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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科学技术合作共同条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0:20:19  浏览:9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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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科学技术合作共同条件

中国 苏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科学技术合作共同条件


(签订日期1987年5月13日)

 一、总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科学技术合作共同条件》(以下简称“共同条件”)是中苏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机构”)科学技术合作的组织、财务和法律依据。
  2.根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以及现行中苏换货和支付协定进行中苏科学技术合作。
  3.两国的机构应遵照本共同条件以及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府间委员会”)和政府间委员会科学技术合作常设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的决议进行科学技术合作。
  4.相应的国家归口管理机构和根据本国法律有此代表权的单位可代表执行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双方。其参加合作的办法由两国各自的法规确定。
  5.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将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交流科学技术发展问题和科学技术规划、预测、组织、管理方法的经验;
  2)互派科技团组、科研人员和专家考察科学技术成就和先进生产经验;
  3)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转让科研、设计和试验工作的成果和生产经验,包括转让科技资料、试样和样机、仪表、材料、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资料,以及与转让有关的许可证;
  4)进行科研、设计和试验工作;
  5)一方机构应另一方机构要求进行科研、设计和试验工作;
  6)协助提高科技干部业务水平;
  7)以派遣和接待科研人员和专家进行咨询、鉴定,和其他类似目的的方式提供科学技术援助;
  8)邀请科研人员和专家讲学、作报告和参加在本国举行的科技讨论会、学术会议和专业性会议;
  9)政府间委员会或分委会认为适于两国采用的其他合作形式。
  6.当出现需要紧急解决的问题时,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分委员双方通信的方式办理,并在分委会休会期间执行,然后将其追列入下届会议议定书。

 二、交流科学技术发展问题和科技规划、预测、组织和管理方法的经验
  1.为完善科技进步规划和管理,中国和苏联的国家归口管理机构就科学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交流经验。
  2.交流的问题包括:
  1)科学和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
  2)科学技术规划、预测、组织和管理的方法;
  3)提高科学技术研究的效率,包括完善规划、组织和管理系统;
  4)合理利用自然和劳力资源;
  5)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相互提供产品的质量;
  6)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在国民经济中的应用;
  7)改进科学和工程技术干部的培养;
  8)发展科学技术合作的有效形式、方向和问题;
  9)促进经济、贸易合作稳定发展的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向和形式。

 三、相互派遣科研人员和专家
  1.派遣中国科研人员和专家赴苏和苏联科研人员和专家赴华的目的是执行政府间委员会、分委会作出的决议和中苏机构间的合作协议、合同、纲要和工作计划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项目,以及参加学术讨论会、学术会议和专业性会议。
  2.由接待机构或派遣机构负担费用的科研人员和专家的派遣。
  1)接待机构负担费用的派遣:
  接待方:
  ——负担所接待的科研人员和专家在旅馆或相当于旅馆的住房费;
  ——负担与完成商定合作项目有关的科研人员和专家在国内的交通费用;
  ——负担伙食、日常生活和娱乐活动费用;
  ——为生病或发生不幸事故的来访科研人员和专家提供免费医疗。
  派遣方:
  ——支付其科研人员和专家至对方国首都的往返旅费。
  2)上述条件下的派遣系在分委会核准的对等的人天数基础上进行。这一决定的有效期通常为两年,但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长。
  3)由派遣机构负担费用的派遣时,此类机构负担其科研人员和专家至对方国首都往返的旅费、住房、伙食、日常生活和娱乐活动费用及城市间的旅费。在此情况下,接待机构负担迎送科研人员和专家的费用、市内交通费和生病或发生不幸事故的医疗费用。
  4)派遣科研人员和专家参加学术讨论会、学术会议、专业性会议的费用一般由派遣方负担。接待方同意时,用于上述目的的接待费用也可由接待方负担。
  5)应邀派遣科研人员和专家讲学和作报告的费用(至对方国首都往返的旅费、伙食、住房、日常生活和娱乐活动费、市内和城市间交通费)由接待方负担。经商派遣方同意,讲学人和报告人至对方国首都往返的旅费也可以由派遣方负担。此类派遣根据分委会决议执行。
  6)根据协议文件进行的派遣,其派遣和费用支付条件在这些协议文件中规定之。
  3.派遣科研人员和专家考察科技成果和先进生产经验项目的提出,按本共同条件附件一的格式填写。这些提出的项目应当包括考察的具体问题和希望参观的单位。
  4.以派遣和接待科研人员和专家的方式接受科技援助的项目,按本共同条件附件二的格式填写。
  根据上述项目派遣科研人员和专家的条件将由双方在每个具体情况下根据各自一方的做法及现行的中苏文件规定之。
  5.派遣科研人员和专家(自费派遣)考察科技成果和先进生产经验的项目,以及接受科技援助的项目由分委会一方提交给分委会另一方。项目的审查期为三个月,自收到之日算起。项目决议列入分委会例会议定书。
  6.根据批准执行的项目,派遣方商接待方有关本方科研人员和专家启程的消息,包括:项目号、合同及其附件号码、所派遣科研人员和专家的姓名、职务和计划抵达日期。接待方在收到这些消息后的一个月内通知派遣方可否在该期限内接待科研人员和专家。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必须在商定日期的前二十天确认科研人员和专家启程的情况,并通知办理入境签证所必需了解的情况。
  7.如果双方之间未商定其他办法时,派遣方为派遣科研人员和专家提供翻译或者支付由接待方提供的翻译人员的费用。
  8.接待方安排科研人员和专家的迎送和住房,为执行商定的访问计划创造条件。

