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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24:33  浏览:9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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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铁岭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2年4月17日第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辉


二00二年五月十日


铁岭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行为,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实现市场机制在城市土地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适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用地,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对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运用土地市场机制盘活土地资产。
第五条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要以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售方式取得。其他开发用地同一地块有两个意向用地者,市、县(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售方式提供土地。
第六条 市、县(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管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使用政府储备的土地。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七条 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经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八条 任何开发单位均不得通过与国有土地使用者私下交易获得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九条 市、县(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用地计划,开发单位须按计划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及挂牌出售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市、县(市)政府确定地块位置;
(二)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界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 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地籍勘界、地价评估,提出出让底价,并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具体方案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四)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及挂牌出售。
(五)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单位或个人按期足额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其他必备文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
(一)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 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和祥细要求说明;
(三)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 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三条 政府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投入的实际成本等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不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给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十五条 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应严加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采取出让和行政划拨两种方式从政府土地储备库中供应。采取出让方式提供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最低出让底价收缴,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政府按先征后退原则办法;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由政府调控和决定开发规模、用地位置,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 住宅用地70年;
(二) 工业用地50年;
(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转让
第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十八条 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有偿划拨费用按已使用年限计算后抵顶部分出让金。
第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以及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三条 被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出让金额5%至1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操作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铁岭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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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有企业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中企业财产监督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国有企业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中企业财产监督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活动中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及县(市)、区所属的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有企业的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有企业可为下列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抵押担保:
(一)所属的国有企业;
(二)绝对控股企业;
(三)属于同一母体企业的其他国有企业;
(四)处于同一企业集团核心层的其他国有企业。
第五条 国有企业作为保证人或者作为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总额(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得高于自身净资产的50%。
第六条 国有企业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总额在自身净资产20%以上(含20%)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组织审批。报告内容应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主要情况、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的原因、债务总额、债务人偿还债务能力、企
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以及审批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内容。
国有企业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总额在自身净资产20%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在签订保证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组织备案。
第七条 国有企业保证担保责任履行完毕或解除后,应于十五日内向原审批或备案的机关报告。
第八条 国有企业提供抵押担保,其作为抵押物的企业财产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领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证书》;
(二)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超过一年的,须重新评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国有企业以其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和重要建筑物进行抵押,或以价值在自身净资产20%以上(含20%)的企业其他财产进行抵押的,应于抵押合同签订前,持下列资料到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组织,申办财产抵押审批手续: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当年审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新设企业)》;
(二)与财产抵押直接相关的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大型项目的国家或省立项的审批文件;
