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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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哈办发〔2004〕18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建立有效、顺畅、权威、
快捷的新闻传播和沟通渠道,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和形成组织健全、职
责分明、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为“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
,振兴哈尔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闻发言人的设立和职责
(一)哈尔滨市新闻发言人由市级领导及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市政
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新闻发言人由一名局级领导及处级干部担任。设立新闻发言人
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一名新闻发言人联络员,新闻发言人和
联络员名单报市委宣传部备案。
首批设立新闻发言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是:市发展计划委、市国资委(市经
贸委)、市建委、市农委、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信息产业局、市畜牧局、市商
业局、市水务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林业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卫生
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粮食局、市外资局、市旅游局
、市药品监督局、市规划局、市安全办、市外事侨务办、市房产住宅局、市城管
局、市交通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开发区管委会、松北区
(二)新闻发言人负责审查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新闻发布的内容,确定宣
传报道口径,提出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在新闻发布会上向新闻媒体记者发布
新闻,并接受采访;也可根据需要,以发言人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发表谈话。新闻
发布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客观、准确,实事求是。
二、新闻发布工作的内容和形式
(一)新闻发布要及时公布全市改革发展的新政策、新举措和重大决定;全市
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社会敏感问题及解决情况
;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需要人民群众了解的其它问题。
(二)新闻发布类型分为专题发布、日常发布和紧急发布;新闻发布的形式包
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以及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新闻
发言人谈话等;新闻发布的时间由不定期发布向定期定点发布过渡。
(三)新闻发布会一般邀请中、省直和市属新闻媒体记者参加,根据会议内容
,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或市民代表参加。新闻发布会原则上由市政府新闻办主
任或副主任主持,也可根据新闻发布内容,责成有关部门领导主持。
三、新闻发布工作的管理
(一)新闻发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由市政府
新闻办协调管理;召开新闻发布会等相关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落实。
(二)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根据新闻发布内容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核准;
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要将新闻发布内容报市政府秘书长核准,重要
的新闻发布内容须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核准,同时送市政府新闻办备案。
(三)凡需邀请境外记者参加的新闻发布会,要提前报市政府新闻办审批,由
市政府新闻办协调市外事办、市台办邀请境外记者。
(四)凡属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突发事
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哈办发〔2003〕45号)要求,由牵头处理部门迅速提供
基本情况,报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发布会,由
牵头处理部门的新画发言人发布。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新形势下改进和加强新闻宣传
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重要意义,从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新闻发布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
定期研究部署,为新闻发言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新闻发布工作顺利开展
。
(二)选好新闻发言人。设立新闻发言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选择掌握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熟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情况,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
语言表达能力的同志担任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要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新闻发布知识,注意总结积累经验,认真履行职责。市委宣传部、市政府
新闻办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和组织学习考察、经验交流等形式,提高新闻发言人的
工作水平。
(三)抓好协调管理。市政府新闻办要担负起协调管理的职责,及时传达中央
和省、市委关于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开展新闻
发布工作。要建立新闻发言人联系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
题,推进工作。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建立渠道顺畅的工作网络,为新闻媒
体采访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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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2年1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省政府规章共269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5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
│序│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说 明 │
│号│ │ │ │
├─┼───────────┼─────────┼────────────────┤
│1 │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1982年2月21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批转 │ │
├─┼───────────┼─────────┼────────────────┤
│ │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1982年3月5日河南省│被1992年4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2 │办法 │人民政府批转 │政文[1992]73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
│ │ │ │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3 │河南省临时工管理暂行办│1982年4月21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1984年3月20日河南 │被1989年1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 │
│4 │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 │ │布 │》明令废止。 │
├─┼───────────┼─────────┼────────────────┤
│5 │河南省发展食品工业若干│1985年2月26日河南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失效。 │
│ │政策的补充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行政│1985年3月14日河南 │被1993年1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
│6 │人员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3]1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省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
│ │ │ │办法》明令废止。 │
├─┼───────────┼─────────┼────────────────┤
│ │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1985年4月2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3年国务院国发[1993]│
│7 │定收支、上交递增、补助│人民政府发布 │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
│ │递减、分级包干”的财政│ │理体制的决定》不相适应。 │
│ │管理体制的规定 │ │ │
├─┼───────────┼─────────┼────────────────┤
│ │河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1985年7月24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 │
│8 │督管理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不相适应。 │
├─┼───────────┼─────────┼────────────────┤
│ │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1985年8月20日河南 │被1996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9 │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第25号发布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
│ │ │发 │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职工伤亡事故处理│1985年11月9日河南 │被1994年1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0│结案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8号发布的《河南省〈企业职工伤 │
│ │ │ │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
│ │ │ │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1985年12月23日河南│被1995年11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1│作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20号发布的《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
│ │ │ │工作办法》明令废止。 │
├─┼───────────┼─────────┼────────────────┤
