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新闻出版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中华字库”工程申报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27:39  浏览:8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闻出版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中华字库”工程申报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中华字库”工程申报公告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项目单位)委托,就新闻出版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中华字库”工程组织公开申报程序,拟择优筛选项目承担单位。现发布申报公告及申报指南,邀请有意向参与项目研发实施且符合条件的潜在申报单位参与申报。
  1.项目名称:新闻出版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中华字库”工程
  2.项目编号:0610-1041BJNF2328
  3.项目用途:用于“中华字库”工程建设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项目内容:
  (1)总体介绍:
  “中华字库”工程是引领中华文化步入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先导性、奠基性工程,是列入《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重大建设项目。《纲要》确定,“中华字库”工程要“建立全部汉字及少数民族文字的编码和主要字体字符库。重点研发汉字的编码体系、输入、输出、存储、传输以及兼容等关键技术”。
  “中华字库”工程要在文字学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各种文字收集、筛选、整理、比对和认同的方法与原则;充分利用先进的数字化技术,开发相应的软件工具,在统一的数字化平台上,探索人-机结合的文字收集、整理、筛选、比对和认同的操作与管理流程。从数千年流传下来的文字载体中,将尽可能搜集到的古今汉字形体和古今少数民族文字形体汇聚起来,在各种实际文本原形图像的基础上,确定规范形体,标注各类属性,有序地分层级排列,建立字际间的相互联系,并按照出版及网络数字化需求,建立汉字及少数民族文字的编码和主要字体字符库。
  (2)分包情况:本项目共分23包,详细情况如下:

包号
分包名称

1
工作平台研发

2
数据采集平台研发

3
甲骨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4
金文的搜集与整理

5
楚简、帛书及其他古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6
秦简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7
两汉、吴、魏、晋简牍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8
石刻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9
手写文献用字的搜集与整理

10
古代行书、草书的搜集与整理

11
版刻楷体字书文字整理

12
宋元印本文献用字搜集与整理

13
明清图书用字搜集与整理之一•底本选择与图像制作

14
明清图书用字搜集与整理之二•文字采集与校对

15
明清图书用字搜集与整理之三•文字整理与考释

16
现代的汉语出版物用字及专门用字、非字符号的搜集与整理

17
当代人名地名用字搜集与整理

18
少数民族古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19
少数民族现行文字的搜集整理与字库制作

20
字库制作一•中间字库、宋体楷体等成果字库

21
字库制作二•黑体仿宋体及古汉字成果字库

22
输入法研发

23
应用平台研发



  6.申报单位资质要求(须同时满足):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法定代表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方控股50%以上的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须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或登记证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的股权证明文件,如申报单位企业章程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
  (2)各分包申报条件及资质要求详见附件《申报指南》。
  (3)本项目允许联合体申报。以联合体申报的,联合体各组成单位均须满足以上资质要求,原则上联合体的组成单位数量不得多于3家。
  (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共同申报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单位,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项目申报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承担主要研发实施任务。该联合体协议应当作为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与申报材料其他内容同时递交。联合体中选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项目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申报无效。
  (5)申报单位拟用于所申报包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在相关研发项目担任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相关经验(须提供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相关经验说明和项目情况介绍)。
  (6)申报单位须向代理机构购买《项目分包方案》并登记备案,否则不得参与申报。
  (7)以上为本项目对于申报单位的资质要求,申报单位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若有任何一项不满足则申报无效。
  7.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须按包申报,对于本项目任一包,申报单位必须对该包中所有内容进行申报,不得拆分申报。
  (2)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对本项目同一包进行申报,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申报。
  (3)不满足以上要求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8.获取《项目分包方案》:
  (1)发售时间:2010年10月15日至2010年11月2日,每日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评审文件发售地点: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小街71号)303室
  (3)评审文件售价:每包人民币1000元;若邮购,每份加收人民币100元。评审文件售后不退。未购买评审文件不得参加评审。
  9.申报受理相关规定:
  (1)递交申报文件截止时间:2010年11月4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2)递交申报文件: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小街71号)501室
  (3)申报单位须按《项目分包方案》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及准备相关材料,并派专人在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将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递交至申报地点,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项目申报书恕不接受。本项目不接受以邮寄、传真等其他形式提交的项目申报书。
  10.申报单位如有需要澄清的问题,请在2010年10月20日前以加盖公章的传真文件形式及电子文档形式发给代理机构。在2010年10月20日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项目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申报单位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本项目申报公告、申报指南、项目分包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对申报公告和申报指南内容的修改将以修正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其余修改将以书面澄清文件的形式向所有购买《项目分包方案》的申报单位发出。
  11.本申报公告与申报指南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www.gapp.gov.cn)及《新闻出版报》同时发布。
  12.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
  项目单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负责机构:重大科技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 编:100052
  联 系 人:王海涛、胡海峰、李欣
  联系电话:010-83138405、83138406

