四十二条 经办网点发售债券收入的资金,必须按规定时间分清债券种类、划交资金渠道及时全额上划管理行处。
1.发售债券的储蓄所和信托投资机构的网点按照规定上划资金时,应填制“特种转帐凭证”一式三联(一付二收),通过内部往来或人行往来将资金上划管理行处会计部门,一联留存,据以登记“应付及暂收款——发售债券资金”明细帐,一联交会计部门登记该网点债券发售资金明
细帐,一联交筹资部门登记“债券资金台帐”。
2.债券营业机构上划发售证券资金时,对于售券收入的现金,可填制“现金交款单”一式四联,直接交管理行处出纳部门,经出纳部门盖章后两联留存债券营业机构,分别登记有关“债券发售科目明细帐”和“库存现金帐”,其余两联分送筹资部门和会计部门登记“债券资金台帐”
和资金上划明细帐;对于转帐购券款,则填制“特种转帐凭证”一式三联和内部往来划款凭证一式两联,通过内部往来进行上划,其中,一联特种转帐凭证留存债券营业机构登记有关债券发售科目明细帐,其余二联特转凭证处理与上述“1”相同。
第四十三条 县级行处划转债券发售资金时,由筹资部门按上级行要求的时间,依据债券发售台帐上的“未划资金”余额,填制“债券款项划转通知书”一式两联(见附式十二),一联留存作登记“债券资金台帐”凭证附件,另一联交会计部门据以填制“特种转帐凭证”一式四联(二
收二付),通过联行将资金上划地市州行(或计划单列市行)会计部门。其中,一联用于县级行处会计部门登记债券发售资金明细帐,一联送本行筹资部门登记台帐,其余二联特种转帐收款凭证连同联行报单寄上级行。地市州行(或计划单列市行)会计部门收到后,凭一联登记该行债券发
售资金明细帐,另一联交筹资部门据以登记“债券资金台帐”。
如按规定将代理发售债券资金划转同级财政、人行或发行单位时,会计部门则应依据“划款通知书,填制有关凭证,通过内部转帐或人行往来或同业往来将资金划给发行单位,并将划转凭证送本行筹资部门一联,据以登记“债券资金台帐”。
第四十四条 地市行、省级分行以及总行划转债券发售资金时,可比照上述县级行处的程序办理。上级行向下级行划收债券发售资金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各级行会计部门对于下级行上划的债券发售资金,要按上划种类、年度和所属单位设置明细帐,及时反映发售债券资金的上划进度。筹资部门要依据“证券发行统计表”,于每月终了与“债券资金台帐”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及时与会计部门联系,查明原因,以确保债券
发售资金的及时足额上划。

第十章 内部调剂
第四十六条 债券在发售过程中,需要在行际之间进行调剂时,由调入行筹资部门以书面报告,向上一级行提出申请,由上级行筹资部门与有关行联系,并书面通知调入行。
第四十七条 调入行凭上级行书面通知、本行行政介绍信、身份证件前往调出行领取债券。领取时,由调出行筹资部门填制“债券调拨通知单”一式六联,一联留存,二联送本行会计部门,三联交调入行领券人,四联交出纳部门,五、六联寄上级行筹资、会计部门调整各行发行计划和
调领债券明细帐。然后由调入行填制“债券出库单”一式四联,其余操作程序与上述债券分发出库相同(见第六章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各行之间需要调整等量不同面额的债券时,按上述四十六、四十七条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九条 经办网点之间一般不得自行调剂债券的数量,如确需调剂,应由调出网点填制“债券退库单”一式四联(同附式五),由调入网点填制“债券领用单”(同附式七)一式四联。管理行处筹资、会计部门视同债券的退库(见第十三章第五十九条)和出库(见第六章第二十八
条)手续进行办理。

第十一章 委托代保管
第五十条 办理债券代保管的经办网点,应单独设立“债券代保管登记簿”,按保管债券的种类、期限、委托人立户,并坚持双人临柜、双人验券、双人封包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办理债券委托代保管时,持券人应填写一联“委托代保管债券申请书”(见附式十三)列明债券的种类、期限、面额、张数、金额、号码(不同保管期限的债券应分别填写申请书),连同债券、证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凭身份证件)一并交经办员。
经办员接券后,应初点债券数量,详细审查下列项目:(1)债券是否属于本行保管范围。(2)券面发售单位印鉴、日戳是否齐全清晰。(3)债券有无伪造、涂改及残损辨认不清。经审查可以保管时,将证件号码摘记在申请书上,填制“委托代保管债券收据”一式四联(见附式十
四),加盖名章,交复核员。
复核员复点债券无误加盖名章,在第二联收据上加盖业务公章,将第一联放入债券内,当场同经办员一起装袋密封,将第三联贴在封袋口处,第四联附申请书、介绍信留在营业终了记载“债券代保管登记簿”,然后将第二联和封袋退经办员。
经办员核对第二联收据印章齐全后,交给委托人。
第五十二条 封袋必须入库保管,入库前经办员应在封皮上注明编号(与代保管收据号码一致),在封口处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和经办网点业务公章。
入库时应由经办网点再填制“代保管债券入库单”一式三联(见附式十五),经出纳或库管查验入库单、封袋封口无误后,加盖名章,一联交会计部门登记“代保管债券表外科目明细帐”,二联留存出纳部门凭以记载“代保管债券登记簿”,三联退经办网点专夹保管。
第五十三条 债券代保管应按债券面值每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收取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在办理代保管手续时,由经办员签开“收费凭证”一式两联,直接收取现金,经复核员复核盖章后,一联作营业收入明细帐记帐凭证,二联交持券人。

