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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03:11  浏览:9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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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州政办发[2003]1号 [2003] 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已经第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六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职能,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州政府各项工作,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州人民政府的职权 (一)执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对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根据法律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 (四)领导州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改变或撤销州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六)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执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八)领导管理全州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城乡建设、财政、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审计、民族事务、外事、侨务等工作。 (九)决定本州内村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国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 习惯,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和自主权,搞好民族区域自治,努力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三)行使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州长、副州长的职责 (一)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 (二)州长召集、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州长、副州长分工负责处理。 (三)州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四)副州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州长的委托,负责做好各项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州长报告,或提交常务会议决策。对于带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州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州长、副州长在工作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 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充分发挥州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讲实话、办实事,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三、会议制度 (一)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州政府的重要工作;2、讨论通过向州人民代表大会作的 政府工作报告;3、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州政府 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4、通报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州政府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二)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 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讨论通过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3、讨论由 州政府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4、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大事项;5、讨论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建设项目; 6、讨论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倾向性的重大问题;7、讨论研究工资调整、机构异动、体制变革等重大政策性问 题;8、听取省里重要会议的精神汇报;9、分析州内外形势,互通情报。州政府常务会议须有常务会议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常务会议听取主要部门工作汇报,每个部门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 (三)州长办公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主要研究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听取省里一般会议的精神汇报。州长办公会议次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适时召开。 (四)专题会议。州长、副州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 (五)县市长会议。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主持召开全州县市长会议,传达贯彻全省市州长会议精神,部署州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意见。县市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六)专项工作会议。部门以州政府名义召开有县市长,副县市长参加的专项工作会议,主要传达贯彻上 级有关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专项工作。凡召开有县市长、副县市长参加的专项工作会议,由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副州长签署意见,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同意后,方能举行。 (七)州长碰头会。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召集州长碰头会,通报情况,处理日常事务。州长碰头会一般每星期举行—次。 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州政府办公室整理形成州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州长办公会议纪要,州政府分管领导和归口部门要负责抓好纪要的落实,并定期向会议主持人反馈办理结果。州长、副州长主持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形成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四、州政府领导分工协作制度 (一)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副州长向州长负责, 坚持大事集中决策,小事分工负责。 (二)副州长要大胆负责地做好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非重大事项不提交集体决策。 (三)副州长之间对于跨分管职责范围的工作,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有困难的交常务副州长协调;常务副州长协调有困难的,再交州长协调,或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策。 (四)参加上级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参加的原则出席,分管副州长因故不能出席,由州长、常务副州长或在家主持工作的副州长指派出席。 五、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1、属于重大问题,由州长审批,或经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2、属于州政府已确定政策、原则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州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州长;3、属于州政府各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主管部门处理,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问题,其负责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不应随意把矛盾提交州政府;4、州政府收到的文件,需要送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审批的,事先由州政府办公室及主管副秘书长负责审核把关。 (二)文件的签发按以下原则处理:1、以州政府名义发文,一般由主管副州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州长主管的工作,经有关副州长会签后再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由主管副州长审核后送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2、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重要的问题,经秘书长审核后,送州长、副州长签发。3、向州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汇报,一般由主管副州长负责审核,重要的问题经主管副州长审核后,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州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报送州政府审批的有关计划、投资、财政、编制等方面的问题,由主管副州长根据州长授权审批,其中重大问题报经州长决定。 (四)送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审批、签发的文件,由州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做好基础工作。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州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受理文件。 六、调查研究和联系群众制度 (一)州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改革和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找出 解决问题的办法,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基层存在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必要时应采取现场办公的办法解决。 (二)建立健全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州政府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并充分发挥决策研究、咨询机构的参谋作用,经过反复比较、论证,然后由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州政府领导同志要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经 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广泛同干部群众和各界人士交朋友。要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 群众反映的情况,要认真研究分析,区别情况,正确处理,需要查处的,应提交或责成有关机关查证核实处理。 (四)州政府领导同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廉洁奉公,勤政为民。通过以身作则,带头反腐倡廉,建设廉洁高效政府。 (五)州政府要提高政府工作的开放度,接受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和监督。对宜于公开的文件和会议的内容,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每次发布会根据内容指定发言人。 (六)州政府领导成员和各部门负责同志应根据分工,在基层建立联系点,并形成制度。 七、领导同志应邀参加活动制度 (一)各部门召开工作会、座谈会、表彰会,以及举办庆典、科技成果展览等,一般不要邀请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讲话、接见或剪彩。 (二)各部门举行重要活动、举行较大规模的群众性的纪念活动,或负责联系在州举办的全国、全省性活动或会议,需要邀请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有关部门应事前提出具体意见,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分工原则,统筹提出安排建议,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确定。 (三)各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需要邀请主管的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可直接向领导同志请示。 (四)外地团组来州,上级国家机关和外地领导同志来州,需要州政府领导同志参加会见、陪同、商谈等活动的,有关部门事先应提出意见,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八、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一)州政府领导同志离州或下基层调查研究,应书面或口头向州长报告或告州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案,并随时通报行踪。 (二)州政府各委、办、局和各直属机构的正职领导同志离州5天以上,各县市长离开本县市5天以上,要向州人民政府请假,获准后方能外出,并要及时销假。请假期间要指定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三)外出请假由州政府办公室承办。如已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并获得批准,要随即向州政府办公室备案。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为了充分发挥州政府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订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是州政府领导进行集体决策的重要方式。州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提请州人大常 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由州政府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大事项;讨论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建设项目;讨论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工资调整、机构异动、体制变革等重大政策性问题;听取省里重要会议的精神汇报;分析州内 外形势,互通情报。州长办公会议主要是研究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听取省里一般会议的精神汇报。 第二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列席,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吉首军分区领导列席会议。 第三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一般每月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州长办公会议应有两名以上州长、副州长参加会议,次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适时召开。 第四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提出,州政府办公室整理汇总,秘书长初审,报州长、常务副州长确定。 第五条,列入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应由分管副州长或分管秘书长组织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会前协调,形成初步决策方案,有的复杂问题要有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会议召开之前,分管副州长应就协调的初步意见向州长或常务副州长报告通气,以便会议决策。 第六条,列入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前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尽量 取得一致意见。重大项目决策,首先要经过专家或咨询机构论证。未作充分协调的不得提请会议讨论。 第七条,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会前必须反复讨论修改,并由州政府办公室和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政策审核把关,连同起草说明一并提交讨论。 第八条,列入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形成汇报材料并提前1至2天送交州政府办公室。汇报材料要简单明了,严格控制篇幅。 第九条,参加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并在会议签到单上签到。列席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部门人员应为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准请假,部门确需安排副职参加会议,要能够在会上研究决定问题。 第十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举行期间, 一般不请领导接待来客和接电话,不给领导送阅文件,领导同志一般也不约人商谈其它工作。如有急事请示领导,应先同会议工作人员联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第十一条,参加会议人员汇报情况、讨论发表意见应紧扣主题,简明扼要,控制发言时间。 第十二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服务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工作人员应提前到达会场,检查会场准备情况,做好接待工作,分发会议材料,查点出席、列席人员到会情况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对未按时到会的人员,要及时电话催请。 第十三条,会议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忠实、完整地反映每位领导发言的意图和意见。 第十四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结束后,州政府办公室要抓紧整理会议纪要,一般3天之内应将会议纪要初稿送领导审批。会议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重要的报州长、副州长签发。会议纪要按规定分发,必要 时可增发县市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五条,对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有关县市负责贯彻落实,重要的决定事项,由分管副州长或秘书长组织专人进行专项检查落实。 第十六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提出或议定的重要指导思想、决策和措施,可选择性地公开报道,报道内容应先送秘书长审核。 第十七条,参加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以及未正式发文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八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记录和纪要,要按规定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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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监局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保监局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9〕23号