  代理机构: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小街71号
  邮  编:100010
  电  话:010-84046630,84046631
  传  真:010-84045700
  电子信箱:lili@bjzb.com dailei@bjzb.com
  联 系 人:李立 戴磊
  开户名(全称):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帐 号:800101088708091001


附:中华字库工程申报指南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0/704504/128712755867054132.doc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果园病虫冬季防控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果园病虫冬季防控行动的通知

农办农[2008]173号


河北、山西、辽宁、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有关科研单位:

  今年,果树上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在部分水果优势产区呈扩散蔓延之势,严重威胁了水果生产安全和水果质量安全。为切实做好果树病虫的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蔓延,我部决定在苹果、柑橘和梨的优势产区组织开展一次果园病虫冬季防控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当前正值冬季农闲季节,也是开展病虫源头治理的关键时期,加强果园病虫冬季灭杀工作,对减轻来年病虫危害、打好明年病虫防控基础意义重大。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将病虫防控关口前移,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果园病虫冬季防控行动,控制发病菌源,降低虫口密度,打好病虫防控第一仗,赢得明年防控主动权,为水果生产的稳定发展,确保农民增收做出新贡献。

  二、制定方案,精心部署。各地要根据本地果树病虫发生的种类、分布和危害情况,结合当地的气候环境条件,分别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苹果、柑橘和梨的病虫冬季灭杀行动方案。通过印发开展果园病虫冬季防控行动的通知、召开果园病虫冬季防控现场会等形式,组织各级果树技术推广部门和植保植检机构,在苹果、柑橘和梨的优势产区深入开展果园病虫冬季防控行动。

  三、因地制宜,综合防控。各地根据当地果树生产和栽培的特点,采取综合的措施,科学地开展果园病虫冬季防控工作。一是清洁田园。清除树上枯枝、僵果、残存的套袋等杂物和地面落果、落叶和杂草,集中烧毁。二是剪病枝、刮翘皮。结合冬季修剪,着重剪除带虫蛀、虫孔、有虫卵和长势弱、发病严重的枝条,刮除老翘皮和病皮,进行集中销毁处理。三是翻耕表土,破坏病虫在土壤中的越冬环境。四是对常年失管失去价值的果园予以铲除改种。

