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经验法则与例外: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成/董兴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51:39  浏览:8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经验法则与例外: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成——以岑喜华杀夫案的证据证明力分析为路径

董兴建


  如何证成刑事案件的事实,一直让人费尽思量。即使是考量非常近似的证据,不同评价主体亦常有着不同结论。证据法的未来是一个“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 达马斯卡著: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200页。“在不远的将来,更有可能发生的是:会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规则规定,对于某种类型的事实,必须以根据科学技术知识来加以认定。当然,这将意味着,经验常识以及传统信息来源,与科技信息数据之间的竞争将会进一步加剧。”见:达马斯卡著: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魏晓娜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第225页。]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活动,实际上是审判者据证推论流逝难返的“客观事实”。很多情境下,这仅是法官的一种内心确信。自由心证实质上是一种模糊心证,“作为认识论意义中的历史的事实不再是‘过硬’的、牢靠的,而是‘叙述的’、可谬的”。[ 王敏远,一句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见:公法第四卷,第182页。]广东顺德岑喜华杀夫分尸案,就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很典型的案例。本文试图以该案证据证明力的分析来阐述刑事案件事实证成的问题。

一、案件诉讼历程

  2005年8月3日,被害人梁国斌父母因多日联系不上儿子报警。2006年1月20日,岑喜华被刑事拘留,2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7日,佛山市中级法院以证据不足宣判决岑喜华无罪。2008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抗诉,广东省高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08年12月29日,佛山市中级法院经重审判决岑喜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2009年9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判决岑喜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全案证据展示
  该案共有20份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等。
  ㈠、书证。⑴2005年8月3日晚,被害人梁国斌的姐姐和父亲得知梁国斌失踪两天后到梁国斌与岑喜华的房间,发现地砖缝里隐约有血迹后报警。⑵2006年1月20日,岑喜华被公安机关抓获。⑶警方说明:未找到梁国斌的尸体;现场被人为破坏和冲洗,不能分析出血迹的形态、形成时间及原因,不能计算血流量以证实被害人梁国斌是否死亡;未能找到装尸的胶桶;经多次走访、补充侦查未查到岑喜华供称雇用的货车司机及搬运工,买木炭、硫酸的地点和人员(岑喜华始终未供述该相关资料)。
