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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心城区临时摊档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49:58  浏览:81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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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心城区临时摊档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中心城区临时摊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中心城区临时摊档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5月20日,市政府以中府[2003]73号文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临时摊档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摊档是指在中心城区范围(火炬开发区除外)内临时占用人行道、公共空置地设置的供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中心城区临时摊档管理的职能部门,市公安、规划、工商、税务、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做好中心城区临时摊档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临时摊档布点由各区办事处提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临时摊档布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线定点,标明界线,发布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在中心城区擅自设置或者批准设置临时摊档。
第五条 规划设置临时摊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中心城区主干道、窗口地区、国家机关门前及附近路段规划设置临时摊档;
(二)禁止在医院、学校门前100米范围内、公共汽车站场亭60米范围内、消防设施20米范围内规划设置临时摊档;
(三)禁止在桥梁、人行地下通道或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用于疏散人流和防火的通道上规划设置临时摊档;
(四)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或虽超过3米但设置临时摊档会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路段不得设置临时摊档;
(五)严格控制在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设置临时摊档。
中心城区主干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公安等部门以及各区办事处划定并公布。
第六条 临时摊档的设置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损坏市政设施,不得扰乱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七条 各区办事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临时摊档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批准的临时摊档布点规划,负责划定并管理临时摊档;
(二)分配摊位或实行摊位招标;
(三)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维持临时摊档的经营秩序、交通秩序等社会秩序,监督经营者合法经营,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及其它各类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查处;
(四)负责管理和监督临时摊档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八条 申请在临时摊档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临时摊档所在地区办事处申请摊位。
第九条 临时摊档摊位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偿”的原则。若摊位申请人数量超过规划摊位数量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各摊位的经营者。对取得摊位经营权的申请人,由区办事处会同建设、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发给以下凭证:
(一)由卫生部门向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经营者颁发《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
(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场地许可使用期限颁发营业执照;
(三)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四)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 临时经营者必须亮证经营,取得的凭证,不得私自转借、转让、买卖、涂改、损毁和伪造。因故停止经营的摊位,由区办事处收回另行分配。
因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关闭或中止临时摊档时,由区办事处终止或中止摊位经营者的临时占道行为。
第十一条 临时摊档需搭建简易遮阳(雨)设施的,由区办事处制订搭建方案,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统一搭建。
第十二条 临时经营者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使用临时摊档摊位应缴纳的费用,由区办事处统一收取,收费收入缴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收费管理法规制定。
第十四条 临街商铺不得占道临时摆卖,但经营日用小商品或食品,且其门前用地范围内有一定空间的临街商铺,在国家法定节日或传统节日(春节、五一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可临时占道摆卖。
临街饮食店不得占道经营,但在饮食店较集中的街道,饮食店经营者可在每日18时至23时在本店门前人行道临时占道经营。
临街商铺、饮食店占道经营,须先向所在地区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道经营。
允许占道经营的临街商铺、饮食店占道经营时,不得妨碍交通,阻碍行人通行,影响居民休息。
第十五条 临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区办事处统一规定的摆摊、收摊时间,按规定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摊位;
(二)不得私自转借、转租、转让摊位;
(三)凭证经营,明码标价,依法缴纳税费;
(四)不得使用煤、炭、柴作燃料,用火、用电应当符合消防及用电安全要求;
(五)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的正常施工和使用;
(六)不得骑压、侵占城市绿地和损毁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不得影响绿化养护施工以及垃圾、渣土、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
(七)不得遮挡路灯、路名标牌和交通信号、标志;
(八)不得建设建筑物,不得堆放有碍市容的杂物;
(九)服从区办事处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临时摊档占用道路期满,应及时腾出所占道路,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损坏道路、市政、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合法临时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要求临时经营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义务,不得向临时经营者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临时经营者,区办事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权限处罚。应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火炬开发区及各镇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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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决定进一步加快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决定进一步加快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初等学校勤工俭学、校办产业(下称校办产业)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经济效益逐年提高,服务教育的功能日益显现,初步建立起了支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服务体系。1998年全国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总产值达到
1248.29亿元,实现总收益157.39亿元,其中补助教育经费87.76亿元。现有各类校办产业基地71.58万个,每年接纳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生产实践活动达3.95亿人次。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和造就面向21世纪社会主义一代新人