第十二章 代保管债券的提取
第五十四条 债券代保管期满,委托人持“委托代保管债券收据”第二联前来提取债券时,应向经办网点提交委托人身份证件。经办员审查收据和证件后,取出专夹保管的“代保管债券入库单”第一联,由复核员与“代保管债券登记簿”核对无误,在收据上加盖名章退经办员。
经办员凭“代保管债券入库单”填制“代保管债券出库单”一式三联(同附式十五),加盖名章和业务公章,到管理行处出纳部门办理封袋出库,并检查封袋封口是否被拆启,确认无误后,由出纳或库管在出库单上签章,一联交会计部门登记“代保管债券表外科目明细帐”,二联(附
入库单第一联)由出纳部门销记“代保管债券登记簿”,三联随封袋退回经办网点。
经办网点取回封袋后,复核员应复查封袋无误后,再同经办员一起拆封,清点数量,并由经办员复点后,将债券退还委托人。然后在第二联收据上加盖“已提取”戳记(第一联收据和第三联出库单作附件)据以销记“代保管债券登记簿”。
第五十五条 债券委托代保管人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提取代保管的债券时,经办员应详细审查委托代保管债券收据和委托人身份证件,并比照上述到期提取的处理程序办理。已交代保管债券手续费不予退还。如委托人要求提前提取部分债券时,应视同全部提取手续办理,并将未提
取的债券重新办理委托代保管手续,不再收取代保管手续费。
第五十六条 债券委托代保管逾期,委托人前来提取时,其操作程序与到期提取完全相同。但必须按逾期时间补计代保管手续费。

第十三章 剩余债券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债券发售工作结束时,县级行处筹资、会计、出纳等部门和债券经办网点,要对剩余未发售债券(包括收款单),分别种类、年度、面额进行清点核实,做到三相符:即债券累计领用数量与已发售数量和剩余数量相符;使用收款单(代债券)发售债券时,已签发债券收款
单累计金额与收入债券发售资金总额相符;库存剩余的债券及收款单与未发行债券等表外科目明细帐余额相符。
第五十八条 剩余未发行债券经清理后,要及时上交地市州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属于代理当地财政或人行发行的债券,按有关要求交回财政或人行。经办网点和县级行处不得保留剩余的未发行债券。
第五十九条 经办网点上交剩余未发行债券时,由经办员按种类、年度、面额填制“债券退库单”一式四联,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公章连同剩余债券一并交管辖行处出纳部门。经出纳人员审核单据、清点债券无误入库后,在退库单上加盖名章,一联交会计部门登记“未发行
债券明细帐”,二联由出纳部门记载登记簿,三联交筹资部门登记“债券实物库存台帐”,四联退经办网点销记“未发行债券登记簿”。
第六十条 县级行处必须于债券发售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将上级行组织发行的剩余债券送交地市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送交时,由筹资部门填制“债券出库单”一式四联,加盖制单人名章和部门公章,留存一联登记台帐,其他三联由出纳部门连同债券一并交上级行,经上级行出纳部门
签章退回两联,分别作为会计部门登记明细帐和出纳部门销记登记簿的凭证。
第六十一条 上级行筹资部门根据下级行的出库单填制“债券入库单”一式三联,连同下级行一联出库单一并交出纳部门凭以点验债券。经出纳人员加盖名章后,一联交会计部门登记未发行债券明细帐,二联留出纳部门记载登记簿(下级行出库单作附件),三联退筹资部门登记“债券
实物库存台帐”。
第六十二条 已入库的剩余未发行债券,应按规定时间组织销毁。
第六十三条 对于代理当地财政、人行或企业发行的债券,应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剩余未发行债券应按代理发行协议规定分别退交财政、人行或作其他妥善处理。

