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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40:05  浏览:8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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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建法函[2003]1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部机关各单位:

  经2003年7月29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文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87]城规字335号)。

  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5]城乡字558号)。

  3、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技术人员支援村镇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7]城乡字511号)。

  4、《建设部关于加强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管理规定》([89]建施字379号)。

  5、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3]78号)。

  6、建设部关于颁发村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通知(建村[1993]252号)。

  7、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建监招[1996]41号)。

  8、建设部关于历史名镇(村)申报工作的通知(建村[1997]87号)。

  9、《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建房[1998]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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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已经2006年11月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006年11月18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体现政府“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本着“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征集意见的形式。政府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市长公开电话、市长接待日和设立征求意见箱、召开各界人士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卡、走访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征集意见的时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有关部门、基层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群众代表参加的会议,广泛征求意见。
第四条 征集意见的内容。通过广泛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了解他们想什么,盼什么,要求政府做什么;了解他们对政府工作哪些满意,哪些不满意;了解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群众的诉愿。
第五条 征集意见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征集的意见要有专人进行整理、归类,报政府领导参阅、签批。
第六条 征集意见的处理。对基层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对待,经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能解决的即行解决,并将解决结果及时反馈给群众或相对人,或在适当范围采取适当形式公示;不能及时解决的,应书面或电话告知,并说明情况。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9〕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9年6月19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乌海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乌海,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为指导,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依法运用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分为: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四)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乌海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乌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乌海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乌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不同奖种评审需要,分别组成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对参加推选的科技成果进行初评和审核,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家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年度申请评奖项目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人员由不少于13名政府部门的代表、专家组成。
  第七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在知识创新中,获得了系列或者重大发现,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或者在技术创新中,取得了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技术创新、社会公益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为乌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下列成果:
  (一)研究与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二)开发出具有较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集成创新的;
  (三)在引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经消化吸收取得再创新的;
  (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创新的。
  第九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在知识创新中,进行了科学探索,发表了重要的论文、论著,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或者在技术创新中,获得了多项发明等自主创新成果,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十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在乌海市进行科技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乌海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在乌海市科技创新及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本市以外的专家和组织。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奖励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不设定等级。
  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科学技术合作奖设科技合作突出贡献奖、科技合作优秀奖。
  第十二条 申报乌海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第十三条 未直接参与科学实验、技术开发的人员不能作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申报乌海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金每人60万元,其中,30万元归个人所得,30万元用于自主选题的研发经费。用于自主选题研发经费的奖金可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奖金2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
  第十六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奖金每人10万元。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其中科技合作突出贡献奖每项金额6万元,科技合作优秀奖每项奖金3万元。
  第十八条 乌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经费列入乌海市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获得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人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在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中优先考虑,其获奖奖金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科学技术奖,要在市级媒体上进行30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2002年由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乌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乌海政发〔200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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