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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0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54:24  浏览:9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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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0修正)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2004年4月27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设施,有三十个以上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市场。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市场投资、经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理、开办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活跃流通、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讲求效益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各方投资建设市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分级登记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和方便经营者、消费者的原则。



第二章 市场的开办



第八条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开办市场;已开办市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管办分离。

第九条开办市场实行企业登记注册制度。

第十条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布局建设规划;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卫生、环境保护条件并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四)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市场登记注册申请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的批准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准市场开办、变更、注销登记后三十日内发布公告。



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市场开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依法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服务费用;

(三)拒绝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和卫生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修;

(二)建立健全市场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消费者投诉等制度;

(三)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和上市交易商品进行审查;

(五)遵守企业年度检验和市场统计制度;

(六)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服务行业配套设置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市场开办者不得擅自扩大市场场界,不得擅自改变市场功能,不得对在市场场界周边摆摊设点进行交易的经营者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和划行归市的要求,采取分类抽签等方式,安排经营场地。

第十八条市场开办者不得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

市场开办者向经营者收取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不得超过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最高标准;需要提高租金、费用的,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 经营者和市场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进入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经营者进入市场经营必须遵守市场公约及经营管理规定。

经营者在市场内固定经营的,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不得在市场统一划定的经营场地之外摆摊设点。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的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真实,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等正当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

第二十六条下列物品禁止在市场上交易:

(一)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二)走私物品;

(三)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

(四)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

(五)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及其制品;

(六)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上市交易的其他物品或者商品。

第二十七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者外,其他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商品:

(一)管制刀具和爆破器材;

(二)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化学危险品;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四)金、银、文物和有价证券;

(五)法律、法规限制上市交易的其他商品。

第二十八条市场交易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二)串通、联合定价,哄抬物价;

(三)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短尺少秤,销售商品不足量;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五章 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对市场的开办、变更和注销进行登记注册;

(三)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对市场招商、招租、刊登市场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五)依法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和上市交易商品的合法性;

(六)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年度检验和市场统计制度;

(七)依法查处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八)组织创建文明市场,为市场创造良好的交易、服务和管理环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公安、税务、食品卫生、畜牧兽医等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市场内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派驻专职人员分别负责市场的治安、税收、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畜禽、肉类检疫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在市场内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办市场,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取得登记注册,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手续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不履行义务的,责令改正,并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扩大市场场界,或者改变市场功能,或者对在市场场界周边摆摊设点进行交易的经营者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属无照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工商、公安、计量、物价、税务、食品卫生、畜牧兽医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扰乱市场治安秩序,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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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邮政储蓄现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邮电部


关于加强邮政储蓄现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1990年7月9日,邮电部

为进一步加强邮政储蓄现金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证现金安全,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邮政储蓄现金管理的原则是严格执行双人临柜、双人押运、双人管库、现金交接当面清点签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确保现金安全。
二、为提高邮政储蓄营业窗口现金收付质量,除严格执行双人临柜、钱帐分管制度外,必须做到:
(一)坚持邮政储蓄窗口作业程序。即:用户存款,先收款后记帐;用户取款,先记帐后付款。
(二)坚持现金收付复核制度。营业员收款,及时清点,交复核员复点,保证帐款相符;营业付款由复核员合理配付各种票面人民币,交营业员复核把关。
(三)营业窗口每日收进的现金应及时清点整理、点准、理顺、敦齐、分券别每百张一扎捆紧,并在捆把腰条上加盖经手人图章,以便日终结算与出纳员清点交接。
三、去银行转存或提取邮政储蓄存款或市、县邮电局与分支机构之间运送现金,必须做到:
(一)坚持双人押运,不准人款分离或委托他人捎带,万元以上使用机动车。运送现金时间、地点、路线和数额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
(二)运送现金机动车辆执行任务时,司机要听从押运人员指挥,不得任意在途中停留,不准无关人员搭乘。
(三)坚持现金交接当面清点,去银行提取现金,万元以下应当面清点。万元以上,且票券面额较小,可与银行商定只点捆把和零数,发现不符及时与银行联系补退。
市、县邮电局与分支机构之间运送现金要坚持当面清点,并设专簿登记签收,不可只点大数。
四、根据邮政储蓄业务发展需要,各局应分批建立邮政储蓄过夜现金保管库并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各大城市、省会市局和业务量大的市、县邮电局应分期分批建立邮政储蓄过夜现金保管库(以下简称金库),首先在京津沪和省会城市建立(大城市可以区局为单位),过夜现金数量大的中、小城市也可以建立。金库一般应建在便于现金集中的距离人民银行较近的邮电局内(以下简称设库局),用于集中存放邮政储蓄备用金和来不及转存银行的过夜现金、有价证券和主要帐目单据等。
(二)新建或改建金库,所需费用按照邮电部(1988)邮部字381号《关于邮政生产费用开支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三)金库库房的建筑要求是建筑结构坚固牢靠,具有防盗、防火、防震性能。设库局金库的墙壁,要使用钢筋水泥浇灌,壁厚三十厘米以上,安装专用金库铁门、密码锁和两把不同钥匙的锁以及报警装置、消防用具等安全设施,并要有通风、防潮设备。
金库一般应有内、外间,内间为库房,外间为金库值守人员值班室。库存过夜现金在万元以上的要双人值守。
(四)金库是安全保卫的重点单位,要争取当地公安部门给予重视和支持,各设库局要建立金库安全保卫责任制度和金库守则,实行双人管库,绝对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也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金库值守人员和现金押运人员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选派,保卫部门负责业务指导。金库值守人员和现金押运人员经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可以配备电警棍、强光灯等防卫器械。
(六)各设库局都要建立查库制度,由主管局长负责,每月至少查库一次。要清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是否帐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等违法行为;同时还要检查金库各项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错短款立即组织力量清查,发现贪污、盗窃,挪用现金、有价证券立即上报主管局。
上级领导局对设库局金库进行抽查时,必须携带正式查库证明信或证件并会同本局主管人员共同进行,否则可拒绝查库。
五、建立邮政储蓄现金管理质量考核指标。
(一)邮政储蓄业务主要是现金收付、运送和安全保管,在整个作业过程中,发生问题将带来经济损失。为及时了解掌握储蓄现金管理及现金损失情况,部决定对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增设一项邮政储蓄现金管理质量统计指标:现金损失率。
计算公式:
现金损失率=月现金损失额/月现金收付总额×10,000
(二)邮政储蓄有价证券如定期定额存单、定活两便存单、有奖储蓄存单等有面值的,丢失后带来经济损失的应视同现金统计。
(三)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各局应按月填报邮政储蓄质量报告表(附表略),各省、区、市邮政储汇局按月汇总后上报部邮政储汇局。
六、为保证邮政储蓄服务质量和现金安全,办理储蓄业务的各局要落实岗位人员。邮政储蓄人员配备标准,按部劳资司有关规定执行。所需增员应列入年度增员计划,在部下达的增员指标内,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自行调剂解决。专职储蓄会计、事后监督员,现不具备干部身份的,可实行聘任制。任期内按干部管理,可评定专业职称。
上述邮政储蓄人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并分别制定岗位责任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和落实。