第十四章 兑付
第六十四条 债券到期兑付前,对于本行自身发行的债券,由计划部门牵头及时组织落实兑付债券本息资金。属于代理发行的债券,组织发行行筹资部门要提前与债务人联系,督促其按协议规定时间将兑付债券本息资金划入会计部门指定的债券资金帐户。
第六十五条 债券开始兑付前,由组织发行行筹资部门起草债券兑付公告,交有关部门对外发布。公告的主要内容为:集中兑付的时间、地点、手续、计息方法,以及常年兑付点的设立等。并向所属行处下发到期债券兑付办法及注意事项。
第六十六条 债券兑付由债券营业机构、有条件的储蓄所和会计兑券柜台具体办理。
第六十七条 兑付债券同发售债券一样,必须坚持双人临柜,帐券分开,帐款分管,日清日结,当日报帐的原则。
第六十八条 债券经办网点兑付债券时,应分别不同兑取方式,由经办员和复核员同时办理。其操作程序是:
1.持券人要求兑取现金时,应由持券人填制“债券兑付清单”一份(见附式十六),列明姓名、兑券面额等,连同债券交经办员。
经办员清点债券数量,并审查债券是否到期,是否属于本行兑付,是否伪造券面图案、花纹,无误后,发给铜牌,将号码抄在兑付清单上,然后计算应付利息,并将利息填入“债券兑付清单”,加盖名章,将券、单全部交复核员。
复核员复点债券,核对券、单、息无误后加盖名章,将债券剪去右上角(切线约五公分),并在正面中心部位加盖“兑讫”或“付讫”戳记,然后按兑付清单上的本息配付现金,在兑付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将现金、清单交经办员。
经办员按清单复点现金、呼叫牌号,收回铜牌,将现金交兑券人,清单暂时留存,并逐笔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
2.持券人要求将兑付债券资金转帐存入建行(或其他银行)时,应填制一联“兑付债券清单”(他行开户的填两份),列明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和本金。付款单位及利息栏,由经办员在计算出利息和本息总额后代为填写。经办员清点债券数量,审查兑付清单无误后,比照上述
兑取现金程序办理,经复核员复核,在债券及“兑付清单”上加盖“已兑付”戳记。然后由持券人依据兑付债券本息金额填制两联进帐单,交经办员审查后送管理行处会计部门办理转帐。
管理行处会计部门收到经办网点送来兑付债券转帐进帐单后,经复核无误,对于转存本行的,按照收款程序办理进帐,在进帐单上加盖“转讫”章,将回单联转兑付经办网点转交兑券人,凭另一联进帐单登记有关存款分户帐。对于转存他行的,应按同业往来或联行往来的手续将兑付债
券款项和两联进帐单一并划转其他开户行,在一份“兑付清单”上加盖业务章并注明“委托划收款回单,不作收款依据”字样,退交兑券人。
3.购券人持债券收款单办理兑付时,填写“债券收款单兑付清单”一联,连同收款单收据联一并交经办员。
经办员审查后,与原专夹保管的收款单存根联进行核对,计算应付利息,并将本息金额填写在收款单收据联及存根联(套写)的记录栏内,加盖经办员和持单人名章后,交复核员。
其余手续比照上述“2”办理,“收款单”存根联、兑付清单,均作为付方汇总记帐凭证附件,收款单收据联视同已兑付的债券,通过表外科目核算后留待上交。
第六十九条 每日营业终了,各经办网点应分别办理结帐,对帐和报帐。
1.会计债券专柜,每日营业终了,经办员和复核员应分别把当日“债券兑付清单”上的转帐兑券金额及现金兑券金额加总,并按不同的债券种类、年度,分别单位和个人加以整理,结出本金和利息金额。同时,清点当日库存现金和收回债券,进行如下核对:
(1)兑付清单上现金兑券本息合计金额=当日兑券合计付出现金
(2)兑付清单合计金额=当日收回债券本息合计金额
(3)当日提取现金-当日付出现金=当日剩余现金
(4)昨日库存债券数量+当日收回债券数量-当日上交债券数量=当日库存债券数量
经核对无误后,由经办员根据兑付清单现金部分填制“汇总兑付清单”一式三联,转帐部分二联(见附式十七),加盖经办、复核人员名章,一联留存(兑付清单作附件)记载“已兑付债券登记卡”,将现金部分的另两联连同现金付出日记簿和剩余现金交出纳部门收妥加盖“现金付讫
”章后,退专柜台一联,另一联作为“库存现金”科目记帐凭证附件。兑券专柜根据现金及转帐部分的汇总兑付清单填制一联付方记帐凭证,将汇总兑付清单(各一)、留存兑付清单及债券收款单存根联作为付方记帐凭证附件,一并交会计部门办理转帐。同时将另一联现金、转帐“汇总兑
付清单”交筹资部门据以登记台帐。
兑付债券收款单的还应根据“兑付收款单汇总清单”填制付方记帐凭证登记“开出债券收款单”表外科目,收款单收据联留待清算资金时转交发行单位。
2.储蓄所兑付债券,每日营业终了,记帐员应根据“债券兑付清单”填制“汇总兑付清单”一式二联,出纳清点库存现金、债券数量、金额,并进行以下核对。
(1)债券兑付清单总金额=当日收回债券本息总金额=当日兑券付出现金总金额
(2)昨日库存债券数量+当日收回债券数量-当日上交债券数量=当日库存债券数量
经核对无误后,由记帐员和出纳员在“汇总兑付清单”上加盖名章,一联留存填制表外科目收方凭证,登记“已兑付债券登记簿”,二联加盖业务公章,送事后监督转交筹资部门。
然后,由储蓄所根据汇总兑付清单填制付方记帐凭证(汇总兑付清单及兑券人填写的兑付清单作附件),通过“应收及暂付款科目”,并入储蓄业务,统一核算。
3.债券营业机构,每日营业终了,经办员、复核员应按会计债券专柜的操作程序办理结帐和对帐。然后填制“汇总兑付清单”一式两联,加盖名章,处理方法比照发售债券进行办理。同时,由经办员根据兑付清单,分别填制有关科目收、付方记帐凭证,登记债券兑付科目明细帐。
已兑付的债券应按种类、年度、券别每百张为一把,每十把一捆(破损的债券单独捆扎),加盖经办人员名章,按规定办理入库保管手续(当天兑付较少的,可寄库保管,寄库最长不得超过10天),并分别债券种类、年度、券别登记表外科目明细帐。
第七十条 各级建设银行信托投资机构兑付管辖行组织发行的债券,可比照上述债券营业机构或储蓄所的操作程序办理。当管辖行上报资金平衡表时,其表外科目已兑付债券余额,应包括所属信托投资机构期末已兑付债券余额。

