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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5:45:37  浏览:85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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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16日)


深人发〔2006〕59号


  为落实自主创新和人才强市战略,保证《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科学化、程序化、法定化,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及其配套政策,依据国家、省、市人才调配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自主创新和人才强市战略,保证《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科学化、程序化、法定化,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及其配套政策,依据国家、省、市人才调配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编制、修订、发布《目录》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指已在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人事调配政策规定引进国内在职人才和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工作。

  第四条 编制和修订《目录》,应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侧重人才的专业实绩、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和发展潜质。

  编制和修订《目录》要围绕引进有效人才,突出产业导向,突出深圳特色,按照国家、省、市人才调配政策和深圳人口管理政策,根据不同产业和岗位类别,提出拟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人事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发布《目录》,并监督和检查区级人事主管部门及各用人单位落实《目录》的情况。

  第六条 《目录》由人事部门每年编制、修订和发布。


第二章 内容及体例


  第七条 《目录》内容应包括:

  (一)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主要明确产业和行业分类、岗位类别、人才引进条件等。

  (二)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目录。含学科、门类、专业共三级目录。

  (三)现行人才引进政策、办事程序等。为方便社会和用人单位参考,《目录》应收录相关政策及办事程序,或明确提示上述内容查询地址。

  第八条 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的产业和行业分类,应以深圳现行的重点产业目录为依据,同时要兼顾社会事业、其它相关方面对引进人才的需求。

  第九条 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采用表格式,根据不同产业和行业、岗位类别,分别列出引进条件,就人才的学历与知识结构、经历和业绩提出要求。

  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目录格式,参照人事部门每年发布的接收毕业生政策文件。

  第十条 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中,评价在职人才的标准应坚持评价党政人才重在群众认可,评价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评价专业技术人才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十一条 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对在职人才学历、业绩等条件的要求,应本着既重学历、又不唯学历,既重职称、又不唯职称的原则,根据不同岗位对人才需求的侧重点列出素质要件。

  第十二条 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应区分不同层次人才,分别规定相应标准;同时,对引进国内在职人才和海外留学回国人才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中,除对从业年限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外,其它岗位可不对从业年限和资历进行限制。

  第十四条 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的岗位类别,应重点列举各产业和行业中主要的或有共通性的岗位类别;所对应的专业背景要求,应依据国家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校专业目录的学科和门类。

  第十五条 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应编列岗位代码,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目录应按照国家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代码排列。


第三章 编制、发布与修订


  第十六条 《目录》由人事部门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在充分征求用人单位、行业协会、政府其它主管部门、人才代表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本市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及现行人才引进政策拟订。

  第十七条 人事部门应组建专业机构,负责《目录》的信息收集、文字拟定、补充修订、意见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人事部门应建立《目录》编制咨询制度,成立由相关行业协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人才专家等各方面代表组成的《目录》编制咨询委员会,对《目录》岗位类别的设立、人才标准的拟定、修订等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人事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产业政策、人才引进政策、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等客观条件变化情况,对《目录》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市产业政策或人才引进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人事部门应当自相关政策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目录》的调整、补充、修订和发布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目录》的补充、修订及再发布,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目录》编制和发布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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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8〕4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户籍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内户籍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户籍登记基本条件为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登记条件。
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迁移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本市城镇户籍登记:
(一)在本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购买二手房后办理户籍登记的,应当在原户所有人员迁出后方提出落户申请;
(二)本市或外地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本市人才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允许其本人落入人才市场集体户口。原来是农业户口的毕业生,落入人才市场集体户后,自动转为城镇户口。
(三)在本市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4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允许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能的职工在呼任职二年以上、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保统筹二年以上,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四)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五)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驻区单位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落入开发区管委会的集体户口。企业有特殊需要的员工,落户可以不受技术职称条件限制。
(六)外地县级以上政府驻呼办事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本市。
(七)中央、自治区直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以及在本市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招聘的正式员工。
第五条符合下列投靠条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本市城镇户籍登记:
(一)属于父母投靠具有本市户籍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
(二)属于夫妻投靠的;
(三)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年龄限制。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限于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的情况。
第六条有稳定经济收入,不需要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市四区居民,有赡养或扶养条件的,可以接受户籍不在本市、生活无人照顾的其他亲属投靠。
符合本条和第五条(一)款条件的投靠人还应当具有基本生活来源。
第七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统一转为城镇户口:
(一)本市城中村和近郊的失地农业人口以及占有少量土地的农业人口,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可在现居住地统一转为城镇户口;
(二)各旗、县居住在城镇和开发区园区范围内具有本地户籍的农业人口,在旗、县政府的规划下可以统一转为城镇户口。
第八条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申请,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
(二)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
(三)干部异地调动;
(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五)经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公开考试录用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七)需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其中(一)至(五)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
第九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居民,确实有户籍迁移需要的,实行以具有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为基本条件的户籍迁移登记制度。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固定住所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商业用房除外)。
第十一条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办理户籍登记的具体程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5日公布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4〕79号)同时废止。



