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朔州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7:26  浏览:8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朔州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州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暂行)》的通知


朔政发〔2006〕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朔州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暂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朔州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或者走访等形式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向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申诉、控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 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行政执法投诉,适用本办法。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
  第四条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违法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不按规定审批、颁发许可证、颁发执照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颁发执照的;
  (二)违法收费的;
  (三)擅自改变罚款种类、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不依法告知权利的;
  (六)违反收缴罚款规定的;
  (七)违法执法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规定受理:
  (一)对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二)对乡(镇)政府或者区、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投诉,由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三)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该组织主管的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五)对市或者区、县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六)对市或者区、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该部门本级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七)影响较大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直接受理。
  第七条 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或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不服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案。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属于本机构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应当立案。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根据不同情况,将投诉转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受转办部门应当认真调查,依法处理,不得再转办,并且应当在限期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转办的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调查取证。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可向有关机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的案卷、文件及资料。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三)处理。投诉案件经调查,确认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投诉案件经调查不属实,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如实回复投诉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行政执法部门。
  (四)送达。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将《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送达行政执法部门,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经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十条 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的各项工作制度。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办公室每半年应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挠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对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打击报复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投诉为名,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朔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菜篮子”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菜篮子”工作的通知

林造发〔2007〕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菜篮子”工作进行了部署。多年来,部分林产品作为“菜篮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丰富百姓餐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力发展以木本粮油为主的林业“菜篮子”产品,既可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优化饮食和营养结构,又可节约粮食,节约宝贵的耕地,还能促进山区绿化,增加农民收入,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前“菜篮子”趋向品种多样化和质量高档化的新形势下,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努力加强和做好林业“菜篮子”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产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切实加强对林业“菜篮子”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要不断完善服务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林农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产业指导水平。要根据品种制定不同的产业发展策略和措施,加强信息引导和技术服务,使林农在享受服务的过程中真正得到实惠。通过努力,使我国林业“菜篮子”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为提高广大城乡群众的生活水平作出更大贡献。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资金投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各项林业建设资金中优先考虑木本粮油的发展,我局也将通过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林业贴息贷款等的资金扶持林业“菜篮子”木本粮油示范基地的建设。有条件的省区市,要结合退耕还林等重点工程,规划安排木本粮油丰产示范基地建设。同时,要积极为涉及木本粮油产业发展的各种项目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争取更多社会资金能投入木本粮油产业的发展。  三、切实提高科技水平,着力改善经营效益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树立产业化经营的理念,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整合科技资源,力争在良种选育推广、加工工艺、新产品开发、质量标准制定等方面取得突破。同时,要加强对木本粮油产业科研开发的指导与服务,切实解决开展木本粮油科技攻关面临的实际问题,为木本粮油产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做大做强木本粮油产业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四、加强示范基地建设,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我局将确定一批木本粮油产业的示范基地和企业,争取通过几年连续不断的扶持,为林业“菜篮子”的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抓示范的同时,要抓好配套技术措施的落实,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着力实现林业“菜篮子”建设区域化、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有效提高木本粮油产量、质量和效益。  五、积极扶持和培育龙头企业,着力打造产业品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搭建平台,引导和鼓励木本粮油生产、加工、流通、科研等环节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扶持和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木本粮油产业龙头企业。同时,也要引导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在技术、资金、市场方面的优势,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六、积极支持发展行业组织,提高行业经营水平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支持成立多种形式的专业协会和合作组织,并积极支持和鼓励他们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咨询、代销生产资料、产品营销等服务项目,不断增强自身活力和服务能力,增强对林农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进自身健康发展,为引导和帮助林农发展木本粮油产业发挥重要作用。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

劳动部关于修改《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个别条款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修改《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个别条款的通知

1991年2月5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颁布实施已两年有余,各地普遍开展了以贯彻《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为中心的锅炉房综合治理工作,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贯彻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中,发现个别规定不尽合理,为此特做如下修改:
1.《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中的“劳动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比”改为“劳动部门每四年组织一次检查评比”;
2.《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中的《锅炉房检查表》修改为《安全合格锅炉房检查评定标准》(附后)。
各级劳动部门在安全合格锅炉房的检查验收中,应严格执行《安全合格锅炉房检查评定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对于已按《锅炉房检查表》验收合格的锅炉房,不需重新评定。
附:安全合格锅炉房检查评定标准(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