  ㈡、证人证言。有梁某姐姐、父亲,以及岑喜华的姐姐、妹妹、妹夫,看更、小区保安、保姆等证人证言,分别证实该日凌晨岑夫妻争吵、岑提行李箱下楼、岑清理现场等情况。主要8名证人证言如下:⑴证人岑八妹(岑喜华亲妹)证实:事发前一晚她与岑喜华及其子女看完演唱会后一起回岑喜华家睡觉,凌晨三四时许,她听见岑喜华与梁国斌在房间吵架,有好像打架发出的“嘭嘭”声。她敲门问,但岑喜华说“没事”。岑八妹说,岑梁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吵架、打架。⑵证人梁某臻(岑梁夫妇儿子)证实:8月1日7时许,他起床后到父母房间刷牙,见母亲岑喜华在洗浴缸,父亲正面躺在床上,有被子盖住头,手、脚压在被子上。他说,他父亲平时喜欢侧身睡,很少这个睡姿。⑶证人吴某(岑家保姆)证实:当日晨5时15分左右,她听见岑八妹在敲岑喜华的房门。之后吴也上到3楼问岑喜华发生了什么事,岑喜华打开一条门缝说没事,“当时岑的语气有点凶”。 8时30分,吴某送粥给岑喜华时见她眼睛红肿,像哭过似的,就问什么事,岑说和梁国斌吵架后梁走了。9时30分,吴某见岑喜华和她女儿梁某琳下楼。13时许,吴见岑喜华拉着一个长约1米、宽约50厘米的深色行李箱出门。吴某说,从8月1日起她没有再见到过梁国斌。⑷证人梁辨(梁国斌父亲)证实:8月2日中午他到儿子家,见岑喜华的妹夫“阿松”正在将一张沙发推入院内,岑喜华说买给女儿的。3日5时许再到儿子家,儿子的朋友陈某泰说儿子失踪了,儿子的车在车库。晚上到岑梁卧房,见房内的床垫和沙发换成新买的,窗帘靠沙发的一边被洗过,沙发后面的墙边有喷溅状血迹。⑸证人李某某证实:8月2日早上9时许,岑叫他买的沙发和床垫并要他送货上门。⑹证人周某证实:岑喜华来联众路厂房找厂房的所有人江某,共来过3次,两次在白天,一次在晚上20点至21点,没留意到厂内是否放了胶桶以及是否有被烧过的迹象。⑺证人江某证实:他在7月份把厂房租给岑喜华,岑说租来作生产车间。8月底,岑喜华家人打电话说不租了。⑻证人“李云龙”证实:他用假的驾驶证上的名字“李云龙”帮岑租房。有一次岑喜华对他说,她老公经常泡妞,喝醉后回家打她,两人关系很差。一天凌晨两三点,她老公回来后发生争吵就动手打她,岑打不过她老公,将她老公推倒在地,头部碰到桌子上就死了。
  ㈢、被告人岑喜华供述。2005年的8月1日凌晨4时许,梁国斌酒醉回家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打斗。当时,梁国斌骑在岑身上掐岑脖子,岑大呼救命并以双手用力推开梁、双脚蹬梁致其整个身体向后仰,头部撞在床尾右边沙发的木扶手角位上,梁头部流血仰卧在地,呻吟几声不动了。岑喜华摇梁的身体见他没反应,估计其已死亡。当天7时30分左右,岑决定不报警;随后用菜刀分尸、木炭焚尸、硫酸溶尸、胶桶抛尸。
  ㈣、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卧房内四处都有擦拖过血迹;电视柜上的“张小泉”剪刀、卫生间塑料门内侧门锁上的一条绿色手巾、座便器北侧的一双43码男装拖鞋、座便器西侧一拖把头上的布条、浴室铁架上的5条毛布、两双女装拖鞋、天台楼梯间东侧晾衣架上的女式衣物等多处检出血迹。
  ㈤、鉴定结论:⑴DNA检测现场地板缝、西侧墙壁距地面1.8米处点状血迹等9处和组织块3处均检出同一男性基因型,与梁国斌父母符合亲生关系。⑵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书(06092号)证实岑喜华精神状态正常,有完全责任能力。
  ㈥、背景信息:⑴岑梁家住的是一幢三层楼房,外墙贴瓷砖,金黄硫璃瓦,大门两侧装了华表灯,天台上有个凉亭;⑵岑喜华曾在7月份向江某租厂房作生产车间用;⑶邻居听说该家有4、5辆小汽车。