(三)抵押物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审批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国有企业以其价值在自身净资产20%以下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应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抵押合同,向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 作为抵押物的企业财产的抵押率不得低于60%。低于60%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组织同意。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以企业财产抵押获得的借款,不得擅自改变投入方向。如确需改变投入方向的,必须事前重新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满需依法处置作为抵押物的企业财产时,如超过抵押物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一年的,必须对抵押物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作为抵押物的企业财产处置应采取公开拍卖、招标转让或协议的方式进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确认的价格。如有特殊原因确需低于评估价格的,必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作为抵押物的企业财产被处置后,抵押人及抵押物的受让人应自处置抵押物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产权变动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擅自进行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对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16日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办发〔2005〕14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4日



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确保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健康开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是市委、市政府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绩显著,能够在全市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集体和个人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四有”新人,提高人的现代文明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创造文明法治、稳定和谐、谅解宽容的社会环境,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引导城乡居民形成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努力把阳江建设成为工业新城、生态绿城、旅游美城、文化名城,建设和谐阳江,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阳江市文明镇评选标准。
(一)班子建设好。领导班子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全面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制,实行目标管理,把精神文明建设实绩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领导干部团结协作,敢于负责,务实高效,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执政为民,清正廉洁,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良好。发动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每年都抓好若干个“民心工程”项目,多为群众办好事实事,使群众得到实惠,受到教育,文明素质进一步提高。
(二)经济发展好。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服务的功能,农民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之上,集体经济不断壮大,经济发展水平居于当地先进行列。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困难,努力实现共同富裕。
(三)环境面貌好。制定并严格实施镇村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法用地,建设布局合理、环境良好、美观舒适。加大投入,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公用设施逐步配套。大力整治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净化,城镇卫生环境有较大改善,被评为县级以上卫生镇或卫生先进镇。无污染事故发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珍惜自然资源,无破坏生态事件。
(四)健全工作机制好。建立健全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城镇管理法规,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比较健全。建立环卫队伍、绿化队伍、城管队伍、灭“四害”队伍等。
(五)社会风气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无“黄、赌、毒、邪”和封建迷信等现象,道德风尚良好。突出抓好诚信建设,无失信行为和坑农、害农现象。优抚、敬老、助残等措施落实,妇女、儿童、老人、军烈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移风易俗,殡葬管理工作达标。
(六)科教文卫体事业好。坚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推广农民致富实用技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拓展致富信息渠道。加大教育投入,尊师重教,改善教学条件,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无青壮年文盲。镇文化中心(站)达标,文化和体育设施较为完善,坚持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满足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健全卫生保健网络,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体系,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提高群众健康素质。镇内建有医院,医疗卫生设备齐全。计划生育实现规范化管理与服务,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七)社会治安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健全,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坚持依法治镇,依法行政,认真完成普法任务。社会治安稳定,群众有安全感。镇辖区2年内无重大恶性事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加强对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民事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0%,及时有效化解可能发生的群体上访或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和宗族械斗事件。
(八)民主建设好。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镇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选举产生,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充分落实,镇人民政府依法施政,政务公开全面推行。
第五条 阳江市文明村标准。
(一)班子建设好。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班子健全,能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协作,廉洁奉公,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干群关系良好。班子坚决贯彻执行党对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认真制定村的文明建设规划,发动和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文明村创建活动,多为群众办好事实事,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
(二)经济发展好。经济发展目标符合当地实际,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依靠科技进步推进“三高”农业大力发展,产业结构合理,主要经济指标位居本镇前列,群众生活和社会福利有较大改善。积极建立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有效解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困难,努力实现共同富裕。
(三)村容村貌好。认真制定并严格实施村总体规划,管理机构和队伍健全。所属各自然村村容村貌整洁美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和林地,无乱占乱建现象。大力推进“五改”(改路、改水、改厕、改灶、改造住房),基础建设和公用设施逐步完善。大力整治脏、乱、差现象,人畜分离,禽畜圈养,村道路硬底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80%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98%以上,水质合格率达98%以上。搞好绿化、美化、净化,村的卫生环境有较大改善,被评为县级以上卫生村或卫生先进村。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无污染事故发生。环境保护,珍惜自然资源,无破坏生态事件。
(四)社会风气好。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宣传“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力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无“黄、赌、毒、邪”和封建迷信、斗殴、村霸等现象,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助残济困、邻里团结等蔚然成风,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突出抓好诚信建设,没有坑、蒙、拐、骗等现象。优抚、敬老、助残等措施落实,殡葬管理工作达标。