,是当前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的首要任务。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在发展观念、发展方向、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与体制、管理模式等方面,特别是在加强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方面还不能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为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
大精神,认真、全面、准确地贯彻《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落实好党和国家鼓励、扶持校办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加快校办产业发展步伐,更好地为素质教育服务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适应21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的宏伟目标,迫切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校办产业。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的一项基本措施,是我国教育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方针的重要内容。要通过组织学生参加多种形式的生产实践教育活动,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
的过程,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团结协作和社会实践能力。充分利用教育现有的资源,进一步发挥校办产业的育人功能,是中初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并具有现有其它教育资源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实施素质教育对校办产业来说,关键是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的要求抓好落实。多年来校办产业发展的实践证明:
校办产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校办产业能为中小学生有效地提供生产实践教育基地,有利于加强学校德育教育,培养学生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有利于贯彻实施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有利于提
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利于使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和社会实践诸方面教育相互渗透,协调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校办产业是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加快发展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重要举措。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与教育投入不足的矛盾将长期存在。继续大力发展校办产业是增加教育投入的一个有效渠道,也是在新形势下中初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
物质基础。
校办产业是沟通教育和地方经济建设的桥梁,是发挥教育科技、人才优势,促进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途径,是地方经济建设的组成部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确立以素质教育为中心发展校办产业的指导思想。要转变在实际工作中重创收,轻育人的片面观念;要深刻认识校办产业在实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坚持长期发展的方针不动摇,切实将其列入到依法治教、依法兴教的重要工作
内容,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到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改革与发展工作之中,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
二、校办产业必须进一步强化服务教育的意识,努力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创造条件。
(一)大力加强基地建设,强化校办产业基地的育人功能。在农村,校办农(林、渔、牧)场是农村学校发展校办产业的重要形式,也是农村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要在现有基地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政府划拨、租赁、购买、村校合办等方式,建立、扩大和完善校办农业基地
。在发展校办农业中,要增加对学生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教育的内容,并结合生产经营内容完善与学生生产实践教育相关的配套设施。要进一步推进农科教结合,努力把校办农业基地建设成为农业科技实验、优良品种繁育、先进科技示范、实用技术人才培养和农业技术信息咨询等为农业和
农村经济工作服务的中心。在城市,要充分利用校办企业现有的条件,使学生在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实践活动的同时,让学生感受、了解产品生产的过程和本企业产品的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实践与创新能力,增强对现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了解。同时,要
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建立劳技课教室、校际联办综合劳技教育中心等多种形式,努力为实施素质教育服务。
校办产业生产实践基地建设,必须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校办产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并遵循针对性、科学性、实践性和效益性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争取在3-5年的时间内,利用校办产业现有的基础,在全国建立一批具有示范性的生产实践教育基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好生产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的标准,并对达标基地给予表彰。
(二)校办产业生产实践教育基地要结合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编写适宜于学生对生产知识了解的相关教材或学习资料,要有专人负责与学校的协调,并按教学大纲要求,确定课时安排计划,逐步形成基地、学校和家庭共同参与的对学生进行生产劳动和实践教育的新格局。
(三)校办产业要主动配合学校开展好生产劳动和实践教育,要积极选派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政治素质的人员担任学校劳动课和社会实践教育课指导教师,并配合有关部门培养兼有教师资格和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四)校办产业要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一定的资金。校办产业要从其收益中划出一定的比例建立劳动技术教育基金,用于生产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逐步补充、完善学校开展生产实践教育的相关设备。
(五)有条件的校产企业应积极主动承担学校富余人员的转岗分流任务,支持教育改革,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六)校办产业要主动配合学校整治校园内部和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净化育人环境。凡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要逐步退出校园,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另辟生产经营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对校办产业生产经营
基地做好统筹规划。
三、加快校办产业发展,不断提高服务素质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一)校办农业要逐步实现产业化经营。实现产业化经营,关键是要根据本地经济特点,发展特色产业,并培育龙头企业,使其达到规模大、标准高、技术新、产品优、效益好、带动力强,逐步向现代企业迈进,推动校办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大力支持和鼓励城乡学校之间开展联合,
兴办一大批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校办企业,实行种养加结合,产供销一条龙,农工商一体化,把广大农村学校的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结合起来,促进校办农业形成规模经营与规模效益,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
(二)校办工业要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大力推进高校科技成果向中初等学校校办企业转化,促进教育与经济、科技的密切结合。各校办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市场的竞
争能力。并使学生在校办企业的生产实践教育活动中,真正了解现代企业的基本知识和特点。