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做好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具体实施阶段的各项工作,根据《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我会制定了《保监局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保监局在普查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保监会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詹景瑞、陈世齐、朱妍

  电 话:010-66286589/66288621/66288622

  邮 箱:tjzdc@circ.gov.cn

  传 真:010-662881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保监局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各保监局负责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支公司的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F346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F345表)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F355表)(上述三张普查表以下简称“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的转换、审核、送达、回收、汇总和报送等普查工作。

  二、工作步骤及进度安排

  (一)2009年4月30日前,各保监局完成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机构)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收集、审核,并按照省、各地市进行汇总,各保监局于2009年5月7日前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普查表报保监会。

  (二)各保险总公司(含集团公司、控股公司,下同)2009年4月30日前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普查数据,保监会统信部对数据进行汇总后发布。

  (三)2009年5月10日前,各保监局从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提取辖区内各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中支公司(含虚拟机构)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并对普查表进行初审后再转换成Excel标准格式,以电子版形式送达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分别对各自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进行审核确认,具体要求是:

  1、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对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内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并确认。如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数据无错漏,则在送达的电子版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法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和“报出日期”等栏目中填写相应普查信息。

  2、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将审核无误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以A4型纸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公章。

  3、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发现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的数据有错漏,应立即向其上一级公司反映,并由其总公司以及省级分公司分别向中国保监会、保监局提出数据重报申请。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后,总公司将正确数据重新上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各保监局将修改后重新提取的普查表转换成Excel标准格式,并下发该公司再次审核确认。

  4、对于在计划单列市及其所在省份均设立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省会城市保监局和计划单列市保监局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的转换、审核、送达、回收等工作,计划单列市保监局在最终审核确认后提交省会城市保监局做全省汇总处理。