(五)科教文卫体事业好。坚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推广致富实用技术,加强农民培训,使农民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重视改善教学条件,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无青壮年文盲。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村的文化体育设施较为完善。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提高群众健康水平,村内设有卫生所,村民普遍享有初级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六)社会治安好。坚持依法治村,民主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认真完成普法任务,村民遵纪守法意识增强,社会治安稳定,群众有安全感。村辖区2年内无重大恶性事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加强对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民事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0%。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和宗族械斗事件。
(七)民主建设好。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融洽;村民会议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务公开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六条 阳江市文明行业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建设好。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属下科以上单位领导班子、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的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廉政勤政,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在干部职工中威信高。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行业中,属于生产经营性单位的,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行科学民主管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属于非生产经营性单位的,内部管理严格、科学,工作效率高,便民利民为民措施落实,优质服务,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反映良好。
(三)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深入、扎实、有效。行业主管部门、属下科以上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切实可行的规划,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阵地巩固,经费落实。坚持开展创建文明科(股)室、文明窗口、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效果。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行业应有80%以上的单位进入市、县级文明单位和本系统的文明单位行列。
(四)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全行业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坚持开展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教育;坚持开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坚持开展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教育;坚持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民主法制教育;坚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无影响全行业的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加强岗位培训,规范行业行为。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全行业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整体形象好。
(五)文体活动健康活跃。在全行业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的水平。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的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文化娱乐体育设施适应开展活动的需要,干部职工满意。
(六)环卫环保建设好。生产经营和工作的环境清洁优美,绿化美化好。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好。环保工作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七)计划生育和殡葬改革工作先进。积极宣传和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无违反计划生育现象。严格贯彻殡葬管理政策法规,无封建迷信现象。
第七条 阳江市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单位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活动摆上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勤政廉政,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拥军优属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同行业或本市同类型单位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群团组织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四)文化体育卫生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文、体、卫设施完善,广泛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五)民主管理规范有序。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无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六)整体环境优美达标。基础设施完善,内外环境清洁整齐,绿化美化好,无脏、乱、差现象,积极为干部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本市先进水平。
第八条 阳江市文明社区评选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真正把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创建文明社区规划科学,目标明确,措施具体。社区志愿者、老年人、残疾人等社团组织和各类服务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骨干队伍稳定,活动经费落实,积极发挥作用。
(二)道德风尚良好。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宣传“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力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家庭成员、邻里之间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新型人际关系。宣传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形成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抵制邪教的良好氛围。社区居民的整体文明素质较高,对社区的认同感强,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区建设。
(三)社会秩序优良。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防范和管理措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和群防群治体系完善。社区治安状况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黄赌毒”丑恶现象,无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及时有效化解可能发生的群体上访或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社区管理规范,社会秩序稳定,群众安居乐业。
(四)服务周到便利。社区各类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工作,面向老人、少年儿童、残疾人、经济困难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周到细致,面向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的便民利民服务及时方便,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扎实深入。以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齐全配套。社区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各种服务项目丰富,程序规范,质量优良,居民普遍满意。“双拥”工作走在前列,军政军民关系密切。社区志愿者活动形成正常运行机制。
(五)社区功能健全。社区设施建设布局合理,环卫、服务、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社区功能健全。环境综合整治和绿化、美化、净化工作成效显著,主要考核指标达到全市先进水平,社区环境整洁优美。交通管理井然有序,主要道路畅通。初步形成社区成员单位资源共享、事务共办、文明共建的机制。
(六)文化设施完善。广场文化、企业文化、楼院文化和家庭文化建设发展较快。社区各类文体娱乐场所设施齐备,经常开展健康向上、具有社区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九条 文明窗口单位的评选标准。
(一)业绩优秀。
1、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领导班子坚持三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开拓进取,团结协作,勤政廉洁,有较强的战斗力;群团组织健全,发挥作用好,工作成绩显著。
2、完善经营管理制度。积极推行规范管理,管理手段科学,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和考勤、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责任落实,措施有力,管理有序。