三、对证据与事实的评价

㈠、控方对证据评价
  佛山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岑喜华起诉,控方称:2005年8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岑喜华与夜归的梁国斌发生争执。期间,岑喜华推开梁使梁倒地昏迷。当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岑喜华用菜刀砍死后分  控方认为,岑喜华的妹妹以及保姆的证言证实当晚有很大的吵架声和撞击声,时间、细节上与岑喜华的供述互相印证;保姆第二天叫岑吃早餐时,看到岑双眼通红,与岑喜华供述哭了一晚相印证;勘查现场发现的血迹、部分组织块和岑喜华供述的作案方式比较吻合等。控方以岑喜华在认为梁国斌已死后将其分尸的供述,推论其具备杀人的主观故意。

㈡、辩方对证据评价

  岑喜华辩护律师称,目前证明被害人死亡的证据只有岑的供述。依岑供述,尸体处理很繁琐。公安部门经多方搜索该相关人员无果,未能印证岑口供的真实性,该稳定的口供并不必然真实。辩方认为证人证言的零散片段系片言只语重合,不能排除有其他可能性,如岑喜华与证人串供说谎,掩盖事实真相。
  在重审判决死缓之后,辩方代表岑喜华提起上诉。

㈢、法院对证据评价

  ⑴一审判决:佛山市中级法院认为岑喜华供认杀夫全过程,但缺乏目击证人、未发现梁的尸体无证据证实其已死亡,以证据不足判决岑喜华无罪。
  ⑵重审判决:岑喜华对梁某死亡的原因、时间、地点、手段以及作案后分尸、清理现场、犯罪后逃匿情况等供述稳定一致,并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法院重审判决岑喜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⑶终审判决:原(重)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认定岑喜华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当,判决岑喜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四、证据证明力:“证据法学”转身“证明法学”的动力

  如上述,同一个法院对着“相差无几”的证据,在两次审理中得出了不同的判决意见。显然更主要的问题是,在判断这些证据的证明效价即证明力时,裁判主体对其是否证成该案件的证据事实的认定差异,导致了两种甚至是三种不同的结论。
  近些年随着程序正义在司法实践中日趋完整的丰富展现,以程序视角对刑事证据的深入研讨,促成“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理论转型。当“事实”论被深入研析时,对证据法学研究的对象问题,在翻译和介绍英美证据规则的潜移中熏化。有观点主张以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为主而排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 易延友,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以研究对象为中心的省察,见: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有专家指出:“我们期待证据法学的转变……关于什么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的正确认识这类本体论的讨论,也应该让位于对什么样的认识能够被认可的认识问题研究” 。[ 王敏远,证据法学的转变,见:中国法学,第四卷。]目前,证据法学研究的基本态势是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其研究的核心不是证据规则,而应当是证明规则,以实现“证据法学”向“证明法学”的理论转型。[ 封利强,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证据法学研究的基本趋势,见: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证明模式的转型为中国国证据科学提供了全新的推动力,司法证明领域成为了多学科的聚集地,对证据和证明关注的增加必然要求对证据制度和证明过程的关注。[ 吴洪淇,证据科学的走向:国际视野与中国语境,见:证据科学,2009年第4期。]
  考量本案证据的证明力,是判断其证明标准是否达成的最佳路径。在刑事证明标准的规则中,证据证明力是一个既有现实意义也是非常迫切的着力点。[ “具有反讽意义的是,目前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还是当事人,对于证据证明力的关注远胜于对证据能力的关注,对证据真实性的担忧也远胜于对证据的合法性的担忧。他们更偏好于实现诉讼目的经验性规则而非限制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吴丹红:证据法学研究的迷思——在西方样本和中国现实之间,见:政法论坛,2006年第6期。该言下之义足见在当时境况下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注的一个现状。]不可否认的事实与理由是: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明标准的观察基点和评价手段,规避证明力而仅谈证明标准的作法,难以对证据进行深入分析与准确评价,始终会受拘于定性上的感觉“估堆”,难免有自欺欺人的现象。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实质就是在刑事案件中,举示证据对证据事实、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是指各数证据及其组合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含证明程度)。以证据相关性与合法性为基础的静态证据力,在经法官审理推论后转变为证据本身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效价。国外有人指出,证明力显然受制于证据本身或生成方式的真实性、可靠信与观察的灵敏性。[ [美]David A.Schum著,关于证据科学的思考,王进喜译,见:证据科学,2009年第1期,81-82页。]国内也有人从连贯性与趋真性方面考量和分析证明力,提出以分级和分量的方法进行计算。[ 张晓亮,刑事证据证明力强度研究,山西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要形成对证明力分级和量化的标准,其难度并不亚于对证明力本身的研究,即使借助于社会学的方法,真有可能作到这样的境界,也会表现出明显的地域差别而不可能得到形式和实质上的统一。