切实加强企业管理,把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贯穿于改革、改组、改造的始终。以人为本,管理创新与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并举,在实践中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管理体制。
(三)大力发展校办第三产业和社会服务,逐步建立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服务体系。要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求,加大校办产业结构调整,确定新的经济增长点。围绕服务教育教学,服务师生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培育和发展教育市场体系,促进教育产业的形成,是今后一个
时期校办产业发展的工作重点。要建立企业化经营管理的服务组织,促进学校后勤工作社会化,支持学校内部管理改革。
要加强教育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搞好统筹规划,引导校办第三产业有序、协调发展。各级校办产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强对教育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和牟取暴利的行为,切实保护学生的经济利益,减轻学生及家庭的经济负担。
四、深化改革,增强活力,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并为素质教育服务的校办产业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一)要切实维护学校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校办企业的存在与发展是校办产业推进素质教育并为素质教育服务的前提和保证。因此,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有利于校办产业为素质教育服务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要确保校办企业中国有和学校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要切实维
护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要严格防止把校办企业中学校国有资产无偿量化或低价转让给个人,严格防止平调学校国有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学校和企业职工的意愿和选择。校办
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报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要建立和完善校办企业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与校办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改善职工劳动生产环境,搞好劳动保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和建立与完善养老、医疗、伤残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校办企业职工的后顾之
忧。
(三)完善管理体制,鼓励联合发展,走集约化、规模化的发展道路。校办企业继续实行学校所有、企业自主经营,教育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的管理体制。支持和鼓励学校以学区为单位办企业,或学校之间联合办企业;支持和鼓励校办企业之间兼并与重组,形成规
模经营与规模效益;支持和鼓励校办产业建立行业协作组织,加强行业联合与协作。要通过联合,把校办企业的现有优势聚集起来,实现由分散经营为主向集约经营为主转变,把增量投入和存量盘活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资本的有序流动和重组优化,并逐步形成国家、学校、企业和个人多渠
道、多形式的校办产业投资格局。
(四)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改革、改组和改造,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激发企业活力,把校办企业真正发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校办企业要积极探索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关系的改革,有条件的地
方可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积极组建校办产业资产营运公司,为最终实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经验和创造条件。
五、切实加强对校办产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校办产业既是教育工作的组成部分又是地方经济建设的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把校办产业纳入到地方经济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的范围,并在土地征用、资金投入、技术引进、减免税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校办产业发展
,为校办产业服务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办产业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校办产业督导评估体系,将其纳入依法治教、依法兴教的议事日程,逐步实现校办产业的规范化、法制化。
各级教育部门设立的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是管理和指导校办产业改革与发展的综合职能部门。要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结合当前贯彻素质教育的需要,强化其在素质教育中的协调和服务职能,并据此不断完善管理机构,充实得力人员,充分发挥管理机构的规划、协调
、指导、服务和监督的职能作用;要按照《教育法》规定,充分发挥其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产业的行政执法职能,确保国家关于发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产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在具体工作中予以落实,以支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校办企业分配、人事、用工等方面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引进优秀人才,发挥经营者潜力和积极性,稳定产业队伍激励机制。在校办产业中,兼任劳动技术课授课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教师,在其评聘教师系列职称时,应充分考虑他们的
工作特点和实绩。
(四)各级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校办产业投资体制和方式,充分运用各种融资手段,保持对校办产业的投入不断增加。要合理制定校办产业收入的分配制度,确保学校受益和校办企业的发展后劲。
(五)各级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管理部门和学校要重视校办企业领导班子的建设,把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具有开拓精神、懂管理、懂技术、善经营的骨干人员选配和引进到企业领导岗位。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校办企业的负责人和职工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产业队伍的
综合素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实施意见。



1999年7月19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工作机构名称没有改变,工作职责范围有变动,市人大常委会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但应当由原提名人就工作职责范围变动的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合并、名称改变或者退(离)休需免职以及在任职期间去世的,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但应当由原提名人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可以撤销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院长、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可以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批准撤换本市各区、县人民法院院长。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本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四、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分为三款表述,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海事法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二款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三款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作为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五、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市人大常委会行文通知有关国家机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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