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6:41:53 浏览: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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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5〕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长沙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规范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试,是指对已经完成小试的科技成果进行批量放大试生产、试营销、试使用的过程和技术经济活动。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中试资金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能促进长沙支柱产业发展或能加快培育有潜力的新兴产业并已获得中试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以下简称中试资金),进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中试资金支持对象为能在长沙转化的国内外科技成果。
第五条中试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创造性,小试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二)项目产品应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能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项目单位应具有完备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人才条件、
技术装备及其他工作条件。
第三章申报、受理与立项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申报中试资金项目时,须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科技局归口受理中试资金项目申报。
第八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审定后,确定中试资金项目。
第四章项目资金与管理
第十条中试资金的运作,遵循“集中投入、重点扶持、连续追加、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在确保中试成果在长沙转化的前提下,中试资金实行无偿支持。
第十二条中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市科技局签订中试资金项目合同,并由市科技局监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分两阶段下达。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分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市科技局审查后,由市财政局分阶段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对于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市科技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市财政局暂缓、暂停或中止资金下拨。
第十四条为保证中试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创业资本投资中试资金项目,并成立中试资金项目专家队伍对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对于中试前景看好并有明显潜力的项目,连续追加资金扶持;同时积极协助项目承担单位争取国家及省有关资金支持;建立台帐,进行定期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中试资金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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