│12│河南省公路建设债券发行│1986年4月3日河南省│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办法 │人民政府批转 │ │
├─┼───────────┼─────────┼────────────────┤
│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1986年5月12日河南 │被2000年7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3│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57号发布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
│ │ │ │办法》明令废止。 │
├─┼───────────┼─────────┼────────────────┤
│14│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1986年5月19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联合的补充意见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国营企业职工待│1986年11月20日河南│被1996年7月27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
│15│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
│ │则(试行) │ │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 │ │。 │
├─┼───────────┼─────────┼────────────────┤
│ │河南省《国营企业实行劳│1986年11月20日河南│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 │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试行) │ │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 │
│16│ │ │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 │
│ │ │ │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 │ │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不相│
│ │ │ │适应。 │
├─┼───────────┼─────────┼────────────────┤
│ │河南省《国营企业辞退违│1986年11月20日河南│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17│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细│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则(试行) │ │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 │
│ │ │ │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等不相适应。│
├─┼───────────┼─────────┼────────────────┤
│ │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1987年2月26日河南 │主要内容被1994年6月23日省八届人 │
│18│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
│ │ │ │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市场产品质量监督│1987年3月2日河南省│主要内容被1993年10月22日省八届人│
│19│检验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
│ │ │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1987年6月30日河南 │被2001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20│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植物│
│ │ │ │检疫条例》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7年7月1日河南省│被1993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21│实施细则 │人民政府发布 │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
│ │ │ │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明│
│ │ │ │令废止。 │
├─┼───────────┼─────────┼────────────────┤
│ │河南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1987年8月12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
│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发布 │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的《全国人│
│22│ │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 │ │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 │ │》不相适应。 │
├─┼───────────┼─────────┼────────────────┤
│23│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1987年12月17日河南│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改革的若干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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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河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1988年1月24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25│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1988年5月23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1988年8月30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 │
│26│护条例》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295号公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 │
│ │ │ │条例》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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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1989年3月27日河南 │被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27│办法(试行) │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日│
│ │ │ │公布施行的《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
│ │ │ │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1989年4月25日河南 │被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28│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 │
│ │ │发布 │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预算外资金 │
│ │ │ │管理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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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1989年6月29日河南 │被1997年8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29│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政[1997]50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
│ │ │ │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代替│
│ │ │ │。 │
├─┼───────────┼─────────┼────────────────┤
│ │河南省《家畜家禽防疫条│1989年8月3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
│30│例》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发布 │动物防疫法》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1989年9月8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 │人事管理规定 │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布 │劳动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 │
│31│ │ │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 │ │ │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 │
│ │ │ │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
│ │ │ │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医务人员个体开业│1989年9月20日河南 │被1997年8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32│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政[1997]44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
│ │ │发布 │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定│1989年9月27日河南 │被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九届人大常 │
│33│ │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统计│
│ │ │ │管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财│1990年3月4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 │
│34│产保险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保险法》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有价证券转让市场│1990年3月4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 │
│ │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 │ │布 │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 │
│35│ │ │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8年7月13 │
│ │ │ │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
│ │ │ │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不相适│
│ │ │ │应。 │
├─┼───────────┼─────────┼────────────────┤
│ │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1990年4月6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 │
│36│行条例》实施细则 │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节约能源法》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1990年5月29日河南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失效。 │