 四、相互转让科技成果
  1.关于转让科技成果和有关此类转让条件的相互协议列入政府间委员会、分委会的议定书和中苏机构间的双边合作协议、合同、纲要和工作计划。
  2.科技成果可根据其科技水平、性质和价值,在有偿和无偿的条件下相互提供。
  1)提供包含有保护权的或已申请保护权的发明和工业样品的科技成果,以及商标和专有技术之类的资料时,需要支付费用。
  提供其他科技成果也需要支付费用,在个别情况下,经两国归口管理机构同意,可在相互交换的基础上进行。
  2)有关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细则方面的科技成果、标准和规范、生产计划和管理系统说明、情报性资料和其他类似资料可无偿提供,但需支付复制和邮寄的实际费用。
  3.两国有关机构提出的索取科技成果的项目建议,按本共同条件附件三的格式填写,并以分委会一方的名义提交给分委会另一方。项目审查同意后,由外贸单位商谈转让科技成果的价值和条件,签订转让合同和结算转让成果的费用。项目审核期为三个月,自收到之日算起。项目决议列入分委会例会议定书。
  4.准备技术资料或样品的工作只能在签订合同后进行,无偿转让科技成果时,应在接受方书面确认同意转让条件及支付复制副本和邮寄实际费用的数额后方可进行。
  5.以提供方的文字或者接受方的文字进行相互转让科技资料、情报和其他类似的资料,以及应否支付翻译费用的问题须经双方商定。
  6.根据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交接证件相互提供科技成果。交接证件格式见本共同条件附件四。交接证件一式六份,交接双方各执三份。
  7.收到的科技成果的数量或完整性与双方商定的协议不符时,接受方有权在签署交接证件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提供方索取所缺的材料。
  超出双方商定项目范围的转让某种科技成果的要求,应作为单独项目另予考虑。
  8.如果属一方拥有的科技成果根据协议和合同转让给另一方时,其转让和使用的条件应在上述协议和合同中规定之。
  9.相互转让的科技成果只限于在接受国使用,未经提供方同意,不得发表或转让给第三国的自然人和法人。

 五、进行科研、设计和试验工作
  1.中苏机构根据政府间委员会或者分委会的决议实施科研、设计和试验工作。
  2.双方有关机构在进行双边合作时,可按其在每个具体情况下根据合作目的、内容、本国有关研究工作水平及此项合作的物质技术条件和经费计划情况提出的建议,采用政府间委员会和分委会决议规定的合作的各种组织形式。
  3.科研、设计和试验工作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1)根据商定的合作工作计划、协议和合同,双方机构间按工作任务、阶段和执行期限,进行有衔接的分工(协作)。
  2)根据协议组织共同的集体、实验室、试验站等进行科学研究和开发(共同工作)。
  3)双方认为适于两国采用的其他合作形式。
  4.双方有关机构制订合作工作计划,作为组织双边科研、设计和试验工作的依据。
  合作机构按完成研究项目(课题)所需的期限制定工作计划。此工作计划商定后,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规定报批。工作计划的示范格式见本共同条件附件五。
  5.为办理进行科技合作时产生的协议关系手续,可签订协议和合同。
  1)科技合作协议通常包括下列主要条款:协议双方、协议对象、选择合作的方式、财务条件、工作成果的使用及向第三国转让的条件、其他条款。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规定生产专业化和协作方面的措施,以及提高相互提供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的措施。协议可通过签订合同规定出双方费用补偿和必要的结算办法。
  所选项目的工作纲要是协议的组成部分,在纲要中应规定出执行各项任务的顺序和期限、研究和开发的目的及预期效果、完成阶段性工作的形式、各阶段的执行机构。
  2)合同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合同双方、合同对象、工作程序和财务办法、支付条件、工作成果转让和使用、派遣和接待专家的条件、双方的物质责任、争议解决办法、其他条款。在合同或合同所附的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工作计划中,规定以中间成果转让和最终成果转让结束的各个工作阶段和执行期限。
  6.经双方同意方可发表双边的科研、设计和试验工作的成果和将这些成果转让给第三国。发表的材料应反映出系属共同工作的成果。
  7.由于共同工作可能产生的办理有关发明和发现的发明人证书和专利的手续问题,将根据双方归口管理机构同意的办法作出规定。

