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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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5]52号
各上市公司: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维护市场稳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该公司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增持股份)所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避免公司股价非理性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维护上市公司形象,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增持社会公众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可以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拟增持股份的控股股东应当将其增持股份计划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时公告。
增持股份计划应当包括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股份的前提条件、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股份的承诺。
三、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5%,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予以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入该公司的股票。
四、控股股东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该股东应当在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维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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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
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础测绘计划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基础测绘计划编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计划包括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基础测绘计划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条 国家对基础测绘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础测绘计划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计划管理。
第五条 基础测绘计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基础测绘工程项目和基础测绘政府投资必须纳入基础测绘计划管理。
第二章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
第六条 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是政府对基础测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战略部署及其具体安排,其主要任务包括加强重大问题研究,理清发展思路,做好重大工程项目的筛选和指标论证;其规划期应当根据基础测绘工作特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一般至少为五年。
第七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等需要,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编制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本级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本级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原则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发展目标、任务、布局、项目、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应当有布局示意图和规划项目表,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还应当包括简明、准确的发展方针。发展目标应尽可能量化;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原则要清晰,明确重点发展的区域及重大项目;,保障措施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 列入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的基础测绘项目,由同级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保证实施,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情况分别纳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或者跨年度基础测绘专项计划中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重大问题研究工作。
(二)起草规划文本。
(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参与规划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对规划内容进行会商,并将会商后的规划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
(四)对规划指标、规划项目等规划内容进行论证。
(五)规划编制完成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的编制过程应当公开,采取适当的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组对规划草案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在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在获批准后2个月内,县级以上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中长期规划在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2个月内,除有保密要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测绘行业报纸或政府相关网站上公布规划文本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适时开展规划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主要围绕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进行,对规划执行效果和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做出分析评价,并针对环境变化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调整和修订规划的意见。评估报告和规划调整方案应及时提交规划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后的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和公布。
第三章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是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要求和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以及当年国家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行政区域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当年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本级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由国家级基础测绘计划和地方级基础测绘计划组成。
第十九条 列人国家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的建立和更新。
(二)全国统一的一、二等平面、高程控制网,重力网和A、B级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和更新。
(三)全国1:100万、1:50万、1:25万、1:10万、1:5万和1:2.5万系列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和更新。
(四)组织实施国家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维护。
(六)国家基础测绘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七)需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急需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二十条 列入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原则上应包括:
(一)在国家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框架内建立本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省级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影像图。
(三)建立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组织实施省级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按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周期,对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据库进行更新维护。
(六)省级基础测绘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七)省级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急需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指标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纳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基础测绘项目应符合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要求,并已按有关规定履行完基础测绘项目立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和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研究制定,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测绘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实际要求,应当及时对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其中国家和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由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按照下列程序:
(一)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要求和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并提出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建议,报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组织提出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建议,报经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平衡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分别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对上述计划建议进行汇总和综合平衡,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草案,作为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组成部分,正式下达给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四)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由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四章组织实施与监督评估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基础测绘计划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基础测绘计划的组织实施。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实施进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上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结果报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徐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4月12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徐州市公民义务献血暂行办法》等8规章和70件文件(含徐政发、徐政办发、徐政复文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2002年4月2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市组织实施了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及1992年至2001年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文件的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和文件:
一、市政府规章8件
1、《徐州市公民义务献血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号令)
2、《关于修改〈徐州市公民义务献血暂行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34号令)
3、《徐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1号令)
4、《关于修改〈徐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44号令)
5、《徐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市政府第13号令)
6、《徐州市音像制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2号令)
7、《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办法》(市政府第30号令)
8、《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办法》(市政府第57号令)
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70件
1、徐政复[1992]7号《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发布实施〈徐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批复》
2、徐政发[1992]21号《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当前市场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
3、徐政发[1992]50号《印发〈徐州市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办法〉的通知》
4、徐政发[1992]59号《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5、徐政发[1992]78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自费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规定》
6、徐政发[1992]79号《关于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
7、徐政发[1992]80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8、徐政发[1992]81号《关于印发〈徐州市金山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开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9、 徐政发[1992]82号《关于预征土地的若干规定》
10、徐政发[1992]83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1、徐政发[1992]84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12、徐政发[1992]85号《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
13、徐政发[1992]87号《关于印发〈徐州市金山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4、徐政发[1992]89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15、徐政发[1992]92号《关于印发〈徐州市科技兴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16、徐政发[1992]115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7、政府会议纪要[1992]58号《关于对纺织局实行扶持政策以利发展的会议纪要》
18、徐政发[1993]31号《关于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意见》
19、徐政发[1993]32号《批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散装水泥推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徐政发[1993]52号《批转市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金融外汇管理工作进一步支援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1、徐政办发[1993]27号《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2、徐政办发[1993]36号《关于印发〈徐州市重点科技发展项目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3、徐政复[1993]22号《关于同意市科委、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实施〈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和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批复》
24、政府会议纪要[1993]25号《关于解决猛男集团公司有关优惠政策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25、政府会议纪要[1993]30号《关于加强社会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
26、徐政发[1994]26号《批转市卫生局、医药管理局、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徐州医药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27、徐政发[1994]32号《批转市体改委〈关于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8、徐政发[1994]35号《关于开展涉外资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
29、徐政发[1994]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散装水泥工作的通知》
30、徐政发[1994]71号《转发市多管局、工商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牛奶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31、徐政发[1994]78号《关于完善发展工业经济激励机制的有关规定》
32、徐政发[1994]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的通知》
33、徐政办发[1994]77号《转发市盐务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34、徐政发[1995]32号《关于切实加强棉花调拨奖励金管理的通知》
35、徐政发[1995]85号《批转市重大办〈关于减免“工业百项工程”建设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36、徐政发[1995]100号《关于对商品流通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和奖罚的通知》
37、徐政发[1995]102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奖励引荐海外和台港澳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38、徐政发[1995]106号《关于对安居工程住房建设有关税费实行减免的规定》
39、徐政发[1995]12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商品流通的若干意见》
40、徐政办发[1995]95号《关于成立利国铁矿区群采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41、徐政发[1996]40号《关于加强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意见》
42、徐政发[1996]115号《转市商业局等五个部门〈关于在全市禁止销售散装酱油、食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3、徐政发[1996]136号《批转市计委〈关于继续扶持鼓励我市机电产品出口的请示〉的通知》
44、徐政发[1996]182号《批转徐州商检局等五部门〈关于徐州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45、徐政办发[1996]10号《关于批转市经委、市交通局〈关于加强货运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46、徐政办发[1996]15号《关于转发〈徐州市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7、徐政办发[1996]3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抓紧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紧急通知》
48、徐政办发[1996]41号《转发市经委〈关于实施工业营销市场化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49、徐政办发[1996]50号《转发徐州市工业交通企业经营者营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徐州工业交通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
考核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50、徐政办发[1996]51号《批转市外经贸委〈关于加强外贸企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51、徐政办发[1996]65号《转发市外经贸委、财政局〈关于建立徐州市级外贸发展基金的决定(试行)的通知〉》
52、徐政办会议纪要[1996]18号《关于在徐州市禁止销售散装酱油、醋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53、徐政发[1997]68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文化建设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54、徐政发[1997]91号《关于搞好国有工业企业的意见》
55、徐政发[1997]111号《关于实行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意见》
56、徐政发[1997]125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城市股份工作制企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57、徐政发[1997]154号《关于进一步改善商品流通发展环境的通知》
58、徐政办发[1997]131号《关于扶持徐州百货大楼集团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59、常务纪要[1997]4号《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方案及三外工作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60、徐政复[1998]26号《关于申请减免凤鸣小区经济适用房工程各项费用的请示的批复》
61、政府会议纪要[1998]116号《关于市直外经贸企业改组改制工作的会议纪要》
62、徐政发[1999]129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奖励出口创汇办法〉的通知》
63、徐政发[1999]142号《关于进一步扶持市级外贸专业公司扩大出口的意见》
64、徐政复[1999]6号《关于规范使用徐州市对外贸易公司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复》
65、徐政发[2000]134号《关于印发〈创建徐州市金融安全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66、徐政发[2000]139号《关于市区重点批发市场建设有关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67、徐政发[2000]184号《关于加快实施“温州商业街”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68、徐政复[2000]41号《关于给予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政补贴的批复》
69、政府会议纪要[2000]47号《关于建设旅游服务社一条街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70、徐政办会议纪要[2000]34号《关于市地产开发公司税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