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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30:58  浏览:8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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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1997-7-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

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多次发布文件加以制止,各地区、各部门按要求做了一些工作,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下决心进行专项治理。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罚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指农村集资办学,集资办电、修路、建住房等)之外向企业集资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基金的项目,均一律取消。各种摊派和乱集资一律取消。向企业收取费用和罚款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罚款的行为。

过去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少数确需保留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

二、全面清理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对不合理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合理的保留,但标准过高的要把标准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从严重新审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集资、基金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凡需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由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级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国务院。

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凡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要一律严肃查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清理向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向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向企业集资,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向企业收取基金,必须按照规定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要报国务院审批。

四、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进行管理。罚款要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取消和禁止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提留分成办法。执法部门所需办案和业务经费,一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集资、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征税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否则,企业应拒绝交费。可进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统一征管的办法,规范收费行为。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交费情况。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审计。各级经贸、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并设立联系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顶风作案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七、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这项工作,突出宣传党和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违反本决定精神、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八、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并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明确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中央确定,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和审计署参加,建立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决定情况,要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的规定凡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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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财政局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河北省邯郸市财政局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3]9号)和《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现将《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邯郸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结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和《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邯发[20031 8号)实做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3)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规模
第二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央下岗再就业“三.三制”筹资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社会筹资力度,努力提高企业自筹能力.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不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力度.要根据再就业工作年度任务和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再就业资金,并将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以2 0 0 2年年初预算为基数,各牧财政每年度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逐步将资金支出重点由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转移.
第五条 市补助各县(市)、区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按2002年年底各县(市)、区在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市给各县(市)、区的补助规模):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支出,按《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亍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8]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确保失业金当年支出需要情况下,当年单位和个人缴费收入的30%及上年结余失业金的百分之五十部分,主要用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第三章 使用资金对象
第七条 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第八条 处于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期满和非本人原因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第九条 已按国家破产计划破产或经市政府批准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末再就业的人员.
第十条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第十一条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在2003年1月11日前已实现再就业且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第四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  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
(一)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二)由财政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已出和末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且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下岗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鼓励各类服务性企业(包括商贸、餐仗、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定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社刚[务用人单位招用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六)促进再就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贴);
(七)公益性岗位补贴;
(八)促进再就业工作专项补贴;
(九)劳动力市场建设支出;
(十)经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市对各县(市)、区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和再就业补助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与各县(市)、 区财政实际投入和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实行指标一次统一下达、补助资金分批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第十四条 各经办、使用再就业资金的部门(单位)必须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严禁用于与再就业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具体规定:
(一)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生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的,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具体经办程序如下:
1、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
2、每季度终了后的首月5日前,企业(单位)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1对上季度己缴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报告要附以下资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合同副本;