 六、一方机构应另一方机构要求进行科研、设计和试验工作
  1.根据双方外贸单位签订的合同,一方的机构可应另一方机构要求进行科研、设计和试验工作,以及设备、仪表、产品和材料的试验工作(以下简称“订货业务”)。
  2.双方有关机构提出的订货业务项目由分委会的有关一方提交给分委会的另一方。项目审查同意后,合作双方负责进行预备性谈判并签订有关协议文件。项目的审核期为三个月,自收到之日算起。项目决议列入分委会例会议定书。
  3.完成订货业务的条件及其成果的利用由协议文件规定之。

 七、附则
  1.本共同条件按两国各自法律程序审核生效后,中苏机构均必须遵守。
  2.对本共同条件的补充和修改由分委会提交政府间委员会进行。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政府间委员会分委会        政府间委员会分委会
    中国组主席            苏联组主席
    阮崇武            弗·米·库季诺夫
    (签字)             (签字)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三日于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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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厂长(经理)活动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厂长(经理)活动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加强对厂长(经理)活动经费的管理,以利于进一步搞活经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横向经济联合的健康发展,克服和纠正经济领域中的不正之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特制定《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试行。试行中的经验、问题,望随时
报告。

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相互交往日益增多。根据这一新的情况,《山西省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即三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可根据‘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从留成资金中提取少量的厂长
(经理)经营活动经费。”实践证明,设立这项经费,对搞活经济,促进生产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为便于执行这一规定,切实用好管好厂长(经理)活动经费,特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要严格按照“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提取。盈利企业从留利中提取;亏损企业有减亏留成的,从减亏留成中提取。提取的比例以留成资金为基数,留利多的一般以百分之一至三为宜,留利少的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此幅度内,企业可根据实际
情况,由厂长提出方案,经厂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由厂长(经理)统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要、正常的礼节性应酬和厂长(经理)认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礼节性应酬,应从严控制招待规格、用餐标准和陪餐人数。企业在协作、联营、供销等经营业务交往和聘请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讲学、咨询、技术指导时的招待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到企业进行检查指导、调查研究等工作的党政机
关干部,要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各级领导干部外出活动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6]2号),从俭安排食宿,按规定收取伙食费。
党政机关和业务部门,一般不要到基层企业召开各种会议。确需在企业召开的会议,必须严格按照会议费用开支的有关规定行,不准向企业摊派会议经费和会议伙食补贴;不准借参观、检查、评比、验收、经验交流等活动之机;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企业招待外宾、外商,应按照财政
部、外交部《关于调整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1985]财行字296号)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扩大影响,厂长有权决定以优惠价格销售本厂带广告宣传性质的产品和赠送少量纪念品。但不得赠送贵重礼品及现金。不得向党政机关干部赠送礼品和低价出售产品。严禁以任何形式借礼节性往来之名行贿、索贿、贪污,中饱私囊

五、企业的厂长(经理)及有关业务人员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增强全局观念,提高抵制不正之风的自觉性。在经济交往中,要坚持互惠互利的原则,不得损人利己,损公肥私,更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本单位谋利。
六、要加强对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内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责任明确。厂长(经理)应将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年终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向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报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1986年5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5年2月28日 生效日期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印文化协定第十条规定,经过共同协商,拟定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艺术

 1、1 双方互派一个政府文化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1、2 双方各派两名档案工作者互访一周,交流档案工作经验,探讨档案工作理论与发展问题。