OTCBB-美国融资上市的新通道

王瑜


上市融资是许多企业的梦想,在国内上市目前看来似乎只有大型企业的份,去香港、新加坡、甚至是加拿大的多伦多上市为国内企业提供了一些机会。但是,上市要求严格,必须是一个已经成功的企业,有着相当数额的资产,在过去几年有很好的收益。而且申请程序复杂,所需时间长,最少需要1年以上,费用高,动辄要一千多万的费用也不能获得成功的保证,所以这种融资方式显然不适合中小民营企业。

当新浪,盛大等国内公司在美国NASDAQ成功上市,一次次造就中国概念神话时,我们在羡慕,也在黯然慨叹自己不够上市资格,其实在美国还有另一种上市形式离我们中小企业非常的近——OTCBB。美国OTCBB(Over the Counter Bulletin Board)交易市场成立于1990年,正式名称是场外电子柜台交易市场。OTCBB是由纳斯达克管理的股票交易系统,许多公司的股票先在该系统上市,获得最初的发展资金,通过一段时间积累扩张,达到纳斯达克(NASDAQ)或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的挂牌要求后再升级到这些市场,著名的微软、思科等公司他们都是经OTCBB培育出来的,如今他们已经成长为国际巨擎。

不看过去的业绩,只注重你未来潜力,过去的辉煌带来的丰厚利益已经叫以前的股东享受了,而我现在的投资只看到公司今后的发展能给我带来什么样的回报,这是美国人的投资理念,这也是OTCBB与其他证券市场不同的要求。进入OTCBB的公司没有太多的资格限制,基本没有规模或盈利上的要求,没有股票开盘价的限制,也无最低股价维持天数的要求,因此OTCBB相当於美国股市的入门级市场。公司不一定经营得非常成功,只要管理者有意愿并渴望未来将公司经营成功,则会使公司的股票更有价值。

OTCBB的一般操作程序是是先到OTCBB市场买壳,进行反向收购上市。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OTCBB上市公司(壳公司)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再增发股份就可实现间接上市融资之目的。OTCBB成本低,主板IPO要花费1500万元人民币,OTCBB只要50万元左右美元;时间短,IPO一般最少需要一年以上,OTCBB则只要4到6个月,有的企业甚至只用了几十天的时间;手续简单,上市条件灵活宽松,避免复杂的财务、法律障碍;先上市规范企业,再反复融资,这样极大地减小了企业上市的风险。

在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中国,在中小企业还不能完全国民同等待遇的中国,在中小企业很难上市的中国,OTCBB是非常好的融资上市通道。越来越多的中国中小企业在美国OTCBB市场融得了国内难以获取的,宝贵的发展资金。比如“侨兴电子”,在OTCBB获得了2000万美元私募资金,并最终成功升入NASDAQ,我国开始于2003年的第二波美国OTCBB买壳上市浪潮,造就了更多成功的经典案例,他们从美国OTCBB市场成功转入美国乃至世界主流的证券交易所,其中著名的有沈阳制药(AXJ)2004年转升美国主板AMEX(美国证券交易所),中国汽车系统(CAAS)2004年8月转升美国主板NASDAQ,天狮生化(TBGU) 2005年4月转升美国主板AMEX。

成功利用美国OTCBB市场融资,进行产业链的整合,做大做强,再升入主流证券市场, OTCBB将为我国具有市场发展潜力,但缺乏发展资金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上市融资的新通道。

作者:王瑜律师,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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