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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9:23:43  浏览:84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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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国务院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流域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国家防总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国家防总主要职责是拟订国家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等,组织制订大江大河防御洪水方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国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国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长江、黄河、松花江、淮河等流域设立流域防汛总指挥部,负责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流域防汛总指挥部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流域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门所属的各流域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流域、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2小时内报到国家防总,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国家防总,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l.2 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到国家防总。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4小时内上报到国家防总。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国家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省级及其以下有关气象管理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5)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3.2.6 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运用蓄滞洪区,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7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8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3.3.3 抗旱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国务院和国家防总或流域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总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总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国务院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 院。国家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 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国家防总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中央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 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财政部门

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国家防总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国家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5)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3.2 II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国家防总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由防总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国家防总办公室不定期在中央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国家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国家防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数省(区、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一省(区、市)发生较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一座大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秘书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国家防总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协助防汛抗旱。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家防总。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在省级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数省(区、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5)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情、旱情监视,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国家防总办公室。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办公室。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6.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5 国家防总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并及时续报。

4.7 指挥和调度

4.7.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 抢险救灾

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8.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8.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9.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9.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0.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 信息发布

4.11.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1.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国家防总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国家防办会同民政部审核和发布。

4.11.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投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1.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2 应急结束

4.12.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2.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12.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l.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l.3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l.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严重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2.8 资金保障

(1)中央财政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防汛抢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2)国家设立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建设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国家防总、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 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l.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蓄滞洪区补偿

全国重点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其他蓄滞洪区由地方人民政府参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补偿。

6.5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l.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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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综〔2008〕462号


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物价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物价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形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严格依法、准确真实、及时便民。

第四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组织实施,各处室(单位)根据“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具体办理。

第五条 公开办的职责是指导、协调、监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要时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日常工作,并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公布和更新《福建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福建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综合与法规处负责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各处室(单位)对属于本处室(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并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办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相关事宜。

第六条 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指南;

(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本局定价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听证目录;

(四)本省价格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五)本局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六)本局审批或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

(七)价格应急管理情况;

(八)经批准公开的价格监督检查情况;

(九)价格工作动态;

(十)价格统计信息;

(十一)目前执行的本局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标准和本局会同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十二)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

(十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本局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网上公开的信息,除动态信息和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的信息以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本局将定期进行清理,对已取消的价格政策和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及时进行更新。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信息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

第八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保密审查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二)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未经同意,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

(四)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政府信息;

(五)未经批准,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批准,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价格制定、收费审批、查办案件、价格监督检查案卷的相关信息和本局认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应当及时反馈局办公室,由其协调有关处室(单位)对内容进行纠正或补充后,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以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作为公开的第一平台,也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服务手册、电子信息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二)局办公室设置信息查阅室向公众提供查阅服务,各处室(单位)分别提供本处室的信息分类目录交局办公室汇总;

(三)必要时,可以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政策提醒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

(四)根据需要,及时向档案馆、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各处室(单位)根据信息类型,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公文类信息,由各处室(单位)在起草文件时对公开性质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通过局办公自动化系统,按照局机关公文运转的程序,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该处室(单位)的局领导审定,需要公开的,自该文件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内容上网发布,并交局办公室存档和报送图书馆、档案馆;

(二)非公文类信息,由获取或制作信息的处室(单位)对公开性质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分管该处室(单位)的局领导审定,需要公开的,自该信息获取或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内容上网发布,并交局办公室存档和报送图书馆、档案馆;

主动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相关处室(单位)应当通过局办公室向第三方出具《福建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征询函》,征求第三方意见;本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相关处室(单位)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协调一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处室(单位)的,由局办公室分别签送各个处室(单位),自文件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局办公室应当主动协调相关处室(单位),保证信息内容的准确一致。

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各处室(单位)报局办公室审核,并按新闻宣传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后有变更的,应当自该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开办负责组织对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办反映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公开办和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公开办和监察室。

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单位)和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机关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机关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

第十七条 公开办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上报关于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本局所属事业单位的信息主动公开,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814号