(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5)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资料;
(6)劳动保障部门所需要的其他凭证资料.
3、劳动保障都’1负责对以上资料技社会保险补贴规定严格审核,汇总后转同敦财政部门.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全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回复申请企业(单位),同时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上述工作应于收到企业(单位)报审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财政部门要对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植转来的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报申资料,及时给予审核.对核定后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从财政社保专户中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上述工作应于收到劳动保障部门的报审资料后lo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政府出资开发购买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主要包括城市保洁、保绿、交通协管、公共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团难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 300元的岗位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补贴-(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贵60%为基数计算).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严格中核后报同圾财政部门核定,由财政部门按季直接拨付给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
(三)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再就业培训应主要通过招标等形式实行定向委托培训.此外,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事先批准,公共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当地就业市场需求可举办部分非定向培训,下岗失业人员自愿参加,自主选择培训工种.
培训具体补贴标准分为四类:第一类技术性较复杂的专业,如汽车修理、汽车驾驶、计算机操作、家电维修等,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第二类技术操作性较强的专业,如烹饪、裁剪、缝纫等,补贴标准为450元/人;第四类理论性专业,如市场营销、财会培训、家政服务等,补贴标准为300元/人。职业介绍标准为120元/人。
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时,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接受一次就业服务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具体经办程序如下:
1、由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报告要附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参加职业培训或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3)年度职业培训计划和当期培训安排,或职业介绍登记,求职双方成交意向资料;
(4)登记失业证明、职业培训结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自谋职业领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
2、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以上资料拄有关规定严格审植(留
存一份),连同审核意见转同圾财政部门一份.对未通过审核的,回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同时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上述工作应于收到单位报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财政部门要对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转来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报审资料,及时给予核定。职业培训补贴,半年自实现些扒由财政再按照实际就业人数和补贴标准补足额.职业介绍补贴,一次性拨清.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从财政社保专户中直接划入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上述工作应于收到劳动保障部门的报中资料后lo个工作日内完成。
4、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责任考核及激励机制,对其提供的劳动人事代理、职业指导等其他就业服务,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预算管理形式和现行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助。
(四)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顾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1、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由财政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银石发[2003]70号)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3)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办妥项目担保手续后,应在仙、颇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确认已担保并加盖公章,留存的一份作为项目存档和财政贴息复核的依据,另一份随同意担保通知书》交经办银行办理贷款贴息手续.
2、市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
3、对经办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按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工、家庭清洁卫生、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具体贴息申办程序如下:
(1)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领取了个体营业执照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后,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留存。
(2)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贴息贷款人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是否从事微利项目等。对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章确认,随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资料转小额贷款担保机构。
(3)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办妥项目担保手续后,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确认已担保并加盖公章,留存的一份作为项目存档和财政贴息复核的依据,另一份随《同意担保通知书》交经办银行办理贷款贴息手续。
(4)经办银行在贴息借款人按《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对贴息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并在叫,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留存的一份作为要求财政审核拨付贴息的依据.
(5)每年12月25日前,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邯郸市辖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数额汇总后,编制《本年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本年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向中央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并附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凭单、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意见等凭证材料,经专员办审核后报总行汇总,财政部根据各总行小额担保贷款贴庭申请和专员办审核结果,向各总行核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邯郸市城市信用社向市财政局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由市财政局申核并报财政部亏员办核准,由河北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审核后援付我市城市信用社。上述各贷款银行或邯郸市城市信用社在收到上级拨付的贴皂资金后,应在15个上作日如数返还给借款人。
(五)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安排适当资金,专项用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第十五条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每年年初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约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主度财政预算.
(二)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持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如遏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白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认真申植后及时拨付资金。
(四)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要认真做好再就业资金的植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圾财政部门报送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迭上级财政部门。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需要,据实将上级补助资金分别列入下岗职工补助”和“就业补助”款级科目。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将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的再就业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
第六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八条 各企业(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申报、发放和管理,对再就业资金要专人负责,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有冒领、挤占、挪用、截留和平分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再就业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对所属单位出现的资金管理问题和群众举报要认真查处.
第二个条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向上圾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再就业人数,再就业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等