 1、3 双方相互在对方国家举办一个为期两周的手工艺品展览并互派随展人员。

 1、4 双方互办一个为期十天的现代美术展览并互派随展人员,参加展览的开幕和闭幕仪式。

 1、5 双方将互派表演艺术团体,艺术团的人数及访演的时间由双方事先商定。

 1、6 双方互派一个由绘画、雕塑、陶瓷等艺术家在内,最多不超过五人的文化艺术专家代表团互访两周。

 1、7 中国文化部外联局与印度文化关系委员会互派一个由五人组成的文化工作者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七天。

 1、8 双方互派一个由五位文物专家组成的文物代表团互访两周。

 1、9 双方鼓励并支持英迪拉·甘地国家艺术中心和洛阳龙门研究所、乌鲁木齐博物馆、库车博物馆及双方通过协商指定的其它中方机构和团体之间进行学术交流。交流的具体事宜将由双方商定。

               二、教育

 2、1 双方将为两国教育和行政人员之间的经验交流提供方便,促进对对方国家教育制度的研究。中国北京的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和新德里的国家教育规划和管理学院将作为今后这一领域的相关合作机构。这一合作将根据上述两个机构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执行。

 2、2 双方同意共同进行关于扫盲模式的综合性研究,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规划。中方的执行机构为北京的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印方的执行机构为新德里的成人教育学院。双方的执行机构将互通有关的政策和规划,交换教材及有关教育方法的资料。

 2、3 双方同意采取具体步骤在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联系。本计划包括(1)双方在本协议执行期内交换四名学者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四周的访问;(2)在双方已建立联系的主要领域举办联合研讨会/讨论会;(3)交换书籍、科研材料、视听辅助材料和学生等等。中方的执行机构为国家教委外事司,印方将由印度大学拨款委员会商自己院校、研究所后执行。同时双方各自指定一至二名具体负责的教授并向对方提供有关人员的名单和联系地址。此外,双方还鼓励两国除商定的对口院校之外的院校和机构直接进行交流。

 2、4 双方同意交换教育代表团考察了解对方国家在诸如教育政策、基础教育、扫盲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情况。代表团将由五人组成,访问时间为二周。双方在本协议执行期限内将交换一个这样的代表团,本项目中方执行机构为国家教委外事司,印方执行机构为教育部对外学术关系局。

 2、5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执行期限内邀请对方五名学者参加在邀请方国家举办的国家级/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研讨的题目由双方共同商定。会议注册费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用由邀方负担,同时安排应邀者会后参观有关教育单位,总共时间最多不超过十五天。本项目中方执行机构为国家教委外事司,印方执行机构为教育部对外学术关系局。

 2、6 双方将鼓励在两国的大学和工程技术学院的科技教育领域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双方合作的机构和领域由中方的国家教委外事司与印方教育部科技局商定。双方支持天津大学与克拉格布尔的印度理工学院在工程教育方面已经进行的合作。

 2、7 双方将鼓励职业教育及人力规划领域内的信息和专门技术的交流,中方的执行机构为北京的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印方的执行机构为博帕尔的中央职业教育研究院。

 2、8 两国每年将在和印度社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管辖之外的高等院校及其科研单位之间交换四个月的学者。此项目将由印大学拨款委员会、印度历史研究委员会与中国国家教委外事司负责执行,交流的具体事宜另商。

 2、9 双方重视业已进行的互换进修生(含研究生)项目,双方同意每年向对方提供二十五个奖学金名额(按当年享受奖学金人数总数计算)。提供奖学金的专业包括:语言、文学、艺术(含音乐舞蹈等)、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含传统医学)、工程技术及农业。双方同意努力在适当的领域内为对方研究生提供英语教学和科研条件。双方还同意在使对方留学生按时入学、及时住宿等方面努力提供方便。

 2、10 双方同意积极鼓励各自国家的公民到对方国家自费留学。在办理入学手续和签证方面,双方将积极提供方便。

 2、11 双方鼓励对残疾人和弱智人进行特殊教育的合作。中方的执行机构为北京的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印方的执行机构为新德里的国家教育和培训委员会,双方的执行机构将互换出版物、交流信息和个案研究的案例。

 2、12 双方同意互换语言教师(汉语和印地语),他们将享受对方国家有关对外国教师的同等待遇。双方同意扩大在此方面的合作范围,包括探讨交换其他语种和学科教师的可能性。