五、证明模式与证据属性:从证明力视角的解析
  评价证明效价的证据,当然应系合法之证据。上述本案的全部证据,系侦查机关所合法收集,且均与案件事实相关,应当对其综合组织和相互考量,在评判各数证据后对其证据组合的效价予以确认。证据法学得与其他法学区别,系其与真相性质的直接交流和精致的事实认定方法。证据法发展演变的核心问题是将证据的证明力交由谁来判断,以此可分为神示证据、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制度三个模式。证明力规则的这一发展演变历程,反映事实裁定者对证明力的判断经历了从不自由到自由的过程,证据证明力判断越来越多地脱离法律规定转身到自由裁量的范围。[ 聂昭伟,证明力与证据能力规则演变规律探究,见: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近年有人在总结上述证明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印证”的理念,提出了“三证合一”的证据评价模式,即:以科学法证筛选证据、以链集印证来组织证据、以合理心证总结证据以最后证成案件事实。[ 陈为钢,张少林著,刑事证明方法与技巧,见: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2月第1版,第23-30。]我国目前既无自由心证原则,也缺乏刑事证据证明力的原则或规则。[ 在民事审理上有关于证据判断及证明力的一些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中关于证据证明力判定规定如下:人民法院就单一的或数个证据的证明力审查,应当注意证据的取得方式、形成的原因、形式、证据提供者的情况及与该案的关系,并可原则性认为:1、依职责制作、公证、登记的公文书证优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优于间接证据;5、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6、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等。]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降,现代英美证据法学界从过分关注证据规则转向对证明理性的深入探讨,着手思考在谨慎理性主义的前提下,如何整合证据规则与证明原则的研究[ 邹利琴,理性主义、证据规则与证明理性——英美法律事实理论的前提与问题转向,见:《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5期。在回顾普通法的证据规则的发展历程之后,McNamara依据Thayer提议的历史方法,将现有证据规则的主要方面罗列为九个方面的内容,认为普通法只有一种排除证据规则,即排除与公共利益或者公共政策不相符合的证据规则,其余的排除证据规则都可以归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包容规则中。]。
  不可否认,国内学者转身于研讨证据的本质属性悄然成为一学术研究的增长点。理论上,证据的属性通常是指“三性”,即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有学者称只有相关性是证据的属性;[ 肖建华,证据属性之判断——比较法与法学方法论的启示,见: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有的则认为证据的属性系证明性和证明力;[ 蒲艳晖,李振宇:论司法证据属性,见美中法律评论2008 年2 月,第2 期,36-41页。]、[ 汪建成著: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8-15页、73-76页。]还有学者建议借鉴邻国日本从证据方法、证据资料与证据原因来理解证据本质的完整含义。[ 何家弘主编: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第300-302页。]国外有学者在对证据属性的研究时,分为证据的相关性、证据的可信性及证据的推论力(含证据的完整性或单纯意义上的证明力)。[ [美]David A.Schum,关于证据科学的思考,王进喜译,见:证据科学,2009年第1期,第70-91页。]逻辑上认为,属性可以是多方面的,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也可以是多层次和多视角的,虽然事物的本质有且只有一个。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基本点是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明性,证明性是证据的内涵,即事物的质。证据是主、客观属性统一,具有法律的属性。证据特征是证据属性的外在表现,证据的客观性表现为真实性、主观性表现为可误性或虚假性、证明性表现为关联性或相关性、法律性表现为证据的合法性或非法性。证据的主客双重属性和两面特征是证据问题的复杂性和审查证据困难性的根源。[ 何家弘,证据学范畴的困惑,见: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12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
  在证据的表现形式上,美国证据法学者R.J.Allen最近以整体、动态和实质的视野界定证据:证据是证据本身和庭审参与人之间的互动,不限于庭审中的证言、物件和行为举止等;[ 冬之韵,如何研究证据法学——艾伦教授讲座的启示,见:http://wgy0228.fyfz.cn/blog/wgy0228/index.aspx?blogid=553317,2010年1月11日访问。]如缺失的实物证据或者言词证据。[ [美]David A.Schum,关于证据科学的思考,王进喜译,见:证据科学,2009年第1期,第63页、第65页。]司法实践中,所有证据都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每一份证据都是多个更小证据单位的集合。证据是可分的,证据是集合的,证据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一般地说,除就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定之结论外(鉴定结论也常是对多个特定的证据资料的非单一指征的观察与分析所得),各种证据无论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抑或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视听资料都是可分的数个更小证据之集合的证据群。首先,证据存在的载体离不开时空二重属性的限制;其次,证据也离不开主体的能动性而被发现为证据。这是证据作为客体的主体对象性的必然,是证据资料与证据方法的合成。证据的这些客观环境和品质,是我们在以后判断其证据力和证明力的重要依据,在一定的条件下还是认定其他证据的参照物。“如果要对陈述过去事件的相互矛盾的证据进行鉴别,惟一的检验方式是看证据是否具有‘协调性’”[ [英]尼尔•麦考密克著: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姜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第85页。 ]。对证据本身的细分,在增加对证据协调性检验难度的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和正确认识各数证据及其之间的联系,从而促进我们的认定更接近于事实的真相。

