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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加大房改力度加快建房步伐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31:53  浏览:8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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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加大房改力度加快建房步伐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加大房改力度加快建房步伐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根据国务院房改《决定》和铁路《实施办法》的要求,为了认真落实全路领导干部会议精神、“九五”职工生活规划和全路住房工作会议的部署,做出如下规定。
一、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凡未为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在1996年上半年建立。住房公积金由个人交纳和单位资助组成,归个人所有。
2.职工交纳和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到位。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单位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企业的成本费用及其他渠道(如多种经营等)解决。考虑到铁路当前的实际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在成本、费用中补充住房公
积金的比例,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的50%。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解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3.1996年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均为5%,缴交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缴交率要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今年就可以高于5%,以增强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
4.各单位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归口管理住房公积金,在银行设立专户,财务部门进行监督。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建、大修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二、积极推进住房租金改革
为了逐步改变住房的低租金福利型分配方式,保证住房维修管理服务所需要的资金,国务院房改《决定》要求,2000年房租必须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15%的水平。部已制订出一、二、三步租金改革规划,按照第二步规划,1996年平均租金水平不低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
资的6%。各单位必须制订租金改革规划,积极推进租金改革。未按规划推行租金改革的,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公积金不得计入成本。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售房是搞活住房存量,加快资金回收,促进住房商品化的关键手段。出售公有住房要在建立公积金、大力推进租金改革、建立分期付款和抵押贷款制度等配套改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
1.按照国家政策,凡1996年新建住房必须进入新体制,即实行先售后租,有偿分配。
2.售房价格。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标准价和成本价,对高收入家庭实行市场价;2000年前逐步取消标准价,完全实行成本价和市场价售房。关于家庭中低高收入的标准,可参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在租售比价不合理的情况下,为了以提租促售房,可以在收取房租的同时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
3.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要纳入住房原产权单位的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4.做好售房后的维修、管理、服务工作。新建小区、新建楼房出售后,必须实行物业管理。1996年各单位都要进行物业管理试点,1997年逐步推开。
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建房资金
为了达到本世纪末实现住房小康的目标,一定要在建房筹资机制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1.1996年要彻底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单位统包的旧体制,坚持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2.铁道部住房投资分配,要充分体现支持改革的政策导向,以更多地吸引单位、个人投资。对于单位、个人筹资比例大的企事业单位,部要相应给予投资倾斜。
3.努力开拓新的筹资渠道。要充分利用铁路一些土地和住宅处于黄金地段的优势,依法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级差收益,用于住房建设。可与路外单位或外商联合建设、改造铁路危旧房屋;通过房地产开发,出售商品房、商业用房,取得收益,投入住房建设。用好盘活现有住房
资金,使其滚动发展,可以从中提取一部分支付建房贷款利息,用以扩大建房贷款规模,加快住宅建设。
4.继续鼓励和支持各单位以各种形式集资建房,按各方出资比例界定住房产权,积极稳妥地向售房过渡。鼓励和支持对铁路沿线、施工单位的职工家庭实行自建公助等方式建房。对夫妇双方不在一个单位的家庭,可由双方单位共同负担住房资金。
五、实行对住房规划、筹资、建设、管理的统一领导
为加快住房建设步伐,必须实行归口管理,有关住房建设的重要问题,要由主要领导统一决策,计划、设计、征地、拆迁、筹资、施工、分配等各有关部门要紧密合作,合理组织,提高效率。
六、制订建房规划,提高质量,降低造价,缩短工期
1.各单位要制订切实可行的五年建房规划和分年度实施目标,明确投资额、建房面积、户数、拟达到的人均使用(或居住)面积、每年的筹资目标及采取的措施等。
2.住房规划应包括新建住房规划和旧住房改造规划,除住房数量指标外,还要有住房质量、居住环境标准。
3.住房建设要通过招标选择设计施工单位,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提高质量。
4.建房规划的实施目标,要纳入各单位领导的考核责任范围。
七、对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的政策
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铁路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把住房补贴理入工资,实行住房资金、住房管理与生产经营相分离等改革政策。
八、对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的倾斜政策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关心群众生活,搞好调查研究,摸清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的具体情况,确定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的标准。要有针对性地对困难企业制定相应政策。在提租上,可对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制定相应的减免补政策。
九、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安居工程
国家安居工程是推动房改、加快住房建设及解危解困的重大举措。1996年国家在88个大中城市中实施安居工程,铁路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向所在城市争取列入安居工程,以取得地方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
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健康推进
解决住房问题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职工队伍的稳定,铁路改革、运营和发展,各级领导要把房改房建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扎实有效地推进。
1.建立健全住房工作机构。各单位都要克服临时任务、临时机构、临时人员的思想,组成以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房改房建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落实机构和人员,抓好工作。
2.坚决执行国务院和铁道部深化房改的政策规定,按规范全面入轨,抓关键重点突破。凡涉及房改的具体政策规定,必须经各级房改领导小组审议。
3.要加强房改房建队伍的建设,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4.各级领导要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在房改工作中做廉洁自律、关心群众的表率。



