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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检查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21:44  浏览:9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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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检查的补充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检查的补充通知
劳动人事部



最近,国家经委连续召开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检查,已成立6个综合调查组和10个专题调查组,锅炉压力容器检查是10个专题调查组之一。为了搞好这次锅炉压力容器质量检查,进一步摸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的基本状况和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尽快
扭转产品质量下降的倾向,除按照劳人锅〔1985〕27号文执行外,再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检查的重要性。
为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广大用户的根本利益,尽快扭转忽视产品质量的倾向,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工业产品质量检查,是十分必要的。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而言,这次检查,对于巩固制造厂的定点、资格审查成果,防止产品制造质量出现下降现象,改进
监督检验工作,促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都有推动作用,希望各级劳动部门能把这次检查工作列为第三季度的重点工作之一,原工作安排可作适当调整,会同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搞好这次检查工作。
二、检查内容,见附件《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检查参考提纲》,各地可参照本提纲,进一步完善。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进度:
1.建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主管此事的副局长领导开展此项工作,国家经委对此项工作已作了部署,及时取得当地经委的领导和支持。各省级劳动人事厅(局)收到本文件后三天内将工作部署告我局。各省级劳动人事厅(局)锅炉处每隔7天向我局综合处电话汇报情
况一次,通话时间为七月八、九日;十五、十六日;廿二、廿三日;廿九、三十日4次,我局电话484117(直)。
2.面上检查工作一个月时间,即七月份基本搞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八月中旬书面总结报我局。
3.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的质量事故时,随时报告我局。
4.检查的组织形式和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四、出现问题的处理原则:
1.对于坚持执行规程、标准、质量体系健全,制造质量稳定的工厂。要及时总结经验。通报表扬;
2.对于不执行规程、标准、管理混乱,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要分别情况通报批评、限期改进或停产整顿;
3.对于弄虚作假,手段恶劣的应暂时收回制造许可证,特别严重的建议发证单位吊销制造许可证。
五、注意事项:
1.在检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
2.安全监察部门要坚持公正立场,凡涉及质量问题都要严肃对待,不护短;
3.不作表面文章,力求工作深入实际,工作过程中,生活接待不得超标,不准大吃大喝,不准游山玩水和接受礼物等;
4.注意数字的统计、积累和典型事例的总结,为全面检查总结做好准备。
总之,通过这次检查,要摸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的质量情况,找出主要问题,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有力措施,同时,总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单位的经验,借以推动产品质量的提高。



198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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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部分品种目录的通知

卫生部 总后卫生部 国家医药管


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部分品种目录的通知
卫生部 总后卫生部 国家医药管


(1994年1月25日)


为加强国家对药品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科学管理,保证人民防病治病的基本需求,适应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成立了《国家基本药物》领导小组,制订了《国家基本药物》工作方案,组织制订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列品种是专家和基层广大医药工作者从我国临床应用的各类药物中,通过科学评价,遴选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药物。这些药物具有疗效好、不良反应小、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特点。现将中药制剂以及抗感染等十一类化学药品的《国家基本药物》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推行《国家基本药物》是我国卫生工作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世界卫生组织于1975年倡导基本药物行动,这对引导药品生产,指导临床合理用药,控制滥用药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减少浪费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与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相一致,并为制定
医疗保险制度药品报销范围提供科学的依据。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基本药物》是临床合理用药的依据,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内各医疗单位认真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在购药及开方等环节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临床合理用药。在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卫生部。
二、各地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要抓好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工作,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供应,衔接好药品产、供、用之间的关系,既要做到净化药品市场,又要保证临床用药方便及时、安全有效。
三、为鼓励、支持新药的开发和生产,凡我国自行研制、开发的一类新药,在其批准试生产后即可作为基本药物使用,但同时要按照规定进行第三期临床试验及标准转正工作,并依据临床应用情况决定能否继续列入《国家基本药物》。
四、各地卫生厅(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从少数民族广泛习用的民族成药中增选5-10%的品种,作为《国家基本药物》地方性补充品种;军队可以从军用特需药品中增选少量药品作为军用补充品种。增选的品种要及时向卫生部及有关部门备案。
五、尚未公布的其他类化学药品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陆续公布。对现已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定期组织调整,以保证医疗的需要。
六、各地及各有关部门应努力做好推行《国家基本药物》的宣传工作,讲明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的目的意义,以发挥其作用。
附件:中药制剂、抗感染等十一类化学药品的《国家基本药
物》目录(略)



1994年1月25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出版社出书范围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进一步明确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出版社出书范围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有关城市新闻出版局、城市出版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在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先后成立了14家出版社(即通常所说的城市出版社,有: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青岛、济南、南京、杭州、宁波、珠海、深圳(海天)广州、武汉、西安各市出版社)。十多年来
城市出版社在为所在城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我国的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城市出版社”是为所在城市(包括所辖地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特别是为所在城市经济建设、改革开放服务而建立的出版社。这是“城市出版社”办社宗旨,也是我署核定城市出版社出书范围的依据。但是,近年来有些“城市出版社”不遵守“城市出版社”的专业分工,自行扩
大出书范围,擅自把“城市出版社”办成综合性出版社,或超范围出版少儿读物、中小学教辅读物;或任意安排出版中外文艺作品;或出版格调低下、内容不健康以及有政治问题的图书,造成很坏的影响。这既损害了出版社的自身形象,也给所在城市的工作造成损失。应该明确,“城市出
版社”多在省会城市。省会城市本来早已有若干专业出版社和综合性出版社,完全可以满足本省包括省会城市在内的出版需要。这些家“城市出版社”的建立,当时主要是为了弥补作为经济计划单列市的特殊需要,所以,这些出版社不是综合性出版社,不必与省内早已建立的出版社的出书
范围重复,不应任意扩大出书范围。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城市出版社的出书范围如下:
一、城市出版社的出书范围为:出版本地区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读物;当地党委、政府责成出版的宣传方针、政策的读物和时事宣传读物;本地区经济建设所需要的经济、科技图书。不得出版文艺、少儿图书以及各类中小学课本及配
合课本的教辅、教参读物。
二、考虑青岛、海天出版社的特殊情况,青岛出版社保留出版美术图书的业务,海天出版社可适量开展与台港澳及国外的合作出版事宜。
三、重庆出版社按省级综合性出版社对待,保留原出书范围。
四、城市出版社凡属于不符合第一条出书范围的选题一律撤销,已进入在制品的图书列出书目,经主管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新闻出版署,我署将视情况作出决定。



199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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