六、经验法则与例外:论述案件证据事实的证明力
  世界随着时间流逝而涌现,陨星划过夜空,消失得无影无踪,以何能够复原流逝的史事?唯物主义辩证者相信,客观外界存在可以经认识主体的主观能动反映。以时间内在秩序记录着事实的证据,符合物质交换原理,雕刻着事实的印迹,在主体间经“自由想象”的重构后,能够达致共同相信的历史可能的原境。而主体间何以可达成这样一种有共同认可的流逝景象呢?我们何以甄别各种证据事实、认同这些证据和由其所构建的史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泰安市黄前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黄前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泰安市黄前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前水库及流域范围的水污染防治、水源保护、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岱岳区政府应当将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逐步加大投入,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发展和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防治水源污染,确保黄前水库水源水质。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的综合管理,组织、调度、协调、监督保护区水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工作。


市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由市水利、环保、公安、规划、国土、卫生、农业、林业、工商、岱岳区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并派驻工作人员到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工作。


涉及泰山管委管理范围的,由泰山管委负责各项保护和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保护区内的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水源水质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乱开发、乱建设、乱倒垃圾、排放污水等破坏环境、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
第二章 保护区划分


第六条 黄前水库流域内的大津口、黄前、下港等乡镇行政区域为水源保护区,按以下规定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黄前水库兴利水位线(209.00米)以下以及枢纽工程管理范围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至向水坡范围以内的汇水范围。具体范围为:自大坝起东经芦山、杨山、东野坡、北山、麦黄山、长城岭、馍馍顶、窝角山等山头连线以内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流域范围。


第七条  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破坏水源林、护岸林等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库、河道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等;


(三)禁止在保护区内堆放、填埋危险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工业废弃物、垃圾、粪便等堆放、处置场所;


(四)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有磷洗涤剂;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不得擅自进入保护区,确需进入和经过的,应事先征得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采取防渗、防溢、防漏和应急措施;


(六)小城镇、集中居住点、旅游项目和设施(包括景区景点、疗养、度假等项目,下同)应当建设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逐步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二)新建、改建、扩建除水利、供水和保护水源以外的工程项目; 


(三)在水库水面游泳、洗澡,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四)设置规模化禽畜养殖场,进行网箱养鱼; 


(五)电鱼、毒鱼、炸鱼以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鱼、钓鱼;


(六)直接在水体中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等; 


(七)其他直接或间接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九条 二级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并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评价要求: 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已有的污水排放口应当限期拆除;


(三)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加工堆放场所;


(四)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等养殖场,已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


(五)其他影响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条 三级保护区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水质的评价要求,禁止建设化工、造纸、制药、制革、印染、电镀、冶金以及其他对水质有严重污染的项目,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


第十一条  黄前水库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规定进行,应当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十二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组织埋设保护区界碑,标注保护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改变界碑。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会同市环保等部门,根据保护区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对已建成的有污染的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依法予以限期治理、关闭、拆除、搬迁等。


第三章 开发与建设


第十三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水利、农业、林业、泰山管委、岱岳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明确禁止、限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严格控制旅游业发展的方向和规模,限制房地产开发,相对集中规划建设农村居住点,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