第十五章 资金清算
第七十一条 债券经办网点与管理行处兑付资金的清算,可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债券营业机构和储蓄所与管理行处债券兑付资金的清算,采取先支后拨、按券结算的办法。
债券营业机构和储蓄所先通过“内部往来”从管理行处提取现金,用于兑付债券本息。然后,按规定时间,根据债券表外科目登记簿余额,将收回已兑付债券按种类、分年度、面额扎把打捆,全部上交管理行处出纳部门。上交时,经办员应填制“债券回收单”一式四联(用退库单代)
,经复核员复核盖章连同已兑付债券交出纳部门。
出纳部门核点债券后,在回单上加盖名章,将第一联送会计部门登记“已兑付债券明细帐”,第二联留存记载“已兑付债券登记簿”,第三联送交筹资部门据以登记“债券实物库存台帐”,第四联退经办网点销记“已兑付债券登记簿”。
筹资部门根据各债券营业机构和储蓄所上交已兑付债券,算出应付本息,及时填制“债券款项划转通知书”一式两联,加盖制单人名章和部门公章,一联留存,二联送会计部门据以填制特种转帐凭证一式三联,通过内部往来划拨兑付资金,其中特转凭证一联会计部门作付方记帐凭证,
一联送筹资部门(款项划转通知书作附件)登记“债券资金台帐”,一联送经办网点作收方记帐凭证。
2.会计债券专柜与会计部门债券兑付资金的清算,采取兑前借支、日清日结、按券结算的办法。
当日兑付债券前,由会计债券专柜根据实际需要,在出纳部门办理临时借款手续,待每日营业终了,按“债券兑付汇总清单”金额,填制“借款凭证”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一联交会计部门登记“应收及暂付款明细帐”,并将当日剩余现金交回出纳部门。
俟按规定时间向出纳部门上交已兑付债券时,可比照上述储蓄所的程序办理债券兑付资金的最终清算。
第七十二条 县级行处与地市州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债券兑付资金的清算,采取先垫支、后划付的办法。
兑付时,先由县级行处垫付资金,待收到经办网点交来已兑付债券后,在向经办网点拨付兑券资金的同时,由筹资部门于每旬终了,根据本旬收回已兑付债券本息数,填制“债券款项划转通知书”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二联交会计部门,据以填制“特转凭证”,一式四联(二收二付)
,通过联行划付报清算资金。其中特种凭证一联留存作收方记帐凭证(划转通知书作附件),一联送筹资部门登记“债券资金台帐”,另二联随联行报单一并寄地市(州)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
地市(州)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会计部门收到划付凭证后,凭一联特转凭证登记债券兑付资金明细帐,并将另一联特转凭证交筹资部门据以登记“债券资金台帐”。
第七十三条 地市(州)行与省分行以及省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与总行清算兑付债券资金,也采取先垫支、后划付的办法。划付时,由筹资部门根据会计部门转来的“特种转帐凭证”,汇总填制“债券款项划转通知书”一式两联,其余操作程序与上述“第七十二条”划付相同。
第七十四条 各级行处代理当地财政、人行兑付的国债及国债收款单资金的清算,一般采取当日兑付、当日划收的办法。每日营业终了前,筹资部门根据各网点提供的兑付国债汇总清单填制“划拨兑付国债资金通知书”,由会计部门填制“经付国债本息报告表”,通过人行往来当日划
回兑付国债本息资金。