1999-12-01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以下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改造后的加油机和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并制定了《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附件1)及《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附件2)。现将《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及《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实施税控初始化是加强加油站税收监控,保证不同品牌的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可在全国范围内安装使用,同时也是便于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统一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通知》和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的部署,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由主管局领导为组长,各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税控装置安装领导小组。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工作,保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由于税控装置安装市场有限,全部安装工作又必须在2000年10月前结束,因此,总局将严格控制税控装置合格证发放数量。为了保证安装工作顺利实施,税控装置的订货事宜必须在2000年2月底前结束。
  三、税控装置安装完毕到2000年12月底为试运行和过渡期。从200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按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核实征收。
  四、为了保证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工作的顺利实施,总局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购买读卡机、IC卡以及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给予定额补助。
  五、各级税务机关的业务和技术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税控初始化工作。业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统筹组织实施。技术部门应协助业务部门在各个环节上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六、税控装置安装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主动与当地经委、计量、工商、公安等部门搞好配合,取得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要求,共同做好加油站清理整顿和安装税控装置工作。
  对安装实施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1.加油机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
     2.加油机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
附件1:
  加油机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税控装置和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以下统称为税控机具)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以下简称“初始化”)后方可使用。为做好税控机具初始化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初始化的目的和主要任务
  初始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各种税控机具在全国范围内的使用,同时也为税务机关对税控机具实施统一的管理提供一种手段和工具,以达到对加油站加强税收监控的目的。
  二、初始化实施步骤
  加油站的税控机具在使用前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依据《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初始化。
  (一)税控机具在初始化前,由加油站经营法人填写《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中的“纳税人填写”部分,并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
  (二)税务机关征收部门根据加油站法人填写的《登记表》的有关内容,运用《管理系统》对加油站制作初始化IC卡(以下简称初始化卡)。
  (三)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持初始化卡和读卡机具到加油站安装现场,待税控机具按照计量安装要求安装完毕,并经当地计量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对税控机具实施初始化。初始化工作一经完成,税控机具即从调试状态进入营业状态。
  (四)初始化工作完成后,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将税控机具类型、税控机具序列号、税控机具初始化时油量显示数和初始化日期等内容填入《登记表》中(即“税务机关填写”部分),再由加油站法人和税务机关分别签章。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将初始化卡和《登记表》带回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将初始化卡的有关电子信息输入到《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并与《登记表》中的税务机关填写部分的内容进行核对。
  《登记表》中“税控机具初始化时油量显示数”所表示的调试和检定用油量可在计算销售油量总数中予以扣除。
  三、初始化系统的辅助功能和IC卡管理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收监控,根据各税控机具的税控功能,《管理系统》除设置了初始化功能外,还设置了部分抄报税和税务稽查功能。
  税务机关可运用《管理系统》制作三种类型的IC卡:初始化卡、加油站信息卡和稽查卡。
  初始化卡由税务机关持有。在录入加油站名称、加油站地址、法人姓名、电话、纳税人识别号和加油枪数量等信息后,通过《管理系统》生成。税务机关还可通过此《管理系统》发行授权IC卡,对税控加油机的油品和时间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整。
  加油站信息卡由纳税人持有。在初始化登记工作完成后由税务机关通过《管理系统》发行,纳税人在每月申报期间按卡机操作说明将税控机具的当月每条枪加油量及金额汇总到加油站信息卡中,并将信息卡和申报表一同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信息卡中信息读入《管理系统》数据库。加油站的信息传递可通过加油站信息卡完成,还可采用手工纸质申报登录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稽查卡由税务稽查部门持有。稽查部门在需要对加油站进行稽查时,可通过《管理系统》选择加油站,制作稽查卡,并利用读卡机具,将加油站税控机具所有月累计加油数据读出,与已申报的月累计加油数据进行核对。除此之外,稽查部门还可根据税控机具的不同特点实施手工稽查和网络稽查。
  四、《管理系统》的技术服务
  (一)《管理系统》由总局通过税务广域网统一发放,供各地使用。《管理系统》的技术服务总局委托湖南和广东省国税局负责。各地接收有问题的,可向湖南或广东省国税局索取。
  (二)税务机关对加油站实施税控初始化、税务稽查以及加油站抄报税所使用的与《管理系统》配套的读卡机具(包括读卡器和IC卡)由总局统一定价。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量汇总后向湖南或广东省国税局购置。该《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包括对《管理系统》的培训、解释、维护、维修和版本升级等工作按照“与卡机捆绑服务(即谁售卡机谁服务)”的原则,由湖南和广东国税局分别负责。各地所需卡、机数量,应于1999年12月底前报湖南、广东省国税局。
  由于各地安装税控机具工作实施方法和纳税申报管理不同,因此税控机具初始化的实施和操作,在不影响《管理系统》正确运用和保证初始化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系统》做功能扩充并与征管软件相衔接,也可对初始化工作实施步骤和内容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登记表》的内容也可适当增加。
附件:  


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登记表







纳税人填写 加油站名称   法 人 姓 名  
加油站地址   电    话  
纳税人识别号   加油枪数量  










写 加油枪序 号

油 品
税控机具
类  型 税控机具
序 列 号

税控机具初始化
时油量显示数
初始化日期
1          
2          
3          
4          
5          





  加油站签章                 税务部门签章



  说明:
  1.“加油枪序号”按税控初始化的顺序对加油枪编号,“税控机具类型”填写“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税控机具序列号”填写“税控加油机出厂编号”或“税控装置序列号”的实际号码。
  2.本表一式两份,在加油站及税务部门共同签章后,“税控机具初始化时油量显示数”才能作为扣除依据。


