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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案件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33:44  浏览:9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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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案件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案件办法(试行)

198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多年的审判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二)各审判庭报批的案件,必须将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审判庭的审查意见,连同原审人民法院、报核人民法院的意见,报由院长、副院长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审批。
(三)下列案件,由院长或副院长审查后签发:
1.死刑复核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庭审查意见一致,从各方面衡量都是必须判处死刑的;
2.死刑复核案件,审判庭审查一致认为依照《刑法》第43条的规定,改判死缓为宜,经征求报核的人民法院同意改判死缓的;
3.一般的涉外案件;
4.本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
5.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报核的刑事类推案件,审判庭审查一致认为类推不当的;
6.案情复杂,政策性强,或遇有新的情况,缺乏法律、政策依据,审判庭没有把握的案件;
7.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
8.对本院1979年12月31日以前审批的,以及前本院各大区分院判处的,发现确有错误,一致认为需要改判的案件。
(四)需经院长或副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1.本院合议庭、审判庭审查时有争议的案件;
2.需要改变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经征求有关人民法院的意见不同意改判的案件;
3.重大的涉外案件;
4.本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5.对全国有影响的经济案件;
6.县级以上干部和知名人士以及影响大的死刑案件;
7.需要核准的刑事类推案件;
8.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的抗诉案件;
9.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由本院提审的案件;
10.对本院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案件;
11.院长或副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五)下列案件,院长或副院长必要时可授权审判庭庭长审批:
1.死刑复核案件,审判庭审查,一致认为不应判死刑,经与报核的人民法院商量,认识一致的;
2.对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经审判庭审查,一致认为原判并无不当,需要驳回申诉的案件;
3.案情简单,有法律依据,又有案例可援的案件。
(六)本办法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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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冰岛共和国就冰岛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冰岛共和国


关于我与冰岛共和国就冰岛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25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25日)
国务院:
  我与冰岛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就“九七”后冰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换文中文文本(副本)和英文文本(影印件),请予备案。换文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冰岛共和国就冰岛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冰岛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冰岛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第32/1996号来照,内容如下:
  “冰岛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冰岛政府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的规定,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日起冰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冰岛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应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并为缔约一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冰岛名誉领事馆执行其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冰岛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的运作得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予以处理。

 五、冰岛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上述协议,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于北京

关于2012年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2012年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

财农[2012]1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精神,促进油茶、核桃、油橄榄等木本油料产业发展,2012年中央财政决定加大力度,继续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继续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木本油料产业,是缓解我国食用植物油供给矛盾,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改善生态环境、优化营养结构的重要措施。2011年,中央财政启动了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工作,累计整合和统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等十项资金共26亿元,同时带动地方财政整合和统筹资金14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木本油料产业发展。

  2012年,中央财政加大力度,继续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抓整合和统筹就是抓资金投入、抓整合和统筹就是抓资金效益”的理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整合和统筹地方可用于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集中使用,形成合力,促进木本油料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是中央指导、上下联动。中央财政统一指导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工作,并整合和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各有关省(区、市)根据中央财政的统一指导,整合和统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本地区相关资金。

  二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以木本油料产业发展规划为依据,通过规划定项目,围绕项目整合和统筹资金,集中解决制约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是各尽其力,各记其功。参与整合和统筹的各专项资金管理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管理主体各尽其力,各记其功,切实形成有效合力。

  四是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工作。要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充分调动林业、农业、水利、扶贫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各自职能作用。

  三、中央财政整合和统筹资金的范围和支持环节

  2012年中央财政整合和统筹的资金包括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林木良种补贴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造林补贴资金、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十项。

  中央财政的整合和统筹资金,重点支持优质种苗培育、基地建设(新造、抚育和低产改造)、新品种和技术推广、龙头企业种植加工以及金融支持等环节。一是优质种苗培育。以林木良种补贴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主。二是基地建设。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造林补贴资金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为主。三是新品种、新技术推广与技术服务。以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主。四是龙头企业加工。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为主。五是金融支持。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为主。

  四、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方式

  中央财政将分别通过明确数额和引导鼓励的方式落实整合和统筹的资金。一是在分配林木良种补贴资金、造林补贴资金、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等六项资金时,明确用于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数额。二是引导鼓励地方整合和统筹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木本油料产业发展需求、财力状况等因素,积极整合和统筹本地区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进一步扩大整合和统筹资金的规模。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把来自其他渠道的性质相近、用途相似的资金纳入整合和统筹范围,做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

  五、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编制2012年度工作方案并对2011年工作进行总结。各有关省(区、市)要以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相关规划为依据,结合其他相关规划,编制2012年度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支持内容、实施步骤、时间计划、保障措施等。同时,各有关省(区、市)要对2011年整合和统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内容包括省级和省级以下资金安排情况(列表)、组织保障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产业发展情况等。请各有关省(区、市)于4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和总结一并报送财政部。中央财政将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方案及总结报送情况,对整合积极性高、措施有力的省(区、市)予以倾斜支持。

  (二)做好与各项资金政策、规划和制度的衔接。一是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继续按照“中央宏观指导、地方自主选项”的要求,由地方自主确定用于木本油料产业的资金量。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情况,同时编入本地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以及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二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木本油料生产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瞄准贫困农户,支持贫困农户依托木本油料产业增收致富。三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点扶持规划区内木本油料基地建设项目和龙头企业申报的木本油料加工项目。四是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规划,做好规划区项目的对接工作,因地制宜,积极选用油茶等木本油料作物作为水土流失治理的生物措施。五是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相关规定,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

  (三)加强整合和统筹的管理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职责,增强内部协作,做好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商。二是完善管理方式。各有关省(区、市)应不断完善整合和管理方式。逐步扩大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范围,为基层整合和统筹资金创造条件。通过财政补贴、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贴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木本油料产业发展。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要按照“既推进整合、又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整合和统筹资金的监管,避免出现借整合和统筹名义挪用支农资金的现象。建立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处、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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