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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32:03  浏览:8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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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我部制定的《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

附件: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
现将销售新疆棉花(以下简称新疆棉)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中华棉花总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企业)销售的1998年5月31日前库存的1997棉花年度新疆棉,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贴。
二、补贴标准
供方企业每销售1吨上述补贴范围内符合国家收购标准的新疆棉,不分品级、长度,由中央财政补贴1500元(折合75元/担)。
三、补贴办法
(一)核实供方企业新疆棉库存。供方企业要全面清理1998年5月31日前新疆棉库存,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章后,于6月30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全国供销总社。
(二)财政部根据供方企业1998年5月31日前新疆棉库存和销售进度,将补贴款按季拨给新疆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供销总社棉麻局。
(三)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销售上述范围内新疆棉,要在下个月上旬内,凭棉花销售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凭证等有关资料,编报《销售新疆棉花财政补贴款申报表》(附表一),经财政部驻新疆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章后,向新疆自治
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申领财政补贴款。
中华棉花总公司销售上述补贴范围内新疆棉,要在下个月上旬内,凭棉花销售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凭证等有关资料,编报《销售新疆棉花财政补贴款申报表》,经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章后,向全国供销总社棉麻局申领财政补贴款。
(四)新疆财政厅、兵团财务局、全国供销总社棉麻局应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章后的新疆棉净销售数量,按规定标准将财政补贴款如数核拨到供方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
(五)供方企业之间发生的销售,一律不予补贴。供方企业赊销的棉花,在货款收回后,才可给予补贴。
四、1998棉花年度新棉上市后,供方企业要相应剔除新年度收购、调进的新疆棉,不得混入原有库存。
五、1999年2月10日前,新疆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供销总社棉麻局应将供方企业1997年棉花年度新疆棉花的净销售量及财政补贴数量进行清理,编制《销售新疆棉花财政补贴款决算》及《销售新疆棉花财政补贴款清算表》(附表二),报送财政部
据以清算。
六、对新疆棉销售采取财政定额补贴办法后,新疆棉销售企业要努力改善服务,进一步降低费用,适当降低棉花销售价格,增强竞争力。
七、从1998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对1998年5月31日以前纺织企业从供方企业购买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有关退税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表:一、销售新疆棉花财政补贴款申报表
二、销售新疆棉花财政补贴款清算表

附表一:

销售新疆棉花财政补贴款申报表
199 年 月
编报单位:棉麻公司(签章) 单位:数量——吨 金额——万元
--------------------------------------------------------
| 供方企业申报补贴数量 |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意见
库存地点 |------------------------|------------------------
|1998年5月31日|199年 月|申 报 补|1998年5月31日|1998年 月|应 拨 补
| 库存新疆棉花数量 |销售新疆棉数量|贴 金 额| 库存新疆棉花数量 |销售新疆棉数量|贴 金 额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章)

附表二:

销售新疆棉花财政补贴款清算表
1999年 月 日
编报单位: (签章)
--------------------------------
项 目 | 金 额
------------------------|-------
一、1998年5月31日新疆棉库存(吨) |
------------------------|-------
二、1998年12月底新疆棉库存(吨) |
------------------------|-------
三、1998年6月至12月新疆棉净销售数量(吨)|
------------------------|-------
四、应收财政补贴款(万元) |
------------------------|-------
五、已收财政补贴款(万元) |
------------------------|-------
六、多拨(欠拨)财政补贴款(万元) |
--------------------------------



199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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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设立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省外承包商来本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应在承接业务后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修改为:“具有总包资格的承包商可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业主认可。总包商对业主负责,分包商对总包商负责。总包商和分包商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商不得将建设工程再分包。”
  四、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商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开具工程保修书。在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承包商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履行工程项目管理各项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六、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委托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其他建设工程是否委托监理,由业主自行决定。”
  七、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对承包商依法进行处罚外,对起主要作用或作为直接责任人的项目负责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注册机关责令其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一)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工程中标的;
  “(二)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或施工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构配件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造成工程建设安全隐患的;
  “(六)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七)出借、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凭证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关于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对其中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控制新的污
染,保护环境,促进四化建设。
第一条 凡有污染环境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和挖潜改造项目,都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在建项目没有执行“三同时”的,投产前要一律补上,否则不准投产。
第二条 各建设单位在申报计划、编制计划和扩初设计时,必须有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的篇章和专项投资。其内容应包括;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污染物的处理方法和综合利用的措施;污染物所应达到的排放标准等。大、中型项目报省环保局,小型项目报行署、市环保局(办)审核同
意后,方可列入计划进行设计。
第三条 要合理布局。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选址时,要充分考虑有毒有害物质的净化、扩散、贮存和利用,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规模,工艺概述;
2、建设地点及周围地区的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状况。
3、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其处理方法;
4、排放污染物对人、周围环境影响及危害;
5、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的建议。
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工程项目,不得建在城市上风向、水源上游、城镇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
对现有的工厂企业,在污染未解决之前,不准扩大生产能力的建设。污染严重的单位,应结合城市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搬迁。
第四条 设计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设计部门对防止污染设施没有投资的,不予设计:在设计主体工程时,没有防止污染的设计不准出图。对有污染的工程项目设计,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力求把污染物消灭在生产过程中。对产生污染物的项目必须考虑到综合利用、
净化回收和闭路循环流程的设计。防止污染设施的设计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污染物处理方法和工艺流程,要求达到的处理水平;防止污染设施的种类、构造和使用方法及环境保护的机构和定员;概算和预算。
第五条 对目前防止污染技术不过关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要积极会同科研单位进行科学研究,待试验成功后,方可安排建设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只进行主体工程设计而违反同时设计的原则。
第六条 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时,对防止污染设施的投资、材料、设备要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要保证与主体工程一样。对于挤占环保投资、材料、设备、土地等,无故拖延工期的,环保部门有权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凡有污染环境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投产验收时,属大、中型厂矿、企事业由省环保局参加,小型的由行署、市环保局(办)参加。经检查防止污染设施完善,可试投产。经监测,达到排放标准时,由建设单位填写“三同时”审批表,经环保部门签字盖章后,作为建设项目
验收的必备文件。经监测,达不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应立即停产,解决后再投产。不经正式验收不得以“简易投产”、“部分投产”、“试车”等名义变相投产,否则按违反环保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工矿、企事业单位,要把防止污染的设施同生产设备一样,设专人管理,使其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已建成的防止污染设施闲置不用或不注意维修而造成污染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群众有权监督、检查违反“三同时”原则的单位和个人,不准打击报复。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的中直和驻军的所属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文到之日起生效。




198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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