保护区总体规划、小城镇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参与涉及保护区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岱岳区政府应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促进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保护区内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征求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意见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手续。
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建设、岱岳区等部门和单位在审查办理有关建设手续时,必须查看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工商等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手续时,应查看该项目的环保审批情况,征求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意见。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区规划及本办法规定,及时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保护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设项目,由所在地规划分局审查后,报市规划部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凭规划手续方可办理其他建设手续。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凡符合规划要求的,由所在地规划分局按规定办理规划手续。


第十六条  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到市环保部门依法办理环保手续。在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内的,建设项目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超过排放总量的,削减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量,有污染的新上工业等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新上旅游等其他项目必须达到零排放。


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必须经过市环保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  除农民住宅外,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凭规划、环保等批准文件到市国土部门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农村村民宅基地,由岱岳区政府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凡涉及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审批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


第四章 保护与防治


第十九条  市环保部门组织编制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水库及流域水环境容量,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制定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治农业面源、工业和服务业等污染,推进生态保护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保护区内各单位应到市环保部门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按排污许可限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等排放污水。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先到市水利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未建设或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不能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给予停业、关闭、搬迁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旅游项目和设施、房地产开发、规模化养殖场等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必须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转达标排放。小型餐饮点、养殖场、加工厂等不得直接排放污水,环保部门指导采取适用的新技术,进行沉淀或技术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条  保护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医疗废物随意丢弃、堆放、填埋,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存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单位应定期上门收集、运送、集中处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处置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市环保、黄前水库管理单位、自来水经营单位等应建立水质预警制度,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质污染时,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污染,并及时通知市环保部门、自来水经营单位等。


第二十四条  岱岳区政府应组织黄前水库管理单位等加大对水库水体水质防治和保护的投入,负责做好水库防汛、大坝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水库及水体安全。


第二十五条  黄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处理破坏和污染水库水体的行为,负责在一级保护区周围架设防护隔离网,及时疏浚库底淤泥、清理沉积物,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措施防治水库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供应自来水原水。


黄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建设沟渠、排水管或沉淀池等,将水库及上游周边单位直接排放的污水引入水库下游,杜绝污水直接进入水库。


第二十六条  岱岳区政府应把保护区的生态农业作为重点进行扶持,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推广清洁生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建设以林为主的绿色生态农业。大力进行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扶持保护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植树造林、农田水利建设、小流域治理等。


第二十七条  在保护区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应采取区中园等方式,由所在地政府在其开发区中划定相应园区,安置保护区内搬迁、新上、招商引资等项目,并合理界定利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  农业、林业等部门应组织技术机构定期对保护区内的农用地免费进行土壤测试分析,对施肥和用药品种、用量、时间、方式等进行科学指导,推广科学的耕作、追肥和生物防治技术等。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建立黄前水库水源保护发展基金,每年从黄前水库水资源费、财政投入、受益单位和个人等渠道筹集。基金主要用于:


(一)扶持保护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补助;


(二)对农民使用有机肥料、无磷洗涤剂、低毒农药给予补贴;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置;


(四)应急水污染事故处理;


(五)其他涉及水源地保护的事项。


第三十条  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具体办法,由市财政会同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制定。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每年的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黄前水库水源保护责任制,保护区内各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水源保护责任。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明确各有关部门、岱岳区、泰山管委、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逐级签订责任书,会同市人事及相关部门对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二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内部分工、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依托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基层机构和群众,建立保护管理网络,设立和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形成水源保护的快速反应机制。


第三十三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组织各派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巡查,监督保护治理措施的落实,及时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排污、开发建设、经营使用高毒农药和有磷洗涤剂、乱倒垃圾、乱倒医疗废物等行为,分别由派驻的相关部门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严重污染水源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保护区内的主要河道、重点污染点源以及水库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市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


市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应定期对黄前水库水源水质进行监测监督,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经市政府同意后,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环保等部门对黄前水库水源水质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自来水、黄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日常水质监测制度,不得供应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自来水原水。