│37│区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
│ │ │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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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邮电通信管理办法│1990年6月19日河南 │被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
│38│ │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通│
│ │ │发布 │信管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1991年2月25日河南 │被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39│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61号发布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
│ │ │发布 │生育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1991年4月30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0│出口创汇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 │
│ │ │1]31号文件发布 │ │
├─┼───────────┼─────────┼────────────────┤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外汇│1991年4月30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1│管理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 │
│ │ │1]32号文件发布 │ │
├─┼───────────┼─────────┼────────────────┤
│ │河南省鼓励现有企业利用│1991年5月2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 │
│ │外资进行技术改造优惠暂│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 │行办法 │1]51号文件发布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
│42│ │ │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
│ │ │ │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
│ │ │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殖税、消费│
│ │ │ │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 │ │ │等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1991年5月2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
│ │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1]52号文件发布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
│43│ │ │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3月 │
│ │ │ │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
│ │ │ │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不│
│ │ │ │相适应。 │
├─┼───────────┼─────────┼────────────────┤
│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1991年6月28日河南 │被2000年12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44│细则 │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第58号发布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 │ │发布 │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劳务市场管理暂行│1991年8月8日河南省│被1995年12月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45│办法 │人民政府豫政[1991]│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
│ │ │81号文件发布 │劳动力市场条例》代替。 │
├─┼───────────┼─────────┼────────────────┤
│ │关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1991年9月8日河南省│被1997年11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到企业执行公务行为加强│人民政府豫政[1991]│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河南│
│46│监督的暂行规定 │91号文件发布 │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1997年1月6│
│ │ │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的《│
│ │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 │ │ │代替。 │
├─┼───────────┼─────────┼────────────────┤
│ │河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1992年3月23日河南 │被2001年10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文[1│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
│ │ │992]50号文件批复,│专利保护条例》代替。 │
│47│ │1992年4月20日省科 │ │
│ │ │委、省专利局豫科字│ │
│ │ │[1992]第99号文件发│ │
│ │ │布 │ │
├─┼───────────┼─────────┼────────────────┤
│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5月9日河南省│被1995年11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48│ │人民政府豫政文[199│第21号发布的《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
│ │ │2]97号文件批准发布│办法》代替。 │
├─┼───────────┼─────────┼────────────────┤
│ │河南省机动车辆运输保险│1992年5月18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 │
│49│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2]39号文件发布 │国保险法》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生产经销假冒伪劣│1992年7月2日河南省│被1998年7月2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50│产品商品处罚规定 │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查处生产│
│ │ │布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明令废止│
│ │ │ │。 │
├─┼───────────┼─────────┼────────────────┤
│ │河南省奖励有突出贡献科│1993年1月3日河南省│被1996年3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51│技人员的若干规定 │人民政府豫政[1993]│政[1996]19号文件发布的《河南省人│
│ │ │2号文件发布 │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
│ │ │ │规定》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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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中震发救〔2004〕136号
中国地震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地震应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并尽早解决问题,按照预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准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确保常态工作向非常态工作的顺利转变,从而作到临危不乱、决策科学、行动迅速,努力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机构、职能的变化,重新修订了《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2000年中国地震局、国家计委、民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中震发测〔2000〕2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实现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三、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全国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四、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
全国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市(州)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五、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对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三)地震应急机构建设;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六)震情和灾情信息系统建设;
(七)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八)重点目标(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
(九)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十)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六、地震应急检查一般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抽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实地调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采取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自查,并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有关地区进行地震应急抽查。
中国地震局视情派出观察员了解各地检查情况。
八、中国地震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震情趋势,选择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地震应急抽查。检查组名称为“全国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
九、各地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应防止发生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作适度宣传。
十、中国地震局负责对全国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根据情况将总结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中国地震局反映。
十一、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严格纪律。检查活动要轻车简从,节俭安排,不超规格接待,不馈赠和接收礼品。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十二、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