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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22:31  浏览:9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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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国家保密局


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月4日,国家科委 国家保密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技术,是指经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审核、确认并在特定范围内发布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以下简称持有单位)是指:
(一)产生单位;
(二)使用单位;
(三)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而知悉的单位。
第四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对持有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持有单位应设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科技保密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其职责是制定本单位的科技保密制度,组织本单位科技项目的定密工作,开展科技保密宣传教育,定期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科技保密工作部门汇报。
第六条 持有单位应准确确定项目的保密要点、所涉及的资料的保密内容、存放相关资料与使用该技术的要害部位。资料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随密级的调整及时变更,并建立严格的借阅制度。
第七条 持有单位应明确划定项目的知悉范围。涉密人员名单应经单位主管领导审定。持有单位应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并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内容应包括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至项目解密为止。
涉密人员应自觉遵守协议,严守国家秘密。持有单位应视条件给予涉密人员奖励或保密津贴。涉密人员离、退休或调离该单位时,应与单位签订科技保密责任书,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本单位同意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任何单位从事与该技术有关的工作,直至该项目解密为止。
第八条 因资产重组,持有单位发生变更,持有单位及相关单位应按原定密级继续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国家秘密技术的安全。
第九条 持有单位应将本单位科技保密管理机构设置、组成人员、项目的知悉范围、保密要点、要害部位、保密措施等情况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科技保密管理机构。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科技保密管理机构,应当在《通告》发布三个月之内,按本规定第五、六、七条要求,对《通告》中的项目持有单位进行保密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国家科委。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对外合作、交流、参展、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科技保密审查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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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临时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临时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临时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的需要而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设工程或设施、构筑物。
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临时建设:
1、在临时用地上的建设工程和设施;
2、在道路用地红线内的地面临时建设工程和设施;
3、在施工过程中为永久性建设工程服务而搭盖的工程和设施。
第四条 凡需进行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持有用地批准文件(包括临时用地)、工程设计图,向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没有用地文件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取得临时用地许可证。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向公用事业局办理占道手续。
第五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房屋一般为单层,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超过6.5米,总造价不得超过15万元,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六条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需要延长使用者,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施工单位新建的建设工程所需临时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建设周期,需要临时占用道路、街巷、绿化带为施工工棚,应在兴建的建筑物第三
层顶楼板完成后十五日内拆除,清场,恢复原状。
第七条 临时建设,不得改变原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变更、抵押,不得进行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一切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貌,国家不予补偿。
第八条 临时建设工程由使用单位按建筑面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费,交费标准为:厦门本岛(含鼓浪屿),每日每平方米0.05元;集美区、杏林区每日每平方米0.04元;同安县每日每平方米0.03元,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
批准期限计收。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延长时间超过临时建设规定期限二年以上的按五倍交费。逾期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对不缴纳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费的,不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收取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费一律上缴市财政。
第九条 为确保临时建设按时拆除,使用单位在缴纳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费的同时,应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按每平方米40元计收。届时拆除并恢复原貌后,保证金全额退还;逾期不拆除者,或按第八条规定标准10倍收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费,或由城市监察大队派工强行拆除,
以保证金抵作拆除工料费。
第十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任意改变临时建设用途,以及以任何形式私自转让、变更、抵押者,按《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处理;审批机关同意补办手续者,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标准10倍收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费,并视违法建设情况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需要搭盖的临时工棚和构筑物,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拆除完毕,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经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工商管理部门主持建设的集中式菜市场和行政机关用于行使行政职权所需要的临时建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费按第八条规定折半收取,经批准延期使用,其收费标准不变,保证金照收。
第十三条 凡在本规定公布之前经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批准,现仍在使用的临时建设已经超过期限的以及未经批准的一切违法建设,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报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临时建设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6月28日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商务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制定《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经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中国银监会主席 刘明康



中国证监会主席 尚福林



中国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第一条 根据《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明确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计算办法,适用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利息净收入;

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三、投资收益;

四、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五、汇兑收益;

六、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条 证券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等);

二、利息净收入;

三、投资收益;

四、汇兑收益;

五、其他业务收入。

第五条 期货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二、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管理费收入;

二、手续费收入。

第七条 上述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第八条 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其中,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第九条 以上营业额计算办法仅限用于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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