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200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9:00:00  浏览:9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0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8号


为加强海关统计的信息、咨询与服务工作,方便公众对海关统计数据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布《200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海关统计是中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编制和发布均由中国海关负责。中国海关采用国际通用的货物贸易统计标准,其数据具有全面性、可靠性和国际可比性。

  二、2002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建立并推行的“国际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 System)”(以下简称GDDS)。作为中国对外货物贸易统计数据编制和发布的主管部门,我署按照GDDS的要求,就我国对外货物贸易统计数据的概念、数据质量、数据完整性、公众对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改进计划等方面做出解释并予以公布。公众可在我署政府网站(WWW.CUSTOMS.GOV.CN)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网站(WWW.IMF.ORG)上查询有关详细内容。

  三、我署已开通海关统计资讯网(WWW.CHINACUSTOMSSTAT.COM),为社会提供更便捷的海关统计咨询服务。

  特此公告。



  附件:200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时间 快讯 月度咨询数据 中文月报 英文月报 中文年鉴 英文年鉴
1月 11日 22日 25日 30日
2月 18日 22日 25日 29日
3月 10日 22日 25日 30日
4月 11日 22日 25日 30日
5月 12日 22日 25日 30日
6月 11日 22日 25日 30日 30日
7月 10日 22日 25日 30日 30日
8月 11日 22日 25日 30日
9月 10日 22日 25日 30日
10月 14日 25日 28日 30日
11月 11日 22日 25日 30日
12月 10日 22日 25日 30日
注: 发布的月度数据指上一个月的当月数据及累计数据




说明
1.快讯(月度初步汇总数据):
由海关总署通过政府网站(www.customs.gov.cn)及新闻媒体对外公布
2.月度咨询数据:
海关总署对外咨询服务部提供数据咨询
电话:010-65195623, 传真:010-65195884 ,
网址:www.chinacustomsstat.com, www.hgtj.cn , 邮箱:service@hgtj.cn
3.中文月报、中文年鉴:
发行单位:海关总署杂志社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东土城路甲9号中国海关杂志社
电话:010-64281003, 传真: 010-64227190, 邮编:100013 邮箱: fx@zghgzz.sina.net
4.英文月报:
发行单位:香港经济导报社
联系地址:香港轩尼诗道342号16字楼
电话:852-25722289, 传真: 852-28342985, 网址: www.eiahk.com, 邮箱: eiaet@pacific.net.hk
5.英文年鉴:
发行单位:香港方誉信息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香港轩尼诗道139号中国海外大厦四楼B室
电话:852-29739133, 传真: 852-25309820,网址: www.b2bchina.com.hk, 邮箱: info@goodwill.com.hk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一日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政办发〔2007〕74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一日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一日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汉中市一日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一日游”管理,维护“一日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旅行社组织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游览线路、景点,时间不超过一日的游览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以及与“一日游”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一日游”的规划和服务规范,并对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涉及的景点、旅行社、导游等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日游”线路的考察、规划和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均可开办“一日游”经营业务,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一日游”经营业务。

  第六条 “一日游”的景点,线路须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并统一颁发、制作一日游景点、线路标志牌。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营运的车辆应当具备冷暖空调和音响设施、性能状况良好的中、高级固定车辆,并须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后,方可从事“一日游”营运业务。

  第八条 “一日游”营运车辆应当统一悬挂旅游客运标志牌,车身喷印旅行社或旅游车队名称、喷印监督投诉电话号码。车厢内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一日游须知”(包括“一日游”线路、停靠游览景点、价格和旅游投诉电话)。

  第九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减少景点或临时向游客加收费用。

  第十条 从事“一日游”营运的驾驶员应当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其安全驾龄应当在5年以上或安全行车里程在15万公里以上。