 2、13 双方同意每年交换语言教科书和其它出版物以及教学辅助材料以推动语言教学项目。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办公室与印方的国家教育研究和培训委员会和海得拉巴中央语言学院为双方相关执行单位。

 2、14 双方意识到建立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文凭和证书的制度有利于促进双边教育交流。双方将为相互承认高等教育的学位、文凭和证书而共同努力。中国国家教委外事司与印度大学协会将在此方面予以合作,并在本协议执行期限内交换一个三人工作小组以商谈协议文本。

              三、社会科学

 3、1 双方在相互同意的学术机构间交换社会科学学者,每年四人月(包括翻译)。

 3、2 双方可以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印度科学理事会访问中国期间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确定的主题科目举行联合会议,参加会议的学者可根据情况包括在第3、1条所提的四人月中。

              四、图书出版

 4、1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具有商贸性质的图书节。

 4、2 双方互办图书展览,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4、3 双方鼓励在汉印、印汉词典及会话指南的出版上进行合作。

 4、4 双方互相推荐当代优秀文学作品供对方国家翻译和出版。

 4、5 双方互换一个五人作家(包括诗人)代表团。

 4、6 印度加尔各答国家图书馆与中方的图书馆互换相互感兴趣的图书资料。

 4、7 印度加尔各答国家图书馆与中方的图书馆在对等的基础上互换图书馆工作人员。

            五、新闻与大众媒介

 5、1 双方互相参加对方主办的电影节。

 5、2 双方将在对方国家互办电影回顾展,具体事宜另商。

 5、3 双方根据对等的原则于一九九六年互办电影展。

 5、4 双方互换广播电视节目。

 5、5 双方以对等原则互派五至六人广播电视代表团,为期一周。

 5、6 双方在共同感兴趣的电视节目制作方面进行合作,具体事项通过双方协商决定。

 5、7 双方互换一个五人新闻代表团互访两周。

 5、8 双方将探求在北京电影学院和印度影视学院之间互换教师的可能性,双方将根据对等的原则互派一名教师去对方学院进修,期限为一学期,具体事宜另商。

             六、青年、体育

 6、1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机构及团体进行交流和合作,具体事宜由双方青年机构另行商定。

 6、2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之间进行体育交流和合作,具体事宜由双方体育机构另行商定。

               七、其它

 7、1 未列入本计划的附加提议将通过双方协商确定。

 7、2 所附的总则和财务条款包括于本执行计划之内。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五年二月廿八日(印历一九一六年十二月九日)在新德里签订,文本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共计六份,所有文本同等作准,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逻甲
 
            中印文化交流一九九五年
         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总则和财务条款

 总则
  1、本执行计划并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所安排的在文化、艺术、教育领域内的其它合作项目,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对本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回顾。
  2、关于人员、代表团及展览互换:
  I)派出方至少于行前两个月将本计划之下选出互换的人员或代表团成员的行期及其简历(包括使用何种语言)送交对方,若是表演团体或展览,则提前四个月。
  II)接待方须在接到派出方出访计划提议后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III)接待和派出双方取得一致后,派出方至少于行前三周将派出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入境口岸及抵达时间等通知对方。
  IV)如有必要,接待方将尽可能为代表团或来访者提供翻译。
  3、双方将为来访代表团或个人了解本国风俗文化提供便利。
  4、派出方须在学年开始前将派出人员材料递交接待方。接待方须在学年开始前将是否同意接收来访人员及奖学金情况告知派出方。

 财务条款
  5、对于本计划下双方互换的艺术团组,派出方将负担该团组的往返国际旅费和零用费,而接待方将承担在其国内访问时团组的食宿(包括软饮料)、交通及急诊医疗费用。双方同意接待方将直接安排团组的膳食、饮料,而不付给现款。如果情况特殊,将按访问时的膳食标准和交通费用向访问者提供与其身份相符的津贴。
  6、对于本计划下双方互换的艺术展览,派出方将负担随展人员及展品托运的国际往返费用,接待方将承担同等数量的随展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急诊医疗和展品在其国内的托运费用。关于图书展览的细节,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7、对于互换的艺术展览和表演团体:
  (I)接待方负责根据有关资料提前两个月印制对方展览或艺术团的小册子(包括图片和文字);
  (II)展品、道具抵达目的地后,接待方须在派出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方可开箱检验。
  8、对于互换奖学金,双方将给奖学金受益者免费提供住房和医疗保护,并根据各方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每月生活费用。派出方将负担本国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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