第十六章 残损债券的兑换
第七十五条 持券人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债券残破污损时,若发行债券办法有具体规定,则按具体规定掌握,否则按下列掌握兑付:
1.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并确系真券,可全额兑付:
(1)磨损、撕裂、虫蛀、鼠咬、火烧、熏焦、水渍、油浸、霉烂、腐变等其尚存部分达到原券三分之二,并且号码完整、暗记齐全的。
(2)失掉号码,暗记不全,其尚存部分超过三分之二的。
(3)对于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分年抽签兑付的债券,如不能辩认中签号码时,应放到最后一年给予兑付。
2.对于残损票面在二分之一及其以上,如能辨认其金额者,可按半额兑付。属于分年抽签兑付的,应到最后一年给予兑付。
第七十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残损债券,不予兑付:
1.无法鉴别真伪。
2.故意涂改、挖补、拼凑、使债券残破污损的。
3.不符合全额兑付和半额兑付各项规定的债券。
4.对于故意涂改、挖补、拼凑的应予以没收(或在债券上加盖“作废”戳记,并作切角处理后退还持券人)。对于情节恶劣、寻畔闹事的,可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十七条 对于持券人不宜继续保存的未到期残损债券,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如属火烧、霉烂等原因造成的,经单位证明,可收回债券,开给持券人收据,凭以到期时支取本息。
2.如属于记名式的债券收款单,可换开收款单副本,原收款单收回。
第七十八条 兑换残损券时,经办员和复核员应仔细审查,并经兑付网点负责人审定后方可兑换。如金额较大或难以掌握的,要送管理行处筹资部门报行长审定后再办理兑换。兑换后的残损债券入库保管,按有关规定销毁或上交。

第十七章 差错处理
第七十九条 办理债券发行业务发生券款差错,应分别性质,区别对待,报经批准,正确处理,一般处理程序是:
1.凡当日发生债券业务券款差错的,不论经办网点或者管理部门,均应向上级行筹资部门和本行领导汇报。经过批准,列入“应收及暂付款”或“应付及暂收款”临时挂帐,并登记“差错登记簿”。
2.对于挂帐的差错,要逐级书面报告上级行,其中100元以上的报地市行;500元以上的报省市分行;2000元以上的在三日内报总行,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应先用电话报告。
3.发生差错行筹资部门要会同财会、出纳、审计、保卫等部门迅速调查差错经过,分析原因,尽快明确责任。
4.发生丢失、被盗、被抢事故案件的,要注意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逐级报告总行。
5.差错一经查明原因,需报损时,以正式文件上报审批后,按批复处理。
第八十条 债券发行业务发生差错,应立即向出纳业务负责人及行长汇报,采取措施组织查找。长款多券不得侵吞,短款少券不得自补不报,不得以长补短,当时难以查清的,应由行长批准列入“应付及暂收款”或“应收及暂付款”处理,但应继续清查,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分别不
同性质区别对待,正确处理:
1.柜台收付过程中发生的差错,属于长款多券的,如能查明原因,应退还失主,如确实无法退还时,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作收益处理。发生短款少券的,经清查确实无法挽回时,一般分为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1)在坚持执行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由于计算、清点、书写、设备或机器故障等技术性处理原因造成的,可报经批准,予以报损或部分报损。
(2)属于有章不循,违章操作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等责任性原因造成的,不论金额大小,要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3)由于领导人员不按制度规定办事或要求下属违章操作造成的差错,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4)属于监守自盗、贪污盗窃等违法行为造成的,应追回赃款。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领用上缴过程中发生的差错,双方应保留原封签和腰条,共同进行查找,并根据查找结果,由责任方负责处理。对于查找无着落,又难以肯定责任者的,由原封券方提出查找经过,交由发现差错方书面报告上级行,经过批准,列作收益或报损处理。
3.分发新券过程中发生的差错,如属于三人在场共同启箱拆包解捆,检点大数不符或把中少张的,应立即报上级组织发行行筹资部门,经与印刷厂家联系查找原因,作补券或其他处理。
第八十一条 债券发行业务中差错,应按以下权限进行报批:
1.一次性差错金额在100元及其以下的,由县级支行行长审批。
2.差错金额在1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内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审批。
3.差错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由省市分行审批。
4.差错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一律由省市分行报经总行审批。