  四、广泛宣传,科学指导。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果园病虫冬季防控的重要意义,提高果农综合防治意识;通过发放明白纸、张贴宣传挂图、培训班等形式,向果农普及果树病虫防控技术;通过组织各级植保技术人员、产业技术体系和行业科技专家,进村入园,进行技术指导,让果农掌握病虫冬季防控的要领,积极参与果园冬季检疫病虫灭杀行动。力争做到每户果农有一份冬季防控技术资料,每个行政村有一位果农参加县里举办的果树病虫冬季防控技术培训,每个乡镇有一位县级植保技术人员或有关科研单位的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五、加强督导,落实责任。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进一步明确属地责任,加强对这次果园病虫冬季防控行动的跟踪、检查和督导,及时掌握各地防控行动的进展情况,总结交流各地经验,确保灭杀措施落实到位。要对各地这次果园冬季防控行动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1月31日前将总结材料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植保植检处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植检处。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财务自主权得到进一步扩大和落实,这对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出现了国有权益被侵蚀、国家收入流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顺利
进行。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是落实和规范企业财务自主权,维护出资者权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要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把企业各项财务活动纳入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制化轨道,保证和促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和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切实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组织财务活动,提高经济效益。现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开展企业财务监督工作,督促企业全面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财务监督机制,把企业各项财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在厂长(经理)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直接负责。企业应按国家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财务监督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维护出资者权益。
(一)要建立健全全企业资金调度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节约资金占用,确保资金调度的安全。
1.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资金调度结算中心,统一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监督资金活动,按月编制资金使用和回笼计划,并认真检查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掌握资金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2.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现金管理。财务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对无有效合同、无合法凭证和合规手续的经济事项,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
3.企业在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要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招、投标制度。
4.企业对外提供经济担保,必须经企业财务部门审查,并在企业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真实披露。对信用等级低、资信状况差的企业,不得提供经济担保。
企业对外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二)企业应本着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各项消费资金的使用,应于年初编制项目预算,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并据实向其报告执行情况。
1.企业修造办公楼、职工活动中心、招待所、职工住宅等非生产性设施应编制项目预算,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企业修造上述非生产性设施,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不得高标准超额和高档装修。
2.企业业务招待费必须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内控制使用,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使用情况,发生超支的,超支部分在企业应付工资中列支。
3.企业购置小轿车、移动电话等高档耐用消费品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亏损企业、欠缴税费企业及欠发职工工资和职工医药费的企业,不得购置小轿车和移动电话。
4.企业应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进行内部工资分配。企业的各项工资性支出和各种奖金一律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严禁在工资总额以外(包括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工资项目。
(三)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要坚持分帐管理,并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报表制度。
1.企业的购销活动及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来收取或支付价款,及时办理业务结算,不得自行提高原材料进价、压低商品销售及劳务供应价格。主要原材料(设备)、产品(劳务)的购销价格,应经企业价格审定小组或企业财务、物价部门的审查,并实
行采购(销售)、定价与支付的分离。
2.关联企业占用本企业资金的应收取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并按照协议规定期限收回。
(四)企业对外投资应坚持集体讨论,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1.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及从事高风险项目投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投资项目未达到预期效益或出现重大损失的,主要决策者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并应向主管财政机关附报被投资企业经中介机构审查的财务报表。
2.企业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技术改造任务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企业,不得对外投资。
3.企业对外投资形成后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投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对外投资达到控股的,应派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实施直接管理。
(五)企业必须加强各项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切实防止资产流失。
1.企业坏帐损失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对属于债务单位破产,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回,或者债务人死亡,既无资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所形成的坏帐损失,在取得有关合法证明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企业
要制定催收计划,确实不能收回的,必须在履行报批手续后才能进行处理,不得自行转作坏帐处理。
2.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组织有财务人员参加的清查小组及时进行清查,由经办人填列能够说明具体事项、损失原因及金额的资产损失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财务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限额内的,报企业负责人审批。
3.涉及企业财产转移和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资部门确认。
(六)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摊成本,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禁搞“虚盈实亏”。
1.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预提费用项目及标准,预提数额与实际数额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部分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凡属一次或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分摊,分摊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企业应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现有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全面清查,已经完工的,应及时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已完工程项目,应按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已经整体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办理
竣工决算手续,一律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其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必须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转入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
3.企业“递延资产”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分期处理。
4.企业存货领用或发出办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等按财务制度规定选择后,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必须在年度终止前提出变更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七)企业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加强收入管理。
1.企业提供或获得的销售折扣或折让以及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对外投资收益都必须按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严禁将财产租赁、对外提供劳务、副产品销售及销售折扣和对外投资等所得搞帐外核算或私设“小金库”。
2.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及其他非独立机构或经营部等,其营业收入及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应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并由财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
(八)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税后利润分配秩序进行利润分配。
1.企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后,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其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并符合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
2.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主要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和企业就付福利费混同使用或用于其他消费性支出。企业亏损或实现利润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不得提取公益金。
三、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建立健全重要财务事项的备案和审批制度,依法实施对企业的财务监督。企业应自学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一)企业发生的下列经济事项,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1.企业开设的银行帐户。(新开帐户应在开设后10日内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2.企业差旅费开支标准、销售费用包干办法和劳动保险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3.企业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及递延资产等项目的核算办法和列支情况。
4.企业对外投资、发行债券等重大投融资行为,其论证方案等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对外投资收益情况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作专项说明。
5.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折旧方法,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
(二)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确认或审批。
1.新设立企业财务体制的核定及老企业财务体制变更,由主管财政机关确定;企业整体出售或成建制参与中外合资或进行改组改制的,其出售及改组方案,应报经主管财政机关确认;企业中止经营或破产的,应依法进行清算并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相关财务事项的处理。
2.企业年度工资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由主管财政机关按照“两低于”原则核定。严禁在工资总额以外的任何项目中以各种名目发放补贴、津贴。
3.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净残值率及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的变更,需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企业列支的递延资产及待处理财产损失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本通知下发前已列入递延资产和待处理项目的,企业要制定分期摊销计划,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今后凡需列入
递延资产、待处理项目的财务事项,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4.企业建造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和购置小轿车,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办理立项审批之前,其资金来源需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查;企业购建职工住房,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总额。
5.企业资产损失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后核销。
企业资产单项净损失在10万元以下或年度内累计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门审核,报企业经营者审批后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自行核销,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单项净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年度内累计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应报企业主管部门或授权投资主
体等机构批准,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单项金额20万元以上或年度内累计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应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核销。
企业的坏帐损失,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主管财务机关审批。
6.企业对外捐赠或提供公益性赞助超过规定限额的,应报主管财务机关批准。
7.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上缴形式及比例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主管财政机关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进行审查验证,并出具审查批复意见。
四、根据实际需要,主管财政机关可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向有关企业派出监事,会同监事会的其他成员开展监督工作,监事应及时向派出机关反映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存在问题。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财务总监制。
五、社会中介机构在承担企业资产评估、决算审查验证过程中,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揭示和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对需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查的有关事项,应以主管财政机关的审批意见为依据。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应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告。
六、主管财政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执行财政财务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企业,主管财政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外,有权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向社会公开披露其违纪违规行为。
对严重违纪违规的企业财务人员,主管财政机关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人事部门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效益,并在两年内禁止其从事会计工作。
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规定,造成严重损失或对秉公办事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企业经营者,主管财政机关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授权经营公司。
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九、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8年2月6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