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教育部“教育科研网格”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成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12:19 浏览: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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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教育部“教育科研网格”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成员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教育部“教育科研网格”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成员的通知
教技厅〔2004〕1号
教育科研网格(ChinaGrid)项目是“十五”“211工程”公共服务体系“CERNET高速地区网和重点学科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的重要建设内容,经过前期建设,ChinaGrid项目已取得一定的阶段成果。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对中国教育科研网格ChinaGrid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成员进行调整(名单附后)。
请各项目参加高校,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在教育部教育科研网格项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专家组的组织协调下,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和领导力度,认真完成好各自承担的建设任务。
教育部“教育科研网格”项目领导小组名单和专家组名单
一、教育部教育科研网格项目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赵沁平 教育部副部长
副组长:谢焕忠 教育部科技司司长
成员: 郭新立 教育部“211工程”办公室副主任
娄晶 教育部科技司信息化处处长
二、教育部教育科研网格项目专家组名单
组长: 金海 华中科技大学
副组长:郑纬民 清华大学
李晓明 北京大学
陈小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成员: 董守斌 华南理工大学
李明禄 上海交通大学
罗军舟 东南大学
肖侬 国防科技大学
董小社 西安交通大学
孟祥旭 山东大学
王兴伟 东北大学
曾海标 中山大学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杭州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杭州萧山机场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杭州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杭州萧山机场海关的批复
(2004年9月16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7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将杭州海关驻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机场海关的请示》(浙政[2003]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杭州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杭州萧山机场海关(正处级),隶属杭州海关。
二、核定杭州萧山机场海关人员编制38名,在杭州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杭州萧山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13号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2009年第13号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0月2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9次部务会议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德铭
部长 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接包方)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接包方通过合同向境内外的企业、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发包方)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业务资料或数据:
(一)接包方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从发包方所获取;
(二)发包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知悉;
(三)接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接包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员工不得违反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发包方的保密信息。
第五条 接包方应成立信息保护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制定本企业的信息保护规章制度,对保密信息采取合理的、具体的、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
(一)限定涉密人员的范围;
(二)对保密信息载体及其存储场所采取技术物理控制,以避免信息被他人不当访问或获取;
(三)对保密信息的记录载体进行分级管理;
(四)对配方含量和程序步骤等重要信息加密保存或保存于受限区域;
(五)对保密信息载体使用密码;
(六)对存有保密信息的厂房、车间、办公室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对他们提出保密要求;
(七)对存有保密信息的计算机建立有效的网络管理和数据保护措施,建立严格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授权体系,采用完善的系统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定期进行安全补丁和病毒库的升级;
(八)接包方与发包方约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接包方应通过与员工,特别是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以及与涉密的第三方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 接包方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避免泄漏保密信息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鼓励接包方积极借鉴国内外信息安全认证要求、行业最佳实践来制定企业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取国内、国际信息安全认证。
第九条 接包方应积极开展对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及维护,持续改进企业内部信息安全体系。
第十条 接包方违反与发包方之间的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发包方可以根据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接包方应与发包方明确约定接包方在为发包方提供服务、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十二条 接包方不得侵犯发包方依法享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
第十三条 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可根据需要定期公布接包方的信息保密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