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档案管理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其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建立健全档案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保守国家机密,便于社会利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对档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其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制定全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区)档案局(馆)的档案工作,中直、省直、市直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抚顺经济开发区、抚顺胜利经济开发区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指定专门部门管理本区域内档案事业,具体履行上述职责。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除按隶属关系接受本系统、本行业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外,应当接受本行政区域相应的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档案机构,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在县(区)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加强基层档案工作,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
村民委员会应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和提供利用。
第九条 市、县(区)综合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对所保存的档案应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可以承担上述工作任务。
第十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按国家、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事业单位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集的范围,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选配政治素质好、具备专业知识、取得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
从事档案咨询、鉴定、评估等业务的机构或人员,必须经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质认定。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档案所有权根据单位的所有制及档案的来源、形成特点确定。全民所有制单位形成的档案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形成的档案和个人使用集体资产形成的档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通过继
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对档案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行档案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本单位的文书或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及时进行整理、立卷,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五条 涉及组织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其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进行及时指导,做好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
第十六条 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设备开箱、基建工程或者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当有本单位档案部门参加,并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验收。
属于市、县(区)重点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或鉴定。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区)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同意,专业性较强或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因保管条件等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损失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可责成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必要费用;
(二)不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但单位档案保管条件恶劣且难以改善的,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批准后,可由有关档案馆有偿代为保管。
第十九条 市、县(区)综合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具有地方特色的档案、重要事件档案、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和保护,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档案,可以接受捐赠、寄存的档案。
第二十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存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保密档案的密级变更和解密,档案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对已经超过保管期限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鉴定和处理,严格履行鉴定、销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且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区)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赠送。
第二十四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国有企业因转变管理体制及破产的,其档案的流向、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抚顺市破产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同时公布开放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可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可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六条 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组织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须经市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个人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九条 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建立档案而不建立或不按规定归档的;
(二)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的;
(三)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四)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建设工程、技术改造、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而进行验收、鉴定的;
(五)逾期未办理档案登记、变更手续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七)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档案保管不符合规定,或者因保管不当造成档案损失的;
(九)擅自设立、撤销档案馆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十一)拒绝接受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由市或者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档案及其复制件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由市或者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依法征购所出卖、赠送的档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价值,责令赔偿损失。其标准如下:
(一)永久、长期、短期保管的档案,每页分别赔偿50元、30元、20元;
(二)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在未立卷前损失、无法鉴定保管期的,一律按永久保管的档案标准赔偿;
(三)造成国家档案馆一级、二级档案损失的,按保管期限确定赔偿标准每页加赔200元、100元;造成孤本档案损失的,按保管期限确定赔偿标准每页加赔300元至500元。整卷损失页数不清的,按每卷不少于30页计算。
第三十四条 罚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全额上缴财政;赔偿款用于修复损毁的档案和档案业务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28日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办发〔2005〕12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文明创建活动,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推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6日
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是人民群众移风易俗、改造社会、建设美好生活的伟大创造,是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规范管理和评选表彰工作,提高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使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文明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是市委、市政府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活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在全市发挥示范作用的城市、村镇和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与评选表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第二章评选标准
第四条文明城市评选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党委、政府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长抓不懈。精神文明建设机构队伍稳定、制度健全、经费落实。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社区建设全面推进。
(二)思想教育深入细致,道德建设扎实有效。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宣传广泛深入,党委中心组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形成制度。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坚持开展经常性的、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为群众解疑释惑、化解矛盾。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央、省、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以诚信为重点的公民道德建设广泛深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得到切实加强,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文明城区、文明县城、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单位(行业)、文明家庭、军民共建、联片共建等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持续推进。基层创建活动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吸引力强。
(四)党政机关廉洁高效,社会风气健康向上。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清正廉洁,务实高效,依法行政,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保障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建立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窗口行业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文明服务,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市民文明素质普遍提高,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反对迷信邪教,追求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成为广大市民的自觉行动,形成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的社会风尚。