199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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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站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烟劳社〔2003〕31号 2003-09-03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由市劳动保障局主办、市综合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的烟台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ld.yantai.gov.cn)已于近日开通。为加强对网站的管理,确保网站运行稳定,内容及时更新,现将《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九月二日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站管理暂行规定

烟台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ld.yantai.gov.cn)是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更新、维护机制,充分发挥网站的宣传引导、群众监督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政务公开及信息服务社会化,现就有关网站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网站主要内容
(一)一级栏目:
1、工作动态:工作信息、热点聚焦、公告栏、统计资料等。
2、政务公开:单位简介、机构职能、行风建设、信访投诉、联系方式等。
3、行政审批:行政批准、核准、审核、备案项目的办事程序、办理部门、审批依据、办结时限及收费标准等。
4、政策法规:国家和省现行有效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劳动保障政策规定。
5、业务指南:劳动就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工伤认定等业务工作的情况简介和办事程序等。
6、求职招聘:劳动力市场动态,市直和各县市区发布的求职招聘信息。
7、网上查询:在职和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市直失业职工个人信息、市直与各县市区劳动力市场求职招聘信息查询。
8、其他栏目:政府规范性文件、表格下载、站点链接等。
(二)二级栏目:
1、劳动就业:就业和再就业管理,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务输出、劳动事务代理等业务的办事程序等。
2、社会保险: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的基本情况、参保缴费政策和办事程序等。
3、劳动工资:工资制度、工时制度、劳动关系调整。
4、工作信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动态。
5、热点聚焦:社会关注的劳动保障热点工作。
6、公告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公告、通知及规范性文件等。
7、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校招生、技能培训等。
8、统计资料:劳动保障统计公报、统计分析。
9、劳动监察:监察职责、监察内容、监察方式、监察程序、法律责任及执法依据等。
10、劳动仲裁:办事程序、知识问答和典型案例分析。
11、工伤认定:认定标准及相关待遇。
12、信访投诉:人民群众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二、网站管理与维护
网站的开发与维护由市劳动保障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是:负责网站的总体规划和设计,确保网站信息资源得以有效利用;对网站信息采集工作进行调度,确保网站内容适时更新;对已经审核的各种信息进行编辑,及时上网发布;配合有关部门对网站硬件设备和后台程序进行日常维护,确保网站正常运行;对网站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预防各种不良信息及病毒对网站的侵袭。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协助搞好网站的开发管理工作。
(一)网上发布信息的内容要求:
1、信息内容要紧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
2、信息来源正当,内容准确、真实、可靠。
3、网站发布的信息与刊登在其他媒介上的同一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4、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5、网站发布的信息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二)网上发布信息的审核程序:
1、网站发布的本地信息取自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网站所设栏目要求落实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积极搞好对外宣传。
2、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核程序。市局制订或市局代市政府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经领导签发后,凡可以上网发布的统一交由局政策法规科报分管局长批准后上网发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工作动态方面的信息,由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上网发布;局属有关单位发布其他方面的信息,由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
(三)网站信息的发布与维护:
1、网站的求职招聘、社保查询专栏分别由市就业办、市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提供信息,经审核后上网发布;信访投诉栏目由市局信访科负责登记回复工作。
2、网站新增或修改栏目以及改版,由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局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3、市局政策法规科将网站的工作信息报送情况列入对各单位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的考核内容,定期通报各单位信息报送的数量和质量。
4、各单位统一用E—mail形式报送工作信息。
电子信箱:xx@ldbzj.yantai.gov.cn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复函[2003]33号

国家版权局


关于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复函 国权办[2003]33号




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请求批准指定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申报材料》收悉。

根据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应向申请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章程及业务范围、人员名单及简历、住所证明。

经审查,你公司上报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报要求,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退回申请材料。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2003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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