3、完成各项任务。树立科学的经营理念,竞争能力强,能全面完成经营任务,主要经济指标位居同行业前列。
4、非经营单位工作效率较高。
(二)服务优质。
1、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有健全的行业职业道德规章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职工能熟悉本岗位的业务知识,服务技能过硬,职工应知应会率达到90%以上。
2、建立健全具有行业特点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规范标准。规范办事程序,实行办事公开,提高办事效率;职工上岗仪表举止文明,接待群众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使用文明用语,主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推行适合行业特点的便民措施,支持公益事业建设。
3、加强行风建设。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实行承诺制和公开制,做到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内外监督机制,设有服务热线或投诉电话,群众投诉方便,并严格考核,奖罚兑现。在优质服务方面,社会问卷调查群众满意率达80%以上。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整顿中发现的问题整改率为95%以上。
4、提供优质服务。经常开展优质服务系列创建活动,职工广泛参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服务质量处于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5、服务设施比较先进和健全。各种服务设施齐全,保养良好,安全实用,运转正常,能满足群众的需要。不断更新设备,逐步实现一流设施,为高效优质服务提供可靠的保证。
6、能以崇高的职业道德风尚和优良的服务影响、教育群众,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信誉度。
(三)环境优美。
1、有健全的卫生保洁制度,门内达标,“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内外环境做到绿化、美化、净化。
2、办事大厅、店堂布置整洁、美观、明亮,柜台、货架、橱窗设计和商品陈列整齐美观、新颖大方;商品广告和公益广告健康、高雅,用字规范,张挂位置符合规定;整体环境整洁、优美、舒适。
3、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公共卫生设施配套,有专人保洁管理,灭“四害”、“三废”处理达标。
(四)秩序优良。
1、经常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提高,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现象。
2、职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纪律,按操作规程办事,秩序井然有序。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得力,排除各类事故隐患;无“黄赌毒”丑恶现象,无封建迷信活动,自觉维护好本单位周边环境的治安、交通秩序和公共设施,门前车辆停放整齐,秩序良好。
(五)管理优化。
1、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有员工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守则;
2、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
3、推行了社会服务承诺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
(一)思想政治觉悟高,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纪守法;
(二)道德品质好,作风正派,助人为乐,乐于奉献;
(三)勤奋学习,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成绩显著;
(四)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工作积极,率先垂范,事迹先进,贡献突出。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时间一般定在当年的第四季度。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村镇、行业单位、社区服务窗口和个人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原有的荣誉称号不再保留。已获得的证书、牌匾等作为荣誉记录,内部保存,不再公开悬挂。
第十二条 凡是符合阳江市文明村镇标准的镇、建制村,获得并保持县级文明村镇称号的均有资格申报阳江市文明村镇。自然村暂不参评。
凡是符合阳江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标准,在本市境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驻阳江部队、市武警支队、公安边防支队所属单位,获得并保持县级(或同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均有资格申报阳江市文明行业或文明单位。市(县、区)及厅级单位不整体参评。
凡是符合阳江市文明社区标准的社区居委会,获得并保持县级文明社区称号的均有资格申报阳江市文明社区。没有成立居委会的物业小区不参评。
凡是符合阳江市文明窗口单位标准的服务窗口单位,均有资格申报阳江市文明窗口单位。
凡是符合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标准,在本市内生活和工作,获得并保持县级(或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称号的公民(注:主要是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及专兼职工作人员,或是两年以来涌现的在全市产生重大影响、对推动全社会优良风气的形成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先进人物中产生),由所在单位或常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推荐申报参评。
申报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填写《阳江市文明村镇申报表》、《阳江市文明行业申报表》、《阳江市文明单位申报表》、《阳江市文明社区申报表》、《阳江市文明窗口申报表》,提供经验材料(2000字以内)。
申报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填写《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申报表》和提供个人事迹材料(1500字以内)。
所有提供给阳江市文明办的材料均为一式3份。
第十三条 凡在申报年度的近二年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和文明窗口单位:
(一)党政主要领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4人以上为重大事故,10人以上为特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或破坏生态事故等,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害和损失的;

(三)出现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计划生育工作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
(四)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的涉“黄、赌、毒、邪”案件和刑事案件的;
(五)没有评上市、县级卫生村、镇或卫生先进村镇的。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四条 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每届评选前,市文明委向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以及驻阳江部队、武警支队、公安边防支队分别下达本届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名额。具备申报资格的村镇、行业、单位、社区、服务窗口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具备申报资格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推荐,逐级上报。加具推荐意见,加盖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同级)公章后,向市文明委推荐。市直单位推荐工作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
(二)市文明办对各级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推荐名单,以适当方式征询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考核合格后,提交市文明委。
(三)市文明委对拟命名表彰名单进行集体审议,研究确定本届命名表彰名单,提前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五章 表 彰
第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审议批准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名单后,正式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获得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村镇、行业、单位、社区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对创建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有关主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本市推荐参加省级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从最近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单位和先进个人中择优推荐。
第十九条 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不得参加下届评选。
第二十条
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报市文明委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以上情况均应及时报市文明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文明委和市直机关工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阳江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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