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国中医药发〔200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综合医院(含专科医院,下同)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工作是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对于提高综合医院的综合服务能力,推进中医药学术继承与创新,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和要求,现就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卫生和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突出特色优势,注重继承创新,加强中西医合作,提高队伍素质,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优势,明确发展重点。坚持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坚持以人为本,以需求为导向,将中医药服务拓展到医院各临床科室。坚持中医中药并重,统筹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综合医院均按照要求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中医药服务设施设备齐全、人员配备合理、服务能力有较大提高,医院各临床科室通过与中医临床科室建立协作机制等形式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使人民群众在综合医院接受西医药服务的同时,能够享受到安全、有效、及时、方便的中医药服务。
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与科学研究水平
(四)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要发展成为带有全科性质的临床科室,根据临床需要提供中药饮片、中成药、针灸、推拿等多种中医药服务。要紧密结合医院的发展重点和优势专科(专病),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形成特色和专长。
要注重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注重传播“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瘥后防复”理念,与中医治疗相结合,积极开展中医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服务。
(五)要探索建立中医临床科室与其它临床科室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综合医院要集全院力量,针对中医药治疗有优势的病种,通过专家共识、临床路径、诊疗方案等方式,找准中医药切入点和介入时机,明确中医药参与治疗的方案;要完善会诊、转诊制度,把中医药服务拓展到其它临床科室。中医临床科室要主动参与医院常见病和重点病种的治疗,发挥中医药在优势病种和优势环节上的作用。其它临床科室要主动邀请中医临床科室参与本科室病种的治疗;要根据中医药理论合理应用中成药;要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应用中医适宜技术。
(六)综合医院要根据《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的发展思路、原则和重点任务,以提高临床疗效为目标,充分利用医院西医人才、技术、学术以及现代设施设备条件,在坚持中医药自身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注重多学科参与,结合医院最具优势的现代医学相关领域,积极开展中医药科研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创新和优化临床诊疗方案。
三、加强中医药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七)综合医院要根据当地医疗服务的实际需求,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形成结构合理的中医药人才队伍。要以强化中医药基本功、提升中医药临床技能为重点,开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造就一批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积极开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整理工作,通过临床跟师、名中医工作室等方式,系统总结并传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鼓励有条件的老中医药专家著书立说,带好接班人。要加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对西医及现代科学技术的学习,了解西医及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和重点,更好地开展中西医的交流与合作。
(八)综合医院要充分利用医院的中医药资源,组织开展西医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并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要求中予以考核。中成药合理应用以及针灸、推拿等中医适宜技术要作为培训重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设立高级西医师学习中医培训专项,每年主要从综合医院中遴选一批高级职称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进行中医药知识与技能专门培训。
(九)综合医院要开展中医临床科室护理人员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使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全面掌握中医护理常规、操作规程,开展辨证施护和中医特色护理,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中医药服务条件
(十)综合医院要依照满足临床需求、方便病人就医的原则,合理设置中医门诊和病房,并达到《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的要求。要按照《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要求加强中药房建设,保证中药质量和调剂水平。有条件的医院还要设置中药制剂室,积极研制开发医院中药制剂。《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另行制定。
(十一)综合医院中医药科室要积极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努力营造中医药文化氛围,门诊、病房和中药房等区域内的设施和内部装修、标识、科室简介等要体现中医药文化风格与特色,便于人民群众了解中医药知识,提高对中医药的认知度。要将中医药文化融入中医药科室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从语言、举止、礼仪以及服务方式、服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具有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促进服务价值、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的提升。通过中医药文化建设,使人民群众从诊疗环境、就诊方式、服务态度等方面切实感受到独特的中医药服务。
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中医药服务行为
(十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军队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综合医院中医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把中医药服务质量情况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执行情况作为综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评价。
(十三)综合医院要切实加强中医医疗质量管理,制定完善中医医疗质量控制措施与方法,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不断提高中医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十四)综合医院要加强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质量管理,严格采购、验收、储存、调剂、煎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设有中药制剂室的综合医院要加强医院中药制剂的质量控制与监测。要建立中药临床使用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对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指导临床合理使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中医药工作的发展提供保障
(十五)推进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军队各级卫生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保障和促进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具体措施,为中医药科室的发展提供和创造条件。要支持并督促综合医院建设好中医药科室。要将中医药工作纳入综合医院建设发展目标和管理评价体系以及院长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中。要将中医诊疗科目作为综合医院执业登记及校验的必要条件之一。要将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中医诊疗科目核定到中医科所属二级科目。
(十六)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把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纳入到整个中医药工作当中,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要切实加强对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强化对综合医院中医药业务管理的培训,督促综合医院严格执行中医药行业的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要切实加大对综合医院中医药业务建设的支持力度,在中医药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项目中,把综合医院纳入实施范围,统筹考虑。要建立与卫生行政部门和综合医院沟通协调机制,主动关心和支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为综合医院中医药科室的建设与发展服务。
(十七)综合医院要将中医药的发展纳入到医院整体发展规划中,根据自身实际确定中医药业务重点发展方向,统筹规划中医药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中医药科室诊疗设施设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经费投入,改善中医药科室的工作条件,保证中医药科室与其它科室同步发展。
要注重从中医药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等方面对中医药科室进行绩效考核,避免以单一的经济效益作为考核依据,以鼓励综合医院中医药科室开展中医药服务。
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中医临床科室与其它临床科室开展合作,建立协作机制,为中医药服务拓展到医院其它临床科室提供制度保障。
要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等方面为中医药人员创造条件,保证与西医药人员同等待遇。对中医药人员技术职称的评聘要实行同行评议,以中医药理论掌握程度和运用中医理、法、方、药处理疾病的实际能力为主要指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总后勤部卫生部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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