  第十一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涉及的景点、旅行社、营运车辆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游客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其服务必须符合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交通等部门按职权范围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交通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与改进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与改进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
1992年3月26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发〔1992〕15号《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和国家物价局、商业部〔1992〕价农字64号《关于提高粮食定购价格的通知》规定,从1992年4月1日起,国家适当提高粮食购销价格,实行购销同价。粮食实行购销同价以后,所有国营粮食企业的平价粮食进价成本一律改按提高后的国家定购价格核算。现将有关财务处理与成本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定购粮食价格提高后的财务处理与成本核算
(一)从1992年4月1日起,国家定购粮食中等质量标准品的收购价格全国平均每五十公斤原粮提高4.12元,分品种提价额为:小麦6元、粳稻5元、籼稻3元、玉米3元。国家定购粮食价格提高后,粮食企业收购的国家定购粮食一律改按国家定购价格作为进价成本,收购的议转平粮食和中央转地方外汇进口粮食按计划转为平价库存时,也按国家定购价格作为进价成本,财政取消对粮食企业的加价款补贴。
(二)粮食企业平价粮食进价成本改按国家定购价格核算后,库存的平价粮食按1992年3月31日库存的品种、数量和原统购价(1991年统购价)与提高后定购价的差额计算,调增帐面价值。其中,属于国家周转库存粮食相应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属于国家储备粮食相应增加“国家特种储备资金”。调拨在途的平价粮食的升值,以是否办理托收承付手续为准,凡1992年3月31日尚未办理托收承付手续的,在调出方升值;已办理托收承付手续的,在调入方升值。外贸企业库存的出口粮食,不调整帐面金额,发生的差价随销售随列损益处理。
(三)与国家定购粮食挂钩的预购定金,按提高后的定购价格和现行有关规定计算发放,粮食企业由此增加的贷款利息支出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省间调拨和进出口粮食的财务处理与成本核算
(一)从1992年4月1日起,省间调拨和中央计划内进出口粮食,一律按提高后的定购价格核算进价成本,拨交和调拨价格按提高后的定购价格为基础作价,现行计划内出口粮食的作价办法不变。
(二)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改按提高后的定购价格拨交后,外贸部门作增加人民币销售收入处理,计入外贸企业盈亏,中央财政相应调减对外贸企业的进口亏损补贴指标。粮食港口转运站接收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按提高后的定购价格核算进价成本。
(三)省间调拨结算价和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拨交价提高后,省间粮食调拨经营费标准和港口中转费标准不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省间粮食调入地区和中央进口粮调入地区的粮食定购价格低于或高于实际调入粮食的定购价格的部分,作增加毛亏或毛利处理。
三、平价粮食销售价格提高后的财务处理
从1992年4月1日起,平价粮食销售价格一律调整到提高后的定购价水平,即购销同价。粮食企业的粮食和副产品销售价格提高后增加的收入全部作销售收入处理。
四、平价粮食实行购销同价后,粮食企业收回的平价粮食调销货款要及时归还银行。
五、平价粮食实行购销同价后,粮食部门内部工商之间粮食价拨加工一律改按提高后的定购价结算。粮食加工企业的成品粮出厂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的,不能因成本核算办法改变而提高工缴费标准。
六、平价粮食进价成本改按国家定购价格核算后,财政相应调整对粮食企业的补贴指标。
(一)粮食企业按国家计划收购的议转平粮食和中央转地方外汇进口粮食,其价格高于国家定购价的部分,财政继续给予补贴,其中中央财政对每50公斤贸易粮补贴6.4元。
(二)1991年粮食销售价格提高后,粮食企业将统购价与提高后的统销价的差价收入列入盈亏抵补亏损,财政相应调减了亏损补贴指标的,1992年要相应恢复亏损补贴指标。1991年以前农村返销粮和其它按比例价销售的粮食提价增收部分,凡对粮食企业实行专项上缴办法的,1992年不再上缴;凡对粮食企业调减了亏损补贴指标的,1992年要相应恢复亏损补贴指标。大豆等品种1991年销售价格没有提到统购价水平,财政对粮食企业取消提价补贴后相应追加了亏损补贴指标的,1992年要调减亏损补贴指标。
(三)1991年省间调出、出口粮食改按定购价调拨、拨交增加的收入,粮食企业用于抵补亏损,财政相应调减了粮食企业亏损补贴指标的,1992年要相应恢复亏损补贴指标;省间调入、进口粮食改按定购价调拨、拨交增加的支出,粮食企业列入盈亏,财政对粮食企业相应追加了亏损补贴指标的,1992年要相应调减亏损补贴指标。
(四)对国家按现行粮食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定额内粮食损耗,因记帐成本提高而增加的粮食企业亏损,由财政拨补。
(五)平价粮食进价成本改按国家定购价格核算后,粮食企业因收购和储存平价粮食贷款增加而增加的利息开支,由财政给予补贴。
七、本通知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另行下达。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审计署、国家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