附件2:
  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
  为解决税控初始化、加油信息抄报和稽查的统一性问题,加油站所用的税控机具必须按统一标准提供接口,税务机关所使用的《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等软件也必须遵循此标准。
  一、税控装置
  (一)硬件接口
  税控装置必须配置有RS-232C标准接口。其输入输出端在物理上为9针D型孔,电信号符合RS-232C标准,包含RXD、TXD和GND,能实现全双工通讯,波特率为9600bps。数据由1位起始位、8位数据位、1位偶校验位和1位停止位组成。
  (二)数据格式
  油量(单位:升或公斤)和金额(单位:元)采用十进制定点小数ASCII码序列来表示,小数位为2位,高位在前。年、月、日、时和分等时间采用十进制ASCII码序列来表示;年在前,分在后;年占4字节(简记为年(4),下同),其他各2字节。
  1.月累计加油数据
  总长26字节,依次为:年(4)、月(2);油量(10);金额(10)。
  2.总累计加油数据
  总长24字节,依次为:总累计油量(12);总累计金额(12)。
  3.初始化数据
  总长48字节,依次为:税控装置序列号(10);加油枪序列号(2);纳税人识别号(20);油品(4);年(4)、月(2)、日(2)、时(2)和分(2)。其中税控装置序列号为10字节ASCII码,前3位为《税控功能合格证书》的后3位,后7位由生产企业自定,确保不同税控装置的序列号不同。
  4.身份认证数据
  总长为32字节。
  (三)通讯协议
  协议规定了对税控装置进行初始化的基本要求,生产企业可在不影响此功能的基础上加以扩充(比如,输出当次加油数据等信息)。
  输入输出利用命令方式实现,外围主叫,税控装置应答。每条命令由一帧或若干帧组成。每帧格式为
  前导码+长度码+帧号+命令码+参数+校验码
  其中前导码、长度码、帧号、命令码和校验码各1字节。前导码为0BBH。长度码为命令码、帧号、参数和校验码的字节数之和。帧号标识本帧的特征信息,帧号0FFH表示单帧命令;不为0FFH且最高位为1表示本帧为多帧命令的第一帧,帧号的后7位表示整个命令的帧数;不为0FFH且最高位为0表示本帧为多帧命令的后续帧,帧号表示剩余的帧数(包括本帧)。参数最大长度为32字节;响应数据格式和命令数据格式相同,其参数代表响应信息。校验码为帧号、命令码和参数逐字节的逻辑和。由多帧组成的命令在发送时,帧间应有100毫秒的时间间隔。命令发送后3秒内,监控微处理器应回发应答信息,超时则认为接收有误或暂时无法处理,主叫方可作相应处理。
  1.身份认证
  功能:对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初始化、抄报税或稽查等操作时认证身份。
  命令号:81H
  参数:verify-data
  说明:verify-data为身份认证数据。
  应答参数:status
  应答说明:status为00H表示身份认证失败,01H表示成功。
  2.初始化
  功能:对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初始化,设置初始化标志。
  命令号:82H
  参数:reserve+init-data
  说明:reserve为预留(2字节),init-data为初始化数据。执行该命令时需身份认证。
  应答参数:status+message
  应答说明:status为00H表示认证成功,并反馈相应的信息;01H表示身份无效,初始化失败。message为从税控存储器中反馈的调试和检测用油量总累计加油数据。当月的月累计加油数据从初始化之日开始计算。
  注:在外围正确接收到应答信号并处理无误后,回发接收正确的命令帧,其中命令码为82H,参数为5AH。税控装置在接收到此确认信号后方可设置初始化标志。
  3.获取税务信息
  功能:获取税控装置的相关税务信息。
  命令号:83H
  参数:reserve
  说明:reserve为预留(1字节)。
  应答参数:status+[tax-data]
  应答说明:status为00H表示未初始化,送出的tax-data为税控装置序列号;为01H表示已初始化,送出的tax-data为初始化数据,其中时间为税控装置实时时钟的当前时间。
  4.抄报税
  功能:抄送本期报税数据,设置报税标志。
  命令号:84H
  参数:reserve
  说明:reserve为预留(2字节)。执行该命令时需身份认证。
  应答参数:status+reserve+[本期报税数据]
  应答说明:status为00H表示正常抄报税;01H表示重复抄报税;02H表示本期以前尚有未抄取的报税数据,一并送出,其中年月为漏报的起始年月,油量和金额分别为本期以前(不含本期)未抄取的所有月累计加油数据中的油量和金额之和。reserve为预留(2字节)。本期报税数据与月累计加油数据格式相同。
  注:在外围正确接收到应答信号并处理无误后,回发接收正确的命令帧,其中命令码为84H,参数为5AH。税控装置在接收到此确认信号后方可设置报税标志。
  5.税务稽查
  功能:回送该税控装置的所有月累计加油数据。
  命令号:85H
  参数:reserve
  说明:reserve为预留(2字节)。执行该命令时需身份认证。
  应答参数:status+time+[所有月累计加油数据]
  应答说明:status是1字节的状态码,它表示查询到满足要求的记录数据个数。time是税控装置实时时钟的当前时间(年、月、日、时和分)。最后一个月累计的是从月初到稽查时间time时的加油数据。
  二、税控加油机
  除符合本接口标准的要求外,税控加油机还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税控燃油加油机定型鉴定大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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