  (四)2009年5月15日前,各保监局完成经各保险公司确认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电子版和纸质表(一式两份)收集工作。

  (五)各保监局从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提取省级和各地市级的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及非人寿保险公司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汇总表,并进行数据审核。

  (六)2009年5月20日前,各保监局将包含有省级、各地市级保险行业、人寿保险公司、非人寿保险公司和保险辅助服务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汇总表,以及辖区内省级、各地市级单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的整个文件夹,经Winrar压缩后通过我会内网邮箱上报中国保监会普查办公室。

  内网邮箱地址:经济普查员(统计信息部/统计制度处)

  三、数据要求及普查分类规范

  (一)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以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的2008年年度决算数据填报。

  (二)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规定,保险行业普查公司类型分类为:



  (三)各保监局将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分别按照保险行业、人寿保险公司(包括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及养老保险公司)、非人寿保险公司(包括财产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农业险公司、责任险公司、车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及保险辅助服务(保险中介机构)的类型分类汇总。

  四、数据处理格式规范

  (一)各保监局在整理、汇总、上报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时,应使用Excel标准格式(Excel标准格式在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公告版下载)。

  (二)文件名及文件组织方式说明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及省级、各地市级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汇总表都保存为一个独立的Excel文件,保险公司统一命名为“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xls”,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统一命名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普查表.xls”。保险公司的Excel文件严格按照顺序包含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F345表)和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F346表)两张工作表。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文件及省级、各地市级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汇总表文件,都按照保监会提供的文件夹结构存放。以广东省为例,各种文件排放规则如下表: 

  其他省份以此类推。各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保监会下发的文件夹结构中添加地市文件夹或者中介机构的文件夹。比如,上面例子中的国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需要在“保险业\省级\广东\”目录下依次添加“广州市”、“保险辅助服务”和“国泰保险代理”各文件夹以放置相关文件。

  五、质量要求

  (一)各保监局应建立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质量控制制度,尤其要严格规定各保险机构不得随意对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内的数据和Excel标准格式进行修改;严格规定各保险机构的纸质表与电子版的各项内容保持一致。

  (二)各保监局应建立督查制度,对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进行督查。各保监局要及时了解普查工作开展情况,把握普查进度。必要时可组成督查组,深入普查一线进行实地检查、指导,掌握重点地区、重点机构普查情况。

  (三)各保监局对各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返还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要再次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各项普查信息填报完整无误,严把质量关。

  (四)各保监局在整理、汇总、上报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时,应使用保监会下发的Excel标准格式、文件夹结构及文件名格式,不得做任何修改。

  (五)各保监局应严格执行本方案各项规定,安排好辖区内的各项普查工作。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代建单位名库、招标代理单位名库实行动态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代建单位名库、招标代理单位名库实行动态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府办〔2007〕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代建单位名库、招标代理单位名库实行动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三亚市代建单位名库、招标代理
单位名库实行动态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项目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选择代建单位的条件: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综合甲级工程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和相关业绩,注册资金在1亿元及以上的国家级单位、外省单位和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海南省级单位。进入代建单位名库的代建单位不少于20家。
二、确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由市发改部门从代建单位名库中推荐代建单位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委托代建;二是项目业主在监察部门和发改部门监督下,分别从招标代理单位名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代理单位和从代建单位名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不少于5家邀请招标的代建单位,由招标代理单位负责邀请招标单位的代建招标工作。
三、代建单位名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以下条件调整更新,每年一月份报市政府审定。
1、进入代建单位名库的单位,凡任何一次被邀请而未参加项目代建招标,无论何种原因,都退出代建单位名库。
2、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过程中,未能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无条件退出代建单位名库。
3、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过程中,诚信度不高,未能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无条件退出代建单位名库。
4、被退出代建单位名库,原则上在三年内不能参加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招标。
四、选择招标代理单位的条件:具有乙级及以上且在海南省注册,近三年招标代理业绩分别排在省建设厅前六名、排在海口市前二名、排在三亚市前二名的10家招标代理公司。
五、招标代理名库限额为10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以下条件调整更新,每年一月份报市政府审定。
1、进入招标代理名库的单位,有任何一次被邀请而未参加项目代理招标,无论何种原因,都自动退出招标代理名库。
2、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未能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造成不良影响的,自动退出招标代理名库。
3、当年招标代理业绩不佳,排名在省建设厅六名后、排名在海口市二名后、排名在三亚市二名后的招标代理单位,自动退出招标代理名库。
4、被退出招标代理名库的招标代理单位,原则上在三年内不能承担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三年后招标代理业绩分别排在省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第一名的,可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合格,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重新进入。
5、当年招标代理业绩分别排在省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第一名的3家招标代理单位,但不是被退出招标代理名库的单位,可邀请进入招标代理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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