第十八章 销毁
第八十二条 债券销毁要成立由主管行长为组长,筹资、会计、出纳、保卫、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债券销毁工作小组,由筹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有明确分工。
第八十三条 销毁债券,先由出纳部门依据未发行债券、已兑付债券的库存情况,提出销毁债券清单,列明销毁债券的种类、数量、金额等,交给筹资部门。筹资部门根据债券的兑付时间、兑付结果、销毁权限、经与上级主管部门或发行单位联系,提出具体销毁方案,报主管行长同意
后,即可着手组织销毁。
第八十四条 销毁前,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准备工作。
1.出纳部门要清点库存债券数量,核对帐簿,检查准备销毁的未发行债券、已兑付债券和没收未兑付债券是否按规定作切角处理,并按照种类、面额点清张数、金额,逐一扎把打捆,每100张为一把,每十把为一捆(破损券和没收券要另行捆扎),在每把上加腰条,每捆上贴封签
,加盖经办人员名章。
2.筹资部门要依据债券的数量、纸质,制定销毁方案,并联系销毁单位和地点。
3.保卫部门要勘察销毁债券的地点、押运路线,制定应急措施,确定防范方案。并事先对销毁设备、工艺进行安全调查,如有必要可进行技术鉴定。
4.上述工作就绪,筹资部门方可根据出纳部门提供的销毁债券种类、数量,填制“债券销毁清单”一式五联(见附式十八),分别列明未发行债券、已兑付债券、没收未兑债券的面额、张数、金额等,加盖名章和部门公章,出纳部门据以办理债券出库销毁手续。
5.对出库销毁债券,筹资、会计、审计部门的工作小组人员,应在出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抽查,抽查面一般为30%,如有必要,也可全部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应查清原因,作出处理后,方可运送指定地点销毁。
6.对于总、分行组织发行的债券,由省级分行负责销毁。如果采取省市分行监销方式的,筹资、会计、审计部门必须指派业务熟、责任心强的人员,对地市行拟定的债券销毁方案进行审查,并复查待销毁债券无误后,方可押送指定地点进行销毁。
第八十五条 债券在销毁过程中,要严加防范,工作小组成员(包括上级监销人员)要亲临现场,检验债券销毁质量。审计部门要做好销毁记录。销毁完毕,保卫部门应清理销毁现场,待彻底销毁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八十六条 销毁工作结束,工作小组要写出书面销毁报告,并由主管行长、审计部门以及省市分行监销负责人在销毁清单上分别签章后,将一联送会计部门登记有关表外科目明细帐,二联出纳部门销记登记簿,三联交筹资部门登记“债券实物库存台帐”,四联连同销毁报告寄上级行
筹资部门备案,五联随同销毁记录、工作报告一并交由筹资部门归档保管。

第十九章 统计报告
第八十七条 各级筹资部门必须按要求设立债券实物库存、债券资金划拨等台帐,并依据规定的债券出库单、入库单、划款特转凭证、销毁清单等凭据详细记载,保证债券发行业务统计报表的数字准确可靠。
第八十八条 各级行筹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根据有关台帐如实填报债券发行统计报表,其有关数字应与会计、出纳部门核对一致,并于季末写出文字说明。
第八十九条 各种债券发售、兑付工作结束,筹资部门应在一月内向上级行写出专题报告,属于代理地方政府、企业发行的债券,其发行章程、办法要抄报上级行一份备案。年终应写出工作总结。
第九十条 对于在发售、兑付、销毁等整个环节中出现的差错及事故,要随时上报上级行筹资部门。
第九十一条 各经办网点,必须坚持编制“债券发售汇总清单”和“债券兑付汇总清单”报管理行处筹资、会计部门。

第二十章 档案管理
第九十二条 债券发行业务档案管理十分重要,各级行筹资部门以及债券经办网点要确定专人,负责债券发行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如人员发生变动,应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第九十三条 债券发行业务档案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发行债券的申请报告及人民银行批复文件;
2.代理发行债券协议,担保和评估报告;
3.债券发行章程、办法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
4.债券发行公告及兑付公告;
5.债券设计印制协议书;
6.债券的票样;
7.债券防伪暗记及辨认说明资料;
8.债券发行计划及调拨通知单;
9.债券销毁工作报告,销毁清单及现场记录;
10.债券实物和发售、兑付资金台帐;
11.债券发行业务统计报表;
12.债券发行专题报告、工作总结;
13.债券发行业务出现差错、事故的书面报告、调查资料、上级行的批复文件及具体处理结果;
14.债券业务专用章印模及启用、作废通知文件;
15.其他有保管价值的资料。
第九十四条 债券发行业务档案,一般以年度为时间界限,于次年初按档案管理的要求,集中进行清理,然后分种类,区别内容,依据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整理、分类、装订、立卷。
第九十五条 债券发行业务档案,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交档案室保管。备份件由筹资部门债券管理人员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是建设银行系统组织发行债券业务的具体操作标准和基础制度,各级行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1993年6月起施行,凡以前各行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程为准。
第九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附式略。



1993年5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4ee01.xls
2.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51202.xls
3.供货企业自查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53a03.xls
4.填表说明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55604.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 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置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 核查和发函规程

第五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的等。

第六条 退税机关经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

第七条 对需要函调的业务,由出口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后进行发函调查。

第八条 对下列情况可以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核查,也可不发函调查:

(一)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

(二)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但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业务有第五条所列疑点的除外。

(三)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

(四)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进料加工出口业务。

(六)核查过程中出口企业自愿放弃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的。

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疑点特别异常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九条 负责发函的税务部门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复函情况,收到复函后应及时处理,1个月内仍未收到复函或延期复函说明的,可逐级向省国税局反映。省国税局经协调、督促仍未复函的,将有关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如实反映。

第三章 复函规程

第十条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待复函情况,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调查函后,要求供货企业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3),对《供货企业自查表》内容及综合征管系统中该企业的有关情况分析,并派2位以上税务人员对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复函地税务机关在对供货企业进行核查时,出口货物属供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如认为其外购业务或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也可通过函调系统向其上游企业发函调查。对上游供货企业函调的复函格式、复函时间等要求应依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供货企业拒绝、逃避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正常核查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管理及发票管理规定处理。核查中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将取得相关线索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调查函后1个月内,根据对供货企业的核查情况,经复函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按照函调系统中的内容及格式复函。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函的,应在1个月内向发函单位说明原因及复函的具体时间,延期复函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如供货企业核查时正被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增值税调查,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有关部门调查完毕后核查并及时复函。