国家煤矿安监局综合司关于转发辽宁省坚决遏制煤矿重大事故工作措施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综合司关于转发辽宁省坚决遏制煤矿重大事故工作措施的通知

煤安监司综合〔2008〕13号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8月18日,沈阳市法库县柏家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26人死亡;9月4日,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八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27人死亡。连续发生的两起煤矿重大瓦斯事故,引起了辽宁省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先后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全省煤矿安全专题会议,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近期所发生的重大事故提出明确要求、采取过硬措施,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查处和追究煤矿事故责任。辽宁煤矿安监局和辽宁省煤管局深刻反思、痛下决心,立即行动起来,迅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执行断然措施,加大整改力度,扭转被动局面。现将辽宁省所采取的工作措施摘要转发给你们参考借鉴,并请以适当方式向省(区、市)政府汇报。

  希望各单位继续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9月5日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总局王君同志和赵铁锤同志的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随后下发的《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调〔2008〕162号)要求,务必提高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性的认识,深刻吸取近期发生事故的教训,继续扎实深入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坚持不懈地把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和安全基础管理等各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新成效;务必全面贯彻落实总局党组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狠抓重大隐患整改治理,采取更加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通过深入扎实开展煤矿“百日行动”回头看再督查、重点和专项监察、长效机制调研等活动,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的力度,深化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巩固发展煤矿“百日行动”成果,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辽宁省坚决遏制煤矿重大事故的工作措施
(摘自辽宁省汇报材料)

  8月18日至9月4日,沈阳和阜新市先后发生了两起重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3人死亡。这两起事故发生后,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张文岳书记、陈政高省长就事故抢险、责任追究、善后处理、社会稳定等方面工作,都做出了具体部署,并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目前,沈阳市柏家沟煤矿事故调查基本结束,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八矿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遇难矿工善后处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发生事故的煤矿和地区社会稳定。9月6日上午,陈政高省长主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听取了安监、煤监、煤管部门汇报,就做好当前和下一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天下午,省政府又召开了全省煤矿安全专题会议,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具体部署,陈政高省长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

  针对当前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必须出重拳、下猛药、使狠招,采取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坚决杜绝10人以上重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

  第一,全省小煤矿全部停产。停产从9月5日开始至“十一”长假结束。停产期间,只允许矿井通风排水,坚决不允许生产。为切实做到真停产,我们采取了六项措施:一是对停产的煤矿,公安机关停止供应火工品。二是每个停产的煤矿,由省煤管部门、市煤管部门、县(区)煤管部门、有关乡(镇)领导和一名具体包矿人“承包”,死看死守。谁包的矿出了问题,就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矿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上报省政府备案。三是在煤矿停产期间,省煤管局和辽宁煤监局抽出20名干部,到全省10个产煤市蹲点,进行专项督查。四是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还组成了联合督查组,对煤矿停产情况进行流动督查。五是对停产煤矿擅自组织生产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关闭。六是10万吨以下小煤矿,今后只要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立即予以关闭,而且矿主上“黑名单”,取消其在辽宁从事煤矿开采资格。

  “十一”长假结束,我们将按照已经制定的小煤矿复产验收10条规定,重新对小煤矿进行复产验收。为严把复产验收关,省政府决定,复产验收权上收到省煤管局。各市、县(区)煤管部门按照10条规定,对提出复产验收申请的小煤矿进行初审和复审,合格一个、通过一个;最后由省煤管局终审,从严把关。在这三个环节中,“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凡不符合10条规定之一的,坚决不予验收,坚决不予复产。

  第二,加大对省属重点煤矿的管理力度。一是对安全生产没把握的矿井和采掘工作面全部停下来,以确保安全。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已经组成检查组,由局领导带队,逐矿、逐面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停产。二是严禁“三超”。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把杜绝“三超”问题作为当前安全监管监察的重点,对生产能力的监控,以日和工作面计算,以此来保证均衡生产。三是凡存在“三超”问题的,对矿长、书记免职,对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三,把“一通三防”作为重中之重。沈阳“8.18”和阜新“9.4”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暴露出我省在瓦斯治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一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痛下决心、举一反三,把“一通三防”作为重中之重,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切实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全面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坚决杜绝瓦斯爆炸事故发生。

  第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省政府决定,对省属重点煤矿:发生2人事故,矿长、书记免职;发生3人事故,矿长、书记撤职;发生10人以上事故,集团公司总经理免职;发生20人以上事故,集团公司董事长免职。对地方煤矿:发生10-29人事故,市长通报批评并向省委、省政府做书面检讨,主管副市长记过,县(区)长记大过,主管副县(区)长撤职,乡(镇)长、主管副乡(镇)长撤职;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立即予以关闭。同时,对煤管部门也要按照相应级格做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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