(五)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积极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科教文卫体事业投入逐年增加。义务教育高于国家规定水平,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各项教育成效显著。科普工作依法扎实开展,科普阵地特色鲜明。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健全,建立了疫情防治和应急机制。居民健康水平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计划生育主要考核指标达到全市先进水平。精神文化产品生产成绩显著,文化市场管理有序、繁荣健康。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得力。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多彩,设施配套,并对群众开放。社会用语、用字规范文明。社会公益事业得到积极有效扶持。社会福利设施完备。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六)社会治安良好,社会秩序井然。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社会稳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群众有安全感。有效遏制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措施得力,制度健全。黑恶势力和“黄赌毒”得到遏制。城市管理法规、制度较健全,政府部门和执法单位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落实。建立健全城市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七)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优良。城市规划体系完备,城市环境清洁有序,绿化美化成效显著,主要道路交通顺畅,无障碍设施建设达标。城市环保措施落实,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效果显著,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必要的城市基础设施齐备,运行稳定,服务网点设置合理。节水工作达标。城市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
(八)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经济综合指标增长较快,经济质量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效果显著。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扶贫帮困措施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落实到位,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
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小区建设是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其评选标准由市文明委拟定和下发,并进行表彰。
第五条文明村镇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乡镇党委、政府,村支部、村委会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村镇组织机构健全,管理有效。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坚持长抓不懈。领导干部坚强团结,廉洁奉公,民主管理,开拓创新,干群关系融洽,在群众中威信高。
(二)思想教育成效显著。对广大农民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字基本道德规范深入人心,村规民约健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成效显著;充分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有效遏制封建迷信、大操大办、赌博打牌等不良风气。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无歧视、虐待妇女、儿童与老人现象。
(三)村镇面貌整洁优美。按照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村镇规划布局合理,合法用地。村镇公共设施较为完善。院落干净整洁,道路平坦畅通,绿化覆盖率高,爱国卫生工作达到市级标准。市场管理规范,整洁有序。大力推行改水、改厕、改路、改厨、建沼气池的“四改一建”生态家园建设,搞好净化、美化、绿化,为农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民主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村镇治安组织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依法治理成效显著,干群法治观念强,领导干部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无重大刑事和重大治安案件,无邪教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现象。服务娱乐和电子经营场所管理规范,依法经营,有力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标,群众满意率达80%以上。
(五)科教文卫稳步发展。有比较完善的科技、教育、文化阵地和相应设施。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讲座、科技服务和“三下乡”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九年义务教育和青壮年扫盲工作达到市规定要求;乡镇图书馆(室)、广电台(站)等文化阵地健全,作用发挥好,家庭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大力倡导并充分发挥农村文化科技中心户的作用;初级医疗保健成效显著,医疗设备较为齐全,村设医务室,人口与计划生育主要考核指标达标;有线广播进村入户率、有线电视入户率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
(六)基层民主健全有效。扩大基层民主,推行基层群众自治。乡镇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选举产生,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委会依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融洽;实行村务公开,民主决策,积极推行村民议事会和村民恳谈会;保障农民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七)创建活动深入扎实。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有领导、有规划、有措施、有明确目标及考核办法。广泛开展文明户、文明村、文明单位、城乡共建、联片共建等活动,成效显著;党政机关转变作风,服务有效;窗口行业恪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文明创建活动覆盖率达90%以上。
(八)村镇经济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进程较快,工农商协调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为农民增收服务,村镇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尊重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农民人均收入和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病残孤寡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第六条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文明创建活动,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认真开展城乡共建、“百家千户扶智扶路”等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皆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学习风气浓厚,事业发展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
第七条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由市委、市政府分别授予“宜昌市文明城市(城区、县城)”、“宜昌市文明村镇”、“宜昌市文明单位(系统)”荣誉称号。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城市(城区、县城)、村镇、单位(系统)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八条凡是符合宜昌市文明城市(城区、县城)标准的县、市、区均有资格申报宜昌市文明城市(城区、县城)。
凡是符合宜昌市文明村镇标准的乡、民族乡、镇和建制村均有资格申报宜昌市文明村镇。
凡是符合宜昌市文明单位标准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有资格申报宜昌市文明单位。其中,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必须同时获得同年度市级“文明机关”称号。
凡是符合宜昌市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走在全市前列,所属基层单位80%以上为上一届县市区文明单位的行业,均可申报宜昌市文明系统。
第九条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城市(城区、县城)、中省在宜单位和市直系统可自愿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具备申报资格的乡镇、村和单位可自愿向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逐级推荐。各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按照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城市(城区、县城)、村镇、单位(系统)进行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按当年下达的分配名额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交推荐报告。最后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审核后,确定拟推荐名单。
(三)提前公示。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须将拟推荐名单在市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四)择优评选。市文明办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推荐报告进行审核,组织专班进行考核验收,并以适当方式征询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审核后,提出宜昌市文明城市(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系统)命名表彰建议名单,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议,最后结合公示情况,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表彰及奖励
第十条经公示合格的建议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正式进行表彰,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获得宜昌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工和贡献突出的人员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一)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的,可以凭市委、市政府的命名文件,一次性发给单位干部、职工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有岗位津贴的、包括岗位津贴)的奖金。所需资金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发放的奖金,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免缴工资调节税;没有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免缴奖金税。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的,可以根据本单位行政事业包干经费结余情况,凭市委、市政府的命名文件,一次性发给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人均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
(三)被评为市级最佳文明单位的,一次性发给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每人一个月全额工资的奖金。连续两届被评为市级最佳文明单位的,凭市委、市政府的命名文件,可另外一次性发给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奖金来源同上。
(四)同一年度内重复获得不同层次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时,按最高荣誉称号奖励标准执行,不得重复发奖。
(五)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被取消,其相应的奖励待遇随之取消。
第十二条根据中央文明委、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凡获得宜昌市文明城市(城区、县城)、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县市区、乡镇和村,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成效,作为考核单位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对创建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各地文明办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五条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对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文明办每年要对获得全国、省、市级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并向宜昌市文明办提出复查报告。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应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要查明情况,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宜昌市文明办。对工作失职、知情不报的县(市区)文明办,除进行批评外,还应相应地减少其下一届推荐市级及市级以上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名额。市文明办要定期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城市(城区、县城)、村镇、单位(系统)进行抽查,确保创建质量。
第十七条被撤销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十八条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以上情况均应及时报宜昌市文明办备案。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文明办负责解释、制定考评细则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