第十三条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复函具体内容和情况,对应函调系统中规定的复函类型进行复函。

第十四条 对复函类型为“经调查有疑点尚未核查完毕”的,待核查完毕后,必须再次复函,将处理情况及时函告发函机关。复函后发现有与原复函内容不一致的新情况的,也应及时再次函告发函单位。复函以最后一次内容为准。

第四章 复函处理规程

第十五条 退税部门收到复函后,经退税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按规定需要征税的,应予征税。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1.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2.供货企业销售货物属自行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或该企业不具备该批货物产能的。

3.供货企业销售该批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4.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为委托加工产品,其委托加工业务不真实。

5.供货企业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6.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不一致的,或出口企业从供货企业采购的货物与其实际出口货物不一致的。

7.其他按规定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

(二)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疑点之一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涉嫌虚开发票。

2.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自产货物,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生产能力存在疑点的。

3.供货企业销售该批非自产货物,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购进业务存在疑点的。

4.供货企业销售的货物为委托加工产品,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委托加工业务存在疑点的。

5.其他按规定或复函机关认为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

(三)根据复函,结合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核查的情况仍存在下列疑点之一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存在或涉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规定的七种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情况之一的。

2.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3.有关国内进货、出口收汇、付款、国内外运输费用凭证及相关合同不齐全无合理理由或内容及逻辑存在明显疑点的情况。

4.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及税款比率低于85%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5.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6.存在其他暂时无法排除的明显疑点的情况。

(四)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疑点之一,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核查也存在明显疑点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至复函日止仍欠缴增值税的,或被调查商品为消费税应税货物仍欠消费税税款的,且欠缴税款大于等于应退税款。

2.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供货企业查无下落,导致复函税务机关无法核实有关情况。

3.供货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前3个月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企业未接受核查。

(五)不存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述情况,为正常业务复函。退税机关应根据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相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第十六条 复函内容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况之一的,退税机关应将该出口企业1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货物,以及从其他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其他尚未函调的出口业务作为有疑点的业务进行函调。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暂不办理;已办理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收到复函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复函内容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情况之一的,退税机关应将该出口企业1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货物,以及从其他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其他尚未函调的出口业务作为有疑点的业务进行函调。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收到复函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函调等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注信息、出口业务需核查情形以及不需核查和函调情形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为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效率,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发函标准和复函时限进行发函、复函。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情况向逾期未复函的税务机关发出催办函,并定期通报发函、逾期未复函以及回函质量等情况。

第十九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成立出口退税函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退税部门与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的协调机制。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不得对出口企业尚未上报的出口退(免)税进行核查和发函调查。

第二十一条 发函地税务机关应将出口货物核查审批、核查结果处理等资料保存归档;负责复函的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供货企业调查表及附送资料、核查记录等保存归档。保存期限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同时废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4〕3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全面开展,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规划》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11月25日—26日召开的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规划》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结合学习贯彻佘靖副部长兼局长、李振吉副局长在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把《规划》指导意见落到实处,为积极推动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做出贡献。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的指导意见



                                 二○○四年二月四日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的指导意见
  1997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印发了《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自《规划》实施以来,在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各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通过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渠道和领域进一步拓宽,实质性的合作项目不断增加,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格局初步形成,中医药在国际上的影响和地位有较大的提高。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为了进一步落实好《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更广泛地走向世界,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对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出的新要求

  我国中医药事业蓬勃发展,要求加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力度,开拓国际发展空间。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八部门制订的《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为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一些地方政府将中药作为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产业来培育和扶持,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国内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服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生产能力的不断增强,要求拓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开辟新的国际市场,开拓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要求加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促进学术水平提高。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医药参与国际贸易与合作的机遇大大提高,同时也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要求加大国际合作的科技含量,在政府指导下进行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跨国企业集团间的实质性科技合作,探索资本与技术相结合进行中医药研发和生产、参与管理、知识产权与市场利益共享等新的合作模式,促进中医药学术进步,提高我国中医药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中医药在国际上迅速传播,要求把握时机,促进中医药纳入各国(地区)医疗卫生保健体系。当今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包括中医药在内的传统医药在人类医疗卫生保健方面的作用,更多国家的人民希望得到中医药保健,许多国家的专业人士在本国从事中医药临床、教学、研发和生产活动。要把握有利时机,通过交流与合作等形式,宣传展现中医药的科学性、安全性、有效性,使中医药取得更广泛的民众基础,得到世界各国(地区)政府及国际学术界的理解和认同,并逐步纳入各国(地区)医疗卫生保健体系中,使中医药发展在国际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二、继续坚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目标和方针

  六年来的实践证明,《规划》确定的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目标和方针是正确的,应当继续坚持。同时,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结合新的形势赋予其新的内涵。