黄前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监测情况对水库进行针对性的预防和治理,自来水经营单位应有计划地采用新的水处理技术,对原水进行专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管理。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其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组织各项保护治理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政府第35号令《黄前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以苹果为主绿色产业发展的决定》(延市发〔2007〕13号)文件精神,不断提升我市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主要包括苹果、(含核桃、红枣、花椒等干果)蔬菜、草畜、粮食等产业的基础性科技项目研究试验、引进、示范。
  
  第二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类型。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包括长期性产业基础项目,中期核心重大技术项目,短期生产实用技术项目。长期性产业基础项目主要包括需长期不间断进行的项目,如新品种选引、农业产业生态环境监测等。中期核心重大技术项目主要包括事关产业整体效益,对产业持续发展和水平提升有决定作用的系列技术。短期项目包括栽培管理中的具体单项技术的试验、示范。
  
  第三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课题内容。同一类型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设置若干课题,其内容主要包括:产业开发过程中气候、水源、土壤等生态环境无公害化、病虫等生物群体状态变化、疫病防控等基础环节和保护利用等基本问题的技术研究、监测;苹果(含干果)、蔬菜、草畜、粮食产业开发中事关全局性、长期性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引进、示范;果树、蔬菜、草畜和粮食产业开发中的新品种选育、引进、示范;产业开发过程中土壤改良培肥、病虫防治、栽培管理、养殖技术等实用技术研究、引进、示范。
  
  第四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申报、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三个方面。具体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商市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共同完成。
  
  第五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前期申报工作包括课题的申报、审核、承包签约三个基本步骤。市政府成立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第六条 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工作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农业局(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审核办)提交项目申报书(见附件)。项目申报者包括市、县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的业务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个人。
  
  第七条 项目评估与审核。由市农业局组织农林牧有关方面专家对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重要性、紧迫性进行咨询、评审;对长期重大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进行评估,通过综合归类建立项目库,提出年度实施计划建议;确定项目及主要研究创新目标、内容等要求;对申报者资格进行审查。
  
  第八条 对于通过评审的项目,市农业局提出农业科技项目综合性年度实施建议书,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经市政府审批立项后,项目承担人要提出实施方案,由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分别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实行课题承包责任制。课题承包人为第一责任人,其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基础与实践操作能力,中长期项目承担者必须具有本科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鼓励支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青年科技工作者承担中长期重大课题研究与承包。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任务书,单位项目由所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个人承担项目由项目承包者所在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日常管理。市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要针对各自不同类型项目,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检查管理办法,对项目的实施进行适时检查,随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和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安排,按照延市发〔2007〕13号文件精神,每年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对涉及任务书中的目标、内容、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完成时间等进行调整或变更,必须报市农业局农业科技项目办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课题设立专帐,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课题承包人在单位财务监督下支配使用课题经费,实行报帐制。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课题资料征订、试验材料、仪器和工具购买、示范人工费用、示范培训费用等。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及时报请市农业局农业科技项目办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项目办组织农、林、牧等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统一进行,项目验收以申报计划书与实施方案所定指标为准。跨年度中长期项目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七条 验收组专家要认真阅读项目验收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验证、收集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定和复测相关数据,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人因工作不力或业务技术能力有限,达不到项目目标要求,验收不合格甚或造成损失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附件: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
  
  附件:
  
  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个人): (盖章)
  
  
  
  参加单位:
  
  技术依托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起始日期:
  
  
   延安市农业局制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及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二、项目内容(主要技术内容、技术路线、关键技术及解决的途径、技术依托单位)
  
  
  三、项目实施地点、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现有工作条件、技术和资源条件
  
  
  
  
  
  五、经费预算
  
  
  
  六、年度进度和目标
  


年 度
年度实施内容和考核目标(每栏限250字)

















  
  
  七、预期成效(提交成果形式和主要技术与经济指标)
  
  
  
  八、项目负责人的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九、市农业局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