  今后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奋斗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和推动中医药学术进步为依托,进一步提高交流与合作的质量和效益,发展已建立的对外联系网络,巩固已形成的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格局;加强中医药的标准化建设,完善涉外法规建设;使中医药在世界上的应用范围和使用率大幅度提高,世界各国对中医药的了解和认同程度大为增加,中医药在部分国家被纳入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险体系。

  继续坚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指导方针:立足国内,以内促外;依靠科教,医药并举;因地制宜,双向接轨。

  ——立足国内,以内促外。依靠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优势,提高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利用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经验,促进国际社会理解和接受中医药。

  ——依靠科教,医药并举。以中医药科技进步和培养造就适应世界中医药发展的国际型人才为基础,提高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和效益。在推动中医医疗国际合作的同时,研制开发适应国际需求的中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以医带药,以药促医。

  ——因地制宜,双向接轨。根据各国(地区)不同的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吸收当地医学的发展经验,建立科学、规范、适合中医药特点和各国(地区)具体情况、国际认可的中医药国际标准。创造有利于中医药进入国际市场的国际政策环境,促进中医药在世界各国(地区)的应用与发展。

  三、实施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人才战略

  ——标准化战略。要利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利条件,在国内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符合中医药特点、国际社会认同和接受的有关中医药名词术语、中医药教育机构设置、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药诊疗技术、中医药从业人员和中药等国际标准,根据不同国家(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应用并推广,促进中医药被逐步纳入各国(地区)的医疗卫生保健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必要措施,可以为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提高国际竞争的能力。中医药是我国数千年积累的宝贵财富,蕴含着丰富的自主知识产权和中医药资源。在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中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资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和专利产品研发能力。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形成比较完整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人才战略。人才是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础。人才战略的目标是构建一支富有创新能力和协作精神、年龄结构合理、精通外语和中医药专业知识的复合人才、跨领域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熟悉国内外专利及药品注册法规的专门人才,包括国际上知名的中医药科学家在内的高素质的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人才队伍。

  四、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完成《规划》的各项任务

  (一)加强政府间及与国际组织的交流。拓展与各国(地区)政府有关中医药及传统医药的政策法规、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与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对话及紧密合作机制,为中医药进入国际市场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二)加强中医药的国际宣传。研究适合新形势的宣传方法,建立中医药宣传网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构建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服务平台。召开中医药国际学术会议,加强与海外的各类中医药机构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中医药,推广中医药。

  (三)提高中医药国际教育水平和质量。支持我国中医药教育机构发挥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优势,配合教育部门扩大接收来我国学习中医药的留学生的规模,提高受教育的层次。鼓励中医药教育机构在海外合作举办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特别是开展当地政府认可的学历教育,组织学术机构编译国际适用的中医药教材,提高中医药国际教育水平和质量。

  (四)鼓励国内社会力量,在条件成熟的国家(地区)建立或联合建立中医医疗机构,特别是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示范性医疗中心,利用中医药在防治人类疾病中的独特疗效和中药产品安全有效的优势,扩大中医药的国际市场。

  (五)注重科学技术在中医药国际交流中的作用,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研发一批疗效确切的中药新产品,改进中药传统剂型,提高质量控制水平,支持培育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中药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提高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和效益。

  (六)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中中医药资源保护的研究,正确处理中医药资源保护与国际市场利益的关系,制定与中医药发展相适应的资源保护方法和措施,加强与国际国内有关资源保护组织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使中医药能够得到持续发展。

  (七)支持民族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国家区域开发战略支持我国民族地区,依据各民族传统医药特点,开展民族医药的国际交流合作,促进民族医药的发展。

  (八)充分发挥中医药学术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中介评估制度,完善评估体系。鼓励和支持总部设在我国的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制定和推行国际中医药行业标准,积极参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事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学术团体、世界各种医药学术团体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中医药在国际社会的影响。

  (九)充分发挥港澳台地区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作用。港澳台地区在人才交流、资本运作、基础设施、信息渠道、经营管理和与国际市场结合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近年来中医药得到很大发展,要与港澳台地区在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开拓国际市场上互相交流合作,优势互补,加速中医药走向世界。

  五、加强领导,全面推进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加强对全国中医药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指导与协调,认真研究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规律,制定交流与合作的政策和战略规划,提供信息,努力构建服务平台。加强与世界卫生和贸易等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世界卫生组织全球传统医学战略推进行动。巩固已有的政府间合作,促进与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建立新的政府间合作关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发挥本地优势,调动中医药院校、医疗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积极性,开辟信息渠道,鼓励支持其与有条件的国家(地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利用本地与世界各国(地区)友好城市等合作关系,加强政府层次的沟通对话,不断开拓新的合作领域,推动开展本地区重大合作项目。

  各类中医药企事业单位是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主体,要利用现有对外渠道,进一步巩固合作关系,树立品牌意识,重视诚信,提高合作质量。同时要积极稳妥自主地开拓新渠道、新市场,扩大合作领域。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